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的社会性和阶级性对政党政治的影响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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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权力的社会性和阶级性

关于权力的产生与分布,历来是政治社会学热烈讨论的问题之一。社会学家布劳(Peter M.Blau)从社会结构与交往的角度指出,权力来源于社会的交往以及这种交往中的资源的不对称。布劳认为,在社会人群的交换中,人们遵循五个基本原则:理性原则,互惠原则,公正原则,边际效用原则和不均衡原则,正是由于不均衡原则导致交换各方在交换关系中失去稳定与均衡,一些人拥有比他人价值更大的资源,因而占据了优势地位,可以从其他所有想从他那里得到他提供的较高价值资源的人那里得到报酬:金钱、社会赞同、尊重或尊敬、服从,这几者是递进的,当人们在交换关系中得到服从时,他们就拥有了权力。①布劳的分析使我们易于从宏观的角度来认识权力之一般特性,他把权力的基础植于社会中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政治领域,这对我们理解政治权力无疑深有启发。将权力与政治权力作适当的分离,并且将权力视为更宏观和基础的社会现象,有利于区分一般社会权力(私权力)与政治权力(公权力)的基础与特性。政治社会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指出,在社会中社会结构的第一个要素是不平等,在不平等的社会中,人们之间具有相互的影响或影响力,这种影响或影响力的形式千差万别,而其中,权力就是根据行使这种权力的社会的标准、信仰和价值得以确定的影响(或影响力)形式。从权力本身来看,它是一种合法的影响(或影响力),而其他形式的影响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因此,“权力是一种规范概念,指的是一个人处于这样的地位:他有权要求其他人在一种社会关系中服从他的指示,因为集体——这种关系在其中发展——的标准和价值体系确认了这种权利,并把它赋予应该享有这种权利的人。”②有人认为,“权力是人凭借某种后盾获得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支配对象的一种特殊力量。”③也有人认为,权力具有两个最必要的要素,即“动机”和“资源”:“权力的两个必备条件就是动机和资源。二者是相互联系的,缺少动机,资源的力量就会减少;缺少资源,动机就会成为空话。二者缺少任何一个,权力就会崩溃。因为资源和动机都是必需的,要是两者都缺少,权力就会变成虚无缥缈和受到限制的东西。”④而在伯特兰·罗素看来,主观努力对于权力的获得有更大的作用,甚至“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因此“最渴望权力的人就是最可能获得权力的人”,“权力的嗜好是那些最终成为显赫人物的一个特点”⑤。根据这一定义,有的学者也认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⑥。简而言之,权力总是与规范、力量、支配、约束、偏好、禀赋、意志等意涵联系在一起。从宏观社会一般来看,社会共同体之集体生活的需要,社会资源和机会的有限性、经济与社会关系的不平衡、人类交往的不对称决定了权力的产生和演变,最终形成了权力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制度形式。权力体现的是由人的同类性需要及其由物的不平衡决定的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马克思主义从物质生产和社会关系形成的角度来看待权力特别是政治权力(国家)的问题,指出国家权力本质上是一种阶级统治的产物,是一种历史现象、历史范畴,其基础在于利益及利益冲突,事实上是一种调节矛盾的有组织的现实力量。马克思主义对国家权力的论述为我们认识权力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和丰富的思想资源。恩格斯指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⑦可见,国家权力与宽泛的权力概念不同,它是一个政治范畴,是在伴随阶级、国家产生之后才出现的一种公共权力。政治人类学的研究认为,在人类的初级阶段,均存在某种形式的权力,这是人类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任何社会生活都需要一定的习俗和一定的法律规范,但法律规范在社会上不会得到自动的服从,所以必须有一定的权力对其加以约束。权力的功能在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保证社会的秩序。政治人类学者认为权力源自人类自身的需要,即防止社会被外部力量消灭。社会权力的必不可少,还在于社会内部各种需求的不对称。社会不可能形成完全对称的互惠关系,因而形成不平等的关系。权力往往被用来维持或防止这种不平等关系的形成。⑧这种人类初级社会中的权力与国家产生后形成的国家权力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力,国家权力是在一般权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产生,并且凌驾和超脱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权力。国家权力实际上就是特指政治权力,事实上又可统摄和包含其他权力,在其实质上是特定政治主体在政治过程中用以强制地分配社会资源的力量。恩格斯指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起源和发展是由于纯粹的经济原因,两个阶级之间的斗争首先是因为经济利益而进行的,而“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⑩。从国家的所谓“公共性”暴力实质而言,它本身就是一个组织严密、手段发达的权力系统,是能够不断提取社会资源,维持特定的统治秩序,巩固自身,实施利益分配的公共权力机器;而阶级利益之争则赋予这种公共权力以鲜明的本质属性。

显然,国家权力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和阶级性,从而形成国家权力的内在矛盾性。从其根源和基础来说,国家权力是自人类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出现以来,经历社会分工、社会分化直至私有制与阶级社会产生之后,逐渐出现和发展起来,可以说,没有交往、没有社会,则无所谓国家,也无所谓国家权力;从其性质和归属来说,国家权力无疑是特定社会群体诉求与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一定的政治主体总是主导社会公共生活并与一定的政治客体相对应,特定的国家权力问题被特定的利益群体或利益群体的联合力量所掌握,成为事实上的阶级的联合统治。但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在于社会,其阶级性必然在质和量上与社会性保持某种一致性;反过来,在阶级社会,国家权力的社会性也不能超出一定的限度,否则就难免政治失范。国家权力根本上的矛盾性,使其在不同的特定历史时期,总是不可避免地凸显其某一方面:或是阶级性、或是社会性。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相伴而行,并且从历史发展的总体方向而言,社会性将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政治文明的进程从本质上就是要求阶级性向社会性回归,也即所谓的人类自身从政治解放向社会解放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本质上是统一于社会的,无产阶级政党的利益与广大人民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在应然性角度上,其阶级性和社会性也是统一的。

当尚未实现社会与人自身的彻底解放之前,阶级性问题是现实政治的根本问题,但是任何一个阶级或阶级的联合统治都必须以实现某种社会职能为前提,也就是以实现国家权力的某种程度的社会性为基础。这实际上要求国家权力必然要与基于特定历史、现实环境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持适度的平衡,必须对社会需求、社会利益进行维系、协调、保障和发展。虽然对国家权力及其来源基础存在不同角度的理解,但西方早期政治思想家已经表达了国家权力的公共性这一特质,“……国家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11)。恩格斯科学地指出了阶级社会中国家权力的统治职能与社会职能之间的辩证关系:“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2)事实上,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和平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只有保持二者之间的协调,国家权力才能保持其权威基础及其完整性。也正如此,尽管历来的在政治上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都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阶级的联合,可以掌握社会的绝大多数资源并能充分利用国家机器来进行政治统治和社会动员,但出于国家权力的权威性维持和完整性考量,除非万不得已(例如主权沦丧或让度等),则会尽量采取种种从意识形态到现实国家政制安排的办法以全民利益的代言人形象进行统治,采用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政治技术和手段来掩盖阶级统治的本质和真相。惟其如此,才能将阶级实质隐藏于“社会”的表面之下,才能获得所谓政治的合法性。归根到底,国家权力是整个社会利益矛盾和社会冲突的集体调节力量,国家权力发展出国家及社会存在的基本关系、结构和制度,并使社会成员的生活淹没于其中,国家权力是社会发展一切问题的最终的解决力量。国家权力存在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中,近似地看是存在于“公域”中,而其运行却是在“公域”与特定的“私域”中,而一般意义上的权力往往存在和作用于特定的社会“私域”中。因此,国家权力区别于一切私域中的权力,它是对整个社会负责的公权力。但是在私有社会与阶级社会中,国家权力往往被异化为私有或集体斗争的工具。正是由于对这一现象的深刻透视,马克思指出:“到处都从工人的零散的经济运动中产生出政治运动,即目的在于用一种普遍的形式,一种具有普遍的社会强制力量的形式来实现本阶级利益的阶级运动。如果说这种运动以某种预先的组织为前提,那么它们本身也同样是这种组织发展的手段。”(13)马克思主义揭示了阶级社会国家权力的实质,并为无产阶级的政治运动提供了理论指导,正因如此,现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流派中代表性的社会学和政治学理论家尼科斯·泼朗查斯认为,“权力标志着一个社会阶级实现其特殊的客观利益的能力”(14)。

二、政党政治必然寻求阶级性和社会性的平衡

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体系是一个复杂而精密的制度化整体,在这一整体中,既包括意识形态的部分,又包括实体性的制度安排和支撑性的体制秩序,以政党为核心的政党制度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结构性制度安排。自政党政治作为一种现代民主制度的样式发生发展以来,目前大多的国家都采取政党政治的方式来处理国家权力的更替和日常公共管理。政党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权力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从根本性上看,政党是社会(政治)冲突的力量,同时又是整合冲突的工具。从语源学上来说,政党(party)意为“部分”,仅为社会中的一部分因素,它们在某些联合统一体中与另一部分人相互对立、各不相让。这个意义上,“政党”指在一个政治实体中的分裂、冲突和对立(15)。政党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它必然代表并为实现某些特定社会成员、群体利益而存在和发展,因此,通过获得权力、运用权力而实现和保障特定利益是其根本任务和基本出发点,也是其归宿。因此,政党的自身特性与国家权力的社会性要求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矛盾,政党如何处理这种差距和矛盾根本上由其阶级本质所决定,而这反过来又影响和决定了不同政党的社会历史命运。“执政党的一个重要任务,既不是在执政过程中不断强调自己的阶级属性,也不是为了执政而放弃这种阶级属性,而是如何在保持阶级属性不变的情况下又体现出自己是执掌公共权力的力量。”(16)大致来看,政党处理国家权力的基本方向与形式决定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所有制方式及其所决定的文化关系。在私有制条件下,政党不过是以国家权力为私有制基础上的特殊利益服务;在公有制条件下,政党可以获得以国家权力保障和实现公共利益的现实条件。无论是实行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还是实行所谓“自由民主”的资本主义政党政治都体现了某种共同的特征(党政关系是现代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现代民主制度是确认“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有自由民主与人民民主两种不同类型;这两类民主制度各有特点,适合于不同类型国家发展的需要;对于选择人民民主的国家,相应的党政关系体制也就是其所必需的(17)),即遵循国家权力的社会性与阶级性的协调。区别只是在于,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由这一制度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政党必然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仅代表本阶级的利益,而且也代表整个社会前进的先进方向,政党强调国家权力的社会性是自身阶级属性的体现,是自觉的要求和作为;而自由民主的西方政党政治则本质上是资产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是资产阶级借以维护统治秩序获取本阶级利益的精美包装和外壳。政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不一致使政党必然要寻求将政党权力转化为社会公共权力,使本党意志、要求充分体现于国家权力的结构和运行过程中,而成为执政党或是参与执政就成为政党必然的选择。所以,无论是表面的还是实质的,协调国家权力的阶级性与社会性,至少在实际政治过程中都是必不可缺的。这实际上也表明,政党欲保持对国家权力的拥有和行使,则必须将阶级性与社会性作一合适的结合。这也就是现代政党政治中政党获得并长期保有国家权力的基础和前提。

政党成为执政党所遵循的路线也是从社会性和阶级性的适当结合进行的。执政党取得国家权力首要在于使本党能为社会所认可,获得民众的支持,其次在于实现本党主张,履行政党的社会职能,在保障社会共同体的存续和发展中实现阶级统治。在一切有组织的政治实体中,政党是政治现象和政治过程存在和实践的核心要素。国家权力是由所有的社会公民提供的公共权力,也是一切政党进行活动的基本指向,是政党权力的总资源,因此,政党必然首先要完成自身的“社会代言人”的形象转化。在现代民主制度下,政治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政府与被统治者之间的互动过程,即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占有者和施行者,与作为国家权力施行于其身的全体人民之间的相互交换、制约和促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从政治实践的客观事实来看,政党已经成为沟通政府与民众之间联系的制度化、规范化的强有力通道,成为民众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的主要组织方式,也是公民享有各项政治权利并能依法得以行之有效地行使的组织保证。因此,政党利用各种政治资源在社会各群体、机构、组织和个人之间进行博弈,最终凝聚社会力量,通过革命、暴动、政变、舆论宣传、竞选、提出不信任案、解散议会、提前大选、弹劾等方式组建或进入国家权力组织和机构,掌控和参与国家权力,从而达到自身目的。事实上,政党就是产生于近代英国议会权力斗争过程中,并随着国家权力的流变而相应地变化和发展,政党史几乎就是政党与国家权力共存共生的演变史。

政党掌控国家权力则意味着其政治角色完成了向执政党的转变,这给政党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从国家权力的社会性要求角度来看,执政党成为社会对其寄予特定政治期待的对象,为保持民众的支持,执政党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职能,同时由于政治系统的日益开放性,使民众获得愈益增加的监督执政党政治作为的现实手段和途径,因此执政党被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从理论上来看,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下,拥有国家权力的主体都应该受到全体人民的全面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公民可以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通过组织选举、创制与复决、辩论、表决、协商、妥协、合作、监督、院外活动、质询、听证、游说、劝诫、示威及全民公决等等方式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全程进行监督,而其中,执政党是被监督的主要政治主体。二是执政党成为掌控国家权力的政党,从而可以获得实现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各种资源,更好地进行本阶级或阶级联盟内部的利益协调,更好地维护、巩固和发展特定群体的利益。执政党政治角色具有的这两方面特性,使其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往往出现与政治承诺相左的情形,这既是国家权力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政党政治这一制度所不可避免的。所以,政党政治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寡头政治、政党攻讦、政党政治的衰落、政党的危机、福利国家的弊端等等,应该说不仅是政党政治本身的问题,而且也是国家权力的结构性矛盾所致,这些问题是任何政治社会都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普遍存在使执政党无论是在共和代议民主政体下,还是在宪政体制下的立宪君主政体中,都会寻求保持社会的统一和政令的通畅,力图构建和完善政治—社会之间的适度张力及其稳定有效的沟通机制。尽管面临各种风险,但是从统治的全局出发,执政党会经常变革其统治方略,调整阶级关系和国际关系以求取得执政的最佳效应,而变革的实质与核心都是与国家权力相关,与社会利益和阶级利益密不可分,执政党通过变革当然也会使自身在国家权力和社会利益的调整与协调中获得更有利的地位,增强自身执政能力。

三、执政党解决国家权力内在矛盾性的重要方面

政党制度是联结政党与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也是实现社会利益与阶级利益相互妥协与共同发展的政治建制,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党政治的良性功能,将其消极影响限制在一定限度内,使政党制度与宪政体制形成协调互动,保障各阶层形成良性的社会利益格局,保持社会协调发展和持续稳定,是实行政党政治的国家共同面对的问题。

(一)政党—国家—社会的关系

政党更倾向于特殊利益而国家权力则须对公共利益进行权威性分配,因此,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实际上是政党通过掌控国家权力而与社会形成的关系。进而言之,就是执政党如何处理政府与社会、“公域”与“私域”、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就是政党如何界定国家权力的适当边界,如何处理社会利益的生产和分配,实际上也是一个治理与自由、秩序与民主的问题。执政党与社会所确立的关系奠立了政党和社会之间的基本互动模式,对社会的生产和分配格局产生重要影响。现代社会的发展表明,保持国家与社会之间适度的分离是必要的和正确的,执政党过度地行使国家权力,就会侵占社会自组织能力,对社会的良性发展形成障碍,而且反过来也会损害执政党的威望、损害政府权能。国家能力的有限性具体而言就是保持国家权力、国家行动能力和国家的权威三方面的有限性。如果国家权力、国家行动能力和国家权威无限地膨胀,势必会造成“巨大的利维坦国家,淹没社会权力”、“特权泛滥”、“公共政策难以反映公共利益”、“腐败”、“国家行动的失效”、“合法性的丧失和权威危机的出现”、“降低了社会对于国家的信任、认同与支持程度”等等不良后果。“国家无限发展所造成的如此种种不虞后果,恰恰说明了国家权力、行动及权威的发展超越了其所应有的限度。国家的合法性危机,是国家限度的最终表现,它实际上就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危机。”(18)执政党是政府的核心,执政党对于国家权力的基本态度和基本行动方式无疑会带来种种相应的后果,合理规范的“党群”关系能尽量地化解社会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为社会发展提供廉价的体制平台。执政党如果在国家与关系上处理不当,则会导致国家职能庞大,社会相对发育不足,社会分化、发展停滞、认同感下降,甚至导致动乱和分裂,而这些危机反过来又会导致执政党的倒台。这在世界政坛早已不乏其例。

(二)政党法治化与依法执政

政党政治的实践使人类政治事务出现了巨大的改观,政党政治也成为民主政治的重要象征而居于重要地位,但是如何使政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科学规范,使执政党(或政党联盟)不仅获得执政实体合法性,而且也获得执政程序合法性,则是一直困扰着人们的问题。从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在宪法(包括英美法系的“宪法惯例”)或其他单行法律中对政党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从而使政党制度成为宪政民主的基本要素。据统计,20世纪70年代末,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中,有93部涉及到了有关政党的内容,占65.5%(19)。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以德国为典型的很多国家,包括俄罗斯、土耳其、韩国、以色列等等都制定了专门的《政党法》,从而从法治角度进一步规范了政党的运作。无论是宪法中的政党条款或者是专门的政党法规,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政党的组建、地位、权利义务、运行规范、活动程序、财务状况,等等,这就为政党从组建直至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奠定了法制基础。这一方面使政党合法地发展并参与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则也保证了国家权力依法实现其在不同政党之间进行正常的转移。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以党的领导地位的历史性确立和政党阶级性质的先进性为前提,以党章、宪法及法律加以规定(例如:自1982年中国共产党“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来,历届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章都坚持和重申了这一规定,“十六大”则更明确提出了“依法执政”;1982年宪法在序言及相关条款中多处涉及到政党,如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等等,总体上,宪法对政党的规定大多较为笼统和原则,程序性规定尚未完备),以科学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以领导为前提,以执政为途径,以自身建设为保障。由此可见,虽然在不同的政治生态下,政党与国家权力的结合体现出截然不同的路径与方式,但是政党与国家权力的法治化结合,却是作为一个共性的问题客观地存在着的。而且,问题不仅仅在于是否承认政党与国家权力的适度结合是否必要,而更在于如何理解和真正实现政党法治化。这既涉及到如何认识公共利益、国家权力及政党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也涉及到从现代法治精神出发,构建、健全、梳理和完善既有的党章党法(包括惯例和积习)与宪政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

(三)政治竞争与政党适应性

政党政治普遍存在着政治竞争,政治竞争问题实际上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体系内部的竞争;二是政治体系与外部因素(包括他国政府、国际组织、垄断组织及非国家行为体等)的竞争。政治竞争有利于政治体系的结构功能优化,但也提出了如何在政治主体的持续变更中保持政治秩序相对稳定的问题。现实的政治是围绕着国家权力进行的,国家权力就其本身而言既有客观上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要求,也有适度的功能性分层与行使的特性,同时社会利益与国家权力都是巨大而复杂的系统结构,任何一个政党都难以完全掌控,因此,适当的权力划割与功能整合是必要的和现实的。当一个国家权力面对多个政党的权力诉求,而且又面临全球化的特殊情境时,政治竞争与政治稳定就成为一个首当其冲的问题摆在民族国家的政治实践面前。国内的政治竞争对政治稳定的影响既与政党政治的实践情况有关,更取决于该国的社会传统和政治制度的根本性质及其实际制度架构。而同样不容忽视的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迅速推进与国际社会组织程度的不断提高而使越来越多的政府面临其他政府、政区主体的竞争,而主导这一竞争的则是各个政党政治国家的特定政党,因此,特定国家的政治稳定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甚至受其左右和摆布。所谓“橙色革命”表明的就是这样一种事实。换句话说,国际因素增加了特定国家政党把握国内政治秩序的变量。而其普遍性也表明,在国际经济大循环和跨国市场经济要素流动加快、全球性公共问题和风险突出、社会结构日益分化和多元化、个人主体意识愈益觉醒、信息化网络化日益发达的情况下,提高政府竞争力、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是政党政治当前面对的重要问题。国际因素对政党政治的影响,无不是以特定国家的特定政党及其领袖群体为着眼点展开,这就是国际因素影响特定国家政党及其所主导的政治秩序的一般机理。就政治稳定而言,政党具有强大的社会整合能力,可以有力地同化社会内部的冲突性因素,成为社会和国家的核心组织、管理和控制力量。面对国际国内复杂的政治竞争,政党如何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有序地进行广泛和平等的政治参与,充分有效地反映社会的利益要求和表达,经济高效地实现公共管理目标和推动社会发展,取决于特定国家的传统和现实环境,也取决于政党政治的实际样式。从政党来说,决定政治稳定的不仅取决于政党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政党的质量,而决定政党质量的最重要因素在于政党的阶级性质、觉悟水平、组织化程度、成熟性和创造性、适应性与兼容性等。但是,更根本的是在于一个良好而稳定的政治制度:“……就政治发展而言,重要的不是政党的数量而是政党制度的力量和适应性。政治稳定的先决条件在于有一个能够同化现代化过程所产生出来的新兴社会势力的政党制度。”(20)

(四)政党结构—功能变革与国家权力发展的同步协调

社会事务的发展不断要求政府职能扩大与绩效提高,也就是国家权力的发展和变动:一些新的权力产生了,一些旧的权力消失了。对执政党来说,因应时代变化和国家权力的发展,必须进行自身结构—功能的变革与提升。执政党面对的国家权力经常处于变动与矛盾中:“权力和权威经常联系在一起,但并不总是如此。社会结构的转变,往往会造成一种现象:如果与旧的社会结构相适应的权力结构不与社会结构的变革同步变革,旧的权力结构会继续存在,但其权威却渐渐消散。从结构上看它与发展中的新社会结构不合拍,从功能上看它与后者不协调,从道德上看它与后者不能同时取得社会的体认。在这种状态下,国家权力便无法有效执导社会的发展。”(21)因此,对执政党而言,不仅要求其获得近似于一个常数的社会对自身在可容忍限度内的支持(这主要是由于党自身的历史功绩和现实政绩而获得),而且要求执政党通过自身建设在内部寻求组织及功能的新发展,在外部获得更多的政治资源,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与国家权力有效沟通的手段和机制,实现自身良性建设、国家功能健全、公民权利进步和社会发展。从政党结构—功能来看,政党联结政治与社会两个场域,运行于政治体制的正式(合法的、立宪的)部分和非正式(社会的)部分,把政府形式上的结构与社会中的各种不同成分(如公民及其经济、文化、宗教等组织)联系起来。现实中的执政党都以代表民众利益自居,围绕组织目标建立一系列组织纪律与组织机构,形成功能完整的运转机制,以自身活动努力贯彻和推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现对社会进程的主导。随着国家权力的发展变动,政党结构—功能必然随之进行转换与提升,使党与国家权力实现动态协调,这不仅决定着党能否及时解决执政过程中的困难,而且决定着党能否长久地获得与国家权力动态发展相适应的执政方式和执政能力。

注释:

①[美]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第6版)》,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285页。

②[美]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9页。

③陆德山:《认识权力》,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④[美]詹姆斯·麦格雷戈·伯恩斯:《领袖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3页。

⑤[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一个新的社会分析》,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23、5、6页。

⑥[美]丹尼斯·朗:《权力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174页。

⑧王沪宁:《当代西方政治学分析》,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85-286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170页。

⑩同上书,第250页。

(1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4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523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604页。

(14)[希]尼科斯·泼朗查斯:《国家权力与社会阶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08-109页。

(15)[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一致与冲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6页。

(16)王长江:《现代政党执政规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9页。

(17)吕嘉:《关于党政关系的若干问题》,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18)时和兴:《关系、限度、制度:政治发展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1-242页。

(19)[荷]马尔赛文·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转引自何力平:《政党法律制度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20)[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88页。

(21)王沪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要求:新权力结构》,载《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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