物质转移原理视阈下电磁痕迹侦查应用研究
侯 明
摘要: 信息时代要求我们对于传统理论有与时俱进的认识。对洛卡德物质转移原理的认识,不能仅停留在对传统的痕迹物证转移的运用上,而是要把电磁痕迹的物质转移运用到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信息时代,智能卡、智能手机、计算机网络等的电磁痕迹为现代侦查工作提供了新的取证方向。为提高侦查效率,侦查机构需要夯实传统痕迹物证现场勘查中提取的基础信息;利用现代网络整合传统的痕迹物证信息,形成新的电磁痕迹资源;建立统一标准的数据库,为案件的同一认定提供数据基础;加强电磁痕迹物证数据库建设的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同时,要增强侦查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护公民隐私权意识,健全审批制度和责任机制,避免侦查工作中因电磁痕迹取证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关键词: 物质转移原理;电磁痕迹;刑事侦查;隐私权
法国著名的法庭鉴识科学家洛卡德提出了“物质交换原理”(the theory of material exchange),亦称“物质转移原理”(the theory of material transfer)。物质转移原理是指两种物质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接触,两种物质的成分必然会发生交换或者转移。[1]33将该理论应用到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得出一个推论:犯罪必留痕迹。任何犯罪分子,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必定在其特定的犯罪心理的指引下,在特定的场合、特定的时间与特定的人或者物发生接触,从而留下特定的犯罪痕迹。从认知的角度来讲,刑事案件侦查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认识犯罪行为发生的整个过程中所留下的所有与犯罪相关的痕迹。从洛卡德在20世纪初提出这个理论,到今天已经历经百年。在信息化时代,大数据必然会影响我们对于物质转移原理的认识,并为刑事案件侦查业务提供新的启示。
一、物质转移原理在信息时代的外延及依据
在传统的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重点收集工具、枪支、手印、足迹、牙印,甚至牲畜的蹄印、交通工具的痕迹等证据。收集这些证据,目的是获得合法的、排他的、完整的证据链,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或没有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或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罪重或者罪轻。物质转移原理是刑事案件侦查必须使用的侦查学基本原理。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运用物质转移原理有利于把“五何”要素调查清楚,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
信息时代的物质转移,不仅包含实物性的物质转移,也包含电磁痕迹类的物质转移。现代科技的发展和数字时代的到来给每个人的生活都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机遇”。作案人通过各种手段收集受害人的“电磁面包碎屑”——银行卡消费记录、网购记录、网络转账记录、网络搜索记录等,来实施犯罪活动。因此,侦查行为必须及时做出调整,以应对犯罪手段的更新。本质上,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依然是在特定的犯罪心理的指引下,在特定的时空中,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并且留下相应的痕迹。在信息时代,行为人不是留下更少的痕迹,而是留下了更多的痕迹。这些痕迹不仅包含传统的伴随作案人终生的生物信息痕迹,而且包含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留下的电磁痕迹。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为侦查阶段侦查人员所收集的电磁数据的证据效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电磁痕迹在现代侦查中的运用
根据电磁波的载体不同,刑事案件侦查把电磁痕迹分为不同类别。常见的有智能卡片类电磁痕迹、通信工具类电磁痕迹、视频影像类电磁痕迹和计算机网络电磁痕迹。[2]下文分别阐述不同电磁痕迹在侦查中的应用。
(一)智能卡片类电磁痕迹的应用
在现代生活中,智能卡片和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社会生活中的个体在特定的场所,实施特定行为时,与之伴随的不仅有自然属性的生物信息,而且有与个体相关的智能卡片类电磁痕迹。这一类可以留下电磁痕迹的智能卡片主要包括身份证、银行卡、暂住证、工作证,还有各类会员卡、积分卡、门禁卡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必定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进行的。犯罪嫌疑人一旦进入特定的空间,就有可能在包含个人身份信息的卡片、证件中留下电磁痕迹。作为商品社会的一员,个人生活离不开消费。所以,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不论是对失踪人口的调查,还是对嫌疑人的去向乃至藏身之所的搜寻,都可以使用其身份证和银行卡留下的电磁痕迹,关联查询案件的线索及证据。(1)身份证信息的应用。犯罪嫌疑人乘坐飞机、高铁、长途汽车,在买票的过程中会因核验身份证信息而留下电磁痕迹。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售票网络和公安网络获取此类电磁信息,从而调查清楚犯罪嫌疑人到达案件现场的交通方式。入住宾馆和网吧上网实行实名登记,这类电磁痕迹可以帮助我们搜寻犯罪嫌疑人的藏身之所。(2)银行卡信息的应用。无论使用储蓄卡或者信用卡进行消费,还是通过其他网络平台如支付宝、微信等进行消费,都会在银行存储大量相关联的财务信息,包括开户行、资金来往情况等。这类信息不仅有助于经济类案件的侦查,也有利于帮助侦查员通过查询开户行信息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居所,或者通过消费记录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轨迹。(3)除了身份证和银行卡,个人的暂住证、驾照、会员卡等,也可以帮助侦查员摸排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与案件的时间、空间关系。
(二)通信工具类电磁痕迹的应用
“保守秘密原则”是刑事案件侦查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电磁取证的过程中,也应该严格执行保守秘密原则。《人民警察保密守则》规定,不在私人交往或者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涉及秘密,不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秘密,不擅自携带秘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普通邮件和计算机互联网络传递秘密。根据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查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由于电磁痕迹取证涉及大数据由中央机采集分端机的取证模式,极容易在分端机环节出现调查对象隐私数据泄露问题。因此,在电磁痕迹物证侦查取证环节应该对民警加强保密教育,强调在私人交往中不谈论侦查信息,不擅自复制、传播秘密,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设备进行非工作上的秘密信息传递。
北方地区要加强作物产量形成关键期的田间管理,抓住降水时机及时蓄水,适时追肥除草,促进作物产量形成;降水偏多地区及时清理沟渠、排涝散墒;棉区要及时整枝、打杈,保持良好的通风透光条件,促进棉花开花裂铃。
第一,手机的实名制为我们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帮助。依据工信部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各大通信服务商在自己的实体门店销售手机卡必须让用户提供自己真实的身份证。对于电信服务的老用户,限期实名登记,否则有可能被停机。[4]此后,手机实名制,更是上升到了“反恐”的高度,并且对同一身份证办理多张电话卡进行更严格的审核。手机实名制为通过技术手段捕捉电磁痕迹迅速关联到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第二,利用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关联其使用的手机应用软件。利用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关联其使用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可以调查与案件相关的文字信息、语音信息,或者相关的财物状况。通过微信万能钥匙还可以定位犯罪嫌疑人的位置。
第三,电信信号区域的强更数据为侦查活动中筛查重点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电磁痕迹帮助。电信服务供应商,在其提供的信号服务区域,会每间隔一段时间对信号进行一次强行更新。强行更新所提供的信息,不仅可以为侦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间的去向提供依据,而且也能帮助我们查询受害人的信息。
第四,通过公安系统基站获取电磁痕迹信息。作案人携带手机到过案发地点,会在案发地点或者附近公安系统安装的基站系统留下电磁痕迹。相比较而言,通过基站信息来筛选重点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信号,比通过三大运营商查询扇形区域海量的信息要便捷、高效得多。
第五,通过查询MAC(media access control,媒体准入控制)账号获取电磁痕迹。每个移动终端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MAC账号。只要嫌疑人登录,我们就可以锁定移动端用户(犯罪嫌疑人)的地理位置。司法实践中,电磁痕迹可以为抓捕工作提供精准定位。
交通管理部门各个单位安装于室外的监控,甚至是机动车辆的行车记录仪,都可能存储对案件侦查有用的视频信息。比如,通过调查视频中在特定时间段和路段出现的车辆车牌信息,可以关联到车主信息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又如,曾经有人利用车辆实施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然后伪装成车祸现场,但路面监控视频帮助我们识破假象,还原案件真相。
(三)视频影像类电磁痕迹的应用
第五,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十三五”期间碳强度下降率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成为经济发展的硬性约束。2017年中国碳强度比2005年下降约46%,为实现“十三五”碳强度约束性目标和落实2030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奠定了基础。中国积极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发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等,在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后坚定表态中国将继续履行减排承诺,以坚定的减排决心和瞩目的减排成效逐步走向全球气候治理舞台中央。
视频影像类电磁痕迹按照空间不同和刑事侦查实际工作需要,大致可以分为室外视频影像类电磁痕迹和室内视频影像类电磁痕迹。
我们的天地盖纸盒设备覆盖了高中端及低端市场的需求,在这个领域渗透很深,但除了天地盖纸盒设备以外,其余的产品我们通通没有。我们的看法是,专、精、强、久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如果哪个领域都想做,分散精力不说,哪个也做不好。专一之后就该考虑如何把产品做精,这样才能赢得更大市场,让企业变强,进而能够走得更加长久。我不想把中科做到多大,只想如何把中科做得更久,所以中科的四个理念:专、精、强、久。我们用心去经营公司,公司自然会发展地越来越好。
室内视频影像类电磁痕迹对于案件侦查也有重要作用。伴随着科技进步和信息的开放,特定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也在增强。例如,在一起系列撬盗保险柜的案件中,作案人案前案后,都不使用手机联系,不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办理酒店住宿,不使用真实的身份证信息乘坐交通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智能卡片类电磁痕迹无法帮助我们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侦查僵局的突破依靠案发地点的室内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系列案件中作案人的着装、作案工具、作案手法和作案人数等具有近似性,不仅为串并案件提供了证据,也为确定作案人来自哪个高危犯罪区域提供了判断依据。通过视频信息确定的高危犯罪区域,可以摸排重点犯罪嫌疑人,确定侦查假设中犯罪区域内的家族团伙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
1997年,一支由阿根廷和加拿大两国古生物学家组成的联合考察队来到阿根廷南部进行发掘工作,专家们很快就发现了一个富含恐龙化石的巨大骨床。光是挖掘埋藏在骨床之中的众多珍贵化石,联合考察队就用了整整四年时间。经过努力,大量恐龙化石被挖掘出来,然后装箱运送到博物馆,以便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四)计算机网络电磁痕迹的应用
人作为社会的个体,其本身的指纹、牙齿和DNA具有独特的人体属性。任何人在自身意识指引下的行为,都会留下其本身种落的痕迹。依据洛卡德的物质转移原理,个体生物信息会始终伴随个体的活动,包括犯罪行为。传统意义上微量痕迹物证和固定的文档资料,在大数据化的今天都有可能转化为高效的数据库,从而提高传统物证信息的利用效率。2019年3月1日,山东省济南市实施《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济南交警支队在“平安5号”行动中严查行人、非机动车“闯信号、逆行”等违法行为,通过视频监控加人脸识别锁定并通报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违章信息,充分体现了传统与现代手段的高效结合,也体现了电磁痕迹的“铁面无私”。[6]
电磁痕迹有利于刑侦工作,但操作不当,有可能侵害公民的隐私等合法权利,因此,需要完善的制度防范侦查工作中因电磁痕迹的取证侵害公民隐私权。在工作中,对于信息的采集,需要在法律法规的规制下,严格按照程序执行,避免不作为、乱作为或者侵犯普通公民和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现象的发生。
三、推动电磁类痕迹物证在现代侦查中应用的措施
当谈及现代信息化技术为我们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提供各种新的技战法时,人们往往会忽略传统的痕迹物证在现代化侦查中的根本性支撑作用。传统的建立在物质转移原理基础之上的犯罪现场勘查,可以提取到大量的犯罪嫌疑人留下来的痕迹物证。这些传统的痕迹物证信息也是我们侦查工作的基石,只不过需要利用信息技术使这些传统痕迹物证发挥更大的作用。
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视频信息也呈现出网络化趋势。现代都市生活中,人们暴露在视频监控下的时间越来越长,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也不例外。交通管理部门出于对路面管理的需求,在道路要塞安装了大量的高清摄像头。这就为刑侦工作提供了诸多便利。视频加上大数据和云计算,可以使我们的工作效率实现质的飞跃。例如,2013年,寿光市公安局同南京以萨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历时一年攻关,研发了寿光公安视频警务云——神眼TM大数据系统,可以在0.15秒之内对6亿辆机动车进行人工智能的特征识别。[5]
(一)利用现代网络,整合传统的痕迹物证信息,形成新的电磁痕迹资源
目前,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电磁痕迹都与互联网密不可分。目前主要的互联网络大致可以分为商业互联网络、公共管理网络和公安内部网络。侦查过程中发现重点犯罪嫌疑人之后,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调查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商业网络,比如网络购物清单有没有涉案物品;通过公共管理网络调查犯罪嫌疑人办理业务的银行、出入的公共图书馆等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通过公安网络查询比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为前科人员、高危人员或者吸毒人员。只要整合各类网络资源,就可以形成真正的大数据,为案件侦查提供高效率的服务。
曹寿槐[35]指出,帖学与碑学的区别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区别还在于用笔。因此,帖学要求,首先是笔法法度的严谨性,从执笔、运腕、运笔都要熟练掌握,在法度的变化中求韵致、求格调、求创造,在平和中求新意,而碑学则特别强调个性的渲染,情趣的表达,其用笔求随意,求率真,求趣味,求创作的绝对自由发挥。
利用信息技术对传统痕迹物证信息进行整合的典型,就是全国现场勘查数据库、指纹库、失踪人员数据库、吸毒人员数据库、前科人员数据库等各种各样的数据库。2013年12月24日,公安部在广州召开“全国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新机制试点工作部署会”,会上提出了“一长四必”新机制的推广问题。[7]该机制的推广依赖对传统痕迹物证和新的电磁痕迹的收集。“一长四必”不仅要求县(市、区)公安局长对犯罪现场勘查统筹负责,而且对刑事侦查过程中痕迹物证收集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标准——现场必勘,勘查必采,采集必录,录入必比。这个新机制的推广建立在我们更全面地收集犯罪现场的足迹、指纹、工具等痕迹物证的基础上。只有打牢基础,才有可能利用全国现场勘查数据库对案件进行串并,发现更多破案线索。全国现场勘查数据库作为高效率的电磁数据库,能帮助我们打破各地各自为政的限制,使相关数据互联互通,更有效地打击流窜作案和系列作案。
(二)建立统一标准的数据库,为案件的同一认定提供数据基础
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背景之下,建立统一标准的数据库,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支持,充分体现信息引领侦查的现代化刑侦理念。过去由于没有网络大数据,个案中提取的生物物证缺乏比对的对象,难以完成同一认定,锁定犯罪嫌疑人。目前各省对于Y-STR DNA数据库(以下简称“Y库”)的攻坚,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例如,郑州市公安局Y库从2007年开始建设,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已经建成覆盖全市农村12万支家系,包含30万条Y-STR信息的数据库。截至2016年12月,河南省Y库已经录入将近5 000万人的信息,其他省份的Y库建设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以此为基础的Y-STR技战法也在实战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一些陈年积案获得“井喷式”的突破。比如“白银系列强奸、杀人、侮辱尸体案”就是明显的例子。该案犯罪嫌疑人高承勇从1988年第一次作案到2016年落网,间隔长达28年。其落网是因为某起行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DNA被采集,该DNA样本比中白银案件现场勘查时提取的生物物证,显示行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和白银案件犯罪嫌疑人为同一家族男性,从而把侦查范围缩小到高氏家族,最终锁定高承勇。再如,2010年某市第一高级中学在高考前夕,有一名女生被强奸杀害在该校女厕所,案件长期未破。2016年,Y库建好之后,当年提取的DNA比中了该市某王氏家族,而该家族当年有一个18岁的男孩在案发的中学复读。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提取DNA,认定同一。[8]101-102
(三)加强电磁痕迹物证数据库建设的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建设信息库,应该有制度保障和物质条件保障。首先,数据库建设应该有制度保障。电磁痕迹从采集、录入到比对结果,必须有制度可依。在实践中,一定要依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提取痕迹物证,不能因为行政指令弄虚作假。一旦数据库数据不实,整个数据库建设就有可能毁于一旦。其次,数据库建设要有经济上的保障。经济落后地区的数据库建设往往会落后于经济发达地区的数据库建设。因此,只有从物质、经济两方面对数据库建设进行保障,方能更高效率推进数据库建设。再次,要加强数据库建设参与人员的责任心培养。例如,Y库建设过程中,家系调查非常重要。没有细致的家系调查,就无法掌握精准的信息。入库信息不准确,就可能无功而返。因此,在工作安排时,要优先考虑对这项工作擅长并且有热情的同志。有些家系人员较少,假如排查不细致,就容易遗漏;有些家系人员众多,家系调查和建库的工作量就大。这些因素都会直接影响数据库建设的精准度。所以,工作考核机制要尽量科学客观,充分调动数据库建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最后,要整合现有的数据库资源,使已有的电磁数据库做到真正的互联互通,而非成为孤立的信息碎片,为一线实战提供强有力的大数据支撑。
虽说是小手术,又是段主任亲自给我做,我还是感到有点儿紧张,护士连着给我测了两回血压,都是有点儿高。好在气管镜允许家属在现场,尤其是王姐也在,两人不停地安慰我,才终于让我平静下来。
四、防范侦查工作中查证电磁痕迹对公民隐私造成侵犯
在侦查实践中,已有一线民警通过QQ空间里发布的销赃信息锁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QQ空间的天气预报和照片锁定命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藏身之所;通过“陌陌”交友软件定位到犯罪嫌疑人的居所,锁定其活动轨迹。此外,在侦查实践中,民警总结的Wi-Fi数据碰撞技战法、陌陌测距法、支付宝信息关联法等,都是根据电磁痕迹类物质转移原理演绎而来。这一类技战法,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且对于设备的要求也较为简单,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
(一)增强电磁痕迹取证中严格保守秘密的意识
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4G网络已经普及,5G网络正在建设当中。智能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当中必不可少的电子通信工具。智能手机已经从最初接打电话的通信工具,变身为移动的多媒体多功能通信平台。智能手机除了可以满足日常的通信需求,还可以通过安装在手机里的应用软件满足人们的日常支付、出行、购物、餐饮等需求。智能手机的使用,必然会留下大量的电磁痕迹。这是因为,只有手机和电信服务商提供的基站(cellphone site)通过光速电磁取得交流时,才能实现手机的通信、浏览网页、电子转账、购物、预约门诊等功能,并且只要手机的持有者进入一个电信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区域内,每7秒钟手机就会和服务区内的基站交换一次数据信息。[3]所以,只要倒查手机信号出现的轨迹,就可以捕捉到手机持有人的行踪。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作案人留下的手机电磁痕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帮助我们锁定犯罪嫌疑人。
由于外部条件限制,系统尚存在一定的不足,下一步将研究商圈周边交通对商圈的影响、智慧商圈运营后的评估分析和数据分析对不同群体的价值等。
(二)提高侦查人员对公民电磁数据保护的法律意识
对于公民有形的物理空间和无形的隐私空间的保护,我国宪法有明确规定。对于有形的物理空间的保护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对无形物理空间的保护体现在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美国,公民电磁数据的宪政保护有明确的立法依据。依据《联邦宪法修正案》,警方除非有合理怀疑(reasonable doubts),并且向法官申请搜查令,否则不可以对公民的人身、居所进行搜查。所以,对公民无形的隐私空间——生活中的各类电磁痕迹进行宪法保护是必然趋势。[9]
伴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公民使用数字信息交流的频率增大、范围扩大,伴生的电磁痕迹暴露在公共空间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加。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得案件的情形也变得更加复杂。因此,侦查员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依法行使权力,严格按照程序行使技术侦查的权力。在追求办案效率的同时,应完善监督程序,避免对普通公民和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当然,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人正在使用移动终端实施犯罪行为,则犯罪嫌疑人不再受法律层面隐私权的保护。
(三)完善电磁痕迹取证的审批制度
由于大数据时代电磁痕迹存在的广泛性,侦查取证工作中电磁痕迹取证的范围愈加广泛。大到重大刑事案件,小到普通治安案件,都会面临电磁痕迹取证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的程序规定,技术侦查适用对象仅限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检察院侦办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实施技术侦查,由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批准,设定一般期限为3个月,且对于取证对象、方式、原因有详尽说明。电磁痕迹取证往往会涉及技术侦查。视频调查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如果没有网络查控这种技侦手段,靠传统的方式很难快速精准定位犯罪嫌疑人的运动轨迹,可能会影响办案效率。但是,没有严格的制度和纪律约束,在电磁痕迹取证的过程中,手机定位信息极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
在我国,进行搜查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签发。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按照职能管辖,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各自签署自身侦办的案件。公安机关利用技术侦查取证的,由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审批。虽然审批的级别提升,但是依然是公安机关上下级监督关系,缺乏相应的外部监督环境,也不利于出现舆情时的积极应对。所以,完善上下级监督、内外监督有利于完善电磁痕迹取证中对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隐私权保护。
(四)规范电磁痕迹取证过程,确定侵犯隐私的追责制度
首先,刑事案件电磁痕迹的取证主体必须是侦查员,且不得少于两人。依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因此,对于电磁痕迹的提取,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侦查员共同实施,否则即违反程序规定。其次,对于违规提取的证据,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采取的是相对排除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程序提取的证据,可以通过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方式恢复其证据的效力。这种规定容易让程序意识不强的侦查员错误地认为非法取证还有一定的空间。因此,无论是在公安工作的过程中还是在业务培训中,都要强调取证的合法性。再次,在电磁痕迹物证提取的整个过程中,应邀请见证人在场,有条件的应全程无间断录音录像,以保证证据提取过程的客观、公正。
体育老师在实际的动作示范教学中,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示范器械,不要一味地拘泥于教材的要求,而应采取灵活的教学手段,尽可能地降低动作演示的难度,保证演示动作的精准性和连贯性,让学生在老师一气呵成的演示中感受体育的魅力。
涉及电磁痕迹取证的主体、对象、时间、地点,取证之后电磁物证的保管,都应该层层记录,环环相扣。一旦出现公民隐私泄露,要通过倒查机制及时追责。在破案效率与公民隐私权利保护的平衡方面,不应片面追求破案速度而忽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只有在完善电磁痕迹的取证过程的同时,加强对公民和犯罪嫌疑人合法的隐私权的保护,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文明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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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Magnetic Evidence Application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the Theory of Material Transfer
HOU Ming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Henan Police College )
Abstract : The arrival of the era of digital world requires us to renew the understanding of traditional theories. On the theory of material transfer, we should combine the conventional trace evidence with the magnetic evidence into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The article emphasizes the practical use of magnetic evidence caused by ID card, smart-phone, videos, world wide web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The author proposes the suggestions on how to coordinate the combination of traditional evidence and magnetic evidence. Consequently, in the process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tectives should combine the traditional method of trace evidence collection with the modern computational techniques and accomplish the job of transformation. What’s more,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uniform standard data bank and perfect material condition and assure the institutional basics. At the same time, preventing the invasion of privacy during the collection of magnetic evidence is another crucial element. In the last part of the thesis,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the police should enhance the consciousness of keeping secrets and protection of the citizens privacy and strengthen the system of scrutiny and responsibility institution.
Key words : the theory of material transfer; magnetic evidence; criminal investigation;privacy right
作者简介: 侯明,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
文章编号: 1006-2920( 2019) 04-0073-07
doi: 10.13892/ j.cnki.cn41-1093/ i.2019.04.016
(责任编辑 孟俊红)
标签:物质转移原理论文; 电磁痕迹论文; 刑事侦查论文; 隐私权论文; 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