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的演变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特区论文,深圳论文,劳动关系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深圳新型劳动力关系产生的背景条件
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劳动力所有制是劳动关系变化基础,并最终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深圳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是由于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生产方式的多元化、价值观念的变化、经济制度等因素的变化引起的,由此产生对传统的劳动关系的扬弃和对新型劳动关系的需要。具体来看,深圳新型劳动关系产生的背景如下:
1.深圳生产力水平得到较大的发展。到2000年,深圳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662.2亿元,居全国大中城市第四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9739元,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1626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38.2亿元。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1064.5亿元,占限额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42.3%,产品远销欧洲、北美等国。证券市场的交易额达到29452.8亿元。在产业结构上形成了以第二、三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必然带来产业关系的变化,而这又会带来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生活和工作方式的变化。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的发展和应用,对人们的观念和工作、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依靠电脑、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许多的工作只需要在家庭中完成,甚至可以通过互联网络来成立一个虚拟的公司,在网上进行电子交易。信息技术的进步,以及弹性就业、阶段性就业等就业形式的出现,为劳动者与多个企业发生劳动关系创造了条件,使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和特点。
2.经济体制的变化。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目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独立的产权主体,劳动者具有了经济自由和决策自主权。国有企业也要转变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以往以行政隶属关系为主,不承认产权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劳动关系,转变为以协调产权主体之间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劳动关系。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初期,劳动关系主要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以行政属性为特征,否认产权主体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劳动关系。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使以往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围绕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决定劳动供给和需求,并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谈判,形成一系列的契约关系。
3.所有制结构的变化。1986年深圳特区工业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工业企业总数的30.7%,集体企业占40.7%,外商投资企业占27.8%,其它占0.8%,到2000年底,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占65%。其中,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单一的国有企业越来越少,更多的应是与其它所有制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形成的混合经济的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及混合经济形式的发展,必然形成多元化的劳动关系,既有行政隶属性的劳动关系,也有劳资冲突型的关系,也有协调型的劳动关系,以及合作型的劳动关系,即使在同一个企业中,也可能存在几种劳动关系。
4.就业结构的变化。随着深圳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变化,以及投资结构的变化,深圳就业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00年底,在非国有企业中就业的劳动者占90%左右,在第二、三产业中就业的劳动力占98%左右,其中,第二产业的劳动力的比重为57.1%,第三产业的比重为41.9%。外来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总数的70%左右。劳动力的来源及就业结构的多元化,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方式存在差异。不同来源及不同素质(包括文化、技术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谈判的力量是不同的,外来劳动力与本地劳动力在劳动关系上体现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不同的。
5.市场需求变化,引起劳动关系变化。市场需求的变化,使得产出的规模随之变化,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也会随时变化,劳动力的流动率也会较高,在此过程中对用工制度和雇佣时间产生的影响,使得劳动合同的内容更具灵活性。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产生了一些新兴的行业,由此需要新的劳动关系来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家庭服务业、租赁业等,劳动者只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与实际发生劳动过程的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6.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知识经济的到来产生新的合作型劳动关系。部分劳动者所掌握的关键技术和知识对企业的生产方式和发展具有巨大作用,使出资者通过高薪、分红、技术入股、期权等方式来吸引和稳定这部分劳动者,通过让他们直接参与分享企业经济发展成果来共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劳资双方由于存在着共同利益追求,使劳动关系出现了一种新的形式——合作型劳动关系。深圳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知识经济的萌芽,使得不少企业采用高薪、分红、期权等方式给予掌握关键技术和知识的员工技术入股、知识入股,显示出劳动者的技术和知识与资本一样,都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双方的关系也不仅仅是简单的雇佣关系。
二、深圳当前劳动关系的特点
从深圳市的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的调整来看,给深圳的劳动关系带来了以下几个特点:
1.深圳劳动关系多元化和复杂化。由于所有制关系的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经营者和劳动者文化背景的不同,使得劳动关系既公有制性质,也有私有制性质和混合经济性质的劳动关系;既有冲突型,也有协调型、合作型。其中,以协调型的劳动关系为主,合作型的劳动关系仅仅是处于萌芽之中,冲突型的劳动关系仍占有相当的比重。据统计,深圳市1999年劳动争议案件达13280宗,占广东省总量的35.98%,占全国的10%,是北京市的2.5倍,上海市的1.6倍,重庆市的2.2倍,使得劳动合同管理、劳动调解、仲裁和监察的工作非常繁重。
2.深圳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界定手段多元化。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就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但是,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手段和方式取决于所有制关系、经济制度、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深圳以往的方式主要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现在,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劳动者来源多元化、产业结构的层次日益复杂等因素,使得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手段和方式也多元化,通过法律、法规、集体谈判、单独谈判、行政命令等都可以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
3.深圳劳动关系特殊化。深圳经济特区人大具有立法权,可以根据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深圳需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如已经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规范深圳的劳动关系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4.劳动者和企业法律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深圳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法治市,以法立市,劳动者和企业逐渐地懂得利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权力。从劳动争议案件的增长来看,由1986年54件增加到1999年的13280件,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它所有制企业中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有上升的趋势,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劳动争议案件最多,其次是私营和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上升一方面说明劳动者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增加,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变更等方面的管理存在着改进之处。
5.从行业的情况来看,某些行业的劳动关系存在着不确定性。具体如下:
(1)企业或行业内的层层“发包”或承包的运作方式,使劳动关系与经济关系相互交错,造成责任人不明。比如在企业中实行承包制,承包关系可能存在一级、二级、三级,甚至更多的承包者,到底和谁发生劳动关系,这就存在争议之处,往往在仲裁时候难以处理,而且易引起劳动者游行、罢工等事件的发生。
(2)租赁行业。如出租车行业,由于出租车行业中存在一部分租车来开,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只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3)钟点工、保姆工等非正规就业形式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如果全部纳入家政服务公司或劳务中心,也存在一些问题,因为他们与这些公司的关系并不是雇佣关系,只存在一种服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4)在家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等就业形式的劳动关系较难管理。因为,它们的就业地点不固定、流动性高、收入不固定,虽然其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但是没有劳动关系的存在。
(5)虚拟公司。由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一些以提供信息服务的公司根本不需要太多的物质资本,只要有电脑和若干人员,甚至一个人就可以成立一个公司,而公司只是存在于网上,没有传统的实际的办公地点和场所,所有的交易都在网上进行。这种虚拟公司中的劳动关系应该是怎样的,目前还没现成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从上述深圳劳动关系的特点来看,处理协调深圳劳动关系的工作必然是繁重的,即需要处理大量的日常事务性的工作,又要面对大量的随时变动的因素,更加需要研究制定新的政策、法规规范劳动关系的双方,使处理劳动关系更加灵活。
三、深圳市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深圳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未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不少缺陷,劳动法律体系不健全,社会各阶层的法律意识仍不够强,以及经济的多元化与复杂性,劳动用工的多样性和变动性,使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调整和终止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劳动关系与当事人双方的产权不够明晰,当事人不能够有效地运用自己的权利。从劳动者的角度,劳动者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工会尚未有效地发挥代表劳动者利益主体的功能,致使企业内部的调解机制难以形成,导致劳动纠纷难以在源头上控制。从企业层次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刚刚处于开始的阶段,尤其是国有企业,受行政干预的仍较严重,不能够完全按照产权所有者的身份来独立地处理劳动关系。
2.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足。在劳动法律法规方面,一是劳动立法体系不合理,跟不上深圳经济发展的需要。如缺乏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专门法规。对“三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的工作时间规定,不能够适应这些企业的需要。二是有些劳动立法缺乏弹性,缺乏可操作性。如《欠薪保障条例》的规定过窄,增加了执法时处理的难度。三是现行的劳动法规、条例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如对工伤保险法规问题,国家劳动保障部、广东省与深圳市的规定就不一致,导致政府、企业、员工、法院之间的关系复杂化。在执法方面,一是执法人员缺乏;二是执法的主体不到位。目前执法的深圳市劳动监察系统是事业单位,只是受深圳市劳动委托行使部分权力,不能有效地处理复杂或特殊的劳动争议。
3.劳动合同管理问题突出。一是劳动合同主体缺位。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很多没有落实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如层层发包的建筑企业。二是部分企业没有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国有企业合同千篇一律,不具体,一些企业的协商条款随意性太强。三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行为不规范。四是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起草、履行等过程中,劳动者处于被动的状态,不能够主动参与劳动合同的签订、起草等过程。
4.“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缺陷。一是仲裁、诉讼审理周期长,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够体现及时处理的原则。二是仲裁前给企业主逃匿和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劳动仲裁部分受理当事人申诉后,最快也需要40~50天才能开庭审理、裁决、送达,这段时间就为老板提供了逃匿和转移财产的时间,最终影响了仲裁的效果。三是仲裁人员不足,成了劳动关系处理的“瓶颈”。目前市区两级仲裁部门在编仲裁员为24人,根本不能满足需要,导致大量的急需处理的争议案件不能及时处理,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5.劳资双方的法制意识仍较淡薄。从劳动者来看,深圳的劳动者中外来劳动力占70%,其中70%是农村劳动者,60%的劳动者的文化程度只有高中以下,绝大多数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从资方看,深圳的外资企业较多,追求经济利益的短期行为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情经常发生。
四、深圳新型劳动关系的内容
新型劳动关系以灵活性为基本原则,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可以从劳动关系的内容和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方式上来看。
首先,从劳动关系的内容上看,劳动关系的内容需要做出重大调整。具体如下:
1.灵活的用工制度。由于人们观念的改变、工作方式的改变,一些新兴的行业和服务实行的是灵活的用工制度,即用人主体与劳动者的关系是一种松散的关系,如保姆、钟点工、家庭保健等社会服务业,以及一些“三来一补”企业,随时根据订单情况来决定企业用工规模,短则个把月,多则一年、二年等。在企业的用工上,需要根据雇佣时间长短采取灵活的用工制度。例如,深圳经济特区的奥林巴斯企业是一家外资企业,1991年12月成立,主要生产中高档照相机。2001年11月时,员工总数为2800人,最多时员工可达到3500人。企业生产规模根据市场需求决定,即根据客户的“订单”来决定,市场的需求经常处于波动之中,企业为了减少人工成本,只保持一定规模的较为固定的员工,一部分员工是根据订单的情况来临时决定雇佣,临时雇佣的工人一般是短期的,时间一般为1~3个月左右。由于时间短,到劳动服务机构办理各种用工、保险等手续,往往需要1个月,耽误了生产。因此,企业在工厂门口贴出临时招工广告,讲明工资、工作时间、福利等条件,很快就可以招到需要的劳动力。这种用工方式,由于时间较短,往往等不到去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这种状态需要劳动部门采取更为灵活、便捷的管理方法。
2.可变化的收入分配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是企业重要的激励制度,以往的分配制度较为固定,劳动者难以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因此会影响到企业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然而,企业竞争力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企业劳动力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将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劳动者的收入分配紧密地结合起来,由静态的分配方式转变为动态的分配方式,是深圳收入分配的重要发展和变化趋势。
3.灵活的社会保险制度。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与固定工或长期合同工紧密相连的,而在一些服务业中,如餐饮业中,人员的流动率较高,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管理的成本较高,不易管理。还有一些劳动者受雇于多家企业,社会保险的管理也需要进行变化,需要更加灵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4.合作型的劳动关系。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来看,决定它们生长的基础是劳动力的素质,而不是资本的数量,没有进行技术创新的劳动力,不可能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这些企业中,技术与资本具有同样的地位,甚至是比资本更为重要的资本,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合作的成份更大,企业离不开这些高素质的劳动力。例如,深圳保税区内的赛意法公司,是赛格集团与意大利和法国的企业合资办的企业,生产半导体器件、蕊片等高科技产品。2001年拥有企业员工1000人,生产能力饱和时可以达到3000人的规模,产品主要外销。自1995年成立以来,企业在人事管理上是尽量不裁员,不主动裁员,技术人员的学历一般要求大专以上。但是,企业为了满足较低素质的劳动力就业需求,对第一线操作人员的学历要求由高中学历降低为初中条件就可以,为较低素质的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企业希望员工都能够留下来为企业终身服务,鼓励员工与企业建立终身雇佣劳动关系。
其次,从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看,由雇主决定型转变为当事人双方进行谈判来决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主的方式。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交易双方就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交易,但是,在交易中存在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以及受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的交易过程其实是一种谈判的过程,是就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时间、社会保障福利、职业技能培训等诸内容的界定。
从长期来看,集体协商谈判与个体的协商谈判将是深圳生产劳动关系的主要方式。因为:(1)从现实的情况看,深圳参加集体协商谈判的企业和劳动者越来越多,近些年来不断增长,企业和劳动者对这种协商机制较为欢迎;(2)集体协商谈判对于缓解企业内部劳资关系的矛盾有着积极作用,通过集体协商来化解双方的矛盾。
最后,从劳动关系演变的趋势看,发生了重要变化:①由冲突型的劳动关系发展到协调型,再发展到合作型的劳动关系。这情况最主要的表现是在高科技企业中,在这类企业中最重要的不是资本,而是生产的技术因素,对经济增长贡献最大的也是企业所拥有的技术。因此,企业与其技术人员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雇佣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合作关系。②劳动关系的范围发生了变化,且呈现出模糊化的趋势。在某些行业和情况下,以经济关系为主,而没有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况可能会出现。比如,一次性提供劳动的交易,承包经济中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经济关系的界限越来越模糊。③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企业和劳动者。即一个劳动者与多个企业发生劳动关系,受雇于多个企业。
五、完善新型劳动关系的建议
根据深圳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代表先进生产关系的新型劳动关系的顺利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由于劳动关系是劳动过程中的当事人双方就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的过程。因此,建立双方进行谈判的制度和组织是必要的,即需要代表工人利益的组织——工会,以及代表雇主利益的组织——雇主协会等,并从法律上对这些组织的行为给予规范。这需要做以下工作:一是重建国有企业的工会,使其真正具有工会的作用和功能;二是继续在非公有制企业中逐步建立工会组织。通过工会组织和雇主协会来协调企业内部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劳资双方谈判,让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在企业内部解决;三是建立市、区、镇三级工会组织,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的集体谈判组织系统,分别就不同区域范围内的劳动关系进行协商谈判。
在谈判的形式上,除了进行一般意义和内容上的集体协商谈判外,还要发展和鼓励个体谈判机制,即企业与所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的劳动者进行谈判的机制,劳动力的异质性决定了每个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他与企业能够界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
2.规范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通过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建立简易调解制度、劳动仲裁派出庭制度、特别争议处理制度等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和调解体系。在企业、村、镇、区、市分别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体系。企业的劳动争议尽量由企业中的工会和雇主直接解决,难以在企业内调解的,可到村、镇、区一级进行调解。调解制度的完善对于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较为有利,而且可以减少仲裁工作的压力。
3.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和管理体系,增强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加大区一级的劳动监察力量,实行市和区的合理分工体系,市一级负责制定全市的劳动监察政策和法规、重大事故的处理,区一级负责各区的全面劳动监察。从加强执法的角度,应给予劳动监察部门更大的权力,使其拥有较强的行政强制权力,对明显违犯劳动法律、法规、条例的企业和劳动者给予严肃处理,以警示其它企业和劳动者。
4.加强劳动合同管理。①在管理的技术上,应用电脑系统,建立劳动合同信息库,及时掌握和了解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情况,为劳动部门进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②在管理的方式上,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让企业和劳动者自己做主,政府提供服务。
5.建立劳动关系预警系统。通过预警系统,对劳动关系进行预报、及时地掌握和了解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态势,阻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6.调整和明确劳动关系存在的范围。将劳动关系的存在限制在发生雇佣关系存在的条件下。将经济关系与劳动关系加以区别。
7.利用非经济制度来改善和协商劳动关系,减少劳动关系界定和运行的成本。
8.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国际劳动关系,完善深圳特区的劳动关系,协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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