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石油天然气产业民营化评价--俄罗斯自然垄断产业产权改革透视_石油论文

俄罗斯石油天然气工业私有化评价——对俄自然垄断产业产权改革的透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俄罗斯论文,透视论文,石油天然气论文,评价论文,自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私有化是俄罗斯激进转轨的核心组成部分。俄罗斯私有化为小私有化和大私有化。大私有化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证券私有化”,通过发给居民私有化证券无偿地转让国有资产;第二阶段为“现金私有化”,通过出售企业股票有偿转让国有资产。由于油气工业在俄国民经济中的特殊性及自身的复杂性,与全俄罗斯私有化进程相比,其私有化是滞后的。

一 俄罗斯石油天然气工业的私有化的提出

1991年组建国家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后,油气工业仍未摆脱危机,石油产量仍大幅度下降。1992年年初,盖达尔政府实行“休克疗法”,开始激进地向市场经济转轨。价格全面自由化的实行,进一步加剧了油气工业的危机形势。直到1992年11月,危机形势迫使叶利钦总统决定对石油企业实行股份制和私有化改造,签发了《关于石油工业、炼油工业、油品销售业的国有企业、生产联合体及生产科研联合体推行私有化和改造为股份公司的命令》(第1403号总统令)。俄罗斯石油工业的私有化计划分两个阶段进行,于1995年完成。

第一阶段,主要举措包括:1.将石油生产联合公司、科学生产联合公司、企业改造成国家控股的公开股份公司;2.将辅助生产的联合公司、企业和单位改造成国家控股的公开股份公司;3.建立纵向一体化控股公司,也就是实行油气勘探、油气生产、运输、加工及产品销售一条龙。

第二阶段,要将控股公司改造成国家控股的公开性股份公司。

1993年计划扩大石油生产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首先是煤油厂、生产联合公司、石油销售公司和其他与石油加工及油品销售有关的企业和单位。据西方人士估计,从1993年年底开始,俄罗斯石油公司企业将会逐步脱离国家的控制,新组织的公司将直接与外国投资者接触、交往,而不是经俄中央政府机构代办。同时,政府也鼓励企业家直接与外国公司建立联系。

二 经济转轨以来俄罗斯石油天然气工业的私有化进程

(一)第一阶段:石油天然气工业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1.实行股份制和私有化改造

1993年3月底,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燃料动力部联合制定了石油企业股份制和私有化改造的具体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重大举措:

(1)组建国家控股公司

1993年4月22日,根据股份制和私有化改造计划,首先解散了成立不久的国家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重新按石油和天然气的分工组建两个国家控股联合股份公司——俄罗斯石油股份公司和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叶利钦的“私有化命令”规定,油气工业的生产联合体最终都要改组为股份公司,但其股权开始都由国家持股公司掌握,随后再逐步向私人投资者开放。因此,在相当长时间里,国家还将通过控股公司保留油气企业大部分股权。俄罗斯石油股份公司准备把下属生产联合体的大部分股份至少保留三年,而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也计划在三年内将40%的股份留作国有资产。(注:〔俄〕《经济问题》2002年第6期。)1994年年初,俄罗斯天然气公司开始向气田和输气公司所在地居民出售股票,10月该公司开始论证向外国投资者出售股票的可能性。与此同时俄政府准备把其控制的10%股份归还给天然气工业公司。

以鲁克石油公司为例,该公司是根据总统令于1993年4月成立的,是俄最大的石油公司,拥有3个大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和两座炼油厂。1993年该公司原油产量为4080万吨,占全俄产量的15%,其炼油产品占全俄的7%左右,目前正在扩大其炼油能力。该公司在1993年年底率先开始私有化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各种私有化文件的准备和审批阶段,该阶段已完成。第二阶段是将国有资产进行分配。国有资产先分成三大块:第一块(40%)分给公司集体所有;第二块(38%)三年之内仍归国家所有,从而保证国家对公司的控制;第三部分以股票形式上市。第二阶段正在进行之中,首先向俄罗斯投资者提供占其注册资本20.4%的股份,经过几个月的交易约有几十万俄罗斯人认购了300万股鲁克公司的股票。计划在1995年向外国投资者出售其15%的股权,从而使该公司成为俄罗斯第一家在西方市场上发售股票的石油公司。第三阶段在完成国有资产私有化以后,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至此,该公司整个私有化过程才算完成。

(2)组建股份制油气企业

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全俄采取了3种模式。从股份化的实际过程看,采取第二种方案的企业最多,约占75%。这些企业的职工可以按国有资产委员会规定的价格购买占法定资本51%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票。油气企业股份制改造模式与全俄不同:在组建股份制企业初期,各生产联合体及炼制、石化和销售企业向国有资产(私有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控股公司提出成立股份公司的计划,经批准后,按以下标准股份分配模式进行改造和组建:国家(由国家控股公司代表)掌握38%;企业领导人占5%;企业职工占25%(无表决权),另外还可以优惠30%的价格再购买全部股份的10%;在剩下的22%股份中,5%卖给当地居民所有,17%可由全俄罗斯公民购买。国家拥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实际上超过50%〔38%÷(1-25%)=50.67%〕。1993年9月起,油气公司的股票开始上市。

具体实施以俄鞑靼斯坦自治共和国国家石油公司(Tatneft)为例。Tatneft由53个企业组成,拥有职工约9万人,1993年年产量约2500万吨。Tatneft的私有化计划于1993年11月16日由俄国家财政基金会下属的鞑靼地方机构正式通过。新的联合股份公司将拥有2320亿卢布(1.9亿美元)以上的资产。1994年年初出售2300万股股票(面值1万卢布)。鞑靼斯坦政府将持股40%,是最大的股东,鞑靼地方投资基金将购买15%股份,另有41.34%的股份由本公司职工持有,其余3.66%的股份出售给Tatneft的合伙经营者。

(3)组建上下游一体化股份公司

表1 俄罗斯现有一体化石油股份公司的基本情况(注:《国际石油经济》1996年第9期。)

为在油气工业内部形成一定程度的竞争,加强那些在开采—加工—销售环节中由于欠款危机比其他企业更加困难的石油企业地位,根据俄罗斯联邦[第1403号]总统令规定组建三个一体化公司,其优越性是资本集约。三家公司即鲁克石油、尤科斯和苏尔古特油气公司。其业务包括从勘探、开发、生产、炼制直到销售的各个环节。与俄罗斯石油股份公司一样,三家公司也具有控股公司的结构,但至少在三年内,俄罗斯石油股份公司仍将是这些公司的主要股东,即代表国家保留45%的股份。在余下的55%股份中,有15%可公开投放证券市场,40%通过拍卖招标向私人资本(包括国际资本)开放,但外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15%。表2反映了除俄罗斯石油股份公司以外的一体化公司的资本结构。

表2 俄罗斯上下游一体化石油公司的资本结构(注:《国际石油经济》1996年第9期。)

1993~1996年上半年期间,俄罗斯政府又陆续组建了13家一体化石油公司,但其注册资本有51%归联邦政府。这些一体化石油公司的石油产量占全俄罗斯大部分,但一体化公司组建后,俄罗斯石油产量并未增加,1995年产量为30680万吨,反而比上年下降了3.5%。

目前,俄罗斯石油股份公司管辖的多数企业已因成立一体化公司而陆续与总公司脱钩,一体化公司改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燃料动力部代表国家控股。至1995年10月,俄罗斯石油股份公司本身也被改造成开放型的股份制集团公司。此外,有90家上、下游股份公司和处于股份制改造阶段的国有油气企业也暂由它管理。改组后的俄罗斯石油股份公司享有与其他一体化公司相同的权利,其中51%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在三年内也将归联邦政府所有,但它行使政府赋予的三项职能,即:管理尚未进入一体化公司的石油企业的国家控股部分;充当燃料动力部实施的科研项目的总承包人:代表国家签署“产量分成协议”及负责销售国家应得的油气产量。

2.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保持国家统一控股

表3 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的组成(注:《国际石油经济》1996年第9期。)

据俄罗斯国有资产委员会一位负责私有化的高级官员透露,俄罗斯国家天然气公司(Gazprom)在1994年3月份开始实行不公开股份交易,这是该公司第二期私有化措施。国家将继续保持对公司的控制,不允许外国投资者介入此次交易。

在1993年完成的首期私有化运动中,Gazprom已将其股份的15%售予退休的和在职的雇员。本次将28.7%的股份以不公开交易方式与当地居民兑换私有化证券,另外5.2%准备向西北部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居民出售,天然气销售公司可购买1.1%股份,其余10%股份将由Gazprom自己买进。一年之内,这些股票将上市交易。政府将在三年之内持有40%的股份。

作为俄罗斯石油股份公司同时组建的国家控股公司,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至今仍保持着完整的股份公司的格局(表4)。其下属企业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股份制改造,但未进一步组建一体化股份公司,这与石油股份公司形成鲜明明对比。因此,俄罗斯天然气生产、运输和销售活动至今仍呈独家垄断局面。

表4 1996年3月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的股份分布(注:《国际石油经济》1996年第9期。)

3.自发性独立石油公司的出现

就在俄政府积极推行股份制改造的同时,俄罗斯国内出现了带有一定程度自发性的独立石油公司。为在市场经济中反垄断,开展竞争,提高石油开采企业的经济效益,俄政府决定成立一个新石油公司,即西伯利亚—远东石油股份公司。该股份公司注册资本92.966亿卢布,由8个企业组成,在乌德穆尔特共和国、汉特一曼西自治州、亚马尔—涅涅茨州、伊尔库茨克州和萨哈林州境内从事石油开采和加工。该公司严格受国家控制,国家控股51%,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股票不超过15%。(注:〔俄〕《商业日报》1994年5月19日。)

新石油公司从其性质看,大体可分为三类。①以承租形式经营某个油气盆地的一部分,一般由原先属于一个生产联合体的一个或多个生产单位组成,最著名的是切尔纳戈尔石油公司;②明显带有商业性质的金融机构,主要从事商业贸易和出口,如赫尔梅斯和里塔克公司;③因中央政府与地方当局意见相左而自发改组成的公司。这些地方当局一般均有民族分立倾向,它们试图建立自己的油气公司,以便通过油气开发、出口发展本地经济。萨梅科(萨哈林岛陆上石油公司)、辛科(西西伯利亚公司)和伊尔库茨克州的俄罗斯油气公司均在此背景下成立,并已从地区地质委员会获得勘探许可证,但尚未获得联邦政府同意。

(二)第二阶段:拍卖阶段,油气工业成为俄罗斯新一阶段私有化的重点部门

从1994年7月1日起俄私有化进入第二阶段。该阶段与上阶段的根本区别,是从主要以私有化证券无偿转让国有资产过渡到按市场价格出售国有资产,故被称为“现金私有化”。同第一阶段相比,第二阶段私有化的最重要原则和最大特点,是把私有化过程同投资活动结合起来,并允许投资者获得企业股票的控制额。

1996年俄罗斯放弃全面私有化政策,大规模私有化转向有选择地使某些企业非国有化,加强国家对大型国有企业的宏观控制,合理管理国有资产。1996年俄罗斯政府先后宣布:不再采取无偿私有化办法,国有资产一律按市场价现金出售;改变资产评估办法,阻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再人为地规定私有化的进度,企业股份制改造按“点状方案”实施:圈定近500家大型企业不实行私有化;保留国家对大型股份公司的控股权;把私有化与调整经济结构和提高生产效率结合起来。(注:新华社1996年5月5日电。)在私有化政策调整后,大私有化进展速度放慢。

1997年俄罗斯把私有化重点放在出售大型国有企业上,其中有“俄罗斯石油公司”、“俄罗斯电力公司”等特大型国有企业。由于三年来俄政府多次向国家杜马提交私有化纲要,但均未通过,于是将《关于批准俄罗斯国家财产私有化百分比的国家纲要》草案连同1998年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名单以总统令形式强行公布。列在1998年私有化计划中的大型国有企业有29个。(注:新华社1997年5月19日电。)随着俄罗斯私有化目标重点的变化和私有化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油气工业也进入了私有化第二阶段——拍卖阶段,油气工业成为俄私有化新一阶段的重点。

1997年8月初,俄政府决定对俄罗斯石油股份公司实行私有化,计划1998年早些时候出售该公司,出售方式一部分通过现金拍卖,另一部分则通过国家招标。俄罗斯石油股份公司是俄最后一个国家公司,现拥有石油储量约15.6亿吨,总资本约10~15亿美元。为了避免俄政府对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进行重组,该公司董事长在1997年上半年宣布了改革计划,将该公司分为生产、财务、营销和社会服务四个部门,并最终将售出不赢利的社会服务部门。该部门现有职工37.5万人,占该公司职工总数的25%,每年可节约3万亿卢布。(注:新华社1997年8月27日电。)此前,俄政府一直在考虑加强对天然气垄断公司的控制。

鉴于经济转轨七年来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不力以及油气行业在俄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1998年3月26日俄政府总理基里延科强调国家要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他许诺,对某些领导私有化进程采取慎重态度,国家不会拍卖诸如“天然气工业公司”、“统一能源体系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控制权(注:新华社1998年3月27日电。)。形势急转直下,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1998年5月和7月俄接连发生两次金融动荡。7月20日俄政府通过的非国有化政策表明,政府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调控,以提高本国企业的生产率、赢利率和竞争力,创造新就业机会。俄副总理赫里斯坚科指出,政府在实施非国有化时重点将放在能最大限度地增加财政收入的企业上。到1998年年底,俄罗斯石油公司、斯拉夫石油公司等知名度高的大企业将出售国有股份。总共要对2000个企业实行非国有化(注:新华社1998年7月20日电。),这些企业原先被定为战略性企业而不得实行非国有化,最近不再作为战略性企业。

1998年5月26日,由于跨国大公司退出竞标,俄政府拍卖俄罗斯石油公司75%股份的招标活动遭到失败。因而准备在8月中旬将拍卖所得的一半资金打入国家预算的计划也随之告吹。随后俄政府宣布将拍卖招标活动的期限推迟至7月16日,同时将俄罗斯石油公司75%股份的底价由25亿美元降至16.44亿美元。降价实际上是去掉了资产评估的溢价部分,其目的是增强拍卖招标的吸引力。然而到7月初,原先准备参加竞标的英国石油公司、皇家荷兰一壳牌公司以及俄罗斯本国的尤奈克西姆银行,都因油价走势低迷和俄罗斯财政状况不佳而宣布放弃参与。为此,俄燃料动力部和国有资产部被迫将这次拍卖推迟至10月27日。此外,俄政府原定出售秋明斯拉夫等石油公司股份的计划,也可能推迟至1998年秋天或1999年。

拍卖俄罗斯石油公司股份的失败,有可能迫使俄罗斯政府推出天然气工业公司。该公司是俄罗斯油气工业的王牌,它所拥有的资源、业务实力及赢利能力,为国际油气工业界和金融界普遍看好。据俄上层人士在1998年7月初透露,政府已有出售天然气工业公司5.8%股份的计划,预计可筹集12.5亿美元资金。法国的埃尼集团和皇家荷兰—壳牌公司很有可能成为买主。天然气工业公司的章程规定,外国公司所拥有本公司股份不能超过9%,而且单个公司不能超过3%。叶利钦总统已于1998年7月底签署法令,规定该公司的政府持股比例为35%,而目前政府实际持股40.87%。后允许外国参与该国公司拍卖,份额限制由9%提高到14%,但非俄罗斯实体购买股份五年内不得出售,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发行(注:〔俄〕《石油经济》1996年第10期。)。据报道,德鲁尔天然气公司以6.6亿美元购买了该公司2.5%的股份。

(三)第三阶段:俄罗斯天然气工业的拍卖兼并重组混合阶段

2001年,俄石油天然气工业私有化开始进入新的阶段,即兼并重组拍卖混合阶段。该阶段的方式更加多样,其主要方式有:(1)直接出售国有大公司股份;(2)与国外大石油公司建立合资公司;(3)国内大石油公司之间的资产并购;(4)在国内石油公司间就油气开采权竞拍;(5)由政府作出有利于国有或国家控股油气的安排;(6)外国石油公司按《产品分成协议法》参与开采等方式。

俄政府准备出售“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的消息早就传出来了。但是,《俄罗斯新闻》报报道:过去是准备出售20%的股份,政府准备将国家股全部出售出去,约占整个公司股份的75%。2001年出售计划已匆忙提交给政府,以便股票可在年底前售出,政府机构将在10月底前作出决定。根据新的出售国有股的私有化法律,政府可以得到正常的股票价格,如果低于正常价格,就不能出售给公司。《俄罗斯新闻》报记者透露,出售“斯拉夫石油”股份,总共可得到13亿美元。

本来2002年俄政府只准备出售19.68%的“斯拉夫石油”股份,获得3亿~5亿美元,2003年再出售5%的股份。没有大规模的私有化计划,俄罗斯联邦财产基金会主席就很难完成自己的许诺——2002年从私有化进程中获得360亿卢布的资金(注:〔俄〕《俄罗斯能源部月报》2002年10月16日,第415期。)。

三 经济转轨以来俄罗斯油气工业的私有化绩效评价

(一)俄罗斯油气工业私有化的突出特点

从经济转轨以来俄油气工业私有化的基本进程可以看出,其突出特点是:1.改革力度大、进程快,权力逐步下放,短时间内撤销了石油部、天然气部,并对其进行私有化和股份制改造;2.将原来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逐渐变成以市场为导向的股份制企业,开始吸收外资参与;3.国家仍通过控股、掌握配额及实际支配人事任命等权限,来确保联邦中央的主导地位;4.石油天然气企业因其本身规模巨大,加之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因而出现了集团化的资产重组趋势;5.与石油部门不同的是,俄罗斯天然气生产、运输和销售活动至今仍处独家垄断地位,反映了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走向市场化与在稳定经济中发挥其作用的矛盾性;6.苏联时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俄罗斯油气工业体制的变革起着深刻的制约作用。政府经常动用非市场经济手段管理油气行业并长期制约其市场化进程。

(二)俄罗斯油气工业私有化的主要成效

1.油气企业主要结构改革的完成,及其股份制改造的完成为经营机制的转换创造前提条件,从而有利于其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目前,俄油气企业主要结构改革已经完成,股份化和一体化石油公司的建立也为油气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以及企业的筹资和发展提供了可能。1997年俄罗斯石油产量便主要由以下一体化公司完成:鲁克石油股份公司占17.5%、尤科斯12%、苏尔古特11.1%、鞑靼石油公司8%、秋明石油公司6.9%、西伯利亚石油公司5.9%(注:〔俄〕《石油与天然气地理》1996年第1期。)现在,俄罗斯政府已在调整政策,新的《国有财产私有化》法已于1997年8月2日正式生效,私有化工作的重点正在从财产私有化向“管理私有化”转移。正在按现代股份制企业的通常规则对已私有化了的企业进行整顿。股份制作为现代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这都将为其经营机制的转换创造条件,从而有利于它们提高经济效益、扩大生产规模。油气工业股份制改造的典范鲁克公司生产成本仅为国际主要竞争对手的2/3(注:〔俄〕《油气纵向一体化》1998年第3期。),便是最有力的佐证。

2.金融工业集团对大型油气公司取得控股权。将有利于油气企业按市场机制运作,从而提高其效益。

在1995年12月和1996年12月举行的抵押拍卖中,几家最大的银行资本获得在石油开采、加工及销售等部门有一定垄断地位的企业的控股权,发展为金融寡头。这些在金融资本与工业资本融合基础上形成的金融工业集团,拥有庞大的资产总额和流动资金系统,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和融资能力,也是外国投资者追逐的目标,仅1997年第一季度,“天然气工业”集团就从西方银行集团获得25亿美元的巨额贷款,用于实施“亚玛尔—欧洲”计划:“卢卡伊尔”集团与美国埃克森石油公司签订了关于向“卢卡伊尔”投资50亿美元的合同(注:〔俄〕《俄罗斯石油》1998年5~6期。)此外,金融集团积极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重视技术引进和进行技术开发,依国际标准组织生产、销售和服务,努力使油气企业具备与国际先进大企业竞争、抗衡的资格和地位。金融工业集团把收购作为扩大自身势力的主要手段,要比直接投资建设新企业简捷得多,不需要重新组织技术力量和操作工人,降低了交易成本。正因为如此,在俄罗斯,那些对官僚资本和官僚国家垄断资本有深刻认识的人也认为,金融工业集团一方面利用民族国家职能满足自己的私利,另一方面也在满足整个国家的需求,使民族生产得以发展(注:〔俄〕《世界经济与国际关系》1996年第7期。)。所以,金融工业集团在油气生产、销售、工艺技术研制开发,特别是管理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既有利于油气企业按市场机制运作,也有利于油气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四 俄罗斯油气工业私有化中的问题与原因

从总体上讲,俄罗斯油气工业体制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目的,经济转轨之前的深层次问题并未解决。以下分别论之。

1.改革后俄罗斯油气企业的经营机制没有根本改变

按俄政府意图,油气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私有化及最终组建上下游一体化公司是为了打破部门垄断,在俄出现一批能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规范油气公司。但从其实际运作情况看,传统计划体制影响根深蒂固,俄一体化油气公司仅在组织形式和规模上类似于西方同类公司,其经营机制仍带有“指令——服从”的旧体制烙印,基本无生产经营独立性,无法灵活选择投资方向,难以发挥自身的优势和技术特长,因此油气企业依然缺乏活力。其具体表现是:油气勘探和生产在很大程度上仍像旧体制时期那样处于分离状态,油气企业无偿占用国家油气资源的方式未根本改变;油气价格仍由国家控制。与其他商品的价格相比,油价实质上一直呈下降趋势,因而油气企业更新固定资产的投资能力不断下降;在运输、销售和出口等方面,国家仍对油气企业有诸多干预。企业被限制在单一生产活动中,经营自主权十分有限,更不用说融资能力了。

2.股份制改造中油气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过于分散

现代西方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既分离又统一(注:王代敬著:《股份制改造:聚变时代中权力的获得与利用》,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根据西方现代企业制度演化规律,企业的产权结构总是在企业成长的漫长过程中适应生产规模、经营规模、代理成本等逐渐地有机形成的。如果企业股权分散化过程过快,就可能造成企业权力体系失去控制,因内部矛盾和纠纷干扰经营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导致企业的亏损甚至解体。而俄罗斯现行股份制改造模式,恰恰使俄罗斯油气企业的所有权(股份)分散在国家公司、俄罗斯公民、企业职工和企业领导之间。在一体化公司中,经营决策权分散在国家控股公司、生产联合体和炼油厂之间,一方面很难形成统一高效的决策,另一方面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也难以落实。

现有的所有权结构反映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以及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矛盾。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一直是中央和地方的争论焦点,在制定石油和天然气法规的讨论中,分歧颇多。1993年下半年在对苏尔古特油气公司实行私有化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张把15%的股份卖给全俄罗斯公民,而燃料动力部则主张只卖给生产企业所在地区的公民。这种分歧暴露了俄罗斯政府内部在该问题上的矛盾,也预示了油气行业现有所有权结构的不稳定性。

3.一体化石油公司建立后俄罗斯国内未形成竞争机制

按市场经济要求,只有在竞争机制形成和发育的过程中,才能实现新的价格、投资和税收政策。但是,历史上形成的燃料能源工业的组织机构严重地阻碍了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天然气工业在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建立以后仍然是一个庞大的垄断组织,犹如独立王国,它不仅迫使最终消费者接受自己的价格政策,而且可以左右最高立法机关关于价格、税收和投资问题的决议。

国家决定在石油工业建立控制石油工业全过程的上下游一体化的大公司。按改革者的设想,这些公司将破除石油部的绝对垄断,并形成能源市场的主体格局。它们不仅在国内互相竞争,而且将在国际市场上成为西方公司的竞争对手。但是,这些公司不是经济发展自然形成的,而是由上级决定建立的,因而仍具有宏观上行政命令的特征。这些一体化公司只是在规模上与西方公司相似,但其职能和经济自由化程度都不同,目前完全是一种地区性的垄断组织。因此,最近俄罗斯资产管理机构为创造竞争环境,准备就石油部门的管理调整问题提出立法动议。但是,很多人担心颁布这种法令,必将使生产技术上密切联系的一体化大公司被分解成许多小的股份制企业,它们在目前的财政制度和不发育的能源市场条件下,完全没有竞争能力。事实将证明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此外,从工艺链上,俄罗斯的一体化公司也是不连贯的,因为连接采油和炼油、炼油和销售的输油干线处于“石油运输”和“成品油运输公司”控制之下,而运输公司的股份却被冻结。

4.俄罗斯关于油气工业的财税制度仍不合理

俄油气工业的现行财税制度具有维护计划经济行为方式的作用。征税的对象仍是产量而不是利润,财政收入主要靠提高税率、增大税负取得,增值税、土地税等税加总约占赢利企业利润的70%~90%,对有些企业来说,已占其利润的100%(注:薛君度、陆南泉主编:《新俄罗斯:政治、经济、外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3页。)。这使许多油气企业无法获得充分的税后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为解决该问题,俄罗斯政府设立了石油工业投资基金。以1993年为例,石油行业当年从该基金中获得约合13亿美元资金。另外政府还提供了5亿美元短期贷款。石油工业投资基金实际上助长了企业对国家的依赖性,因为企业由此获得的投资可直接成为财务利润,构成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只要有石油工业投资基金存在,俄罗斯油气企业就不可能真正进入按市场经济规则运作的轨道。

5.俄罗斯石油天然气相关立法仍有待健全和完善

1995年12月30日,俄《产量分成协议法》及其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俄油气领域开放度的显著提高。在《产量分成协议法》生效前,油气及其他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生产是依照《地下资源法》以颁发许可证的方式管理。许可证规定的相应权限具有行政法的特性。而《产量分成协议法》产生后,政府与投资者之间形成契约关系,协议条款以协商方式确定,使协议具有国民特性,协议双方基本是平等的。但值得指出的是,《产量分成协议法》第一章第3款规定,“在具有国民特性的产量分成协议中,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服从俄联邦法令。”(注:〔俄〕《对外贸易》1997年第8期。)这意味着协议方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并不具有国民特性,而是由行政法决定,这样导致了契约式关系的不完全性,由于《地下资源法》的运作方式与《产量分成协议法》的运作方式基本上是相抵触的,就必然造成在保险、矿产权的延迟、中止等重要问题上缺乏明确的解决方式,由此带来行政管理的风险和争议解决的非仲裁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协议中相关的地方政府分支机构并未成为独立的一方,这样势必产生一系列消极影响。首先,政府分支机构将不对俄联邦在协议中承担的义务负责,这将缩小隶属于俄联邦的财产范围,而俄联邦财产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正是建立在隶属基础之上;其次,如果政府分支机构非法干涉投资者履行协议的活动,投资者将不能从协议中获得应得利益,并且不能在商业法庭上采取行动对抗分支机构的所为;再次,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看,还可能引发俄联邦与政府分支机构在产量份额上的冲突。因此俄油气工业立法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原俄政府第一副总理维·舒梅克认为:“为建立这种环境必须制定和通过大约100部法律,而按燃料动力部长尤·沙弗兰尼克的意见,仅正常私有化少于50部法律也是不够的。”(注:《世界石油工业》1996年第6期。)

6.油气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尚需较长时间,私有化中对外资限制过于严格,仍将影响其股份制改造的效果

俄油气企业私有化改造之所以不成功,原因不在于推行股份制,而在于在居民和油气企业贫困化、没有新出资者的情况下,为了赶进度推行无偿和优惠性的大众私有化,同时又指望“一股就灵”,从经济发展角度看,改变所有制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应该是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促进企业经营思想及经营机制的转换。俄油气企业推行私有化时,对所有权结构进行任意且过快的分散化,破坏了经营权的权威性与统一性,导致众多股东之间信息交流和协调成本的增加,这样做虽瓦解了旧的责任制,但新的有效责任制却难以建立起来。其直接后果是油气企业效益仍在下滑,石油开采和石油加工及天然气工业企业的亏损比重分别由1997年的22.7%、15.2%和17.4%升至1998年的24.0%、27.6%和33.3%,亏损额由1997年的1.93亿卢布、1.19亿卢布和0.1亿卢布增至1998年的1.52亿卢布、3.83亿卢布(注:〔俄〕《经济学家》1998年第6期。)此外,这些企业对外部缺乏吸引力,形成封闭型股份公司。俄学者极力反对这种封闭型公司,认为它不利于制度创新,不能保证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掌握在有效领导和管理它的人手里,实质是集体企业。结果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企业管理上的混乱。这些问题都将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五 结论与启示

1.私有化是俄激进转轨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而石油工业的私有化是俄私有化的重要领域之一。与全俄私有化进程相比,油气工业的私有化是滞后的。实际上,作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和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经济转轨以来俄石油天然气工业的私有化进程分为股份制改造、拍卖阶段和兼并重组拍卖阶段。

2.俄罗斯油气企业推行私有化时,首要失误在于所有权结构进行任意且过快的分散化,破坏了经营权的权威性与统一性,导致众多股东之间信息交流和协调成本的增加,这样做虽瓦解了旧的责任制,但新的有效责任制却难以建立起来。

3.与石油部门不同的是,俄天然气生产、运输和销售活动至今仍处独家垄断地位,反映了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走向市场化与发挥其在稳定经济中作用的矛盾性;苏联时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俄罗斯油气工业体制的变革起着深刻的制约作用。政府经常运用非市场经济手段管理油气行业并长期制约其市场化进程。

4.能源体制改革应在政府主导下,制定一个与整个国家发展紧密相关的能源发展战略;能源工业市场化进程中,要顺应国情民意,把握好能源工业自身特点和现阶段国民经济发展态势,要因时因地制宜,制定本国的能源改革方案,逐步向前推进。

5.能源体制改革要尽可能引进市场机制,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产权结构明晰、责权利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建立合理的投资机制,这是建立健康稳定的能源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

最后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俄私有化中存在大量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前述金融寡头集团正是俄私有化的产物。但2003年10月25日尤科斯公司总裁霍多尔科夫斯基被捕不过是个独立个案,俄不会对私有化进行重新评估,也不会对大资本阶层进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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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石油天然气产业民营化评价--俄罗斯自然垄断产业产权改革透视_石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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