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客观性与主体性与文学的统一性与倾向性_文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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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的客体性与文学

文学是人学。必须完整地阐释这个蕴含十分丰盈的命题。这里包涵着创作主客体和接受主客体的相互关系。审美主客体的中心角色是人。人与文学或以文学形式表现出来的人学存在着亲情般的血缘关系。人们总是从主体的视角看人,这无疑是极其重要的,研究作为创作主体和接受主体的作者和读者作为特殊的人的本质、结构、素养、个性、旨趣和能力是必须不断深化和强化的。然而,人也是一种存在,也是一种具有审美属性和审美价值的一种对象性的客体。人作为客体的存在形态既是一体化的,又是多重化的。从本体论的意义上说,人作为自然界一部分,以依附和自主、受动和主动,同自然界既合作又抗争,既依赖又索取,和自然界同生共存,经历着相应的发展和变化。从认识论的意义上说,人作为认知对象,经过创作主体的体验和分析,把握被描写的人的特征、意义和价值,反映到作家艺术家所创作的作品中去。从价值论的意义上说,人作为一种对象性的存在,往往以价值的载体和承担者同创作主体发生一种附丽着审美意蕴的价值体认关系,使对象的价值属性和主体的价值选择形成一种内在深层的相通性和互补性,才能产生高价值高品位的文学精品。因此,人和人的生活是文学的根基和母源。

人和人的生活从横向和纵向看,都是既主导又多样的。社会物质生产的实践活动是人和人的生活的基本方面,围绕并与这种社会实践活动相适应的人的生活方式、生活环境、生存状态、生命活动、精神需求的现状、历史和未来以及不管主动的还是受动的所形成和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都理所当然地被包含在人的内涵之中。从横的方面说,文学主要表现一定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下的人和人的生活;从纵的方面说,文学主要表现人的历史和历史过程中的人和人的生活。这样,前者侧重于突现文与历史的人的关系,后者侧重于突现文与人的历史的关系。人是历史的人,历史是人的历史。因此,文、人、史都可以还原为人自身的内外部血肉相连的有机结构。文中主客体之间的对话,包括文中主客体同史的对话,都是解读凝聚于文本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自我言说。只有将文与人、文与史的关系变成或转换为一种相互肯定的对象性关系,把对应于主体的客体从“本然的存在”生成为“为我的存在”,才能建立和确定为一种具有审美意义和价值的主客体关系。

审美主体对审美客体所提出的要求被对象化的审美对象接受以后,这种审美客体应当成为审美价值的承担者,成为审美意向的载体和受体。具体到人和人的生活而论,必须是带有审美意味的诗化的客体和对象,文学的审美指向应当发现和挖掘生活中的人的美或人的美的生活,从而为建构和实现人和人的生活的审美工程,提高人们的审美的品位、境界和文明程度承担起不可推诿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然而,必须看到,人作为审美客体的表现形态是多样的。人既是作为审美客体的自然存在,也是作为审美客体的社会存在。“人是社会存在物。”文学表现社会的人和社会的人的生活理应成为创作和作品的中心,强音和主调。这一点已被历来文学史实所确证。由于社会存在和社会生活作为人的生存方式、生命状态和与人的亲缘关系,使文学必然关注人的社会存在,以求推进和改善人的生存、发展的社会状态,使人的性格、素质和命运得到美化和优化。人还是作为审美客体的精神存在。人是社会中有意识、有精神活动的“万物之灵长”。人的心灵世界和人的丰富多采的思想天地,人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在人的头脑和思维中的投影和折光,人的内宇宙的运行和变幻,人的想象和幻想,人的心理结构的复杂的奥秘,人的意向和对目标的追寻和探索,无不为文学家们所捕捉和阐释。实际上,作为审美客体的自然存在、社会存在和精神存在本来是一体化的,是一个人同时存在着的多种属性。但这多种属性和存在之中不是彼此平列和等同的,而是存在着主次之分的。作为审美客体的人社会存在是基本的、首要的、主导的、起支配作用的方面。人的自然存在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再不是本原意义上的自然属性,它往往渗透着融进社会因素,越来越被社会化了,打上文明的标记,受伦理道德原则的规范。至于人作为审美客体的精神存在,包括人的心灵世界、精神意向、心理活动往往是人的社会存在、社会生活、社会活动是人的思想意识中的投影和折光。这种精神存在或精神现象的最终根源是来自社会的人的生活,是社会的人的生活的心理表现和精神表现。或者说,人的精神存在或精神现象只不过是从精神层面表现出来的经过精神和心理机能改造过了的社会存在或社会现象。脱离社会存在或社会现象,根本无法对人的精神存在或精神现象作出正确的解释。可以说,文学表现人的社会存在、社会生活带有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根本性质。

注重人作为审美客体的对象性存在的不同属性、不同特性的层面,可以程度不同地引发出不同的文学创作和文学观念。诸如,从人的本体论视角审视和表现人,多半会使文学创作和文学观念揭示出以人为本的思想意识因素,从人的认识论视角观察和表现人,必然会使文学创作和文学观念渗透着比较浓重的反映论的思想意识成分;从值价论的视角选择和表现人也会使文学创作和文学观念侧重开掘创作主体同作为创作对象的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形成价值意义上的文学创作和文学观念。

如果创作主体用静态和动态的眼光看待人作为审美客体的这种对象性存在,或揭示人的现实的生存方式、生活状态、生活境况,或表现作为历史运行的主体和承担者的人的历史过程和历史行为,展示人的发展前景和历史进步的趋势,以此为主要内容的文学创作和文学观念不可避免地会融进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思想意识因素,带有浓郁的现实主义的艺术特征。如果创作主体着意考察和表现作为审美客体的人的对象化存在的不同方式,也不可能不对文学创作和文学观念的性质和内容产生明显的影响。注重表现人的自然存在,即把人作为自然人加以描写,一定会不同程度地流露和显示出自然主义的倾向;注重表现人的社会存在,必然使文学创作的内容和文学观念的思想意识属性附丽着社会学和反映论的特色;注重表现人的精神存在。文学创作和文学观念中的心理学因素势必会占据主要乃至制导的地位。如此等等。这表明,如果审美主体认同、尊重作为审美客体的多方面的属性和特质,即作为审美主体的人对作为与之相适应的作为对象性存在的审美客体的承担者的人的不同存在方式采取容纳、选择、提炼的肯定态度,在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相互渗透、彼此沟通的交互作用的境况下,审美客体的对象性存在的各种属性、特征、方式才能对文学创作和文学观念产生相对应的重要影响。

二、人的主体性与文学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首先是从人同自然的关系着眼来论述人的主体地位。马克思说,对人的外部世界来说,“人始终是主体”〔1〕, “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2〕, “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3〕。但他又坚定地认为:“理论方法上, 主体,即社会”〔4〕。 马克思恩格斯把人视为一种强大的特殊的有意识能力的物质力量,肯定只有这种“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5〕。 然而在社会和历史的范围内,生产方式和物质力量尽管起到极其重要的杠杆作用,但它们毕竟又是被人格化了的存在、人是生产方式和物质力量的载体和承担者。因此,社会的物质关系背后掩盖着并顽强地表现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虽然人的关系借助物的关系来说明,但物的关系也必须通过人们关系来阐释。这种人、物关系往往可以还原为人自身的关系。文学中的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的关系也通常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即作为审美主体的人同作为审美客体的人之间的审美关系。文学是写人的,是人写的,又是写给人看的。这三种人作为主体、对象和读者划定了审美场或审美圈中的人学领域。人具有既是主体又是客体的双重属性。作为审美客体,我们从它作对象性存在的各种属性、特质和方式作了概括性的描述,现在应当相应地对人作为审美主体的基础特征、结构和功能加以阐释。

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人“不是某种处在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6〕。这种人经过深刻、漫长的历史过程, 是劳动和社会实践的产物。人的主体性的特征、结构和功能的进化和演变是与历史即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发展历程相同步的。从这种意义上说,是人或人的社会实践和历史活动不断塑造着人自身。

恩格斯曾以德国诗人歌德为例,阐发创作主体的思想倾向、世界观和文学观乃至作为作家的主体方面的性格、特征,结构和才能都是他所处的“历史结构安排好了的”〔7〕。 恩格斯的这个论点揭示了“历史结构”和作为创作主体的人的思想意识结构的深层联系。我们必须从同审美客体的对应性的关联中把握和揭示审美主体的基本特征。作为审美主体人的能动性、自觉性主要表现在如下诸多方面。

审美创造能力。文学是作家艺术家创造性思维的以物化形态呈现的精神产品。创作主体的想象、幻想和加工制作的创造才能是至关重要的原动力。创造能力是人所固有并不断扩展的本性,“创造是一个很难从人民意识中排除的观念”〔8〕。 审美创造和再创造的能力是作为审美主体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充分的体现、显示和自我肯定。审美创造能力不是单方面单方向的,而具有双重性的功能,不仅创造了主体的物化世界,即“人的本质的客观地展开的丰富性”的对象化存在,而且同时也提高并扩展了“同人的本质和自然界的本质的全部丰富性相适应的人的感觉”〔9〕。审美创造能力通过对象化的审美实践活动, 不仅创造了审美客体或审美对象,也相应地创造了审美主体的审美意识和审美感觉。

审美情感因素。审美关系的核心是人同外部对象的情感上的沟通和交融。审美主体感性地把握审美客体需要“我的本质活动的感性的爆发”表现“我的本质的活动的激情”〔10〕。马克思十分强调审美情感机制在审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他明确指出:“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对象的本质力量”〔11〕。他企盼凝结着人与人之间的“真情”的艺术形象能够“向我们放射出人类崇高精神之光”〔12〕,并希望“人的激情的本体论本质能在总体上,合乎人性地实现”。他反对“病态的欲望”和“最下流的意念”,鄙视精神上的“腐化堕落”,或把“人的本质力量的实现,仅仅看作自己放纵的欲望,古怪的癖好和离奇的意念的实现”〔13〕。他竭诚维护审美活动的纯洁性,反对为了“诱取黄金鸟”和“摘取金苹果”,把闪耀着灵光的审美活动被“湮没在发财欲”和“利己主义”的污浊的冰水之中。可见,玷污和猥渎正常的、健全的、圣洁的审美感情和激情,无疑是对人的有价值的生命需求的自我否定。

审美意念指向。审美意向是审美活动的目的性目标感指归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美主体所从事的审美创作活动绝不是同意志或精神意向无涉的。审美关系虽然以情感活动为主要标志,但情感活动不能疏离于审美主体同时进行着的认知活动和意志活动之外。脱尽认知活动(求真)和意志活动(求善)的审美活动是很难想象的,没有认知活动为基础、意志活动为指向的情感活动势必使它的水准、价值和目的受到损害,降低乃至扭曲审美活动的本质和功能。主体意识和对象意识是相对应的。审美创作所表现的对象,“都必须是你的现实的个人生活的,与你的意志的对象相符合的特定表现”〔14〕。审美活动作为“自由的自觉的活动”,必然“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15〕。这里最明显地表明,审美活动所选择表现的对象和所加工创造出来的对象都受意志的支配,成为审美主体标明自己生命意志的载体。

审美个性特征。审美活动作为个体的自由自觉的创作活动,自我审美活动的个性特征是不可忽视的。审美主体通过艺术创作表现自我生命的需求、价值、意义和目的的指向十分明显和强烈。这里当然存在着一个个体和群体的关系问题,存在着一个是否合理地正确地适度地积极地流露和表现艺术个性的问题。但这毕竟是一个不能躲避和淡化的问题。个体的审美活动的全部过程始终“不致在对象里面丧失自身”,以“对象性的、现实的、活生生的存在的独特方式”使自己的“生命外化”,从而使他们所创造出来的对象既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同时又成为人自己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成为确证和实现他的个性的对象”〔16〕,从而能“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并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17〕。

综上所述,审美创造能力、审美情感因素、审美意念指向、审美个性特征这些创作主体的基本素养和特性都是审美活动中所必须共同具备的。这些审美主体的基本特性同相应的审美对象的交互作用,产生不同的文学作品。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不同的作家艺术家对这些审美主体的基本特性所拥有的程度或达到的水准是有差异的,或有所倚重,或有所倾斜,或发挥得合理、充分,或宣泄得反常乃至病态。从审美主体的基本特性和审美客体的相应属性的关系而论,作为审美主体的人表现作为审美对象的人的态度、选择和取向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状态。如审美创作主体的意向,旨趣和倾向同描写对象的质的规定性相悖谬,或相疏离,必然造成审美的误区;如审美创作主体能尊重作为审美创作对象的人的各种属性、状态和存在方式,也会增强创作和作品的审美品格。在这两种极不相同的情况下,势必产生互不相类的文学创作和文学观念。

作为审美创作主体的人在社会生活中不是孤立地存在。作家艺术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他是多种意义上的审美创作主体,作为个体主体,他们理所当然地要表现自我,或正常地合理地表现自我生命的价值、意义、追求和理想,或夸大自我,造成失衡,宣扬“自我表现”的文学观念。作为社会主体,他们通过自我的体验和感受,将自己的意向融入群体的利益和愿望,形成为群体服务的文学观念。作为人类主体,他们致力于表现作为类存在的人的生存状态需要,表现人与人之间的相通的共同利益,产生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学观念。正确理解和处理作家作为个体主体、群体主体和人类主体的相互关系是一个理论课题,这关系到能否在合理的位置和正确的意义上肯定不同的文学观念,并诱导作家艺术家确立科学的文学观念和文学观念系统,从而更加有效地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主体性。

三、人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统一和倾斜与文学

作为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的人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怎样的呢?

审美客体是基础,审美主体起主导作用。创作主体总是将处于对象性关系中的现实的社会的历史的人和人的生活作为创作的根基和源泉。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生活境况以及人的生存方式、生活状态对文学创作的影响、制约乃至以不同的样式呈现出来的决定作用是不能忽视的。然而,我们更应该注重审美主体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作为审美创作主体的人尽管也有精神不振、思想枯竭,灵魂庸劣者,造成创作活动的惰性和阻滞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创作的原动力,但对大多数心智健康和旨趣高雅的有追求有理想的艺术家来说,他们的艺术上的探索和进取精神,他们的艺术上的拓展和创新精神,他们对历史规律的追寻和对社会生活的开掘和拓展迸发出强烈的恒永的原动力,推动着艺术创作的水准和境界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因此,我们对审美客体的基础地位和审美主体的主导地位都必须作积极的理解。

这里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关于文学创作的主体意识和对象意识的相互关系问题。主体必须意识到它所相对应的对象,对象必须被它所相对应的主体意识到,形成主体和对象通过意识的协调与互渗,得以产生审美主体和审美意识的良性循环和有效沟通,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的历史活动和历史内容不是散在或疏离于主体的意识之外,恰恰相反,只有被主体的意识或审美意识所把握,成为“被意识到的历史内容”才能揭示出“较大的思想深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主客体含审美主客体的相互关系是历史的、现实的、真实的、活生生的人与人之间的与对象之间的实实在在的具体联系。他们既反对客观唯心主义所主张的“神秘的主体——客体,或笼罩在客体上的主体性”〔18〕,用臆想出来的抽象的空洞的虚假的形式取代社会生活中人与人或历史结构的真实联系;反对主观唯心主义“把意识看作是有生命的个人”,把主客体的相互关系曲解为“某种处在幻想的与世隔绝的、离群索居状态的人”作为“想象的主体的想象的活动”;也反对“抽象的经验论者”所认定的那样,把主体对客体的把握视为对“一些僵死事实的搜集”〔19〕。所有上述这样那样地扭曲人的主客体或人的审美主客体的哲学基础观念都偏离和逸出了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正常轨道。因为各种虚假的空泛的主客体观念都掩盖了人作为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的内在的有机的真实联系。这些持有错误观点的思想家和文艺家几乎完全不能理解,处于现实的世俗的历史中的人“既当成剧作者又当成剧中人物”〔20〕,既是导演,又是演员。基于一定的历史关系构想历史,又创造历史,包括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审美活动和审美关系,反过来,历史主体和审美主体又被历史活动和审美活动的所重铸。

我们应当努力从宏观的大视角,全方位全过程地把握审美关系和审美活动的总体结构。

从空间的纵向上把握审美关系和审美活动的层次和深度。由人作为审美主客体所构成的审美关系乃至人作为审美主体驾驭审美对象的审美活动过程是一步步向更深的层次开掘和突进的。首先,人的审美关系和审美活动是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对象性渗透着强烈的情感因素的关系和活动。人作为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之间通过对象性的关系和活动实现自我肯定。其次,这种对象性关系深化为对应性关系。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而“每一种本质力量的独特性”正是“这种本质力量的独特的本质,因而也是它的对象化的独特方式,它的对象性的、现实的、活生生的存在的独特方式”〔21〕。马克思这里所说的“相适应”即审美主体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和对象的性质彼此“相适应”也即双向“相对应”的关系。正是这种“相对应”的“关系的规定性”既诱使审美主体选择、表现与之相对应的对象,也呈现出他的创作过程即对象化过程的独特方式,同时也通过他所创造出来的作品的“对象性的、现实的、活生生的存在的独特方式”来显示和肯定自身的“本质力量的独特性”。这种对应性的审美主客体关系较之于对象性的审美主客体关系变得更加深刻化了。再次,审美关系和审美活动从对象性、对应性向同构性推进和发展。这是必然的逻辑结果。这只要看一看恩格斯关于德国大诗人歌德的世界观和创作中的矛盾状态同德国社会结构的相关性的论述和分析就知道了。

从空间的横向上把握审美关系和审美活动的方面和广度。由人作为审美主体同人作为表现对象的审美关系和审美活动发生着多方面的联系,必须完整地体认和处理审美主客体之间的总体性彼此相互制约的网络系统。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之间存在三种作用,即审美客体对审美主体的决定作用、审美主体对审美客体的能动作用和审美主客体之间的交互作用,必须从这三种作用的合力和综合效能上去把握审美主客体之间的每种作用本身。首先,必须肯定审美客体对审美主体的决定作用,以人为中心内容和以人为审美动力的审美主体的思想、意欲、情感、性格、个性、风格以及对创作题材的选择、提炼和加工乃至作品表现出来的主要意蕴和倾向都这样那样地程度不同地源于社会生活的决定、制约和影响。“反决定论”的舆论和呼唤是偏执的。其次,审美客体对审美主体的决定作用非但不能排斥和抹煞审美主体对审美客体的能动作用,恰恰相反决定作用正是通过能动作用的参与和折射来实现的。人的精神产品包括艺术作品的思想倾向和文本结构往往是由于决定和反决定的合力造成的。这里顺理成章地引伸出来一个审美主体对审美客体的能动作用和审美客体对审美主体的决定作用之间的双向交互作用问题,即主体的意志、情感、价值取向、目的性同客体的属性、蕴含、特征、走势、规律性之间的双向交互作用问题。恩格斯晚年多次强调主客体之间的交互作用问题,并把人的历史创造活动和一切创造活动说成是由主客体因素的“合力”形成的“平行四边形”,即铸成一种复杂的辩证的“合金”。我们强调人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统一,提倡人作为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的对应关系和交互作用,并不意味着主张两者的绝对均等和平衡,这种状态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应当并且必须允许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的倚重和倾斜,又尽可能地使这种倚重和倾斜大体上的适度和合理。如脱离审美主体的能动作用随意夸大审美客体决定作用,有可能导致机械唯物论和庸俗和社会学的文学观念和文学创作;如排斥审美客体的决定作用随意突现审美主体的能动作用,又势必产生唯意论和唯心主义的文学观念和文学创作。这两种思想倾向酿成整个文艺思想史上的文艺反映论和文艺表现论的歧异和分野,引发出文艺的再现和表现、文艺的事理逻辑和文艺的情感逻辑、文艺的客观思想和文艺主观思想、文艺所揭示的客观规律性和主体目的性的变态和失衡。

从时间的流向上把握审美关系和审美活动的发展和创新。审美关系的动态化表现为审美过程。作为审美主体的人的审美活动既是历史活动,又是审美活动,或既是历史的审美活动,又是带有审美属性的历史活动。恩格斯倡导用“美学的历史的观点”来看待艺术,说明他重视的审美活动同人的历史活动之间的深层联系,也可以领会到,他主张同历史和历史活动的关联中把握审美关系和审美活动的特性的实质。这样解释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相互演进和交互发展,马克思也发现了这种演进和发展的内在的动力机制,他不仅论述了社会实践的地位和作用,而且阐明了社会实践的二重化功能,即审美关系和审美活动以人的社会实践为契机,为杠杆,既创造审美对象,又提高审美主体和审美意识和审美能力,实现既为主体生产对象,又为对象生产主体。凭借社会实践的二重化功能,经过连续不断地主体的客体化和客体的主体化过程,把作为审美主体和审美对象的人提高到与历史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境界,从而实现人的审美工程建设,把作为审美主体的人同作为审美对象的人的素质加以优化,性格加以美化,人生态度和理想逐步加以崇高化。

注释:

〔1〕〔2〕〔8〕〔9〕〔10〕〔11〕〔12〕〔13〕〔14〕〔15〕〔16〕〔17〕〔18〕〔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30、130、129、126、129、169、140、141、155、96、125、97、176、125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4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39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64页。

〔6〕〔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0、30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54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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