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对中国加入WTO认识上的几个误区_最惠国待遇论文

澄清对中国加入WTO认识上的几个误区_最惠国待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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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望加入WTO之后,国内掀起了一个迎接“入世”的热潮。 在“入世”的讨论中,赞成加入的人们似乎已渐成多数,但实际上为此担心的却不在少数。尽管各方面都在为“入世”做准备,但在这一过程中,有相当的部门和企业的准备是盲目的,我想大多数人对WTO 的性质并不真正了解,因而产生了许多的误解,在这里,我们对几个常见的误解加以澄清。

1、对WTO规则与“入世”门槛的误解

加入WTO后,遵守WTO规则将对我国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和影响,这是较为普遍的一种误解。原因是人们将WTO 的规则同“入世”的门槛混为一谈,因而在心理上难以接受行将“入世”这一事实。因此,我们必须对二者加以澄清。

WTO的规则,是约束其成员间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 是由其成员共同参与制定的,它的作用就是拆除各种贸易壁垒使国际贸易秩序化,推进贸易的自由化。规则不是洪水猛兽,加入WTO之后, 我们不会因遵守这些规则而遭受冲击。相反,却会因遵守这些规则而提高我国现在的国际贸易地位和待遇。因此,遵守WTO的规则是我们长期利益之所在。

“入世”的门槛,是指我国现行的贸易壁垒同WTO成员间的差距。 我国贸易保护程度较高,不仅关税水平高,很多的非关税壁垒也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同WTO成员的差距较大。过高的贸易保护将导致我国加入WTO后享受的权利过大,为各成员所不许。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平衡,以确保成员之间的地位平等,关系稳定。所以,我国不经过谈判跨越这道“门槛”,就不能加入WTO, 任何国家都不能例外。

降低贸易保护的结果,将导致“入世”对国内产生较大的冲击,但这只是短时期的行为,是跨越“门槛”的代价。它将迫使国内产业在降低保护的情况下依市场的要求进行结构调整;使企业面对市场竞争的压力,想尽办法使自己做大做强。只有那些长期依靠国家政策的保护,没有真正转变等、靠、要的思想,而又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亏损严重,管理不善的企业,才是受到冲击的重点,有遭到淘汰的危险。即使我们不加入WTO, 这些企业如果不寻求转变而维持现状的话也将遭到市场的淘汰。所以,“入世”只是加大了对它们的外部冲击力度,而行将遭到淘汰的根本原因还是其自己。从目前来看,我国这类企业的数量仍然不少,是人们担心“入世”冲击过大的主要原因,还有人担心加入WTO 对“高新技术”产业会冲击过大,这也是个误解。高科技产业不是一两项技术领先的问题,而是整体技术实力的反映,因为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需要得到支持性产业及相关产业的支持。我国的高科技产业之所以落后,在于我国技术水平的普遍低下,加入WTO 将有利于我国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而不是相反。

2、对“多边最惠国待遇”与市场实际放开的误解

享受“多边最惠国待遇”是我国加入WTO的又一重要目标。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游离于WTO之外,因而得不到WTO成员相互给予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使我国的产品在国外普遍受到歧视。这是因为,多边最惠国待遇是无条件的,同时又是半开放的。即当WTO 的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更高的优惠待遇时,从理论上讲,所有成员都将“自动地”、“无条件地”和“立即地”获得这项优惠待遇;当一成员给予一个非WTO 成员更高的优惠待遇时,所有的成员也都将无条件地获得。这就是说,WTO 成员之间,依照多边最惠国待遇,其地位永远是平等的,而成员与非成员之间则不具备这种地位平等的条件。所以,直到现在WTO 成员给予我们的最惠国待遇最高只能相当于“多边最惠国待遇”,但这只是个别成员,绝大多数的成员给予我们的都低于这一待遇(包括欧盟在内的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因此,我国只有加入WTO才能同WTO的成员处于平等地位。

有人认为,多边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给予的,加入WTO后, 我国在享受这一待遇的同时也要给予所有成员相应的待遇,由此将导致我国的市场全面开放,造成过大的冲击,这仍然是一种误解。首先,多边最惠国待遇同市场全面开放并不是同义词,其重要意义是成员间相互提供进出口的便利条件,简化程序、手续。其次,多边最惠国待遇在涉及到具体进出口产品时,从理论上讲各成员都有权利享受,但因绝大多数成员没有这类产品,实际上享受不到这种待遇。否则,在“入世”谈判中也不会有37个成员同我国单独进行双边谈判了。第三,加入WTO后, 我国与其他成员即便相互给予了多边最惠国待遇,但由于相互间市场开拓的困难,如运输航道的限制,商俗文化的差异、法律规定的不同及成本方面的考虑等,致使市场开拓尚需耗费时日,也不是立即就能相互开放的。我国同南美洲、非洲一些国家的贸易交往即是这种情况。因此,通过“多边最惠国待遇”,我们得到的只不过是理应得到的待遇,给予的也是理应给予他国的待遇。

3、对自主开放与被迫开放问题的误解

这个误解来自于在“入世”谈判中某些西方大国对我们的过高要价。人们在网上等渠道了解了西方大国的要价后产生了一种错觉,认为我国能否加入WTO是由他们决定的,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不能加入。 因此有人认为在“入世”谈判中我国的让步太多,经济利益牺牲过大,因而将遭到巨大的冲击,使国内经济难以承受。所以我国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宁可不加入或者晚加入。

其实,要价与谈判是两回事情,如果我们把要价看作是商品报价的话,那么谈判则是讨价还价的过程,其结果才是我们购买该商品的实际价格。所以,要价过高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接受,其中存在着很大的水分,而我们接受的则是通过谈判进行讨价还价后的结果,道理很简单。

按照WTO的规则,“入世”谈判是一个必须的程序, 但谈判的结果不会取决于外来的压力。如果说加入WTO会导致我国被迫的对外开放,国家的经济利益由此而受到巨大的损失,那么加入WTO 将没有任何意义。“入世”谈判是有原则的,不能违背我们的根本利益。谈判中的让步也是双方的,是局部利益的有得有失,目的是能够确保我国与WTO 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基本平衡。诚然,在谈判中许多国家都会借机向我国提出较高的要价,但结果却不能超出我们承受能力。即使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如果谈判对方提出我们难以接受的苛刻条件并不愿让步,也是达不成协议的,八年的“复关”谈判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入世”谈判的结果不是在外部压力下产生的,它与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要求是相适应的。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对外开放要进入一个新阶段的建议,对我国的改革开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后,我国的对外开放将不仅局限于WTO所限范围,而是“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

4、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不是放任自流而是有效控制

二十年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已在人们的心目中达成了共识,但在加入WTO后如何扩大开放的问题上人们还存在着许多疑虑, 担心加大开放力度后经济难以自主控制。

其一,我国的经济技术落后,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处于被动地位,产品在国际交换中难以获得比较利益。按照H~O模式去分析、推论,我国确实处于被动的地位,但现实却没有那么简单,我国的对外贸易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布鞋换飞机”的结构发展为今天的工业制成品出口占90%以上就足以说明问题。按照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产品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都将为不同的生产国带来比较利益。目前,我国的出口产品中,高新技术、资本和劳动密集型并存,在对外贸易中,各类产品都有其自身的比较利益,获得其市场占有。尽管我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例很小,但资本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扩大将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积蓄力量,进一步开放后大量的技术引入也将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因此,扩大开放会给我国带来更多的好处。

其二,国外的优势产品将对国内相同或相似的产品造成巨大的冲击,这也是个现实问题,但要视具体的国情而定。首先,我国的市场巨大,任何一种先进产品都不能独占其市场。其次,我国市场上消费者的层次多,不同水平的同类产品都将有其市场。第三,国外先进产品的进入将会刺激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质量。我们认为,加入WTO后在技术创新方面将给我们带来一个良好的示范效应。 我国产品落后的原因不仅仅是技术,一些企业即使全部都是新技术也不一定产出好的产品,产生好的效益。在技术创新方面,我国很多的企业都没有理解熊皮特所指“创新”的含义,不知道如何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效益。所以,我们必须通过扩大开放来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其三,我国企业的规模小,容易被国外的大型企业所挤挎。从现实来看,我国大型企业的规模与国外的跨国公司相比仍然很小,的确还难以与其抗衡,必须形成规模经济。但是,我国企业现在还难以形成规模经济的原因不仅是由于我们落后,更主要的是我们还没有形成规模经济的市场环境。如果在现有基础上企业盲目的扩大,盲目的联合,有可能出现企业只大不强的局面,使企业运行更加僵硬而难以产生效益。加入WTO后,按照国际公共规则和惯例,将促使我们尽快地规范市场行为, 通过兼并组合等形式扶植大企业的形成。我国市场容量之大,按照克鲁格曼等人的理论是具有先天性形成规模经济的优势条件的,只要我们进一步扩大开放,这一优势条件将逐渐显露出来。我国企业今后不但在国内能够形成规模经济,在国外也将有更强的竞争实力。

总之,加入WTO将有利于我国的扩大开放, 但这不会威胁我国的经济安全。因为扩大开放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扩大开放也不是全面开放,放任自流,任何的冲击都将被控制在我们的承受能力之内;WTO的规则中也有“保障协议”, 允许各国在难以承担义务时采取临时措施;WTO 的规则还允许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护幼稚工业。因此,我国今后的扩大开放将是在学习、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我们将在开放中学习,在学习中开放,不断进步和提高,使对外开放形成良性循环。

5、企业的主要问题不是产品技术落后而是缺乏内部管理机制

在谈论“入世”对企业的威胁时,多数人认为产品落后、技术落后是其主要原因。我们则认为是企业缺乏内部管理机制。企业只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内部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地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是发挥自主能动性的过程,它能够使企业在外因的推动下,由内因起主导作用。

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也是个制度化的概念。在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责权利明确的基础上如何管理企业,使企业产生高效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企业效益低下的最大障碍是管理方法陈旧,没有发挥制度的作用,仅靠领导说教,致使企业人员职责不清,奖罚不力,内耗过大。现在,制度经济学者已将制度的重要作用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提出应将制度本身作为经济学的内生变量来考虑,有其一定的道理。从制度角度来看,我们不仅要重视国家宏观的经济管理制度、管理体制,还要重视微观的企业管理制度,要提高企业的效益,从而提高我国的总体经济水平。

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已经加快,并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应当看到,在这一过程中有相当多的企业形式上改革居多,换汤不换药。加入WTO后,这些企业将难以适应,有遭到淘汰的危险。因为, 我们现在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是初层次的,只是要求理顺企业的内部管理关系。加入WTO之后,企业还应在理顺这种关系的基础上, 进一步将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结合起来,在深层次上加强管理。

因此,加入WTO后企业将会逐渐认识到, 加强制度化的管理是企业苦练内功的基础,因为内部管理的混乱将使企业丧失占有市场的良机。常见的产品优惠、打折、降价等做法都是推销产品的初级技巧和手段,为迎接“入世”而采用这些手段以图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占有市场的关键是用户对产品的取舍,因为产品的好坏直接涉及用户的切身利益,不能靠关系、靠感情维系。因此,只有制度化的管理才能使企业提高效率,获得稳定的增长效益。

6、政府不是要放松管制而是管理经济的职能应发生转变

我国市场的发展还有赖于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的转变,我们所说的转变是指管理手段和方法的改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在各国都普遍存在,8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的这一职能还得到了加强。利用“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市场以往被美国等西方国家奉为神明,但80年代以后,强调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控制的理论占据了绝对的上风。如克鲁格曼等人提出的“新贸易理论”,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等,其最终落脚点都归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认为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大企业优势的培育需要国家有计划、有目的的扶植。

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很多人一提到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就心有余悸,认为在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政府应当放松对经济的管制。我们认为,政府对经济的管制是不能放松的,关键是其管理职能如何转变。近几年来,我国管理经济的相应机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动,使政府的行为更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在很多方面,政府管理经济的观念还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政府的某些职能与企业的行为还没有完全区分开来,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现象还相当多。因此,政府如何使其经济职能高于企业的具体行为,对企业起指导、监督和服务作用是其职能转变的当务之急。

加入WTO对政府职能转变的促动作用在于, 如果政府仍然按过去的老套子去做,将不会消除原有的根本性障碍,也不会减少以往的贸易壁垒,客观上将导致我们难以遵从WTO的有关规则, 甚至连“入世”的很多承诺也难以兑现,成为WTO各成员投诉的对象。因此,加入WTO势必促使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发生根本性转变,而且是先于其他方面的转变。这种转变有利于我们遵守WTO的规则, 更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综上所述,加入WTO 并不意味着能够解决我国当前所有应当解决的经济问题,但它起到了一个促进的作用、规范化的作用和示范作用。按照WTO的规则去做, 将使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形成一个良好的开端。因此,在我国加入WTO之后, 我们首先要学习这些规则,了解WTO成员的做法和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加以运用, 使规则为我所用。为此,我们应当制定“入世”的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做好充分的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达到入世的目的,并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相配合,使之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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