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不仅要充分吸纳有关利害关系人参与到整个环境影响评价中来,听取其意见或建议,同时更加注重整个程序的公平公巿。倘若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程序公开透明度低,公众意见反馈吸收率低,那么该制度体系其实己经名不符实,实际操作中也只是走形式而己,不会产生实际效果。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具体指在对某项建设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之初,要把该建设活动的环评报告书向社会民众公开,公开听取民众意见,并且要将公众意见处理方案体现在最终的环境行政决策中,减轻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危害程度,充分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现阶段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分析探讨,以期为其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环评;公众参与;问题;建议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EIA)指人们在开展具体活动时,预先对该项活动进行全方面的环境影响分析,针对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环境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也有专门条款予以列明。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价值在于其本身的预测功能,也就是说在开展任何项目或建设活动时,首先耍对项目或建设活动环境危害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估。通过评估并结合社会发展现实以及环境生态保护规律,最大限度的消除环境危害,在遵循科学规律的同时寻求合理规划,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2.1 公众参与范围界定不明确
我国现行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公众的范围,2006年我国正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该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从上述条款可知,我国法律只明确了“受影响的公众”的参与权,而对于其他非直接利益关系公众或组织的参与权却没有做出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诸如法条表述中“综合考虑”、“理性选择”等词语的理解也是模糊的,没有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与此同时,环评机构拥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也就很难保证环评程序中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现实中往往会产生两种不同效果,其一是参与环评的主体人数过多,吸纳了太多与环评项目不相关的群体力量,使得真正受影响人群的意见无法得到及时反馈,甚至有时可能会被忽略。其二是参与环评主体人数过少,且不具有代表性,假如在一个涉及几十万人群的建设项目的环评中,环评机构及仅仅简单的选择几十或几百人参加问卷调查或实际听证,现实中送些被环评机构选择的人群往往也很难保持“中立”,这种做法可能会剥夺真正受影响人群的意见表达,无法有效发挥环评制度的价值作用。
2.2公众参与程序存在缺陷
公众参与方式规定不合理:《环境影响评价法》与《暂行办法》列举了诸如征求公众意见、召开访谈会、组织听证会等众多参与形式,但法律没有对参与方式如何实际选择适用作具体规定。实践中环评程序中采取哪些公众参与方式往往取决于政府机关或主管单位,公众在环评程序中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既不能主动选择以何种方式参加,也无权要求政府机关及时启动环评程序。实际操作中,我们的主管单位或政府机关基本都会采取比较省时省力的公众问卷调查的方式。公众问卷调查其优势在于方便快捷、成本低、操作简便,其效果取决于问卷的设计、参与人数和范围的确定及意见反馈的真实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我们的主管单位或政府部口在设计问卷调查时,通常是千篇一律,大同小异,对于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危害没有进行认真的思考,问卷设计针对性不强,而甘问卷设计中绝大部分是选择题,公众在答卷的同时是在顺着问卷设计主体的思维被动参与,问卷设计中留给公众充分表达自由意见的题目太少,使得公众的意见不能完全体现在问卷中,进而无法满足公众利益表达与权益需求。听证会也是公众参与方式之一,《暂行办法》中明确赋予了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的听证会组织和发起者的角色,公众对听证会无启动权,而且听证参与代表的选择完全由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具体负责,如何确保公众能够真实有效的表达意见就成为关键问题所在。
公众参与阶段滞后:当前我国一项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主要包括项目论证、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草案、审议和批准草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及评价后的跟踪和监测方案。现阶段公众仅有权参加“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案阶段”的意见论证会,该规定排除了项目论证时期的公众参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诸多重大环境影响事件大多是项目论证过程中缺少完善的环评程序,以致给后期的建设埋下了隐患。公众参与环评时间越早越好,特别是在项目审查与论证阶段,其直接关系到整个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公众能够参加到具体的环评程序时间滞后,在此之前已经通过的诸多批准与决定程序,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制约着公众意见的表达,公众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利益,意见表达途径又不通畅,常常会引发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而且,环评是一项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程序,环境理论和环境数据是环评程序中重要的参考依据,公众由于对环境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了解不是十分透彻,环评报告中专业术语较多,普通大众读懂并理解整个环评报告并非易事,因此,公众如果不能较早的介入环评,会给后期进行的诸多程序和决定带来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环评效果则会受到影响。
2.3公众参与保障体系不健全
要保证公众在环评程序中能够针对环评项目提供真实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首要前提是要确保公众尽可能多的获知环境以及环评项目的相关信息。环评程序中公众信息收集途径有限,且对于专业环境信息知识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使公众判断自身利益是否会受到影响以及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带来了巨大的障碍。正是由于公众对环境相关专业知识信息了解不清楚,往往无法有效表达自己的意见,而在建设项目施工建设甚至投入运营时才真正体会到其产生的环境影响,此时公众如果再提出利益需求或意见建议则情形会稍加复杂。《环境信息公巧办法》以及《暂行办法》中有专门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说明,然而由于法律条文内容表述以及范围界定的模糊性以及局限性使得公众无法有效获得所需信息。再者,项目施工活动中所涉及的诸多环境信息绝大部分是由建设单位以及政府环保机关统一处理,环评过程中这些机构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在公开环境信息时可能会采取某种手段,使一些重要信息未能充分体现出来,进而影响公众环境信息获取的完整程度。
3 结语
当前我国提出建设"五位一体"美丽中国的目标,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稳步前进的关键时期,减少环境污染,努力营造经济与生态和谐共赢的氛围,是当前乃至今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建设的基础保障。面对如今各地区频发的雾靈天气以及各种环境公众事件,我国政府环境行政机关应该重视公众参与的力量,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努力追求科学的决策效果。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是社会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公众通过参加建设项目环评程序,实现与政府行政机关的直接对话,既能有效行使法律赋予公众的行政参与权,而且还能够发挥公众监督的实际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智卓. 两岸三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权利的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2]童琦. 浅谈我国环评过程中关于公众参与的几个问题[J]. 法制与社会,2011,(04):175.
论文作者:张晓卿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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