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政和合法性--兼论当前中国政治研究中的几个观点_政治论文

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政和合法性--兼论当前中国政治研究中的几个观点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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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代中国政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本文以下简称“党的领导”和“党的执政”)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1](P12-13);邓小平特别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2]。但在理论上,对于党的领导、党的执政及党的执政合法性,学界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有必要提出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进一步讨论。

一、关于党的领导

一种观点认为:“一般来说,党的领导表现为在国家政权之外、通过非执政手段和非政权途径率领人民为某项目标而奋斗。这就是说,即使党没有取得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也并不影响党实现对人民群众的领导。……党为了实现对人民群众的领导,主要依赖说服、宣传、引导、示范、领先实践、组织行动等手段”[3]。不能说这种观点毫无根据——在实行自由民主制度的西方国家,任何政党,包括执政党,都不具备法律所确定的、领导人民群众的政治地位,都不能依靠政权途径领导人民群众。但在当代中国,这种论点却完全是错误的。

在当代中国,党的领导指中国共产党对于中国各族人民的领导。对此,我国宪法的表述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4]

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有政治、思想、组织等多种方式,“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5]。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进一步明确:“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6]。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各有其特定涵义:“政治领导依赖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威,最终形成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7];思想领导依赖于理论的正确,形成教育与被教育、引导与追随的关系;组织领导则依托党组织以及党所领导的群众组织,如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形成号召与跟随的关系。这就是说,在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的多种方式中,既包括说服、宣传、引导、示范、领先实践、组织行动等非政权手段,也包括通过领导国家政权的政权途径。

在党领导人民的多种方式中,政治领导即通过国家政权途径的领导,最重要也最关键。政治社会是建立在对抗与冲突之上的社会。政治社会的公共利益即人民根本利益具有二重性:确立、维护一定的社会规则,保持社会的稳定与秩序,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所在;但由于各个阶级、社会集团的特殊利益是相互冲突的,任何确定性质的规则、秩序都必然对不同的阶级、社会集团具有不同意义:对一些阶级、社会集团,是它们自主活动的社会条件,对另一些阶级、社会集团,则意味着其特殊利益被漠视、压抑甚至被剥削、被奴役。同时,不同的阶级、社会集团对于人民根本利益,对于怎样的社会规则、社会秩序才是社会根本利益所在,也就必然有着各种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认识。在政治社会,人们与其根本利益之间的关系始终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在任何历史条件下,人们的根本利益都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利益的真实内容却又总是隐藏于各种相互冲突的政治观念后面,人们常常将自己不需要的东西误当作自己最需要的东西,历史和现实中不乏这样的事例:人们起初以为最能造福于自己的政治选择,最终却是导致他们灾难和痛苦的直接根源。因此,其一,政治社会的社会公共利益必须“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8],借助国家政权力量及其所确立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制度,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其二,在任何现代国家,一个政党要按照自己的政治思想、政治原则来主导社会的发展,首先就必须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者,掌握国家政权,运用种种政权途径将自己的政治思想、政治原则上升为主导社会意识的国家意识形态,使全体国民正确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使正确的政治思想、政治原则转化为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与制度;否则,无论其政治思想、政治原则是否代表人民根本利益,也不能实际主导社会发展,也无由造福于人民。例如,从土地革命到新中国成立的几十年里,尽管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思想、政治纲领一直代表着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但由于没有掌握国家政权,这些正确的思想、纲领就一直不能造福于中国人民。也正因此,中国共产党人为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了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和伟大复兴,才必须建立自己的革命军队,开展武装斗争,夺取国家政权,在全中国范围内实现党的政治领导。

在当代中国政治中,将党的领导限定为“国家政权之外、通过非执政手段和非政权途径率领人民为某项目标奋斗”,是非常有害也非常危险的。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着原有的社会结构,形成新的社会阶层,也扩大了贫富差距,形成了新的社会矛盾,加剧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改革开放,加入WTO,中国融入了世界,获得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与管理经验,经济迅速发展,但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念、政治思想也纷纷涌入,社会生活中也充斥着大量危害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错误思想和观念。在这种情形下,我们的确需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党在文化、教育、艺术、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宣传、引导工作,加强群众组织的建设等党的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工作,但这些工作的前提必须是:坚持党对于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使党能够运用一切政权手段,将正确的政治思想观念确立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有效压制一切危害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错误思想观念。说到底,价值观念的冲突、意识形态的斗争是现实利益矛盾的体现,既无法消除,也无法通过理论研究、学术讨论确定谁是谁非;只有通过政权手段,将体现人民利益的价值观念、政治思想确立为主导社会意识方向的国家意识形态,才能引导人民逐步正确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才能将那些危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思想观念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离开了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任何体现人民利益的价值观念、政治思想都很难成为在社会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主导着社会舆论方向的意识形态。可以这样说,在一个国家,如果一个政党已经获得执政地位,而且已经明确自己的价值观念、政治思想、政治纲领是体现本国人民利益的,可偏偏放弃自己已经掌握的执政手段和政权途径,不是运用政权手段去实现自己的思想和纲领,而是将自己的政治领导作用限定为“国家政权之外、通过非执政手段和非政权途径率领人民为某项目标奋斗”,就是政治上的不负责任,就没有资格继续领导国家,就一定要为其他政治力量所取代。这并非危言耸听。十几年前发生在苏联、东欧等国的政治事件,已经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二、关于党的执政

一种观点认为:“党的执政是党的代表们执掌和控制国家权力机构、行使国家权力处理国家事务的活动和行为”,“我们不能因为一个政党是执政党就认为这个政党的组织机构就是这个国家执政的直接主体”[3]。这种观点在西方国家是成立的——在这些国家,一个政党的执政,只是指其推选的候选人获得国家行政权力机关的主要职位,如总统、总理等;执政党的所有组织机构都同国家政权机关之间不存在政治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执政党的任何决议、决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都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在中国,这种观点则不能成立。

党的执政是实现党的政治领导的基本方式。如前所述,党的领导有政治、思想、组织等多种不同方式,在这些方式中政治领导最重要也最关键。政治领导的本质规定:“政治领导的一切方式、手段、过程的最终目的是让被领导者服从,没有达到这个目的,政治领导就失败了”[7]。另一方面,党领导人民,却不是国家政权机关;党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党的决定对于人民群众却并没有强制约束力,党不能直接向人民群众下达命令。因此,实现党的政治领导的唯一途径,就是党成为执政党,承担领导国家政权的政治职责。

党的执政是党对于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并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从政治上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内政、外交、经济、国防等重大决策方面承担政治领导的职责。同时,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政权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政权职能。党与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是政治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的决定对于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具有强制约束力,国家政权机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而自行其是。当然,党与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在我国政治实践中,党对于国家政权机关工作的政治领导,是通过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来保障的。中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而非政治中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非超越党派,是实现、保障“党的领导”的重要制度。

党的执政的主体是承担政治领导职能的党的各级组织机关,而不是任何党员个人。这些党的组织机关主要包括: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解放军等工作的中共中央领导机构及派出的代表机关、党组;领导省、地、市、县各级地方政府工作的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及派出的代表机关,领导区、乡、镇基层政府工作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和领导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工作的党的社区党组织,以及领导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党的基层组织等。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任何党员不论职位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1](P43-50)。必须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有着6800多万党员的大党;党在政府和社会的各个层级和领域都按法定程序建立有各级组织,其中基层组织约有350万个,这些党的基层组织大部分都没有承担政治领导的职责。

三、关于党的执政合法性

一种观点认为:“在现代民主政治的前提下,一般意义上的执政都是指一个政党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国家的权力机构,……在人民国家机构中由什么人执政,要由人民选择。人民一般是用选举的方式选择执政者,……在近现代民主政治的法学理论逻辑来看,法律也不可能规定某个特定的政党在一个国家中具有法定的领导地位”[3]。显然,按照这种观点的理论逻辑,中国人民没有以投票选举的方式确认中国共产党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缺乏合法性;中国宪法对于党的领导的确认并不符合近现代民主政治的法学理论逻辑,中国政治制度不属于现代民主政治的范畴。这种观点对于现代民主政治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的理解完全是错误的。

现代民主制度是确保现代国家政权具有合法性的一项国家基本制度。国家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权力为核心。国家政权的基本职能就是运用各种强制力量来确立、维护社会生活的制度与规则,将社会冲突限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之内。随着国家的建立,各个阶级、阶层追求、实现自己特殊利益的经济活动也不可避免地要转变为政治活动,上升为围绕取得、保持国家政权而展开的政治斗争。各政治力量为夺取政权而进行的政治斗争并没有任何形式的限制,人们为取得、保持政权的政治斗争往往使社会失去秩序。任何一个国家,要保持社会的稳定与秩序,首先就必须形成并保持政治稳定,将围绕取得、保持政权的政治斗争纳入一定秩序的轨道,确立国家的基本制度——能够产生出具有合法性的政权组织的政治制度。

在封建时代,使国家政权获得合法性的国家基本制度是以“君权神授”为原则的政治制度。哈贝马斯指出:“古代帝国的政治秩序的正当性论证是以宇宙论为基础的伦理学、高级宗教和哲学来完成的,它给国家统治制度一个宇宙论的或宗教的神性根据”[9](P91-92)。

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政权产生于人民的选择”。封建制度的解体,市民阶层的兴起与民族国家的崛起,促进了国家的政教分离,完成了国家的世俗化。古典社会理论奠基者之一的德国学者特洛尔奇认为,这是“现代世界最重要的事实”[9](P90)。其政治含义是:国家政权不再从上帝那里获得自己的存在根据,作为基于人类才智而建立的世俗组织;国家的正当性根据需要重新论证。特洛尔奇说:“现代世界的国家秩序的正当性不是由一个超越秩序来衡量,而是根据个体臣民的理性能力和他们之间的协议来衡量。这就是所谓民主制度的形成”[9](P92-93)。从14世纪到19世纪,为论证国家政权的正当性根据,众多欧洲思想家,如洛克、卢梭、霍尔巴赫等,先后论证了这样一些思想:并不存在一个由上帝选定的人,来执行统治众人的公共权力;国家是人类根据自己需要,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政治权力起源于人的天赋权利,政府官员是人民同意和委派所授权,国家主权属于缔造国家的人民,形成了“国家权力产生于人民选择”的现代民主观念。

现代民主有两种基本类型——自由民主与人民民主。现代国家政权要获得合法性,就必须确认国家权力产生于人民的选择;同时,由于社会历史等各方面条件的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人民的选择又有不同形式:通过选举、投票来确定某个执政党是一种形式,在历史过程中形成对于某个先进政党的政治领导地位的认可、拥护,则是另一种形式。特洛尔奇指出:“通常将人民民主国家制度视为专制制度是错的,它与自由民主国家制度一样亦是民主制,但这两种民主制的正当性法理基础不同,在人民民主是‘全体’,在自由民主是‘个体’,其共同的正当形式是‘民’主,差异在于对‘民’的界定(个体或全体)。人民民主作为民主制度的一种类型,其国家理念是进步阶级(它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作‘主’”[9](P93)。

自由民主制度与人民民主制度都是现代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它们各有特点,适合于不同国家发展的需要。自由民主制度诉诸于个体,注重保护个人利益;人民民主制度强调集体主义,注重维护民族国家的整体利益。综观近百年来现代民主的发展,人民民主制度有利于落后国家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与秩序,推动经济的迅速崛起,但也容易漠视个人权利、个人自由;自由民主制度注重维护个人权利、个人自由,但也因此而诱发个人主义文化的极端发展,“削弱了维系家庭、街坊和民族的纽带”导致“结婚和生育数量变小,离婚数量上升”,私生子急剧增加,“人们对组织机构及其制度的信任和信心大大下降”[10];在那些原本就存在着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文化矛盾等意识形态冲突的国家,则意味着赋予各类特殊利益诉求以合法发展的政治形式,从而很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使国家陷入内战、分裂的危机,如苏联、南斯拉夫等多民族国家实行自由民主制度后都引发国家分裂,至今内战不休。总之,作为两类不同的政治形式,人民民主与自由民主各有其长处与不足,适合于不同国家的国情。例如,在欧美各国,现代民主制度建立之际,影响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封建制度对于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束缚,特别需要维护个人权利、个人自由,从而自由民主制度的建立有力推动了其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民主制度建立之际,面临的主要问题则是如何在帝国主义列强控制着的世界经济体系中,掌握民族的前途与命运,自主推进国家现代化进程,从而人民民主制度是其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

对于人民民主制度,中国共产党人的理论体系、表述方式等都不同于特洛尔奇等西方学者,但在先进政党代表人民利益执掌国家政权这一关键点上,他们却基本上是一致的。如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说:“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11]我国宪法确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邓小平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也都从不同方面肯定、表述了人民民主制度的这一本质特征。

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制度,即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来自人民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认可与拥护的政治制度。中国人民为什么会确认、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宪法已有明确表述(见本文前面引述宪法序言的部分内容)。因此,尽管当代中国没有通过多党竞争产生执政党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也不是通过选举形式确定的,但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的、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同样属于现代民主制度,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同样具有一切现代民主政权所具有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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