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公民道德_公民权利论文

和谐社会与公民道德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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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浓缩的形式概括了中国理想社会的伦理秩序,它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努力实现的伦理关系体系。和谐社会的共同理想,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公正原则和公民品德。在全国上下共同关心和谐社会的创建之时,必须匡正公民的道德观念,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准。

一、社会结构与社会和谐

建设美好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社会理想。但和谐社会不是完美的社会,也不是无矛盾的社会。设想完美的社会和无矛盾的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曾经尝试过的形而上学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理论的特点。马克思主义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设想,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着眼于现实社会结构的性质和状况的科学分析,是对人类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用实际的手段追求实际的目的的最实际的运动”[1]。

社会结构形成和演变的规律性决定着社会结构的合理性和社会关系演进的秩序。我国社会在经历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后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进入一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开始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社会转型期。这个社会转型是社会主义社会本身在发展过程中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型,以及由此带来的政治体制、精神文化和社会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和实践,正展示着这样一个社会转型和再起飞的历史进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合乎规律发展的必然结果。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为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基本前提和有利条件,使社会主义的东方大国进入了实现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所预见的社会理想的实践。但是,这样的历史进程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因为伴随着社会的转型,中国社会凸显出社会结构的两方面变化:一方面是利益多元化趋势,另一方面是断续性社会态势。这两个方面的深刻变化和影响,都预示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是一个长期、艰难但又极其伟大、光辉的历史过程。

所谓“利益多元化”,就是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和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基础上,社会关系和利益主体以及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趋向的多元化和多样性。其主要表现是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和诉求都有其发生的根据,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呈现出一元化与多元化、同一性与多样性并存的局面。所谓“断续社会”,是几个不同的时代成分和诉求并存于同一时代,各种成分之间亦断亦续,亦同亦异,因此既存在着共同的政治方向和价值追求,又有着不同的甚至对立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按照钱伟长先生“三级跳”的生动描述:中国巨龙已从农业文明跳向工业文明,正在向信息文明跳跃。在中国社会的特殊情况下,如果说在多元状态中各种社会力量并存、不同价值观念的对立,难以使社会关系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那么断续社会的不同时代诉求的差别和对立就使社会发展难以保持平衡和顺畅。这就是说,转型、跳动、飞跃的中国社会给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艰巨的任务和使命。然而,困难和艰巨并不能说明不能构建和谐社会,恰恰相反,科学的理想是在真实的现实中有其深厚的根据和条件的;和谐社会亦如文明社会一样,正是在已有的基本前提和条件的基础上,在超越野蛮和落后、战胜各种困难的艰苦奋斗中实现的。正因为如此,那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用实际的手段追求实际的目的的最实际的运动”,而不是像空想社会主义那样对未来社会只有一个美好理想。

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和断续性给社会带来的矛盾和问题,集中体现为利益的差别、矛盾和冲突。这种差别、矛盾和冲突表现在各个方面,如公有与私有、城市与农村、内陆与边陲、港台与大陆、富裕与贫穷、干部与群众、强势与弱势,以及稳定与变迁、整合与冲突、团结与纷争、文明与野蛮,等等。大量的、主要的是非对抗性矛盾,但也有对抗性矛盾。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复杂性、突发性、群众性,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甚至也带有若干对抗性。社会存在矛盾、冲突和不安定因素并不可怕,矛盾冲突是社会发展的常态,平衡与不平衡、安定与不安定是并存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自觉地、主动地去化解矛盾和冲突,积极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国家和政府要对各种互相矛盾而又各有其正当性的利益群体进行平衡,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冲突:一切正当的有差别但彼此不冲突的利益关系,可由各方自主、自由地去解决;一切有矛盾但属于非对抗性的利益关系,可用适当调节、管理的办法去解决;一切对抗性或敌对性的矛盾和冲突,要用强制的手段去解决。矛盾是事物的生命,是事物的发展过程。没有矛盾的发展难以设想,否定矛盾的发展过程势必阻碍事物的发展。关键不在于有无矛盾或矛盾的大小,而在于及时发现矛盾,明察矛盾,正确地认识和解决矛盾。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和谐社会不是“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社会,而是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又能正视并妥善化解矛盾和冲突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有历史和现实根据的“最现实的运动”,又是需要人们世代奋斗去争取的理想。正因为这样,所以,共产党人总是“为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奋斗,但是他们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还坚持着运动的未来”[2]。

二、伦理秩序与个人自由

社会转型意味着一种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类型的建设。这种社会结构类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体制,更是体现在这种制度体制的社会伦理关系及其秩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浓缩的形式概括了中国理想社会的伦理秩序,它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努力实现的伦理关系体系。和谐社会的伦理秩序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公民之间公正的伦理秩序;其二是社会公民围绕共同伦理目标所构建的社会伦理秩序。和谐社会的伦理秩序的这两个方面,并不是说和谐社会具有两种不同的伦理秩序,而是意味着和谐社会的伦理秩序包含着两个不同的层面,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决定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伦理秩序。

伦理关系的形成是以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必然性为基础的,也是与政治关系密切联系的。一定历史时代的生产方式决定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因而也这样那样地决定着该时代人们的伦理关系。伦理关系的形成过程,反映着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人们之间的利益差别、矛盾和对立,经常造成影响和破坏伦理秩序的纷争,因而就需要不断地调整伦理秩序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既然伦理关系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而政治又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因此,伦理关系也必然受政治关系的制约,或者说政治关系强烈地影响着伦理关系。中国古代制礼作乐、维护纲常,其宗旨就在于把伦理关系纳于政治关系之中,使之成为一种伦理政治和政治伦理结合的实用体系。理顺政治关系也就理顺了伦理关系,而伦理关系理顺了,政治关系也就理顺了,两个关系都理顺了即是天下之“大顺”,亦即社会和谐。

伦理秩序是经过人为调节而形成的客观性关系,这种客观关系自身的交往规则系统构成了伦理关系的内在秩序。伦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实现,在于人际关系的合理性,也在于人们活动的有效合作,在本质上意味着生活在这种关系和秩序中的人可以合理地、有效地运用各种资源和他们的知识、能力,并且能够预见从其他人那里所可能得到的合作,使自己的行动为正确的预期所引导。人们之所以能够依据对规则系统的认识做出正确的预见,就在于社会客观存在着交往关系和伦理秩序的规律。在社会交往关系中,每一具体伦理关系都是其中的纽结,各个纽节错落有致、协调稳定,体现在宏观上就是社会伦理生活的和谐秩序。

每个时代、每个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都应当与其伦理关系的秩序及规范要求相一致,但是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现存的伦理关系体系里还会有伦理秩序和规范要求彼此错位的现象,甚至有些失去必然性的规范要求也会在外力诱惑或强制之下发生作用。这就是说,生活中有秩序并不能证明这种伦理秩序本身就是合理的。一般说来,社会结构的转型时期同时也就是新旧伦理关系更替时期,在这样的历史过程中,社会不仅充满着矛盾和冲突,而且也会伴随着某种暂时的伦理秩序的紊乱。这种紊乱状态的风险和消失,在根本上有赖于新的伦理关系及其和谐秩序的确立,有赖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自觉地、有力有效地实施社会引导和控制。

社会和谐是一种社会控制。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法律,在一定范围和限度上还有宗教,其中法律的控制是根本的。法律控制不仅是刚性的,而且是最具普遍性和最有效力的。但法律也有其只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弥补其弱点的是道德。道德控制的合理与适度,主要考虑的是现实生活条件和人们的承受能力。道德控制是向人们提出的一种“应然”的要求,它既是一种约束,又是一种鼓励和引导。如果约束过严或引导过高,就会脱离现实社会条件并超过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而成为空洞的道德说教。

伦理秩序是应然性的,但其应然性通过人的共同意志而成为必然性,因而它能为其他一切具体社会领域的秩序提供合理性基础。当然,伦理秩序本身也有个合理性根据问题。伦理秩序本身的合理性根据在于伦理实体的具体内容及其规定性,亦即人们的社会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如果人们的社会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那么伦理实体的现实规定性也会发生相应的变革,与此相应,社会伦理秩序也会在这种变革过程中经历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运动,这个运动的过程和结果,是使自由服从必然,又使必然转化为自由。和谐社会的实现过程正是这样一种必然和自由的辩证运动。按照这个历史的辩证法,未来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所谓“和谐”,在伦理关系和伦理秩序的意义上,就是自由的秩序:伦理关系的要求变为行为者的意志和行为即为道德,表现为人们的普遍行为方式即为风尚,作为思想的规定见之于法即为实在法。客观的关系及其主观规则的表达,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无疑是一种约束,然而这种约束仅仅对于游离于伦理秩序之外的人才是约束,而在这个伦理秩序之内的行为则是自由。和谐的社会是以社会的必然和个人的自由为基础的,而自由只能用公正来限制,只有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的公正秩序,才可能是良好的和谐的秩序。和谐社会是以公正支撑的合理的伦理秩序的社会,这种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团结合作、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界协调相参的社会。

三、公正三维与公民品德

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民社会。在多元化的社会条件下,社会成员以各自的利益及社会共同利益为目标,为实现这些利益而奋斗。劳动是健康社会和谐生活的组成部分,而有保障的劳动是社会正义和道德的基础。在这种条件下,通过公民或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利交往,自愿合作,就能实现利益的平衡和交往秩序的和谐。这里所需要的就是社会公正原则,即法律的公正和道德的公正以及体现这种公正的政策。当一个社会中人们都认为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调节均属公正或大体公正的时候,人们就会对社会、国家抱有自然而然的向心力,就会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团结合作、共同奋斗的良好秩序。一个社会最高的任务是追求公正,建立民主、平等的社会生活关系,以保证所有的社会成员能够得到安全的生存和生活,使所有有能力的人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而不公正造成的人心分离和社会的无序状态对社会和谐的破坏,要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破坏都更为严重和深远。正义和公正是人所共走的康庄大道,在这条大道上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亚当·斯密说:“正义犹如支撑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3]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真理。

和谐社会的提出既然是针对多元社会和断裂社会的事实,并且在发挥其积极效应的同时也解决其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因此,组成和谐社会的公民就必须具备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道德。公民唯有铸就这种内在的品质,和谐社会才有得以建设的主体性前提。公民的道德状况既指公民的道德结构,又指公民的道德水准。过去曾经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我们过分强调公民的道德水准,这无疑是道德建设的偏颇。这种道德建设观突出公民的道德境界,忽略乃至忘记了社会的道德结构,实质上与和谐社会的伦理秩序不相一致。二者正确关系应该是:公民的道德状况关键在于公民的道德结构,合理的道德结构保证公民良好的道德水准。

和谐社会的公民的品德结构由和谐社会的伦理秩序决定。和谐社会的伦理秩序如果形成,公民就会在相应的实践中形成必备的品德。和谐社会由众多同质而又特殊的公民组成,并不是原子式的个体之间的简单组合。既然生活在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公民之间必然就会存在着各种相互竞争的伦理关系,但和谐与竞争并不是对立的,毋宁说真正的和谐来源于正常的竞争,没有竞争的和谐如同一潭死水,了无生气。当然,竞争必须是公平正义的,没有公正的竞争也不可能实现伦理的和谐。竞争所要求的是有竞争力的合格公民,是每个公民把自己的才智和能力充分发挥出来。所有公民在不同的行业从事不同的工作,尽职尽责,做好自己应做的工作,争取比别人做得更好,这就是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竞争。这样的竞争是和谐社会的压力机制,也是动力机制。和谐社会因公民自主自由、公平正当的竞争以及相互间的真正合作而形成其伦理秩序,也因其和谐的伦理秩序而陶铸具有优良德性的公民,而作为和谐社会的公民所应该具备的,就是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竞争与合作所要求的优良德性。

和谐社会公民之间的竞争,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但和谐社会的特色和优点在于,它能够及时而公正地解决公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和谐社会的伦理秩序是经由公正的道德、法律、政策维系和调节的,是人的世界自在自为的,而不是自然长于社会之中的,更不是靠强暴力量所能造成的。公民之间矛盾和冲突的化解与平息,本身是一种商谈、谅解、合作的形成,也是一种互利和共享;不能导致合作与共享的竞争,反映着竞争主体在德性上的某种缺陷。和谐社会的竞争促进公民品质的完善,又因公民品质的完善而趋于良好的合作。公民的竞争性与合作性品质作为共同的、普遍的德性,又都要求公正而且必须公正。公民在自己的职位上把自己的能力全部展现出来,是各尽其能的公正;相互竞争的公民之间共同合作,是彼此提携互助的公正。所以,对于和谐社会的公民来说,公正是最重要的品质,而其他品质则因公正而成,因公正而显。

和谐社会的和谐秩序因其公正而得名,不公正的社会不能称之为和谐社会。社会所以形成和谐的伦理秩序,是因为组成社会的公民是公正的人,做公正的事情。和谐社会公民的公正德性,表现为竞争的公正性、合作的公正性,还有守法的公正性。和谐社会的公民所以能够公正地相互竞争,又能够公正地彼此合作,与公民的守法德性密切相关。公民之间不论是竞争还是合作,无不以公民对法律的尊重为前提。在这种意义上,守法的公正是公民公正德性的首要德性。和谐社会的法律具有公正性,因为它集中了全体公民的智慧,反映了全体公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因此,守法本质上是对公民与国家之间伦理关系的维护,它带来并促进共同伦理目标的实现,而违法恰恰正是对和谐社会伦理秩序的破坏。但是守法并非是仅仅遵守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法律体现的精神。克服法律条文的局限性,增强公民对法律精神的体现,就要大力培育公民守法和护法的优良品德。

和谐社会中公民的公正德性,并非抽象的道德诉求和形式宣传。公民作为和谐社会的伦理主体,应该掌握公正德性的三个维度:其一,就公民的个人德性而言,每个公民都应该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并得其应得;其二,就公民与公民的关系而言,每个公民都应该公平和公道地与其他公民真诚合作;其三,就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而言,所有公民都应该严守法律并勇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公民实现公正德性的这三个维度,关键在于公民如何对待公正,而这又从根源上决定着和谐社会普遍的道德水平。因此,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关键在于培养和造就懂得如何运用规则的公正之人,而不单是制定一系列行为规范去约束公民的活动。法律和道德规范是在社会进化过程中形成的,而运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能力则需要自主的实践和普遍的教育。伟大的民族无不是自主的实践和教育的结果,每个公民都负有自我教育和帮助他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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