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仓储系统研究_西夏论文

西夏仓库制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夏论文,仓库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09年俄国探险家П.К.科兹洛夫从我国内蒙古黑水城掘走大批西夏文献,现藏俄罗斯科学院圣彼得堡东方学研究所。这批西夏文献除大量佛经外,还包括字典、辞书、类书、法律文献以及译自汉文的兵书、类书等。它们极大地丰富了西夏研究资料,拓展了西夏研究领域,为西夏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上述文献中,《西夏天盛律令》是我国历史上继《宋刑统》之后,又一次公开刊印颁行的王朝法典,也是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注: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西夏天盛律令·译注说明》(以下简称《天盛律令》),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它包括了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全面地反映了西夏社会生活,为研究西夏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民族、宗教,提供了丰富的资料。特别由于它是出自西夏王朝的最原始的资料,倍受西夏学界的重视。然而长期以来,对于这样珍贵的历史资料,我国研究者只能从前苏联学者的著述中了解只爪片麟。1987至1989年,苏联西夏学专家克恰诺夫在相继出版的四卷本《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苏联科学出版社,莫斯科,1987-1989年。),公开刊布了俄译本和西夏文影印本。史金波等先生在1994年出版了汉译本。从此,我国学术界直接利用《天盛律令》中的资料进行研究成为可能。本文就是以《天盛律令》中的资料为主,结合其它西夏文文献和汉文资料,对西夏经济史进行系列研究之一。这是要说明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由于资料的缘故,本文所论述的仓库包括贮粟麦之属的仓,贮器杖绢帛之类的库,以及贮柴草杂物的积聚,因而种类繁多。从地域上看,分京师库和地边、地中库;从库藏物品上看,有专藏农产品的地租库、粮食库、杂食库、草库、蒲苇库、细柳库,有专藏畜产品的酥库、买肉库、皮毛库、买羊库,有专藏手工业品的砖瓦库、木工库、造作库、纸工库、出车库、绣线库、衣服库、铁柄库、绫罗库,有专藏工商税收和专卖品的酒库、踏曲库、卖曲库、茶钱库;从仓库性质来看,有专供皇室的内库、行宫库,有专供军队的军仓和军杂物库,还有专用于国内外商业交换的转卖库和馆驿库。

一、库藏钱、谷、物的来源与分配

西夏库藏钱、谷、物的来源主要有如下数端:

1.租赋 土地租赋是西夏仓储农产品的重要来源。《天盛律令·收纳租门》明确规定:“麦一种,灵武郡人当交纳。大麦一种,保静县人当交纳。麻褐、黄豆二种,华阳县家主当分别交纳。秫一种,临河县人当交纳。粟一种,治源县人当交纳。”除谷物外,租户家主还要按田亩缴纳柴草,“一顷五十亩一块地,麦草七捆、粟草三十捆,捆绳四尺五寸,捆袋内以麦糠三斛入其中。袋囊中二袋,各自依地租法交官之所需处,当入于三司库。”(注:《天盛律令》卷一五《收纳租门》。)

2.和籴 《天盛律令·农人权益门》所载的“征余粮供官家食用”,即为和籴。同书《急用不买门》对此有较详细的记述:“除送葬、生养而临时设筵以外,官之每年须用种种食物,预先当依时节低价买而置之,用时供给。若价低不买,须供给而无之时,管事大人、承旨、都案、案头、司吏、库主、出纳等有官罚马二,庶人十五杖。”

3.和买 和买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种种生产生活用品,它在法律上买卖双方自愿。“诸司有应派人买种种官之物、杂财产、树草炭等,及临时买畜、物等,诸家主双方情愿,可买卖,不许强以逼迫买取。”(注:《天盛律令》卷一七《急用不买门》。)诸库供给种种官物时,“若自处不足,则依前法当于何卖处买之。倘若库内实有物,而局分库主、出纳、司吏等不察其情,不供给实有物而使另买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注:《天盛律令》卷一七《急用不买门》。)。

4.苛捐杂税 苛捐杂税即通过官方谕文的形式,强迫老百姓缴纳种种钱物,如果“无官方谕文,不许擅自于租户家主收取钱物、红花、麻皮等种种及摊派杂事。若违律摊派时,已纳官库内,则以纳租法判断,自食之则与枉法贪赃罪比较,从重判断”(注:《天盛律令》卷一五《收纳租门》。)。

5.官牧收入及牧业税 官牧收入是库藏畜产品的重要来源,《天盛律令·畜利限门》对此有详细记述:大公训骆驼交纳项、腿绒八两,大母训骆驼三两,旧训骆驼公母一律二两;母骆驼一仔纳二斤酥。“羖春毛绒七两,羊秋毛四两;羔夏毛二两、秋毛四两,羔绒不须纳;母羖以羔羊计,一羊羔三两酥。等大犛牛十两、小牛八两、犊五两春毛,于纳羊绒之日交纳。”

除官牧场缴纳利润外,个体牧民所属牲畜也是要缴纳牧业税的,只是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直接材料。

6.商税 西夏商税名目繁多,仅《天盛律令·缴买卖税门》就载有“小店开业前后征税”、“各地买卖税之缴纳”、“牲畜乘船税”、“与异族首领买卖”、“通过各司于边中买卖”等。“与异族首领买卖”,大致是征收对外交易税,宋人文彦博对此也有记述,“官中止量收汉人税钱,西界自收蕃客税利”(注:文彦博:《奏西夏誓诏事》,《文潞公文集》卷一九。)。另外,还有过路税,回鹘商人入境,“将吏率十中取一,择其上品”(注:吴广成:《西夏书事》卷一五。)。西北远蕃卖马于宋,也须于“德明榷场内每匹纳买路绢一匹,大茶十斤”(注:《宋会要辑稿》兵二四之一二。)。

西夏对青盐实行通商征税制,“诸人卖盐,池中乌池之盐者,一斗一百五十钱,其余各池一斗一百钱等,当计税实抽纳,不许随意偷税”(注:《天盛律令》卷一八《盐池开闭门》。)。

7.借贷 西夏高利贷非常流行,俄藏黑城文献发现多件借贷文书(注:陈国灿:《西夏天庆间典当残契的复原》,《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1期。),各级官府也参与了这一行当,并规定“全国诸人放官私钱、粮食本者,一缗收利五钱以下,及一斛收利一斛(疑为一斗,译者注)以下等,依情愿使有利,不准比其增加”(注:《天盛律令》卷三《催索债利门》。)。

8.专卖 西夏实行卖曲制度,从京师中兴府到漠北黑水城,都设有政府专卖曲税院。中兴府卖曲税钱,每晚一番当告三司(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可见专卖收入相当可观。

9.官营手工业 官营手工业是西夏库藏器杖、衣物的重要来源,诸如专门仓库中的砖瓦、衣服、绣线、兵器等大多都出自官手工业。

10.国内外交换 西夏与宋、金先后保持密切的贡使和榷场贸易,所得货物除用于统治集团消费外,还投向国内市场,牟取暴利。宋人苏轼就曾提出:乾顺使人入京,“赐予、贸易无虑得绢五万余匹,归鬻之其民,民大悦,匹五六千,一使所获率不下二十万缗”(注: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四○五元祐二年九月丁巳条。)。

11.回赐 回赐收入甚巨,仅“庆历议和”后,宋朝每年“岁赐”绢十三万匹,银五万两,茶二万斤;进奉乾元节回赐银一万两,绢一万匹,茶五千斤;贺正贡献回赐银五千两,绢五千匹,茶五千斤;仲冬赐时服银五千两,绢五千匹。另外还赐元昊“生日礼物银器二千两,细衣著一千匹,杂帛二千匹”(注:《长编》卷一五二庆历四年十月己丑条。)。不过,宋英宗治平(公元1064-1067年)以后,两国战争再起,“岁赐”是经常中断的。

12.籍没 西夏对背叛、谋逆等重大犯罪常常不分主从,一律剑杀,“畜、谷、宝物、地、人等当没收入官”(注:《天盛律令》卷一《失孝德礼门》。)。同时采取举赏,叛逃人所遗财物,“三分之二当交官,一分给举告者,其中地、院、人、铠甲、兵器种种物没收入官”(注:《天盛律令》卷一《背叛门》。)。

在考察了库藏物品来源后,我们再来看分配。西夏参与库藏物品分配主要是皇室宫廷、百官诸府和军队三大集团。此外,还负责发放部分官营手工业原料,贷借生产籽种,以及提供对外交换(包括贡献)货物。

皇室宫廷是参与库藏物品分配的一个庞大消费集团,主要取给于设在都城中兴府的内库,设在离宫所在地的行宫库,专门负责国主游幸时的供给。另,史载西夏在鸣沙设有“御仓”(注:《长编》卷三一八元丰四年十月辛巳条。),但从黑山威福监军司调运鸣沙窖粮情况来看,似为军用粮仓(注:黄振华:《评苏联近三十年西夏学研究》,《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第2期。)。当然,这并不排除“御仓”军民两用,部分窖粮专供皇室的可能。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是参与库藏物品分配的第二大集团。西夏建国初期,虽实行封建领主制,但已开始给部分官员发放俸禄,元昊、谅祚曾多次“阴以官爵金帛招诱中国不逞之人”,就说明了这一点。到了中期以后,这些世禄之家“悉以奢侈相高”,国主仁孝下令禁之(注:《西夏书事》卷三七。)。

西夏文献也有关于官吏俸禄的记载,俄藏乾定二年(公元1224年)《黑水守将告近禀帖》,记述黑水守将仁勇“唯恃食禄各一缗”生活(注:黄振华:《评苏联近三十年西夏学研究》,《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第2期。)。《天盛律令·物离库门》规定:“库局分人禄食由库粮支付”,中兴府、大都督府租院以及踏、卖曲院一样,“地居头监一律三百,出纳二百,掌钥匙一百,司吏、指挥、拦头等七十”。

西夏虽实行全民皆兵的亦兵亦民制,但负责宿卫和戍边的军队是脱离生产的,他们的粮饷要靠官府供给,如侍卫军每人“月给米二石”(注:《宋史》卷四八五《夏国传上》。),前引鸣沙窖粮是黑水地区戍军粮饷的重要来源。西夏攻宋军队也是得到横山“窖粮”(注:见《长编》卷三一八元丰四年十月丙寅及己卯条。)的补给,所谓“缘边与贼山界相接,人民繁庶,每来入寇,则科率粮糗,多出其间”(注:《长编》卷一三二庆历元年五月甲戌条。)。

此外,武器铠甲库专门负责发放各种装备,“凡正军给长生马、驼各一。团练使以上,帐一、弓一、箭五百、马一、骆驼五,旗、鼓、枪、剑、棍棓、沙袋、披毡、浑脱、背索、锹、镬、斤斧、箭牌、铁爪篱各一。刺史以下,无帐无旗鼓,人各骆驼一,箭三百,幕梁一。兵三人同一幕梁。”(注:《宋史》卷四八六《夏国传下》。)军赏茶绢也是官库支出的重要内容,西夏文军事法典《贞观玉镜将》对此有着详细的记述(注:陈炳应:《贞观玉镜将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限于篇幅,不一一罗列。

前述西夏高利贷非常流行,各级官府乃至国主都参与了这一行当(注: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一五《神宗经制西夏》。)。当然,官府钱、谷、物借贷除了牟利之外,还“提供农人犁和种子”(注:《天盛律令》卷一六《农人权益门》。),以维持简单再生产。

西夏囚犯的口粮一般都要自给,只有“囚无主人及囚中或获取食粮路远,或囚有主人未到来等,一律食粮每日得杂粮一升,当从官粮中出,另为注册。其中囚无主人以外,囚有主人及取食粮路远等,囚主人到来时,当依原用若干还之”(注:《天盛律令》卷九《行狱杖门》。)。至于他国来使的食宿,则全由官府负责,“监军司、驿馆小监当指挥,人马口粮当于近便官谷物、钱物中分拨予之,好好侍奉”(注:《天盛律令》卷一三《执符铁箭显贵言等失门》。)。

边境榷场交易属于政府行为,西夏输出的皮毛制品以及各类药石,均由官库提供,其向临国进献的部分贡品也是从官库支出的。仅契丹一国,李继迁时的贡品计有“细马二十匹,粗马二百匹,驼一百头,锦绮三百匹,织成锦被褥五合,苁蓉、石、井盐各一千斤,沙狐皮一千张,兔鹘五只,犬子十只”(注:叶隆礼:《契丹国志》卷二一《西夏国贡进物件》。)。以后遂为定制,只是在个别商品和数目上有所变化。

官库还向部分官营手工业提供生产原料,《天盛律令》有关库藏物品损耗规定中,就清楚地透露了这一点。绣线库向绣院提供绣线,“女子领绣线时,一两中可耗减一钱半”。毡匠领皮毛库毛绒,制毡褐工毕时,可允许秋毛十斤耗减三斤,“羔毛、驼毛、夏毛为毡褐,十斤可耗减三斤”。“纺织之应用纬线、格子线等,二月一日于事着手领取。自置经纬线起,纺织罗帛,至十月一日止,所领线数一百两耗减三两。”诸官库有时还直接控制生产,“为官家染生毛线,由库局分人监督,十斤可耗减一斤”(注:《天盛律令》卷七《物离库门》。)。

二、仓库管理体制

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西夏中期以后,仓库管理体制已相当完备。作为中央最高行政、军事机关的中书、枢密二省经常直接过问仓库情况,如,计量小监将纳粮清册“附于状文而送中书,中书内人当再校一番,有不同则当奏,依有何谕文实行”(注:《天盛律令》卷一五《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诸库局分若逾期不派,“京师所辖司人当告于中书,枢密所管事处,当行经略使处。应伏罪则令伏罪,应判断则判断”(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

中书之下设三司,位列次等司。作为全国最高财政机关,其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掌管仓政。《天盛律令·收纳租门》在规定租户家主缴纳麦、粟草时指出,“各自依地租法当交官之所需处,当入于三司库”。同书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在罗列了一长串库名后,又专门列出“三司所属上下十库……药钱库、纳上杂、衣服库、赃物库、皮毛库、铁柄库、绫罗库、杂食库、柴薪库、帐库”。由此可见,三司对仓库的管理分直接和间接两种。

在中央还有一个与仓政有关的机构——磨勘司。该机构专门负责官吏的考绩迁转,从京师到地方各类仓库吏员的考绩迁转,自然也由它来负责。

《天盛律令》多次出现“京师管辖官物各司”,如“京师管辖官物各司、边中监军司、府、军、郡、县、经略使等,一律以本处所属库局分迁转”(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京师官物所辖诸司及磨勘司前述库局分帐册、陲册应告纳,磨勘数依其时日,……借领、卖、本利限、赊价由本司催促,偿还损失由磨勘司催促,各自不许住滞”(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显然,这种“京师官物所辖诸司”既非磨勘司,也非三司,而是和边中监军司、军、郡、县一样,直辖所属库局分。由此看来,很可能是统辖本行业仓库的织绢院、制药司、铁工院、木工院、纸工院、瓦工院、出车院等,它们大多属末等司(注:《天盛律令》卷一○《司序行文门》。),地位低于三司和磨勘司。

地方仓库分隶属于经略司和不隶属于经略司两大系统,但不论是哪种系统,都要受所在监军司、府、军、郡、县的指挥,如领粮需要监军司谕文,“计量小监由监军习判、同判等轮番当往一人,领粮食处领近,则刺史当自往巡察,若远则可遣胜任巡察之人,依数分派。”(注:《天盛律令》卷一五《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

京师管辖官物各司、三司以及地方监军司、府、军、郡、县等直接统辖所属仓库。每个仓库设案头、司吏若干名,一般从“诸司超数之司吏中派遣”,如不足,则“派独诱中之识文字、空闲者”(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其中军杂物库、细柳库、内库、中兴府租院、织绢院一律一案头四司吏;京师踏曲库、卖曲库、纳上杂库、茶钱库、衣服库、皮毛库、铁柄库、杂食库、官黑山踏曲库、卖曲库一律一案头二司吏;罚赃库、买酥库、草库、行宫库、买羊库、地租库、转卖库、蒲苇库、大都督府租院、踏曲库等一律二司吏;五州地租院、监池及其它种种库,一律一司吏。

边中粮食库以所藏斛斗数派遣,五千斛以内二司吏,五千斛以上至一万斛一案头二司吏,一万斛以上至三万斛一案头三司吏,三万斛以上至六万斛一案头四司吏,六万斛以上至十万斛一案头五司吏,十万斛以上一律一案头六司吏。

案头、司吏之外设地居、小监、出纳、指挥、掌秤、掌斗、掌钥匙、拦头等,其名额也是根据仓库的类型和大小来确定:如十八种卖曲税院一律设二小监二出纳、四拦头。中兴府租院二小监、二出纳、四十拦头。鸣沙军、官黑山、黑水三种踏曲库二小监、二出纳、一掌秤、一掌斗、二监库。诸粮食库二小监、二出纳、二掌斗、四监库。馆驿库二小监、四出纳、四掌斗、十监库。酒库、买肉库、砖瓦库、木工库、造作库、纸工库、细柳库、蒲苇库等九种一律二小监、二出纳。中兴府踏曲库二地居、一小监、二出纳、一掌钥、四掌斗、六监库。大都督府踏曲库二地居、二头监、二出纳、一掌钥、二掌斗、二监库。“三司所属上下十库共一地居、一都案、二掌钥匙。一库上各自二小监、二出纳、一监库。”(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

三、仓库管理制度

(一)收支制度

从《天盛律令》有关条例来看,西夏仓库收支制度是比较健全的。地租库在“纳种种租时节上,计量小监当坐于库门,巡察当并坐于计量小监之侧。纳粮食者当于簿册依次一唤其名,量而纳之。当予收据,上有斛斗总数、计量小监手记,不许所纳粮食中入虚杂”(注:《天盛律令》卷一五《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

谷物出库需要有关局分的谕文,然后由刺史或其派遣的巡察人“依数分派,所予为谁,分用几何,当行陞册。完毕时,现本册当送刺史处磨勘,同时令库局分、巡察者等当一并只关。未有虚杂,谕文、本册相同无疑,则当还监军司,并告出谕文之局分处,以索注销”(注:《天盛律令》卷一五《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

其它仓库的收支情况亦大抵如此,“地边、畿内诸司来交种种官物时,预先测解原状,案当过。判凭完毕,当予管事案内,大人处当过问。所入钱、谷、物甚多、物大,则大人、承旨谁在当共过目。若物小无疑,则当视其物状,应何往当往。入库毕时,库上当取敛状,彼敛状当予前置文书处案内,其上头字当了毕,与敛状接而取用,内库与其他相同。”(注:《天盛律令》卷一七《急用不买门》。)前述官谷、钱、物必须在五天以内纳毕,并予之凭据。“若逾期不使纳毕,不予凭据时,局分大小一律自六日至十日徒三个月,十日以上至十五日徒六个月,十五以上一律徒一年。”(注:《天盛律令》卷一七《供给交还门》。)

领用种种官钱、物,也必须手续齐全,若因公借贷还须有上谕,“无上谕,则当再奏之”(注:《天盛律令》卷一七《供给交还门》。)。若领用种种耐用品,“完毕时当立即交还库内,不许随意置之。若迟交十日以内者,勿治罪。十日以上至二十日十杖,二十日以上至一个月十三杖,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徒六个月,二个月以上至三个月徒一年,迟交三个月以上者,一律当比偷盗罪减二等判断。”(注:《天盛律令》卷一七《供给交还门》。)

上述各类仓库的收支情况,必须报送有关局分和中书、枢密管事处,如边中诸司各自所属种种官畜、谷、物的“借领、供给、交还,及偿还、催促损失等,依各自本职所行用之地程远近次第,自三个月至一年一番当告中书、枢密所管事处”(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其中瓜、沙二州地程最远,“一年一番当告”。肃州、黑水、西院、啰庞岭、官黑山、北院、卓啰、南院、年斜、石州、东院、南地中、北地中、西寿、韦州、鸣沙等“十六种六个月一番当告”。“京师界内五州地、中兴府、山中后面大都督府等,一律三个月一番当告。”(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中书、枢密管事处根据收支状况给予奖惩,这在下面督察制度中要讨论的。

另外,“中兴府租院租钱及卖曲税钱等,每日之所得,每晚一番,五州地租院一个月一番,当告三司,依另列之磨勘法施行。”(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

(二)督察制度

督察主要是平时对种种官库的“借领、供给、交还,及偿还损失”的监督检查。其程序为:承旨人和身兼仓库都检校的地方长官先仔细考校所属仓库的帐目,然后“依各自本职所行用之地程远近次第,自三个月至一年一番当告中书、枢密所管事处。附属于经略者,当经经略使处依次转告,不附属于经略使处,当各自来状”(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

中书、枢密管事处接到来状后,再仔细考核一番,并将“所磨勘催促之全部分为十分,遣用九分,一分未交而住滞者,勿治罪”。八分纳二分未纳,大人、承旨徒六个月,三分未纳徒一年,四分未纳徒二年,五分未纳徒三年,六分未纳徒四年,七分未纳徒五年,八分未纳徒六年,九分未纳徒八年,十分未纳则获十年长徒。同时库都案、案头、司吏等,“以大人、承旨从犯法论,按任职高低,依次当减一等”(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这里的未纳住滞罪有一个法定界线,即如果“已借领置诸处供给中,交还而不登录,边中往他国买卖未毕等,分析有路程者,勿入分等住滞罪中”(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

(三)迁转考核

诸库局分三年迁转一次,届时不仅要契勘任职年限,同时还要考察任职期间仓库收支状况和库藏物品的损耗率。其程序大抵是库局分自迁转之日起,“十五日以内使分析完毕”,然后将种种文书、帐册报送管事处。“管事处监军司、府、军、郡、县、经略等依次已磨勘,来去已明时,送京师来隶属处‘磨勘’。”(注:《天盛律令》卷七《物离库门》。)京师隶属处考核后,再报送都磨勘司考核。

由于诸库所属系统与所处地域不同,因而磨勘所需时间也不尽相同。如瓜、沙二州一律监军司三十日,自派出至来到经略司处二十日,经略司处“磨勘”二十日,派京师途中二十日,京师所辖司“磨勘”三十五日,都磨勘司二十五日。肃州、黑水二种一律监军司三十日,自派出至来到经略司处十五日,经略司处“磨勘”二十日,派京师途中十五日,京师所辖司“磨勘”四十日,都磨勘司三十日。而“啰庞岭监军司者,因不在经略,本处管辖种种赏物、军粮、武器、军杂物等于库局分迁转时,本处当‘磨勘’五十日,则派往京师所管事处,沿途十五日,来到京师,所辖司‘磨勘’五十日,都磨勘司三十五日”(注:《天盛律令》卷七《物离库门》。)。

为了便于迁转时的考核,西夏统治者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库藏物品的损耗率。如粮食库“一斛可耗减五升。马院予马食者簸扬,则一斛可耗减七升。米谷二种,一斛可耗减三升”。钱朽烂,绳索断,一缗可耗减二钱。纸大小一律百卷中可耗减十卷。陶器皿易损,百中可耗减十。种种草百捆中可耗减十捆。种种酥十两中可耗减二两。酒置库内供给者,一斗可耗减一升,驮运供给者,一斗可耗减二升。麻皮十斤可耗减一斤。油酥一斛可耗减一斗。炭十斤可耗减二斤。乳香、虎骨、枸杞、大黄、甘草、人参等一百余种中草药,一斤可耗减一至二两。

此外,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天盛律令》还详细规定了各种与生产环节相联系的库藏品的损耗。

绣院耗减:掌绣线库者,百两中可耗减四两;女子领绣线时,一两中可耗减一钱半。

缫和生丝、纺织段匹等之耗:缫生丝百斤可耗减二两,在实交的九十八两中,优九十一两半,劣四两,混二两半。纺段匹一百两耗减二两。

纺线之耗:纺上等好线一两中耗减三钱;下等绢钱十两中耗减六钱;不堪织绢用之混丝线渣为马鞍盖者,百两中耗减七两。

绳索匠领麻皮斤两明,完毕交工时称之,一斤可耗减三两。

毡匠领羊毛制毡褐,秋毛十斤可耗减三斤。为官家染生毛线,由库局分人监督,十斤可耗减一斤。(注:《天盛律令》卷七《物离库门》。)。

(四)贮藏保管和安全保卫

防潮、防水、防蛀、防火是贮藏保管的基本要求,《天盛律令·与他国买卖门》明文规定:“诸沿库贮藏放置种种官物,铠甲、武器、杂物,当好为地盘,下方勿使透湿,上方勿过雨水。局分处当常常视之,依时节晾晒,若不晾晒致损毁时,当计损毁几何,局分大小库局分当共偿之。”该《律令》对粮仓的防水、防潮规定更为详细,“地边、地中纳粮食者,监军司及诸司等局分处当计之。有木料处当为库房,务需置瓦,无木料处当于干地坚实处掘窖,以火烤之,使好好干。垛囤、垫草当为密厚,顶上当撒土三尺,不使官粮食损毁。”(注:《天盛律令》卷一五《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

《天盛律令》“官家库失火”条全佚,具体内容不得而知,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西夏对仓库防火工作的重视。

在安全保卫方面,为了预防监守自盗,内库的钥匙“每夜晚当交纳,早晨当领取。诸府、军、郡、县、边中地方内各库之库门上钥匙,勿置库局分处,每夜由所属管事大人藏之,每晨当使领取。此外大门上钥匙者,当置自己库主处,依时开启”(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这样,管事大人和库主分别执库门和大门钥匙,相互制约。如果每晚不按时交纳内库钥匙,或者“遗门后及门记上不置御印子而忘之等,一律徒三个月”(注:《天盛律令》卷一二《内宫待命等头项门》。)。

诸库库主、出纳等管理人员的上下班也非常严格。“每日早晨日出时当集,每夜晚当散住。若其中除有医病假期、因公出使、诸司分析等缘由之外,擅自不来任上,承罪次第依诸司使人放弃职法判断。”(注:《天盛律令》卷一七《库监派遣调换门》。)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西夏仓库制度初步得出这么几点认识:

其一,仓库运转是在王国政权严格控制下进行的。无论是京师库还是地边、地中库,是民用库还是军用库,其出纳帐目都要定期上报有关局分和中书、枢密管事处。库局分三年一次的迁转,也是由监军司、府、军、郡、县、经略司报送京师隶属处考核,然后依次送磨勘司,最后由磨勘司审定,并从前宫侍、阁门等臣僚中派遣胜任之人,“分别当往实地上”,主持新旧库局分的手续交接。这一切都表明仓库系统的运作,完全在王国政权控制下进行的,它反映出西夏中后期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加强,这一点值得重视。

其二,仓库管理制度相当严密。前述仓库收支帐目的报审,库局分三年迁转考核,仓库的贮藏保管、安全保卫,库局分人上下班,等等,都以法律的形式作了严格的规定,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特别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库藏物品的损耗率,这是前代法典中所没有的,此外,有关仓库吏员的配备、考核、迁转规定,也比唐宋详细的多。

其三,仓库制度对封建王国政权的巩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西夏建国初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和官吏和供给,主要靠部落内部解决,国主和地方各级军政长官(部落首领)仅维持一种羁縻关系。元昊“每举兵,必率部长与猎,有获则下马环坐饮,割鲜而食,各问所见,择取其长”(注:《宋史》卷四八五《夏国传上》。)。但至少在中期以后,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仓库制度的健全,部分军队和官吏的费用主要由国家财政中介机构仓库提供,地方豪右(部落首领)的权力受到削弱和限制,封建王国政权由此得到巩固。

其四,西夏仓库不仅同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分配、消费环节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关系,而且还与生产、交换环节建立了密切的关系。各种地租院、地租库完成了租税的征收,与社会生产中的分配紧密相联系;诸粮仓贷给农民籽种,手工业品库或提供部分生产原料,或直接监督生产,与社会生产环节紧密相联系;卖曲库、转卖库等与交换环节紧密相联系;至于军库、内库、御仓等完成军队和皇室百官的供给,实现租税的再分配,同最后的消费环节相联系。这样,西夏统治阶级通过仓库系统,加强了对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干预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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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仓储系统研究_西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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