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增值税制:近期与中长期改革的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近期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增值税是对商品增值额部分征税,有利于生产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发展。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 说明增值税是有生命力的。我国增值税的发展经历了从初步实施到深化,再到逐步完善的过程,特别是1994年新的增值税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比较规范。然而,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潮流下,我国实行增值税占很大比重的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并且还要进一步完善,这样做是否有必要呢?笔者认为是有必要的,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增值税能为国家取得很大一部分财政收入。由于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比较落后,用所得税取代流转税的主体地位目前还不太可能,只有等到我国经济全面发展了,征管手段上去了,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增强了,用所得税取代流转税才可能实现。
其次,增值税是一种具有中性特征的税种,对于纳税人的决策干预很小。
再次,增值税的征收具有较高的效率,加上计算机的普遍使用,使得增值税的征收具有更高的效率。
最后,这也是比较重要的一点,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比较特殊,是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正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加上1994年税制改革比较仓促、步骤比较大,难免有些地方考虑不周全。因此,增值税的改革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也比较多,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基于以上几点原因,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增值税也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它是巩固和深化税制改革成果的关键,是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均衡发展和市场体制改革进行到底的必然要求。
现在,经过近4年时间的实施, 增值税的模式和方向已经基本确定。原有税制的设计可以说基本上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但是随着实践的进一步深入,原有税制的一些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了,需要进一步分析近期和中长期加以完善。
一、近期完善增值税的构想
从近期看,我国增值税改革与完善的重点主要有三:一是要强化增值税的收入功能,逐步取消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二是要合理调整增值税与营业税范围,规范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三是要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正常交易的问题,规范与严格管理一般纳税人。
(一)强化增值税的收入功能,逐步取消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增值税的近期改革,首先要明确增值税不是宏观调控的税种,逐步取消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突出收入功能。增值税是具有“中性税收”特征的税种,其收入功能比较突出,一般不适合作为税收调控工具使用,而适合于保证政策财政收入的需要。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为防止过去因减免税优惠过多而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将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减免权隶属于国务院,但是,增值税实施一段时间以来,税收优惠仍然过多过宽,不能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的毛病又逐渐出现了。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低税率的行业优惠;二是对于校办、福利企业给予的免税优惠。同时,随着增值税的实施,国务院又陆续颁布了一些优惠项目,致使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过多过宽。这样做的直接不良后果:造成国家财政收入不足;也是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下降的原因之一; 还会造成增值税征管环节的扭曲,企业增值税税率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给偷漏税以可乘之机;再就是,由于税务机关在审批校办、福利企业时无权,而审批机关时审核又不严,使一批不是校办、福利企业的企业打着福利企业的牌子,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权利;还有,现行的税收优惠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是有差别的,不利于同一行业公平竞争。
根据增值税原理并经测算和对比分析,增值税在任何一个环节减免,都是在不同环节之间重新调整税负,上一环节减免的税款在下一环节又被补征回来;在零售环节减免税,会直接给消费者带来实惠,而在中间环节实施减免税,由于在减免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都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因此,我国近期应清理整顿和规范增值税减免政策。总的思路是,少减或不减免增值税,理顺支出渠道,强化和规范税收、财政各自不同的职能作用。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重新审核以前审批增值税优惠项目;其次,改低档税率为统一税率,低档税率的行业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大小按一定比例返还;再次,调整优惠政策,将优惠政策转向产业优惠为主,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确需支持或照顾的,应尽量通过减免所得税,或通过财政支出安排(比如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等形式解决,从而既体现税收政策的公平与统一,又能体现区别对待原则,突出收入功能,最终达到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最后,对于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审核制度应考虑有税务机关参与,以此来严把关,防止挂靠、流失税收。总之,税收优惠是税收杠杆赖以发挥作用的手段之一,在给予税收优惠时,一定要慎重考虑。
(二)合理调整增值税与营业税范围,规范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关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新税制规定为“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及进口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这个征收范围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固定资产销售及服务业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在实践中表现为不完整性和不统一性,带来的矛盾和问题已显而易见:一方面,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产业是国家的支柱产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收入,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每年中央会因此而丧失大量的财政收入,这几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下降与此不无关系;另一方面,这些行业不纳增值税,人为地扭断增值税的管理链条,给偷漏税以可乘之机;此外,部分增值税与营业税交叉的地方界限不清,也为划分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带来一定的困难。由于营业税归地方财政收入,且税率低,所以地方上支持,纳税人也愿意缴纳营业税,这样就将一部分原本该征增值税的改为征营业税了,税收漏洞大,流失严重,使国家丧失了一大笔收入。因此,需要研究将增值税与营业税交叉的地方明确界定,合理调整增值税与营业税范围,规范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我国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全部劳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近期采取的主要措施应当是,将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劳务,主要包括货物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饮食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商品广告业、邮电通讯业等尽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减少或消除增值税链条的间隙,防止断层。当然,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必然要重新对增值税收入进行分成,否则,将会影响地方的积极性,甚至会出现抵触情绪。
(三)完善增值税纳税人的界定,规范与严格管理一般纳税人
从理论上讲,所有增值税的纳税人都应纳入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即都应为一般纳税人,这样才能体现出增值税的相对性和公平性。但鉴于许多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实际情况,我国在新税制改革中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划分的标准主要是营业收入额,由于营业收入额的人为主观因素较少,与积极促进纳税人纳税的关系不大,而企业会计制度的健全与否、是否依法纳税的人为主观因素则较多,与积极促进纳税人纳税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这种划分方法不尽科学合理。
在实际操作方面,按现行的划分标准执行起来是比较困难的。如果严格按规定执行,由于对小规模纳税人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实行6 %的征收率,不能自行填开增值税销项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且代开的税率仍为6%,高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 这实际上是一种歧视政策,对于许多依法纳税且会计制度较健全的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有违于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影响纳税人的决策。何况按原标准确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占全部增值税纳税人绝大多数,其消极影响很明显:一方面,不利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交易,给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带来实际困难;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小规模纳税人铤而走险,或者隐瞒收入,或者与一般纳税人之间进行“联合作业”,空开、代开发票,偷逃税收。反之,如果放宽标准执行的话,将会削弱增值税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的规范作用。
因此,我国增值税的近期改革与完善,应考虑扩大一般纳税人的界定范围,并严格管理一般纳税人,真正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交易问题,解决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具体可考虑,按照纳税人最近两年是否依法纳税、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为标准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即凡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只要财务核算健全,不考虑销售额因素,均可界定为一般纳税人,准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财务核算问题,可以采取强制性建账措施,即将建账建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执照的必要条件,并以此条件对现有的小规模纳税人重新核定生产经营许可证。税务部门可采取辅导建账、推荐会计、实行税务代理办法,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对实在无法建账的小规模纳税人,须在重新调查测算的基础上,能认定销售额的实行按征收率征收,不能认定销售额的实行定额征收,但其实际税负水平应高于一般纳税人。这样,一是可以扩大增值税纳税人的覆盖面,从而拓宽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确保税款相互抵扣和链条的完整;二是可以团结大多数,迫使小规模纳税人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向一般纳税人过渡,有利于增加税制对企业行为的规范作用;三是可以更好地加强管理,遏制违法行为,增强税法的刚性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二、完善增值税的中长期设想
上述完善增值税的近期改革措施的实现与到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一些现实问题,使我国增值税制度有所规范,但并不是就十分完善了。事实上还有许多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值税的改革与完善还需从长计议,作好中长期规划:一要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二要实行收入型增值税;三要大力加强发票管理,实行以票管税;四要严格依法治税。
(一)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近期改革已经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劳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使增值税征收范围有所扩大。但从长远打算,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还须进一步扩大与规范,应再把与生产经营关系不十分密切的劳务,主要包括客运、代理、旅游、文化体育等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此情况下,原属地方税种的营业税收入将会减少,可进一步通过调整增值税分成比例,解决地方财政收入的弥补问题。
(二)在增值税税基方面实行收入型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的税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将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在计征增值税时不予抵扣。若将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在计税时一次性抵扣则为消费型增值税;若将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随着固定资产的折旧而逐步予以抵扣则为收入型增值税。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不现实的,但随着增值税在我国的实施,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逐步暴露出来,用收入型增值税取代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抵扣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对于技术比较先进的高科技企业,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就相对较高。从而阻碍了这些企业的投资,对于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促进科技进步起阻碍作用。其次,增值税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不存在重复征税。但由于对企业购入固定资产负担的税收不予抵扣,这就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没有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同时,由于服务性行业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这样企业购买服务所负担的税收也无法抵扣,这也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再次,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必须将可抵扣的购进货物、服务的增值税与不可抵扣的购进货物、服务的增值税分开,使计算变得复杂;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机关审查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成本,也流失了税款。最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进口货物的退税不彻底。因为货物所包含的固定资产负担的增值税不能予以退税,而对于进口货物的征税,由于国外给予的退税比较彻底,这样对于国外商品征收同样税率的增值税就会比国内同类商品所负担增值税税率低。
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上述缺陷,不仅与增值税理论存在差别,而且也不利于货物与商品的进出口,因此将其改为收入型增值税是必要的。我国之所以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保障财政收入;二是控制投资、通货膨胀。首先,从保障财政收入角度看,每年国家从固定资产这儿所增加的增值税收入是可观的,但从长远来看,一方面放弃这部分收入,会促使经济的更快增长,使税收随税基的增长而增长;另一方面扩大了征税范围可以提高一部分收入,从而弥补实施收入型增值税所带来的中央财政收入的减少。其次,从控制投资、通货膨胀角度看,生产型增值税在这方面的影响并不是象预期想象的那样。同时,这样做不好体现国家的政策倾向,且控制投资、通货膨胀可适当地提高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对于体现国家政策倾向也比较便利,也可弥补一部分由于实行收入型增值税所带来的财政收入的减少。
以上分析表明实行收入型增值税是可行的,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这样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可先在部分地区、个别部门试行,经过严密论证后再逐步推广。
(三)加强发票管理,实行以票管税
在增值税模式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发票法购进货物税款抵扣的增值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发票的管理极为重要。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计算增值税的主要依据,应当像管理人民币一样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在目前,发票的管理虽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各级税务机关也认真抓这项工作,但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仍然很乱,不能很好地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需要。由于发票管理混乱,造成国家每年有大量的税款流失。目前发票管理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税改的初期缺乏正确的认识,以后虽然采取各种手段来加强管理,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对于发票的防伪性能尤其需要提高;二是运费发票和收购农产品发票的管理,由于税制设计不合理,造成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增值税,给不法分子偷、漏税以可乘之机,将不属于运费内的费用摊入运费,抵扣增值税,或将不属于农产品收购费的费用计入收购款,抵扣增值税;三是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税款核对工作,各级、各地税务机关之间联系很少,这主要由于微机应用不广泛,不能形成互联网络,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跳票逃税。因此,要加强发票管理,首先,应提高增值税发票防伪功能,严厉打击倒买倒卖假发票的个人;其次,加强微机在征管工作中的应用,加强不同地区间税务部门的联系、配合;最后,改革税制,扩大征税范围,将交通运输业并入征税范围,堵塞运费发票漏洞,对农产品收购费用严格审核,尽量减少偷漏税。
(四)严格依法治税
市场经济是一个法制经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善税收立法。我国的税收立法与其它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这主要是由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决定的。目前,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税法仅有三个,增值税还是以税收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的,尚未经过全国人大立法。这种状况影响了税收法制建设,影响税收刚性和依法治税的严肃性。因此,要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二是抓紧完成增值税等几个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工作,在适当的时机通过立法程序。完成增值税等主要税种的税收法制建设,建立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当然,再完善的税收体制也要靠训练有素的征管人员来执行。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广泛宣传国家税法,严格依法治税、依法管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使税收工作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总之,增值税在我国实施以来,基本上还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革,增值税要想更好地为国家、为经济服务,必须不断地加以革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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