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隐性虚假的成因及规避_本质与现象论文

新闻报道中隐性虚假的成因及规避_本质与现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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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应当确保新闻真实性,对此,业界是达成了共识的。但是,虚假新闻仍时有发生。

虚假新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作假的报道,即报道者凭空捏造事实然后加以报道,或故意改变事实原貌加以报道。另一类是有所失实的报道,也就是指与事实原貌不完全吻合的报道。

根据失实的显隐程度,可区分为显性失实报道和隐性失实报道。前一类,失实呈明显态,不难察觉。而后一类,失实则呈隐蔽态,受众根据自己的阅读经验往往难以明察,或者不作深入思考就难以发现其失实之处。例如,近期某地媒体报道说:《女大学生找完工作找婚介》。标题就有些耸人听闻,让人感到这是女大学生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记者写道,随着大学毕业生工作逐渐落实,一些现在还没有男友的女大学生开始把目光投向婚介所。进入7月以来,前住婚介所登记的女大学毕业生突然增多,甚至出现周末要排队才能登上记的情况。某大型婚介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来登记征婚的人员中刚刚毕业的女大学生占了一半。其实,虽然近期在某婚介所登记的女大学生增多,即使在该所登记征婚的人员中占了一半,但是在女大学生这一群体中,其绝对数还是很小的。而这篇报道,无疑有夸大事实和以局部取代全局之嫌,很容易让读者产生错觉。可见,新闻报道中的隐性失实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和危害性,对此,必须有所警觉。

新闻报道中的隐性失实有哪些具体表现呢?通常又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呢?

第一,在报道中由于缺乏对事实本质的深刻把握而造成隐性失实

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有其现象和本质。人们借助自己的感觉器官,可以大致地感觉到事物现象的存在。新闻在向受众报道事物现象时,当然应该真实地反映其原态原貌。在许多情况下,事物的现象与它的内在本质之间存在着某种对应关系,或者说,事物的现象通常是其本质的某种体现。但事物的本质并不是靠人的感觉器官就能感知的。人们只有在感知事物现象的基础上进而加以理性思考,才能正确认识和深刻把握事物的本质。如果记者对于新闻事实所作的报道,不仅符合事物的现象,而且也准确地揭示了它的内在本质,那么我们可以说,该报道就在较高的层次上体现了新闻真实性的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有些新闻报道真实地反映了事物的现象,然而却并没有真实地和深刻地反映事物的内在本质,甚至与事物的本质大相径庭。这通常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事物的表象和事物的本质之间存在着差距,甚至是相背离的。这时,现象仅仅是一种假象。如果把假象当作真相、当作本质来报道,那就很有可能构成隐性失实。

浙江一家报纸曾刊发过一幅新闻照片,它反映的是一群农村妇女在杭州西湖西山公园“花港观鱼”景点的曲桥上观鱼,一派欣喜欢乐的景象。照片说明的大意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农村妇女也有条件上“天堂”游览了。然而,读者只要仔细观察这幅“新闻照片”,就不难发现,这群农村妇女是清一色的装束:头上包着一条毛巾,身上穿着大襟布褂,腰间系了一条围裙,肩上还挎了一只香袋。这实际上是当时杭嘉湖地区农村妇女上杭州灵隐寺进香的“统一着装”。也就是说,这些农村妇女上杭城的真实目的是“灵隐进香”,“游西湖”不过是“进香”之后的“副产品”。这张“新闻照片”,从表面上看是真实的,但从本质上讲却是失实的。

应该说,在所报道的这一件事情上,现象与本质虽然都是客观存在,摄影记者所抓拍到的现象也不能说不真实;但对现象的真实报道并不就是对本质的真实报道。因为在这里,现象并没有真实地反映本质。报道中说富裕起来的农村妇女为游览“天堂”而来,这只是记者在对事物本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的一种错误解读。

第二,在报道中因为由果溯因不恰当造成隐性失实

某些新闻报道在由结果探寻原因时,往往进行简单归因忽视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或者进行错误归因(为新闻事实的结果寻找到了错误的原因),从而造成了隐性失实。

新闻在报道事实时,不仅应当交代其因果联系,而且所揭示的“因”应当确能解释“果”。而从受众方面来说,当今的受众阅听新闻,往往已不满足于停留在了解“发生了什么”的层面上,他们更想知道事实为什么会发生。这就要求记者对于新闻事实及其背景加以更充分、更深入的报道;不仅真实地报道新闻事实的结果,而且认真地探寻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加以真实的揭示,根据需要分析、解释事实。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记者在报道新闻事实所涉及的因果关系方面,往往做得不尽如人意。大致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错误归因。有些新闻对事实结果的报道是真实的,但为结果所找到的原因却并不正确。例如,有关官员贪污受贿的报道,由题揭示的原因是《都是金钱惹的祸》;报道某人有婚外情人,把原因归结为“都是美女惹的祸”;关于歹徒持菜刀砍人的报道,标题居然是“都是菜刀惹的祸”。这种报道在真实性上经得起推敲吗?另一种是简单归因。一个新闻事实,之所以出现某一结果,往往有着多种多样的原因。例如,一个地区的经济面貌发生巨大变化,这应当是诸多原因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内部外部、上下左右各种力量形成了一股合力,推动了该地区经济的发展。可是我们却常常看到这样的报道:道宽路畅,经济变样;调整产业结构,某地经济腾飞;引进高层次人才,某地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等等。当然,记者在对事实进行报道的时候,完全可以也确实应当精选角度、有所侧重,而不能面面俱到、浅尝辄止;但上述“简单归因”式的报道是不是把复杂的事情看得太简单了呢?是不是也会引导受众以简单化的思维方式去看待新闻事实呢?

第三,在根据事实加以判断时造成的新闻报道隐性失实

在某些新闻中,记者对具体事实所作的报道是相当真实甚至可以说是无懈可击的,但遗憾的是根据事实所作出的判断却并不真实,因而造成了不易觉察的隐性失实。

新闻报道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用事实说话。对事实进行真实的报道,是记者的一种特定的说话方式。新闻用事实说话,不仅对事实所作的报道应是真实的,而且记者根据事实所作出的判断也应是真实的,是站得住脚的。如果新闻事实只能用来说明局部地区的情况,那么就不用它来涵盖全局,不用它来进行全称判断;如果新闻事实只能用来说明偶然发生的情况,那么就不用它来揭示必然性;如果新闻事实只能用来说明非常特殊的情况,那么就不用它来推及普遍性的结论;如果新闻事实只能用来说明事物发展过程中某一个阶段的状况,那么就不用它来指称全过程。

在各地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报道中,不少新闻报道以某个贫困户得到一些资助、某些干部入农户帮忙干了几天活等等作为“干部受教育、农民得实惠”的材料,意在说明干部已经切实转变了作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在党员干部心中牢固树立。这类报道忽略了这样一些问题:“学教活动”是一个长期过程,干部作风转变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思想观念、工作方式上的问题。应当说,这类新闻在报道事实方面并无失实现象,但它根据事实所作出的“干部已经切实转变了作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已经在党员干部心中牢固树立”的判断,与报道对象及社会实际情况之间存在着差距,或者说并不完全相吻,因而显得不真。

第四,报道者由子进行了不恰当的舍却而造成隐性失实

记者在报道新闻事实的时候,有必要也有权利对新闻事实本身及与此有关的素材进行取舍。取舍的依据主要有两条:一是新闻价值标准;二是社会价值标准。

报道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在具体操作时,也仍然需要对事实的有关素材进行取舍。所保留的,应当是有价值的素材。应当把那些无关紧要的素材、不甚确凿的素材舍去。这样一种取舍,合乎新闻写作规范所提出的要求,有利于确保报道的真实性。但是,有的记者却并不是这样。他们在报道中有意舍却了一些不应该舍却的东西,所写成的新闻报道初看没什么问题,但其真实性经不起仔细推敲。例如,在典型报道中,出于树立人物良好形象的考虑,常常对先进人物内心世界的矛盾作简单化处理,省略了他(她)们心路的曲折历程,掩去了其心理活动的丰富内涵,让人觉得不真实。其实,在一些重要关头,先进人物面临着痛苦的选择和严峻的考验。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只要是活生生的人,在精神世界的深层次,就一定会出现复杂的、微妙的心理活动内容。以通讯《领导干部的楷模——孔繁森》为例。党组织找孔繁森谈话希望他第二次进藏工作。通讯用很大篇幅描写了此后孔繁森的心理活动。他想到:自己的身体状况不如从前了;年近九旬的老母,生活已不能自理;三个孩子尚未成年,需要有人照看;妻子动过几次大手术,体弱多病。他忍不住回想起第一次进藏后家里的情景:里里外外都是妻子操劳;有一次,五岁的儿子没人照看,掉进地窖里爬不上来……。孔繁森觉得对不起妻子,对不起孩子。整个通讯,因为有了对人物心理活动的如此真实的描写而显得十分可信。人们感到,通讯所报道的孔繁森是一个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人物。如果将人物的这样一些心理活动内容舍却,把孔繁森二次进藏的举动写得义无反顾、轻而易举,那么,人物高大则高大矣,然而却在深层次上与现实生活中的孔繁森不相吻合,从而构成了隐性失实。令人担忧的是,这种情况在新闻报道中并不鲜见。

第五,对事实的报道由于违背客观规律、法律法规而形成隐性失实

有些报道,它们对事实的报道并没有差错,但事实本身与某种客观规律、法律法规是相抵触的。由于记者对所报道的事实持有肯定的态度,因而这种报道就带上了隐性失实的性质。这类隐性失实,通常与两种情况相联系:一是事实与客观规律或者法律法规相违背;一是报道者对事实深以为然。两个条件合在一起,就很有可能将受众带进认识的某种误区。如果记者对违背客观规律、法律法规的事实持否定的态度,则另当别论。

法律法规体现了对社会生活的刚性制约,法律法规有着丰富的内容,其中有些并不为常人所熟知。有些事情违了常人并不熟知的法律法规,如果对此进行正面报道,就很可能导致隐性失实。有一家报纸曾经刊发过一则题为《“治安”首次出现招投标》的报道,其内容是说某市城区公安部门为探索治安管理新机制,以6000元的价格,把执法权转让给不具备执法管理职能的“第三者”。记者从执法权的转让中看到了事实的新闻价值,对此进行了正面报道。然而,这家报纸及其记者所报道的,实际上是法律法规所不许可的事情。这篇报道中的隐性失实,其源在于:(1)执法权是绝不允许转让的;(2)有偿转让执法权更是无稽之谈。广大受众依据上述报道,很可能会得出只要有钱就可以买到执法权、就可以进行“权钱交易”的错误结论。而这和实际情况是根本违背的。

事物的发展规律是一种客观存在。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遵循其自身规律。事物发展的规律包含着诸多内涵,其核心是事物的矛盾运动。事物内部存在着互相矛盾的两个方面,它们的运动推动着事物的发展。对于任何事物来说,内部的矛盾性是其发展的根本原因,与其他事物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则是第二位的原因。“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在某些特殊的条件下,事物的发展会偏离正常的轨道,表现出非常态。这其实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常规的思维进行报道,似乎和事物的现状是相吻合的,然而却有可能潜藏着隐性失实的陷阱。

上世纪90年代初,浙江省缙云县大洋山区相继发展了黄花梨8000多亩,但其中4300多亩黄花梨多年不开花。经当地农技科研人员运用科学技术辛勤管理近3年,1997年春梨树终于开了花。1997年4月13日丽水日报二版头条刊登了《运用科技显成效 漫山遍野梨花闹/大洋“公梨”变“母梨”》的消息。大洋山区的梨农们也都吃了“定心丸”,以为“丰收”已成定局。然而好景不长,“梨花闹”后结了果,拇指大的初果又纷纷落了地,到了金秋时节,4300亩黄花梨仍是“颗粒无收”。在以上报道中,记者就陷入了隐性失实的陷阱。“果树开花结果,这是自然界的普遍规律。大洋黄花梨原来不开花,后经过科学管理开了花,就下了‘公梨’变‘母梨’的结论,这是遵循事物的一般规律去思考的。但是,由于内外因素的作用,事物在发展过程中有时也会出现某种摇摆和偏离,这体现了事物发展的偶然性。”

新闻报道中的隐性失实,是指传媒刊播新闻信息时出现的具有一定隐蔽性的失实。这种失实或隐伏得比较深(是深层次的失实),或出现在隐微处(并不引人注目),因而不易为大多数受众所识别。惟其如此,这种失实就更具危害性。当然,隐性失实的隐蔽性是相对的。具有广阔知识面和很高综合素质的受众,总是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发现报道中的隐性失实,此时,隐性失实也就无隐蔽性可言了。例如,经常可以看到记者在新闻报道中,将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说成是1900年八国联军火烧圆明园。此类报道通常在两点上失实:一是将年份搞错,二是将行为主体搞错。一般受众难以很快发现其中的失实之处。然而,一部分受众却能敏锐地发现其失实处。

那么,怎样才能有效规避新闻报道中的隐性失实呢?

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传播者要有规避新闻报道中隐性失实的意识

从传播学的角度看,造成新闻报道中的隐性失实原因并不在于传播内容的多义性,传播技术的不可控性,也不在于受众对于新闻信息的误解,而完全在于传播者人为的因素。因此,新闻报道中隐性失实的规避,只能是从作为传播者的记者、编辑和通讯员做起。

不少记者、编辑和通讯员往往认为,在新闻采、写、编中,只要做到所写所刊作品与报道对象的实际情况相吻合即可。他们并不知道还有隐性失实这一说,更不知道自己惯常所采用的套路(例如简单归因、错误归因等)就有可能导致新闻报道的隐性失实。因此,有必要把隐性失实作为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提出来,并指明它的危害性,以引起业内人士的充分重视;有必要通过分析典型个案,探究新闻报道中隐性失实的主要表现、形成原因以及经验教训,使警钟在传播者的耳畔长鸣。

与此同时,要在从业人员中大力倡导责任意识。新闻报道中的隐性失实和显性失实,在某些情况下同出一源。报道者缺乏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是其重要原因。还以本文前面所提到的关于《女大学生找完工作找婚介》的报道为例。如果报道者多采访几家婚介所,将调查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或者编辑在审稿时将标题改得更为妥贴(将全称判断改成特称判断),那么现有的隐性失实当是可以避免的。

其次,要通过深入、细致的采访,掌握有关新闻事实的真实情况

通过采访掌握有关新闻事实方方面面的情况,是报道者进行判断以确定真伪和进一步作出新闻选择的重要依据。面对报道对象,要坚持细心观察、认真提问、仔细倾听,以透彻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和因果联系。这既是完成新闻作品的先决条件,也是规避新闻报道中隐性失实的重要环节。

河南省上蔡县新华书店有一年全年出售中国地图 17500幅,这是前所未有的。了解了此素材后,一般报道者往往满足于做成“上蔡县新华书店出售中国地图创造历史新高”式的新闻,也可能会想当然地从中演绎出上蔡县农民购买中国地图、体现了爱国主义精神,或上蔡县农民在生活有所改善后求知欲望强烈、精神品位提高之类的主题。有这么两位记者,并不只是浮光掠影地了解一些表面的情况,也未停留于掌握该县新华书店销售中国地图的数据,而是对购买中国地图的农户进行了深入采访。在此基础上,写成了题为《豫南庄户纷纷举行交接仪式/取下神像挂地图/上蔡县新华书店说,农民一年买走17500幅》的消息。该作后来获得了第五届中国新闻奖二等奖。其成功之处发人深思。他们在发现农家的中堂位置上挂着中国地图后,并没有到此为止,而是继续进行采访,了解此处原来挂什么,为什么取下神像挂中国地图。通过采访,他们得知:农民原先挂神像为的是求神发财,但终未如愿;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农民逐渐找到了致富门道——外出打工,或将农产品打入市场;买中国地图,目的是寻找市场。经过深入采访,报道者既避免了习见常闻的平庸之作,又避免了可能包含隐性失实的非平庸之作。如果基本事实尚不清楚,或对某些关键性情节不甚了解,那么就只能甘于平庸,或写出虽不平庸但却存在隐性失实的作品。

一般来说,报道者通过仔细观察、提问、倾听,往往可以发现某些报道对象的破绽或自相矛盾之处。本文前面提到的有关农妇到“天堂”旅游的新闻照片,图中人物清一色的装束即是不小的疑点,理当引起报道者和编辑的注意。然报道者疏于观察,编辑反应迟钝,放过了这一疑点(更不用说发现蛛丝马迹和顺藤摸瓜了),从而丧失了避免隐性失实的可能性。

再次,较强的思维能力是避免隐性失实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在新闻报道实践中,面对采访对象,细心观察和倾听是不可或缺的基础;细心分析和思考,则是在此基础上的升华。也许,观察和倾听所得会是真假掺合、鱼龙混杂,但虚假的东西经不起科学分析,假象是经不起理性思考的。

报道者当有意识地进行思维训练,使自己对问题的思考尽可能达到缜密的地步。

提倡在不同方向上多想一想:

一是向纵深处想一想 将事物的现象看作是把握其本质的向导,不满足于了解现象,而要进而探究事物的本质。上蔡县农民购买中国地图,体现出通过市场寻求致富之路的意识,这才是事实的本质(这是在深入采访的基础上通过多思得来的)。而“创造历史新高”,这仅是由此本质所决定的现象。至于说农民踊跃购买地图是出于爱国主义情愫,体现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就很有点牵强附会,并没有达到反映本质真实的要求。

二是从反方向想一想 像本文前面所提到的关于公安机关有偿转让执法权的报道,就很难经得起从反面所作的推敲。在另一例中,梨树由“不开花”到“开花”,这是向“结果”迈出的重要一步。在报道中,应当再从反面想一想:会不会出现意外,只“开花”而不“结果”?因为从“开花”到“结果”,毕竟存在着“变数”,将是诸多内因和诸多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又如,某地媒体报道说,全国加强了打击票贩子的工作,该地火车站上下重视,完善执法工作,今年头8个月已抓获3000余名票贩子,比去年同期多抓了2000人,可见执法得力,有效地维护了当地的交通秩序云云。这则新闻所报道的基本事实确凿无疑,结论貌似表扬,却又似是而非。此地的执法工作真的得力吗?怎么票贩子越来越多了呢?如果当地秩序确实维护得很好,应该严于防范,票贩子应该变少才对。其实,报道者在写作的时候,还是应当多想一想:这样的现象究竟反映了怎样的本质?这样的逻辑推理是否说得通?所摆的事实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和充分的说服力?根据现有报道有没有得出其他结论的可能性?想透了这些问题,就不会做那种令人啼笑皆非的报道了。

三是再从其他方面想一想 就所报道的事实想一想,它是否合乎于情理、逻辑,想一想对它的报道是否合乎基本常识,想一想报道中所作的交代是否合乎正常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等等。

复次,记者、编辑和通讯员需要扩大知识面和储备丰富的知识

不仅要有一定的新闻传播学专业知识,而且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比较宽的知识面。个人的经验有限,记者的知识储备将影响其对客观事实认识的准确度和深刻度。事实的外部形态比较容易把握,但要对它作出深入的报道,则必须具备一定的理性分析、解释和预测的能力,以便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揭示事实的本质。如果按照更高的要求,还要从历史渊源、因果关系、矛盾演变、影响作用、发展趋势等方面对新闻事实进行深度报道,这就更需要记者具有丰厚的知识积累。前文所举“事实真实而判断有误”,对结果的“简单归因”、“错误归因”所导致的新闻报道隐性失实,就与记者、编辑和通讯员自身知识储备不足有着密切关系。

最后,借助于行之有效的方法来规避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

第一种方法:对事实及有关内容认真加以核实。

既要通过当事人、知情人和目击者进行核实,通过踏勘现场进行核实,又要通过查阅有关文献资料进行核实(从有关著作、典籍和媒体报道中寻找资料,以作为自己所写报道的佐证、参照或借鉴),还要通过专家或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核实。这里有一则资料,可以说明西方一些媒体对报道中情节真实性的挑剔。1982年6月25日,陕西日报刊登了一则社会新闻,报道商县一位67岁的老妇,在山上挖药材时打死一只豹的事。美国纽约新闻界知道此事后,有一家报纸想要转载这则消息,但发现报道中有些地方令人难以置信。主要疑点是:一老妪何以能独自一人、凭赤手空拳打死一只豹呢?于是两次打长途电话到陕西日报社,寻找作者核对事实,都因故未能与作者直接通话。后来,这家美国报纸又请特派记者找到采写该报道的记者当面核对。听完记者的详细介绍以后,这位特派记者喜形于色,再三说:满足了,满足了。这样,美国的读者便会相信了。如果能以一种认真负责的态度,想方设法进行核实,那么还有什么显性和隐性失实不能发现、不能避免呢?这是一个正例,对我们颇有启发。

再来说反例。上海某大报刊登过一篇由通讯员采写的赞扬武警部队某训犬员感人事迹的报道。文中这样表述:“时值盛夏,上海的气温连续高达35摄氏度以上,但每天训犬结束后,他(某训犬员——笔者注)总顾不上自己,而是一遍又一遍地给警犬冲刷身上的汗水。”殊不知,狗是不出汗的,何来冲刷汗水?报道者若知识面较宽,不致写出如此失实报道;若无法确定“狗是否出汗”,而能向有关人员请教、核实,避免这类失实和低级错误也并非难事。本文前面所提到的关于公安机关执法权转让的报道,如果报道者能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就不难发现所存在的问题并加以避免。

第二种方法:对报道中的遣词造句进行反复推敲,以准确地陈述新闻事实,准确地表达报道者想要表达的意思。

像前文所提到的“都是××惹的祸”、“女大学生找完工作找婚介”之类的文字表达,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欠妥的。此外,在媒体上,上级领导到某地,在当地党政负责人的陪同下到某基层单位进行考察一类的报道很多。有专家指出,人们习以为常的“在×××陪同下”的行文方式,存在着问题:“众所周知,‘下’,乃指位置在低处,如下层、楼下;或:等级、质量较低,如下级、下品;或:发布、传送,如下令、下书”,“而我们的新闻报道中,时常出现的却是诸如——省长的到来,反而‘在’县长的‘陪同下’,云云,这怎么能够说得通呢?真是颠三倒四了!”明明是上级领导,可是在不少报道却被置于下位。这恐怕也是一种隐性失实。而如果将“在×××陪同下”改作“由×××陪同”,就避免了隐微处的失实。

总而言之,新闻报道中隐性失实的规避,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学界人士和业界人士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努力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责任编辑注:本文在《新闻与写作》2004年第8、9期分上、下两部分刊载,本刊转载时为了便于读者阅读,将其合并为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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