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流动的原因、趋势及与全国的比较_农村人口论文

山东省人口流动的原因、趋势及与全国的比较_农村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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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人口流动的代表性

近年来,关于人口迁移和流动的研究已经很多,调查规模越来越大,涉及范围越来越广,对于这个过程性质的分析和数量估计也形成了一定的共识,从迁移产生的原因来看,它首先是传统经济发展战略的历史遗产。由于改革以前长期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以及相应的城乡分离政策,造成扭曲的产业结构和人口迁移障碍,形成隐蔽的迁移动力。其次,改革以来区域间经济发展差异和区域、城乡之间收入的不平衡,为人口迁移和流动提供了追加的动力。从迁移的数量特征看,1985—1990年传统意义上的全国迁移人口总数为3412.8万,其中跨省迁移占32.42%。 而对于以农村外出打工劳动力为主要成分的流动人口数量的估计,则一般在8000万至12000万之间。主要形成了从中西部向东部沿海地区,以及从农村向城市的迁移和流动。

从全国来看,迁移的区域格局大致由两个流向构成。其一,以特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为引力中心,形成的增长导向的大迁移流;其二,以某几个地广人稀的省份为引力中心,形成资源导向的小迁移流。根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的分省区净迁出率(迁出人口与迁入人口之差除以总迁移人口)表明,三个直辖市具有最低的净迁出率(绝对值最大的负值净迁出率),另外11个省份具有负值迁出率。山东省位于此行列中。而利用同一资料计算的迁移率表明,山东处于较低水平。

然而,由于80年代以来中国迅速增长的人口迁移和流动是与改革和发展的新格局相关联的,而山东省又处于这个过程的中心,因而研究这一地区的人口迁移和流动状况绝非没有代表性。第一,山东是人口大省,1994年底全省人口达到8671万,居全国第三位,仅次于四川和河南。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却很低,只有3.02‰,是除上海外全国各省区中最低的。第二,山东经济发展十分活跃,居全国领先水平。1994年底国内生产总值为3872亿元(人民币,下同),从总规模上居全国第三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466元,居第十位,按全省人口平均计算的乡镇企业总产值7846.73元,比全国平均水平(3353.48元)高出1.21倍。研究这样一个省份的人口迁移活动,揭示其与其他地区的共同点和差异处,无疑具有显著的理论和政策意义。

二、影响人口流动的因素

同全国一样,山东省接受了一份传统经济发展战略的遗产,即长期以重工业为优先发展目标,导致产业结构和城乡人口分布的扭曲。具体来说,一是表现为就业结构的转换滞后于产值结构的转换,即农业就业人口并没有随着农业占国内生产总值份额的下降而降低。这导致农业中劳动力的边际劳动生产力低下。1993年,山东省农业从业人员比重仍高达58.4%,却只创造了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21.5%。另一个表现是城市化水平滞后于工业化水平。在工业化发展的情况下,人口的城乡分布仍然十分落后。1990年的人口普查资料表明,山东省的城镇人口比重只有27.3%。第三种表现是户籍制度约束住了大量人口的职业和身份的改变。按户籍分类来看,1990年山东省非农业户口人口只有13.4%。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上述两个比重大致当作城市化率的近似指标的话,占人口72.7—86.6%的居民在制度上和实际上被定位在农村,其中劳动力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最后,由于以上所述的诸种扭曲,大量农村劳动力处于实际上的剩余状态。利用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笔者计算了山东省农村劳动力的剩余状况。第一步,用全省农村人口除以每个农村劳动力的负担系数,得出农村劳动力总数,再减去乡镇企业和林、牧、渔业所实际使用的劳动力,得出种植业劳动力供给总数;根据调查得出的种植业劳动力全年需求数,加上农事高峰所需追加的劳动力数,得出种植业劳动力需求总数;种植业劳动力总需求与总供给之差,即为农村剩余的劳动力数,其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比重即为农村劳动力剩余率。计算结果表明,1990年山东省农村剩余劳动力为995万人,剩余率为22.9%。这为山东省农村人口、劳动力外出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提供了基本的推力。

济南市的调查表明,我们抽取的有迁移行为的农户平均规模较大,拥有较多家庭劳动力。选取样本中山东省内农户汇总,家庭规模平均为4.9人,比山东省农户的平均规模(4.3人)多0.6人;样本农户平均有3.9个劳动力,比山东省平均水平(2.5人)多1.4人。样本农户的劳动力占家庭成员比重为79.6%,比全省平均(58.1%)高出21.5个百分点。由于劳动力占家庭成员比重高,样本农户平均每个劳动力拥有的耕地较少。每个劳动力拥有耕地2.2亩,每个男性劳动力拥有耕地4.4亩,分别比全省农户的平均水平少0.6亩和0.9亩。由此可以设想出种植业就业不足构成的迁移推力。

另一个推力是农户所在社区相对缺乏非农产业就业机会所产生的。样本农户中劳动力的非农产业就业机会只有5.3%, 而全省农村劳动力的非农产业平均就业机会为12.0%。

与全国同样,改革以来,山东省内的经济发展在地域上具有不平衡的特点, 区域间和城乡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也有所扩大。 附表提供的1985—1994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与农村住户收入差别的变化,以及全省16个(1994年为17个)地、市之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分配基尼系数的变化,表明了这种收入差距和发展差别的扩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迁出地与迁入地之间的收入差距越大,迁移的预期收益越大,这为该省农村劳动力外出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提供了基本的拉力。

济南样本中迁移者在迁移前后的收入存在显著的差异。问卷汇总结果显示,迁移者中81.8%把追求更多的收入作为迁移的首要目标。那些把向往城市生活方式和谋求个人发展作为首要目标的被调查者(大多为刚毕业或辍学的学生),也把追求收入作为第二位目标。事实上,迁移使这些农村劳动力的收入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被调查者迁移前的年平均收入为1875元,迁移后为3500元,增加了86.7%。

如果我们将迁移预期收益减去迁移成本后的净收益作为迁移拉力的话,较低的迁移成本也是加强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迁移成本包括机会成本、心理成本和物质成本。由于有迁移行为的家庭劳动力比重较高而非农产业就业机会较少,且一半以上迁移者季节性地回乡参与农事活动,因而迁移对家庭经济活动没有负面影响,机会成本很低。样本显示,迁移大多发生在本省范围内且寻找就业的风险较小。在济南调查的全部1504个样本中,1403个来自本省,其中1031人在迁移之前已经找到工作。在迁移前没有找到工作的372人中有307人在1个月之内找到了工作。也就是说,寻找工作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迁移者占省内迁移者的95.4%。

较低的迁移成本还可以从迁移者为寻找工作所支付的培训费和迁移交通费支出看出。根据济南市的调查,在省内迁移者中,没有接受任何培训或未支付培训费用的占88.1%。在支付了培训费用的167人中, 有124人支付的费用未超过1000元人民币,平均每人花费334元,只有占迁移者总数3.1%的人花费了1000元以上的培训费,平均花费2128元。 省内迁移者中支付交通费未超过50元人民币的占91.7%,低于100 元人民币的占97.7%。

三、人口流动趋势展望

山东省迁移和流动发生的背景与全国没有显著的不同,即都是由于长期对迁移和流动的政策阻碍和改革以来的政策放松所诱发并形成规模的,因而与全国具有相同的推力和拉力。迁移者的特征分析表明其具有比一般人口更强的生产性。而较为宏观的分析显示,传统的计划迁移之外的人口和劳动力流动,对于加快中国城市化过程,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缩小地区差别具有积极的意义。

山东省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居上而并非最高,省内地区间发展水平和收入差距也不象全国范围那样大。例如,1993年全国30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分布的变异系数高达0.685, 其中最高的上海,达11700元,最低的是贵州,为1034元,后者仅为前者的8.84 %;而1994年山东省17个市和地区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分布的变异系数为0.570,其中最高的是东营市,为11813元,最低的是菏泽地区,为1673元,后者为前者的14.17%。因而,从全省及济南市和青岛市的调查资料看,山东省的迁移和流动规模较小,相对有序。一方面,迁移者的迁移风险和摩擦成本较低,净收益较大;另一方面,迁移和流动的发生较少对城市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造成负面的影响,城市管理部门和居民对外来人口的接受程度较高,没有出现在诸如北京、上海这样一些特大城市因外来人口激增而发生的尖锐矛盾,恰恰是这种相对平稳而有序的迁移与流动,在其他诱因相一致的条件下,可能使山东省的迁移和流动规模扩大具有长期且持续的趋势。

从全国来看,由于人口迁移与流动的巨大诱因,造成80年代中期以来迁移和流动人口剧增。对于这个趋势,形成两种互相牵制的政策倾向。一种来自迁入地政府。从城市管理的立场,迁入地政府倾向于对迁移和流动趋势加以限制,并开始制定相应政策,以增加迁移的成本,减少迁移流量。另一种政策倾向来自于迁出地政府。从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地区差别的目的出发,迁出地政府倾向于鼓励人口迁移和流动。有些地区政府还为流动者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中央政府的政策倾向则受到这两种极端政策倾向的制约,试图寻找一种既不会切断人口迁移的进程,又使这种迁移成为有序的和可控制的。山东省的相对有序的迁移和流动过程,似乎可以为全国性的政策提供若干可资借鉴的经验。

附表地区发展和城乡收入差别趋势(1985年价格)

城镇居民收入*

农户收入**

城乡收入差(%)地区间GDP的

(元)

(元) (农户收入=100) 基尼系数

1985

699.85408.12 1.71 NA

1986

738.35423.44 1.74 NA

1987

781.37459.35 1.70 NA

1988

771.96440.89 1.75 NA

1989

767.81399.34 1.92 NA

1990

851.19411.98 2.07

0.248

1991

900.53452.36 1.99

0.249

1992

972.60454.13 2.14

0.283

1993

1066.47

474.00 2.25 NA

1994

1167.21

532.15 2.19

0.310

以全国城镇物价水平缩减的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生活费收入;

以全国农村物价水平缩减的农户平均每人全年纯收入。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5》,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年;山东省统计局编《山东统计年鉴.1995》,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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