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达就《职业教育法》颁布答记者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育法论文,记者问论文,职业论文,王明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5月15日,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旨在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为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日前,记者就制定《职业教育法》的必要性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采访了国家教委副主任王明达同志。
记者:我国为什么要制定一部《职业教育法》,它的立法基础是什么?
王明达: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的职业教育有了较大发展。目前,全国已有各级各类职业学校1.8 万多所, 在校生950多万人; 高中阶段学生总数中职业学校招生和在校生所占比例分别已达57.4%和56.8%;每年在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厂矿企业接受各种形式培训的达数千万人次。在农村,初等职业教育也有较大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已有一定规模。从初等到高等的职业教育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职业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多年的办学实践中,各级领导和广大职教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积极进行办学体制、运行机制、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改革,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近几年,多数省市结合当地实际,已制定了职业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这一切为制定全国性职业教育法规奠定了基础。
但是,职业教育在发展中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全社会对职业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府、行业和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和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经费不足且缺乏稳定的来源,经费筹集渠道需要进一步扩展;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农业、艰苦行业、边远地区职业教育困难更大,职业教育内部也应深化改革,加强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因此,社会各方面都呼吁尽快制定职业教育法,通过立法来调整职业教育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解决困扰职业教育前进的问题,使我国的职业教育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记者:请您谈谈制定《职业教育法》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王明达:制定《职业教育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我国《宪法》和《教育法》、《劳动法》为基本依据,对职业教育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规定,使《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基本精神和我国科教兴国战略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通过立法,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培养大量实用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起草职教法的过程中,重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职业教育规律和特点,总结我国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并参考了国外的有益经验。突出重点,注意措施的切实可行,便于执法和监督,有助于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即力求使此法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每项法律都有它的适用范围,那么《职业教育法》适用于哪些范围呢?
王明达:《职业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规范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活动的重要法律,既是《教育法》的配套法律,又与实施《劳动法》有密切联系。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而且还包括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组织、管理职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行业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及公民个人从事职业教育的活动,均应遵循《职业教育法》。应当强调,《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法规体系的母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职业教育的法规条例和政策措施时,应以《职业教育法》为依据,符合《职业教育法》新确立的原则和规范。已有的职业教育法规条例,如内容有与《职业教育法》精神不符之处,应予以修改、补充或废止。
记者:《职业教育法》颁布后,各地都要组织学习、贯彻和实施,请您就这方面问题谈谈意见。
王明达:学习、贯彻《职业教育法》,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兴办、支持和关心职业教育。
其次是明确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并对社会各方面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行业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除应自己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外,还应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事业组织兴办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既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又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应通过自办、联办或委托培养等方式,积极对其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国家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要贯彻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方针和原则。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素质;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实行产教结合;加强分类指导。
第四,要落实发展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落实职业教育经费。政府应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省级人民政府可依法决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各类企业都应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依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职业教育实行缴费上学制度。此外,国家鼓励运用信贷手段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各方面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
第五,要进一步改革和理顺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要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同时,要充分发挥部门和行业对本系统、本行业职业教育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也要自主开展教学和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学校内部管理。
《职业教育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它对促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将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所以,学习、宣传、贯彻《职业教育法》是我国职业教育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