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毫不夸张的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宪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以后直到合同履行完毕时效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围绕着施工合同中各项条款进行履约,因此,强化施工合同的管控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控制工程造价最主要的措施之一。本文结合相关工程实际案例,重点从建设工程各阶段来分析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说产生影响因素,依法提出对施工合同严格管控所应把握的特别重要环节,做到事前控制,从而能做到主动控制的目的,最终减少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双方的争议,保证对工程造价的结算价款进行有效控制。
关键词:施工合同,时效性,签证索赔
0 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所形成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依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包含的主要条款为承包范围、工期(开、竣工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材料和设备供应、合同价款支付、竣工资料交付时间及数量、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保修等相关条款[1]。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竣工结算最重要的依据,同时,也对工程造价控制起着决定性的因素。现阶段,仍然存在诸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在招投标阶段、合同签订时,做到事前控制,进而导致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无法顺利进行,有的甚至引起合同的各种纠纷最终到法院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强化施工合同的管控,从而最终有利于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纠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达到工程造价控制的最终目标。
1 施工合同成立
1.1合同价款确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不得更改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2]。在签订合同时,通常情况下,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法律明确规定,中标后,双方不得再签订与投标报价不一致的相关合同条款,否则合同无效,也就是通常大家所说的“黑白合同”现象之一。在现有的招投标体制下,投标人往往不会对投标报价进行仔细核算,而是在控制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即为投标报价。为了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纠纷,招标人可以对拟中标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澄清”,并拟中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书面澄清并作出承诺。如《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5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
1.2合同以有效为前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合同法》中一种主要的合同方式,自从1999年《合同法》在中国生效以来,一致备受工程建设行业内各方的关注和重视。作为约束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双务合同,对合同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而施工合同生效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要件,且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为前提。
1.2.1合同签订的时效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各类民事合同中一个重要形式,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程序和要件,而且还需要遵从《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招标投标法》就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且应在开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现阶段,由于某些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可能存在在没有签订施工合同,而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有的甚至出现即将竣工的项目。这种情况下,在工程施工中,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以及文明施工等等,都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当出现停工、材料涨价、不可抗力等等诸多问题时,双方必然产生争议,特别会对竣工结算造成巨大影响。因此,为了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纠纷,双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在法定时效内,签署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2.2合同条款严谨有效。合同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某项工程建设的权利和义务相互约束的正式法律文书,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确保合同条款严谨且有法律效力。合同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对合同条款的选择必须谨慎对待[3]。如在约定合同价款是否可以调整时,就至少可以有三种形式选择:固定价款、可调价款和成本加酬金[4]。因此,双方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慎重选择适当的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其次,合同条款必须清楚、明确、严谨,避免歧义,避免留下隐患。第三,合同条款比较具有可执行性,签订施工合同目的是为了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如期交付使用,避免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因此,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各项条款,比较需要可执行性,否则就失去了签署合同真正目的和意义。
1.2.3合同应做到事情控制。为了更加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有效性、可执行性,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安排专业法律、工程技术和工程造价人员,提前介入到合同的签署当中,做到事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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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合同履行
2.1项目建设期的合同履行
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建设过程中,诸多不确定因素,在项目投资决策、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都是无法预料的。在项目建设期,强化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将施工阶段有关工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尽量减少,从而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2.1.1亡羊补牢,查漏补缺。施工合同是一个法律性、逻辑性非常强法律文书,在合同起草和谈判时,难免会出现疏忽或遗漏,当发现施工合同存在某些漏洞或缺陷时,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就相关漏洞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
例如,某一建设工程,在原施工合同签订时,材料价格基本平稳,所有没有约定材料价格调整的方法,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建筑材料大幅上涨,如继续按原施工合同约定,作为承包人根本无法继续承担相应的在投标时可以预知的风险情况下,为了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应该协商签订关于材料上涨的补充协议,明确双方对材料价格所承担的比例。
2.1.2强化对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监管。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唯一性和不确定,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在所难免,因此,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在施工期间,必须强化对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的监管。如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对工程建设的施工全过程的造价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全程录像,真正做到施工过程具有可追溯;对设计变更做到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验收等手段控制设计变更费用。
2.1.3牢记索赔和反索赔并举。作为承包人,通常依据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某些合同条款,提出费用和工期等方面的索赔。而作为发包人也应依据某些合同条款,提出相应的反索赔。
例如,某一试验厅工程,在施工期间,发生了连续暴雨天气,造成承包人工程停工、人员和机械窝工的情况。承包人依据合同条款的“不利自然因素”关于“连续五天暴雨即为不利自然因素”,提出各项费用50余万元和延长工期10天的索赔主张,同时,承包人提交了当地气象部分出具的连续5天暴雨的书面证明材料。而作为发包人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不利因素发生期间,认真记录了每天天气预报的事实情况,承包人所提出的连续5天暴雨中,实际记录是其中4天为暴雨、1天为大雨的天气。于是,跟踪审计人员再次到当地气象部门和该地上级行政管理的气象部门进行核实,实际情况均为4天为暴雨、1天为大雨的天气,气象部门并出具了书面报告。跟踪审计人员据此推翻了承包人的索赔请求,并将承包人可能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向发包人做了如实通报。
2.2竣工结算时合同履行
根据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只有通过竣工验收之后的工程,承包人才能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作为承包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准确把握合同价款结算办法,实事求是的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提供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变更签证、材料核价等等各类原始资料。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应及时核实,如果认为提供齐全时,应签收并注明送审日期;如果认为资料不齐全,应及时告知承包人不齐资料。发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审核期限,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5];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时,通常应该在90天内审核完成。如果发包人在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也未对竣工结算内容提出相关的书面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因此,作为发包人,务必注意这个方面的法律时效问题。
3结语
我国进入新时代以来,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在各类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的情况,作为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更应该依法处理各项工作。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要积极树立“遇事靠法”的观念,积极作为,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正成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宪法”。
参考文献:
[1]邱洪胜.高校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探讨[J].铁路工程造价管理,2016,31(04):23-25.
[2].经招投标程序发包的工程让利承诺为何无效[J].设备监理,2014(03):61.
[3]韩峰.浅析燃气管网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J].门窗,2014(07):329.
[4]魏玉秋.13清单下发包人选择总价合同的利弊分析[J].管理工程师,2015,20(03):20-22.
[5]谭佳萍,刘立恒.市政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24):205.
论文作者:范科飞1,邓良号2,马志恒3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2
标签:承包人论文; 施工合同论文; 合同论文; 建设工程论文; 价款论文; 发包人论文; 工程造价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2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