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审终审制的正确认识_两审终审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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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思想政治》下册(人教版)第114页在讲完“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后,提到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三类诉讼程序中,审判是其中心环节,而我国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理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对此,课本解释比较简单,学生理解困难,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讲清学生渴望了解的下列知识:

第一,我国人民法院的分类。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有:

┌最高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 ┌军事法院

│ │

└专门人民法院 │海事法院

└运输法院等

第二,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相互间关系。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下级法院之间没有行政领导关系,但有业务监督关系,因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直接干预,但可通过提审、上诉审等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审判程序都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一审程序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指设县(市)一级行政区的法院]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从下一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而提出的上诉或抗诉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第四,所谓“两审终审制”,就是说一个案件依照法定程序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从上述法院的分类看,除专门人民法院外,我国人民法院从低到高依次分为基层、中级、高级、最高四级。我国虽有四级法院,但一个案件并不是每一级法院都必须审理,而只是由其中的两级法院审理。但是下列情况例外: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的案件,只能是一审终结,没有上诉的可能;二是适用特别程序等审理的案件不许上诉。这些案件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认定财产案件等。再一种情况是,若当事人服从第一审判决并自觉执行,不必经过第二审程序,没有上诉。

“两审终审制”,并不是说一个案件的审理次数只可能是两次。判决生效后,若确有错误,该院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再审。也可由上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提审。这样,一个案件的审理不可能只是两次。

以上情况说明,一个案件的审理次数,可能是两次,也可能是多次,但案件的审理只限于两级人民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所做出的判决是生效判决,不可以再上诉。所以,“两审终审”不是两次终审,而是“两级法院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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