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解读——来自我国16家保险公司的经验证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公司论文,证据论文,充足率论文,经验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偿付能力充足率已成为衡量一家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的最重要指标,偿付能力监管也成为全球保险监管中的核心内容。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偿还所有合同债务的财务支付能力,将偿付能力充足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可以确保保险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来兑现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承诺,从而从根本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2003年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而现在中国保监会已经开始着手建立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出现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而破产的案例,但在保险市场不断扩张,投资收益波动明显的情况下,很多保险公司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甚至出现了个别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充足率过低而被保监会接管或整顿的情况。因此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研究,对于防控偿付能力风险,促进我国保险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内的相关文献主要运用财务指标来分析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例如,朱波等(2008)[1]选取10家财险公司,运用灰色关联法和主成分分析,发现我国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10个内外部因素显著相关。崔晓东等(2011)[2]运用RAM模型,研究了财险公司效率与偿付能力的关系,发现偿付能力标准的约束并非一定会降低公司效率,而外资财险公司在经营中更加重视偿付能力。黄昳等(2011)[3]运用因子分析法和灰色关联法比较了内外部因素对寿险和财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不同影响,发现内部因素的影响差异较大,外部因素的影响差不多。江生忠等(2012)[4]以太保寿险和平安寿险为例,实证检验出寿险产品结构失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存在负面影响,指出中国保险市场应改变以保费论英雄的现状。陈迪红等(2013)[5]从我国大中小规模的财险公司中各选取一家,采用灰色关联法进行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对比分析,发现同一因素对不同规模的财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程度差异较大,由此提出不同规模的财险公司在管理偿付能力风险时应有所侧重。与此同时,国内学者还基于经济学理论,并借助实证检验手段,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及充足率的测算进行了广泛的研究(马敏,2001[6];占梦雅,2006[7];于润等,2008[8];何小伟,2008[9];陈宇宁,2009[10];许闲,2011[11];尹伟民,2012[12];袁智军,2012[13])。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在研究对象选取上多集中于某一个公司或某一类公司,较少有对各类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比较分析,而在进行偿付能力影响因素分析时,鲜有采用面板数据分析方法进行数据信息的充分挖掘。因此,本文选取全国16家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这其中包括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中资公司和外资公司、大型公司和中小型公司,试图从多个角度对2005-2012年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全面的统计评估。在此基础上,采用面板数据分析方法,对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内部因素进行实证检验,以期找出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之间影响因素的差异,为各类保险公司管控偿付能力风险,以及保监会设计和实施具体偿付能力监管措施提供经验证据。 二、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测算 (一)样本选取 为使研究结果具有客观性和全面性,研究分析时,从100多家中国保险公司中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16家公司。其中,寿险公司有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保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合众人寿、信诚人寿和中德安联8家,财险公司有中国人保、平安财险、太保财险、阳光财险、天安保险、华泰财险、京东海上和美亚保险8家。在这16家保险公司中,大型公司有6家(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平安人寿、平安财险、太保人寿、太保财险),其余为中小型公司;中外合资或者外商独资的保险公司有4家(信诚人寿、中德安联、京东海上、美亚保险)。因此,测算对象基本涵盖了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所有类型的保险公司,对他们进行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评估结果将具有足够的代表性。 本文研究的样本期为2005年至2012年。这是因为,在2005年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初步发展期,基础数据并不完善,而2012年的数据是研究时所能得到的最新数据。在数据方面,16家保险公司2005年至2012年的财务数据全部来自2006年至2013年的《中国保险年鉴》以及上市保险公司年报。 (二)测算方法 根据2008年中国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认可资产-认可负债)/最低资本。因此,要测算偿付能力充足率,首先要计算最低资本、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在研究过程中,对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测算方法稍作调整,具体如下: 1.最低资本的测算方法。 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长期寿险产品责任准备金×4%+(短期人身险保费-营业税及附加)×(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1) 财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自留保费-营业税及附加)×(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2) 2.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测算方法。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中国保险年鉴》中公布的各家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分类远没有保监会所规定的项目详细。因此,在数据可得的基础上,认可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出保证金、应收保费、应收账款、保户质押贷款、预付赔款等,固定资产取值不超过上年末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三项之和的50%。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根据对比,《中国保险年鉴》中公布的各家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目分类基本和保监会所规定的项目相符,因此,可全部作为认可负债,大致分为准备金负债、非准备金负债、独立账户负债和或有负债四大类。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测算结果。 基于2005-2012年的样本数据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测算,结果见表1。 由表1可知:第一,总体来说,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较前几年来说已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叶朝晖(2006)[14]通过统计分析得出的数据显示,截至2002年年底,中国人寿、太保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负值,存在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危机。而从表1中的测算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保险公司近几年偿付能力有了显著改善,偿付能力充足率多数超过100%,且波动相对较小。第二,就中资保险公司而言,大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普遍强于中小型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平安、太保这四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几乎都超过了150%,属于充足Ⅱ类公司,说明这几家成立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保险公司已经基本摆脱利差损、快速扩张等一系列问题的困扰,进入稳步发展阶段。而中小型保险公司,特别是小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稳定,如合众人寿和天安保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波动巨大,经常出现负值,令人堪忧,这应该和中小型保险公司大多希望在短时间内扩张业务占领市场的经营理念以及策略有关。第三,外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普遍强于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虽然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规模也不大,但其海外母公司都是具有百年历史的全球型保险公司,不仅资金实力雄厚,更重要的是,其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重视程度要远高于国内的保险公司,始终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严谨态度。信诚人寿、中德安联、东京海上和美亚保险均属于充足Ⅱ类公司,其中东京海上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甚至持续保持在规定标准的5倍以上。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因素检验 (一)检验模型构建及样本数据特征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同时也受到内外各类因素的影响,鉴于外部因素具有系统性特点,本文将主要分析内部因素。根据对偿付能力充足率概念的界定和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可以看出资本金、盈利能力、投资能力、赔付情况、再保险程度和经营管理水平六种内部因素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会较大。基于此,本文构建面板数据检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对内部影响因素的敏感性。因为,面板数据模型是在时间序列上取多个截面,并在这些截面上同时选取多组样本数据进行建模,可以充分挖样本数据信息。具体实证检验模型如下: 式中,SOL代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前文已经估算出来;E代表资本金,用所有者权益占总资产的比率来表示,所有者权益比越高,偿付能力越充足;ROP代表盈利能力,用保费利润率来表示,即保险公司当年税前利润与总保费收入的百分比,相比资产利润率,保费利润率不仅能反映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还能反映其经营效率;I代表投资能力,用投资收益率来表示,即保险公司当年投资收益占总资产的比率,投资收益率越高,偿付能力越充足;RE代表再保险程度,用再保险率表示,即保险公司当年分出保费占总保费收入的比率,再保险是保险公司转移和控制自身财务风险的主要手段,因此再保险率越高,偿付能力越充足;P代表赔付程度,用赔付率表示,即保险公司当年赔付支出占已赚保费的比率,赔付率越高,偿付能力充足率越低;C代表经营管理水平,用成本率表示,即保险公司当年经营成本(包括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佣金支出)占总保费收入的比率,经营管理水平越高,成本率越低,偿付能力越充足;α、表示待估系数,为误差项。 研究变量的统计特征见表2。 (二)检验结果 1.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 为避免伪回归,首先进行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以考察各变量的平稳性。采用三种不同的检验方法(Levin,Lin & Chut;Im,Pesaran and Shin W-stat;Hadri Z-stat),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可信度。当三种检验方法得到的结果并不能完全一致时,以两种方法得出的一致结果为准。对7组变量进行面板单位根检验,表3显示每组都至少有两种方法的检验结果不存在单位根,因此说明这7组变量均为平稳序列,可以进一步进行面板回归,具体检验时根据Hausman检验结果来确定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 2.回归结果。 首先对16家保险公司整体进行回归分析,然后又分别对16家保险公司中的寿险公司、财险公司、大型公司、中小型公司、中资公司和外资公司进行回归分析,结果汇总成表4。 表4显示,七次回归的拟合效果良好。其中,整体和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回归结果中6个变量的影响均十分显著,而寿险、大型和外资保险公司的回归结果中则有3个变量的影响比较显著。 3.回归结果分析。 第一,变量E对各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均十分显著,这说明增加资本金可以明显改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这也从近些年各家保险公司频繁的增资扩股行为中可见一斑。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引入外资战略投资者等多种方式充实资本金,增强偿付能力。2007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陆续登陆A股市场进行融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有明显提高。2008年,天安保险的注册资本则由6.68亿元增至21.72亿元,增幅超过225%,这一举措有效避免了2008年投资失利而导致的偿付能力降低。2009年,合众人寿引进意大利EURIZON和日本太阳生命作为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充实了偿付能力。近三年,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华泰财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大中型保险公司也纷纷大举实施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大多翻番,在短期内偿付能力有明显改善。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增加资本金是迅速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办法,但非长久之计,是治标不治本的,这从之后几年很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明显恶化中可以得到验证。 第二,变量ROP对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正面影响,特别是中小型保险公司,即保费利润率越高,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偿付能力。保费利润率是当年税前利润与总保费收入的百分比,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中小型保险公司由于起步晚,资金实力、市场规模以及产品结构与大型保险公司相比差距很大,因此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既保持稳定的增速又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至关重要。 第三,变量I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显著,尤其是在寿险公司和大型保险公司中。这是因为I代表投资能力,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和大型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最为雄厚,可用来投资运作的资金量比较大,投资利润也成了这些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投资能力与偿付能力息息相关。从反面来说,投资失利和长期亏损是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的主要原因。我们可以发现,有14家保险公司2008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较2007年均有所恶化,而他们的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利润也都下降严重。事实上,除了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中国股市较2007年的迅速跌落且持续低迷,也导致各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都大幅减少,行业偿付能力总体水平降低。 第四,变量RE和偿付能力充足率呈显著正相关,但这其中对寿险公司和大型保险公司的影响不甚显著。RE反映的是保险公司再保险程度,在16家样本保险公司的再保险率中,财险公司要远高于寿险公司,中小型公司要高于大型公司,外资保险公司要高于中资公司。这一现象和我国保险发展历史有密切关系,我国一开始施行的是法定再保险,加入WTO后逐步放开,但粗放型的发展模式直接导致各家保险公司再保险意愿不强,加上国内再保险的有效供给薄弱,整个再保险市场发展缓慢。近些年,财险公司逐步认识到其产品精算的特点,而中小型公司还希望参与承保高保额保险,都开始重视运用再保险,提高分出保费的规模,分散自身风险,从而改善偿付能力。 第五,变量P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在财险公司、中小型公司和中资公司中。P反映的是保险公司的赔付情况,各家保险公司都会将年赔付率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如果赔付率过高,说明实际发生的赔付超过了保险公司之前的预期,这会对偿付能力带来很大的威胁。在16家样本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中,财险公司要远高于寿险公司,都在50%~70%之间,有的个别年份甚至超过100%,在赔付率超高的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也会降低。而寿险公司的赔付率基本保持在10%~30%之间,小幅的波动对偿付能力几乎没有影响。 第六,变量C和偿付能力充足率呈显著负相关,特别是在财险公司、中小型公司和中资公司中。C是成本率,反映的是经营管理水平。我国保险公司目前最主要的花费是用于市场的扩张,这种急速扩张的粗放型发展模式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且在中小型保险公司中尤为明显。财险公司主要通过加速设立分支机构,进入急速扩张阶段。而筹备一家分公司的费用在几百万至千万不等,如果分支机构扩张太快,将对总公司形成巨大的财务压力,导致资本金消耗的速度加快。比如天安保险成立时间短,几年间公司机构扩张过快、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对保险公司实际资本压力增大。而中小型寿险公司由于大力抢占营销渠道,业务规模迅速增长。如合众人寿,从2005年至2008年四年间,其保费收入的增长幅度高达179%、89%、78%。寿险产品期限较长,前期费用很大,需要通过多个经营年度才能摊回前期亏损(国外通常认为需要7年)。因此急速扩张对合众人寿偿付能力的威胁在2006年显示出来。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国内16家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了测算和比较,发现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较以前来说已经有了明显改善;大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普遍强于中小型保险公司;而外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普遍好于中资保险公司。进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因素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影响因素有较大差异。其中,寿险公司和大型公司受资本金和投资收益的影响比较明显,财险公司和中资公司主要会受到资本金、再保险程度、赔付程度以及成本率的影响,中小型公司还会受到经营效率的影响,外资保险公司则主要受到资本金和再保险程度的影响。本文研究结论的主要启示在于: 第一,充实资本金并非改善偿付能力的根本之策,其只会在短期内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业务结构、投资失利等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各家保险公司不应一味地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将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问题简单化。长远来看,保险公司只有通过调整业务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内控管理能力,偿付能力充足率才能得到根本提高。 第二,寿险公司和大型公司资金规模普遍较大,如何运作好保险资金对保持偿付能力充足至关重要。因此,应全面且谨慎地考虑到投资渠道、投资组合以及运作模式等各个方面,完善资产负债匹配结构。与此同时,应摒弃“以保费规模论英雄”的经营理念,重视再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合理分出保费,控制自身风险。 第三,对于财险公司和中小型保险公司来说,再保险仍将是转移风险、保证偿付能力充足的主要措施。同时,可以通过专业化定位或者特色服务来避免价格和渠道的恶性竞争,保证保费收入的长期稳定;通过优化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完善业务流程,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开支;重视承保核保工作,将前期风险筛选工作做到位,提高承保业务质量,从而从根本上控制赔付率,改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 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建议,笔者已做了相应修改,本文文责自负。标签:偿付能力论文; 再保险论文; 资本金论文; 偿付能力充足率论文; 保险公司论文; 规模保费论文; 保险公司设立论文; 中国保险年鉴论文; 中国财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