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股权代表的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方论文,股权论文,中外合资经营论文,作用论文,代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方股权代表的责任和权力
《公司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是中外双方共同占有的,合营各方按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由于我国政府不鼓励私人企业同国外公司组建合营企业,所以,中国的合营企业大多是国外投资者同国有企业的合营。目前大多数中外合资企业领导制度实行“董事会制”,合营企业的股权为合营各方共同占有,出资方按出资额委派董事,这些中方的董事会成员就是法定的中方资产代表也称中方股权代表。中方股权代表对合营部分的国有资产价值、收益和合营企业的整体资产的价值、收益同时承担重要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撒换。
《合资法》赋予合营企业董事会战略决策权,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如讨论通过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人事任免、劳动工资、利润分配以及再投资等重大战略决策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决策有两个特点,即共同决策和集体决策。凡是重大经营决策问题,要求各方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决策。为了维护和发展合营企业的共同利益和整体利益,合营企业董事会必须以民主协商方式实施集体决策。由此可以看出,中方股权代表有直接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战略问题的决策权,在中方股权占多数的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应有更大的管理与控制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虚亏实盈现象与中方股权代表作用剖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的建立与发展,对提高我国技术和管理水平,增加出口创汇,扩大就业和缓解资金紧张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合资企业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合营企业长期、大面积亏损,一些企业虚亏实盈,转移利润现象非常严重,结果不仅使我国财政收入蒙受损失,合营中方公司利益受损,而且还造成了来华投资无利可图的假象。
出现虚亏实盈的根本原因是外商的利益驱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往往是外商为境外母公司建立的关联企业(子公司),中外双方通力合营,企业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这样,即使企业经营业绩很好,外商也只能从形成的税后利润中分得一部分,另一部分为中方获得。一些外商为获取更大利润,通过转移价格、分摊成本等手段,在企业最终利润形成之前提前支取利润,这样外商就无偿侵吞了该企业中方应得的利润,也使国家蒙受了税收损失。转移利润现象之所以频频发生,客观上也与我国外商投资政策、法规、管理体制、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关,尤其是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方股权代表是否真正发挥作用直接相关。下面就影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股权代表发挥作用的原因进行剖析。
1.产权不明晰,国有资产增值动力机制不健全
合营企业的中外双方投资者,由于产权所有关系的本质上的对立,致使双方对合营企业的关注度和责任感不同。外方合营者派往董事会的成员一般是外商本人,或外方公司中股东会成员或高级职员,因而,外方合营者投资利益主体比较单一、一致。对中方而言,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决定了中方投资者的产权由国家所有,实质上这部分产权处于“非所有”状态。中方利益主体多元化,投资主体概念不清,董事会责任不落实,投入合营企业的资本无法人格化,因此,作为合营部分的国有资产,收益的驱动力在机制上尚不健全。
2.董事会中方董事权力失控
在实际操作中,中方合营者常常认识不到董事会成员的重大责任,很多董事会职务作为名誉虚设,形成名誉董事制,使董事会大权旁落;也有的因为选举的中方董事业务水平低,缺乏决策能力,既不能对合营企业内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和控制,又不能发挥董事会作为合营企业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的作用,形成不懂事董事制[1]。
3.合营外方的管理权与所有权错位
一般来讲,股权与控制权是相对应的,少数股权应属于次要控制地位,而在中国,一些合资企业外方拥有与股权不相称的控制权,这部分控制权的获得是利用合营企业所需要的各种资源来实施控制,如通过掌管购销权等实施控制。出现上述问题,一方面是合作初期中方对购销渠道不熟悉,缺乏管理经验;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在吸引外资的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一些地方政府在工作中出现了急于求成、盲目审批现象,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外资没有很好把关,在与外商谈判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求成心理,一味迁就,使外方获得了与股权不相应的管理与控制权。另外,对外商的不正当做法缺乏应有的防控措施。合营企业创建初期工作中的失误给企业未来运营过程中中方股权代表正确行使权力带来一定的困难;再加上我国相关法规不健全,这样就使外方通过关联企业间交易,利用转移价格形式达到逃税和提前支取利润的目的。
4.中方管理人员素质偏低,具体管理工作薄弱
绝大多数中方董事不懂转移价格概念,许多人对其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对转移价格的主要形式不了解,加之市场信息不灵,工作中不可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外商的不法行为。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数量猛增,但中方管理力量没有相应扩大,财务管理的管理力量薄弱,审计、税务、财会方面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求,许多外商投资企业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的控制权落在外方手中。加上我方经验不足,信息不灵,难以搞清转移价格方向,使外商更加肆无忌惮地通过转移价格赚取不义之财。
5.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我国外资法中只规定了合资经营企业经理营私舞弊、严重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但没有规定中方董事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其实,中方董事作为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者,应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可是由于无明确的法律条文,母公司及政府部门也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导致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弱化和虚无,致使中方股权代表工作无压力,缺乏责任感,很难说在工作中尽职尽责。
除此而外,影响中方股权代表发挥作用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没有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合营企业效益好坏,国有资产增值与否没与个人利益挂钩,缺乏有效的激励手段。中方股权代表面对既无有效激励、也无有效约束的管理机制,盈利冲动和自律意识均大为降低;如果与外商关系不融洽,离开外企,就会失去较丰厚的待遇。上述种种原因导致中方股权代表对外商的不法行为睁眼闭眼、不闻不问,甚至会出现个别董事为了个人利益与外商同流合污,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
三、发挥中方股权代表作用的对策
1.完善国有资产增值动力机制
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实现国家最终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确立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使企业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只有这样,才能使合营中方投资利益主体一致、投资主体明确,董事责任落实,再配上相应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就可不断增强中方股权代表对合营企业的责任感和关注度。
2.明确中方股权代表的责、权、利
中方合营者(包括合营企业中的中方董事)应充分认识董事会成员的重大责任及其在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从投资谈判组建合资企业起就应十分重视董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程。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中方董事的责任和权利,母公司和主管部门应根据合营企业具体情况,明确规定中方董事的任期目标,并定期考核,对不符合要求或严重失职的董事调出合营企业,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中方股权代表代表投资者利益,应行使投资者权利,对企业的重大问题要敢于决策。投资方在委派董事时必须考虑到委派的董事能否忠诚地代表自己的利益,同时又要考虑他是否有能力对合资企业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除此而外,还应明确中方股权代表的利益,使个人利益与合营企业效益挂钩,充分调动中方股权代表的积极性,在企业内部形成监督机制,自觉维护中方利益。
3.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为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在向中方股权代表转移资产控制权的同时转移相应的责任,必须通过严密的契约和科学细致的考核规范,使中方股权代表责任明确,从而建立起有效的不可逃避的责任制度。国外经验表明,经营者只有在他们必须对其经营业绩承担责任时,他们的工作才最有效率。
在建立约束机制的同时,必须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中方股权代表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时刻面临市场竞争风险和压力,将经营者的经济收入、社会地位、职业前途与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紧密结合起来,最终形成益损一体、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使中方股权代表在制度约束、竞争约束中自动完成压力向动力转化。
4.政府部门应端正认识,在合资项目审批过程中维护中方利益
政府部门在引进外资方面,应端正思想认识,既要看到引进外资积极的一面,也要看到外商惟利是图、不择手段的另一面。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严格把关,把风险过大,不符合国家引资政策的项目予以淘汰;对可行项目,要注意中外合营双方的股权比例与管理权、控制权的对应关系,防止股权与管理权的严重错位,使中方股权代表在合营企业运作过程中主动运用管理权、控制权,有效监督、控制外商转移利润。另外,中方管理人员应加强与税务、海关、商检、工商、审计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了解有关产品、价格信息,通过董事会会议与外商据理力争,争取购销过程的合理价格,维护国家利益。
5.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法规,控制转移价格
为了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外商投资企业“零利润”和“亏损”问题,我国曾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1991年7月1日实施),对转移价格问题提出了一些管制办法,但由于法规不完整,一些规定较为抽象,缺乏必要的强制性调整和管制手段,上述法规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目前,外商通过转移价格转移利润及逃税现象日益严重,国家应尽快制定一个专门管制转移价格的单行法律或规定,既要防止避税,又要遏制把我方利润转移出去。对各种可能的转移价格形式,如货物购销、资金借贷、特许经营及其他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租赁等方面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措施。关联企业和关联关系的认定,要以事实为依据。只要人为定价或通过控制价格转移利润,并使我方蒙受损失,即可进行相应调整。建立转移价格的事先审批制度,税务调整与账务调整必须同步,对严重偏离正常价格的除调整外,还应受到处罚[2]。
6.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自2000年起,为了提高中方管理人员素质,国家经贸委下文,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进行业务培训,尤其是转移价格防范措施的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未来几年,将对进入合营企业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实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合营企业的审计、财会、管理、经贸等部门的工作水平,进一步防范外方转移利润。
总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运营效果与中方股权代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外方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利润,中方董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中方资产代表的中方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应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政府部门及合营中方母公司也应采取措施,为中方股权代表工作顺利进行创造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