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施工合同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展速度迅速,施工管理体系并不完善,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经常会存在变更设计以及施工签证上出现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因此而产生的合同纠纷非常多,而且施工合同的签订不够完善,导致后期的纠纷处理难度极高。鉴于此,本文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影响展开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影响分析
1.建筑施工合同对工程阶段的影响
1.1施工合同签订的影响
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往往由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在法律意识上的缺失,使得在合同的条款签订上出现不规范的问题。在工程竣工后,由于合同签订双方在合同条款解释上的标准不一致,双方针对施工合同的标准引发经济纠纷,导致工程结算不能及时的完成,这样就导致了建筑工程款的拖欠问题。产生就分的原因,主要就是建筑施工合同签订的时候对于合同的条款细则沟通不及时,合同内容不精确、不严谨,施工合同对于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规定也比较模糊。这些都是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对于施工合同的法律约束效应不明确,对施工合同的签订不重视而引起的。最终导致在建筑工程竣工后的出现双方对于自身的责任不明确的状况下产生合同纠纷。甚至诉诸法律,这对合同双方在经济上都在成了不小的损失。
1.2合同模式不同,结算方式不同
固定总价合同又称包死合同或总价包干合同,其价格计算依据于施工规范与施工图纸,针对施工项目,承、发包方通过协商最终确定一个由承包方总价包死形式的固定总价。该类合同模式下的合同总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能变动,只有当工程范围与设计文件发生变更时,才能与之相应的进行调整,其结算价=合同总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固定单价合同结算的基础为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单价不随物价波动而调整,其主要包括人、材、机费用以及管理费和利润,且各项费用均由投标人以企业自身实况为依据,同时基于各种风险的考虑自行编制。在固定单价合同模式下,工程量的确定是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同时结合现场签证与工程变更,最终按实际完成量计算,其结算价=工程实际发生量×单价+其它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
1.3合同违约处理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严格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时,如若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标准,或是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未能如期交工,在此情况下均需按合同约定对其以经济方式进行相应处罚,并且在工程款中将违约金直接扣除,进而对工程结算造成影响。(1)质量条款约定。如:施工主材、安装设备、产品规格以及质量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以对应条款为依据扣罚违约金;(2)进度条款约定。如:因承包商管理不善或组织失误导致工期延误,根据合同条款应扣罚违约金;(3)造价条款约定。如:结算审核时核减率超过规定比率,可在工程价款中将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直接扣除。
2.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影响的对策
2.1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完善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纠纷问题,而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候又没有明确合同的条款、细则。就会导致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工程的计算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这对合同双方该企业都会造成较大的影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需要对建筑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改进,这样就可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纠纷的时候,对于经济纠纷的处理有法可依。合同双方可以在明确的施工合同条款规定下,根据责任以为的明确规定来有效的解决双方的纠纷,即使出现不能解决的情况,也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此可见,在完善的建筑施工合同体系中,只要合理的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双方也可以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的规定来履行合同的义务,那么进驻施工工程就可以顺利的完成,建筑工程的工程计算也可以及时的进行。
2.2合理选择合同类型
基于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式的分类,固定价格合同要求承包方承担施工期间全部风险并需要为不可预见因素付出代价,因而一般报价较高,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的项目;可调价格合同则可规定调整的范畴,便利风险得到合理的分摊,因而适用范围比较宽;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某一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发包商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往往较低,主要适用于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风险较大的项目等。在选择合同类型时,发包商和承包商应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工期长短、竞争情况、复杂程度、外部环境等因素,权衡利弊,慎重选择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一旦选定,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要严格按照所选定的合同价款形式执行。
如某学校学生宿舍楼工程,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为固定价格方式,适逢施工当年各种施工材料大幅涨价,黄砂竟然涨至平时的2~3倍,由于承包商缺乏预见性,导致该项目资金运作发生困难,差点不能如期完成。而在竣工结算审计时,承包商又以种种理由增补签证,试图弥补在建材上多支出的费用,审计人员对不合理签证一一否决,同时明确向其指出,固定价格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并且应当承担合同签订的后果。
2.3竣工结算审核方法
工程结算的审核应根据施工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核方法。(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需注意固定总价合同内是否包括暂列金,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按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款应归发包人所有,故在合同固定总价的基础上需对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数出现时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的审核。(2)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的,所有项目应逐条审核,工程量应重新计算,不允许抽审,对多算或重复计算的工程量进行审减;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应固定不变。(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工程成本,并审核酬金及有关税费的规定。
结语
总而言之,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工作上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施工企业必须要从结算审查、编制人员培养等方面不断努力,从施工合同方面入手,完善工程结算工作,保护企业根本利益,进而为新时期的企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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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王连义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6
标签:合同论文; 工程论文; 施工合同论文; 总价论文; 承包商论文; 建筑论文; 单价论文; 《防护工程》2018年第3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