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学术权力的合法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力论文,合法性论文,学术论文,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01(2008)-02-0141-07
在20世纪社会理论的谱系中,合法性是一重要的核心概念。合法性问题的探讨之所以如此重要,主要是因为其基本观点关涉人类文明如何维持“秩序”和“发展”这一最基本问题。正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作者所言:“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1]“自从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合法性的问题就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人类历史上的任何一种政治统治和大规模的社会管理形式,都在谋求合法性上做出了努力。”[2]当然,大学学术组织也不应例外。长期以来,学界有关合法性的研究,多着浓墨于“政治权力合法性”问题的论述,而对学术权力尤其是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的探讨则鲜有论及。虽然近年来学术界已对大学学术权力问题展开热议,但现有成果的研究取向多是“关系性”的,即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问题上,而对学术权力本身则关注不够,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们对该问题自身的深入理解。研究探讨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问题,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大学学术组织内部权力构造、探寻学术组织的发展模式和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释义
欲对大学学术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展开系统研究,首先必须从学理上弄清何谓“合法性”。从理论上看,“合法性”是一内涵十分复杂的概念,据学术界研究考证,“legitimate”(合法的或具有合法性的)有7条基本的义项:根据法律的,符合法律的;合法婚姻所生的;以继承权的原则为依据的;与既定的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符合推理规则的,有逻辑的,并因而有效力的;正当的;正常的或通常类型的。概括地说,“合法性”表明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基础,至于具体的基础是什么(如某种习惯、某条法律、某种主张、某一权威),则要看实际情境而定[3]。
一般认为,自古希腊始经中世纪,在西方诸多思想家的笔下,均曾留下有关合法性的片段论述,但真正比较明确地对“合法性”问题展开探讨的应首推卢梭,他认为“公意”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卢梭认为自己毕生所从事的理论探索就是“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4]此后,对合法性概念及理论体系进行系统研究的集大成者是德国思想家韦伯,他从“经验事实”角度出发探讨“合法性”问题的基本研究思路,对后世的政治学家如阿多诺、马尔库塞、福柯、李普塞特、阿尔蒙德、伊斯顿等产生持久而深远的影响。关于合法性问题的实质和内涵,法国学者让-马克·夸克的概括较为贴切,他认为“权力的合法性,就是统治的权利及其正当理由。”[5]“合法性是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关系的评价。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性的过程。它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被统治者的首肯,是合法性的第一个要求;得到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的认同,是合法性的第二个要求;法律对统治权力和价值观的认可,是合法性的第三个要求。在某种意义上,所谓合法性实质上就是正当性[6]。合法性主要是对权力的认可或认同,是对权力正当性的支持。当权力获得认可即具有合法性时,权力即转化为权威,这也是西方学者将权力与权威等同的主要原因。当然,权威与权力仍有很大区别。第一,权力是一种现实的关系,而权威则是合法的关系;第二,权威强调非权力影响力的作用,而权力强调权力影响力的作用——权力的强制作用。
将合法性理论引入大学学术权力分析,绝非仅为概念的简单移植和套用,而是对大学学术权力深层内涵及其合法性确立的条件进行深刻反思和研讨。
首先,将合法性理论运用于大学学术权力,探讨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问题,其根本目的在于破解大学学术秩序何以可能,存在于大学之中的学术权力诸形式是否具有合法性,凭借何物得以合法存在,凭借什么获得学术组织成员的集体认同。集体认同(collectiveidentity)是认同发展的高级形式,“是一个认知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自我—他者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并在交界处产生完全的超越”[7],集体认同总是扩展自我与他者的边界,将我纳入他列,使其与己同行,具有共同的文化归属、心理倾向、行为模式,形成身份共同体。
其次,探讨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我们必须明晰学术权力的多重内涵及复杂的存在方式。就总体而言,学界将学术权力归纳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大学学术权力以大学为界限,泛指大学内部成员对大学学术资源的管理和控制,其主体既可是大学内部一般学术研究者,亦可为行政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各职能部门、教学研究部门的行政性官员以及各种委员会性质的权力组织。狭义的学术权力一般指大学学术工作者对大学学术事务和学术资源的管理,主要指大学教授个体权力与教授会的权力,尤其指教授会的集体权力,如德国的评议会、法国的科学委员会、中国的学术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等。教授会是西方中世纪大学学术权力的存在方式,以教授为主体的各种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一人一票的决策方式,对大学学术事务实施管理,教授个体或集体在学术问题上有较大的发言权。从广义角度看,大学学术权力具有多种存在方式:依据权力主体可将大学学术权力分为个体学术权力和集体学术权力;依据管理方式可将大学学术权力分为行政性学术权力和委员会式学术权力;依据权力结构可将大学学术权力分为纵向学术权力和横向学术权力;依据权力身份可将大学学术权力分为正式学术权力和非正式学术权力等等。
学术权力的多元形态,决定了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的复杂多样性。在以往的研究中,鉴于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存在的委员会样态学术权力式微,行政性学术权力兼占等问题,学者们往往将委员会样态学术权力与行政性学术权力对立,大力提倡加强委员会学术权力或学术权威的个人权力,限制行政性学术权力等。其实,就权力合法性而言,每种学术权力形式均有其合法存在之必要,亦有非法存在之可能。以备受学界质疑的行政性学术权力和备受学者推崇的委员会式学术权力为例:所谓委员会式学术权力主要指大学学术组织内部以各种委员会为权力载体,通过一人一票的决策方式管理学术事务、分配学术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第43条指出,设置委员会的目的即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大学行政性学术权力是指以校长为首的具有一定层级性的校、院、系等学术组织以及大学各职能部门的领导者,即韦伯所言的科层式权力,行政性学术权力具有自上而下的执行职能。在中世纪,由于大学规模较小,学校人员构成简单,于是大学权力的归属往往以学者与学者组成的群体——教授会为主,大学行政性学术权力空乏,缺少制控性。但自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急剧发展变迁,社会人才需求空前增大,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张,大学学生与教师数量自然急剧上升。为提高大学的管理效率,在古典管理理论的影响下,以美国为代表的高等教育机构首选科层化行政管理,校长、院长作为大学和学院的行政长官,承担执行职能,扮演全权的行政角色,为学术组织与学者个体提供服务。早在20世纪初期,韦伯即已发现并揭示了这一现代社会的演进趋向:“在所有的领域里(国家、教会、军队、政党、经济企业、利益集团、协会、基金会等等),‘现代的’团体形式的发展一般是与官僚体制的行政管理的发展和不断增强相一致的。”[8]行政性学术权力与官僚制或官僚主义有别。在西方学者的眼中,官僚是一中性词,他们将科层制与官僚制等同,所谓科层制(或官僚制)即指某组织按一定的层级关系划分职权与职责。中国话语中的官僚制与西方的官僚主义类似,主要指“唯官是尊”,玩弄权术,违背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
所以,行政性学术权力或委员会式学术权力的合法性与其所扮演的角色、承担的任务无直接联系,而与该种权力的生成方式及运行路径密切相关,即生成的环节是否具有合法性,运行的过程是否满足了合法性基础,运行的结果是否与学术组织成员的愿望相一致。由此,我们也可推出:行政性学术权力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生成与运行的合法性;而委员会式学术权力亦存在非法的可能性,其生成与运行可能存在非法性或兼占有限资源,造成大学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危机,这是我们在探讨大学学术权力问题时容易忽视而又必须注意的问题。
二、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基础
权力合法与否主要由其基础所决定。正如韦伯所言,合法性统治纯粹的类型或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或是建立在一般的、相信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之上(传统型的统治);或是(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魅力型的统治)。[9]而在当代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的笔下,则将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因素作为合法性基础的重要来源。上述关于合法性基础的分类对于我们分析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启示。
学术组织的集体认同是学术权力获得合法性的典型标志,是大学学术权力得以存在之根本基础。在通常情况下,大学学术权力的存在与运行需要获得学术共同体在认知、价值、信仰、行为等方面的一致认可与支持,表明其存在的合理性,这种认可为学术权力的合法存在提供最有力支持,并将学术权力转为学术权威。从合法性基础的一般理论出发,结合大学学术组织的基本特性,其合法性基础主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学术基础
大学是科学探究和思想创生的圣殿,作为现代社会发展运行的推动者,大学以其不竭的文化知识传承和创新能力,成为知识生产和展开社会批判的特有空间。大学的特殊性决定了大学学术权力有别于政治、经济等其他社会权力系统而独具特性,具体表现为大学控制力——学术权力的获得,无论是行政性学术权力还是委员会式学术权力,其前提均是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和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关于学术的理解,中西间存在一定差异。在西方,“学术”一词,一般用“academic”表示,其意颇多。《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辞典》(1989年版)对此有三解:学校的;学院的;学者式的,非技术的或非实用的,仅注重理论的。汉语中,人们往往将“学”与“术”分开理解,如严复认为:“盖学与术异,学者考自然之理,立必然之例;术者据既知之理,求可求之功。学主知,术主行。”[10]梁启超也持大致相同的看法:“学者术之体,术者学之用。”[11]可见,中西方虽对学术的理解存在差异,但都认为学术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学者在特定环境中所从事的探索性活动及对知识的创新能力。大学学术组织与学术权力的特殊性决定了大学学术权力的合法性与权力主体的学术基础密切相关。
首先,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与权力主体的知识占有相关。“知识是理性化、抽象化、系统化了的人类经验。”“知识是人类认识的成果,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又经过实践检验的对客观现实的反映。”[1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为了便于经济分析,对知识内容作出广义分析,认为知识有四种类型:(1)关于事实方面的知识,知道是什么;(2)关于自然和社会的原理及运行规律方面的理论知识,了解为什么;(3)关于从事某项工作的技能、技巧的知识或经验,明白怎样做;(4)关于谁知道是什么,谁知道为什么和谁知道怎么做的知识,明了属于谁。关于是什么与为什么的知识属于狭义的知识范畴。在中外思想史上,很早便有关于知识与权力的探讨,孔子的“学而优则仕”与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有很多相似之处,都希望权力掌握在知识者手中。著名哲学家罗素也曾探讨过依靠学问或智慧来获得权力问题,并将其观点概括为“在最野蛮的社会里,靠所谓学问来取得的权力反而最大”[13],美国当代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也认为,权力的源泉有三种,即暴力、财富和知识,将知识因素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14]。美国科学哲学家约瑟夫·劳斯则认为权力绝不仅仅是在外部对知识产生影响,“权力关系渗透到科学研究的最常见的活动中。知识就是权力,知识体现在我们的研究实践中,而不是表象性理论中那种完全抽象化的东西。”[15]23后现代政治学理论认为,权力并不是先验地与压制相连,权力与知识是交互作用的[15]12。政治权力与知识关系如此密切,具有传递知识、创造知识的学术组织,其任何权力的行使,均离不开对知识的占有。莫迪指出:“广义地说,在大学内部,流行的现实可概括为‘知识权力’。意思是说,在任何领域决定权应该为有知识的人共享,知识最多的人有最大的发言权,没有知识的人无发言权。”[16]174
其次,大学学术权力与权力主体的学科知识领域密切相关。就权力主体而言,学术权力依赖于主体的知识储备,但具备一定知识储备的个体,并非一定具有学术权力。其原因在于现代大学的学术权力与现代大学的学科发展、学科分化、学科制度密切相关。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背景下数字信息的爆炸式增加,学科和专业的迅速生成和分化,人的阅历、知识结构、能力、爱好等方面的差异,都决定了大学各学术领域研究内容的共同性与共通性越来越小,学者多在较为狭窄的范围内从事学术活动,这势必导致学术权力“领域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向。
在学术发展日趋专业化的时代,“大学内的基本活动是学术性工作,而学术活动是根据学科来进行和组合的。”[16]33无论是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还是以特定领域为单位集合组织起来的学术社团,作为一种学术研究组织,其存在必须植根于学科专业,其成员进入学术群体首先应具备一定的学术资格,或以一定的学术研究成果作为前提,否则其组织就不具备合法性,其个体也不具备行使学术权力最基本的学术资格。正如伯顿·克拉克所说:“专业的和学者的专门知识是一种至关重要的和独特的权力形式,它授予某些人以某种方式支配他人的权力。”[16]121他大力强调学术权力“扎根学科”的特性,认为脱离学术和学科研究领域的学术权力是根本不存在的。大学由不同学科或专业组成,随着学科和专业的分化,学者之间在学术领域的共同性越来越小。“每个专业人群知道其他专业人群所不知道的某些事情,能做其他专业人群不能做的某些事情。我们的专业人员早就从这一事实中找到了充分的根据,认为各专业的工作人员都可以各搞自己的一套。专业人员的任务不同,技术也不同,因此各专业人群就成为具有不同的‘思想风格’,采用不同的专门方法和工具的有特色的‘思想集团’(thought groups)。每一个这样的集团成为某一‘学科’或专业训练领域的权威。”[17]15自然科学虽然与人文社会科学有别,但其内部不同学科、不同研究方向同样存在较大差异。1999年发生的北大刘燕文案,即是研究生对大学学术权力非学科性的质疑与挑战,其核心问题是校学术评议委员会是否可以对专业学科学术委员会的学术评议结论行使否决权。
再次,学术权力的合法性与权力主体的研究能力密切相关。“术”乃驾驭知识、创造新知的能力,主要体现为研究能力。在西方学术圈内流传着这样一句话:“publish or perish”(可译作“不出版就完蛋”),意思是没有足够的文章书籍发表出版,你的学术生涯就断难维持[18]。
近年来,鉴于量化评估所引发的学术浮躁和学术腐败,我国部分高校开始实行学术成果“代表作”制,学术评估从量化标准到质化标准。严格的学术评估制度使大学学术组织得以新陈代谢,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亦使学者获得一般人难以企及的学术影响力。知识、学科知识尤其是创新知识的能力是获得学术组织集体认同的基础,是学术权力合法性存在的前提,这是由大学的空间特性所决定的。大学是学者组成的学术机构,是“由学科和事业单位组成的庞大矩阵,在这个矩阵中,教学、科研人员处于双重权威之下,同时从属于一个学科和一个事业单位。”[17]16-17大学组织的知识性、学术性决定了大学学术权力及其合法性的特殊性,任何学术权力的行使,均离不开对知识的汲取、占有和保留。
(二)制度基础
所谓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的制度基础,主要是指学术权力的获得与运行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大学内部相关章程制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所规定的程序、规则、方式等。虽然现代意义的大学最早出现于中世纪中后期的欧洲,但其真正获得快速发展还是在工业革命之后。伴随现代工业文明的凯歌行进,大学的规模不断扩大,其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也逐渐由“边缘”走向“中心”,成为引领现代文明发展最为重要的力量。如果我们承认大学是现代性的直接后果,就应注意从制度层面理解其存在与发展的动力及其现实基础。
虽然大学学术组织带有“松散性”和“无政府”等特征,但在现代社会变迁的“理性化”趋势和走向现代化的总体背景下,包括大学在内的整个社会,都不可避免地要走向科层化与制度化。
在大学内部,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当其作为“学术共同体”而存在的时候,都必然产生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学术规章,以规范其内部成员的学术行为,这种学术规范体系便是我们所说的学术制度。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理解,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可表述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19]这里所说的“非正式约束”也可表述为“非正式制度”,主要指学术共同体在长期的学术活动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形成的用以规范和约束研究者行为的价值观念和传统习惯的综合体;所谓“正式约束”即为“正式制度”,主要包括学科规训制度、学术法律制度、学术评价制度、学术奖惩制度及其实施机制。“实施机制”是指确保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贯彻实施的一系列监督、检查、惩戒制度及其相应的机构设置。
这些规则体系的普及将正式组织与传统组织区分开来,并赋予大学学术权力以合法性地位。同时,对于规则的“服从者”来说,这些“成文和不成文规则——如果作为合法性基础而被广泛认知和接受,实际上都具有自我强化的机制。服从作为个人身份的一部分而被加以内化。即使在内化发生得不完全的地方,规则遵从也被其他在场的行动者强制实施。身份如此相互交织以至于某种身份的履行需要其他身份的同样得到实现。”[20]在大学的发展实践中,正是凭借“制度规范”系统与集体认同,学术权力的运行和实施才得以获得合法性。“西方的学术发展是由一整套制度来保证的,实际上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存在。这种体制大概包括:公认的学术准则和规范,完善的学术批评风气,严格的学术训练,公正的招聘制度以及透明的晋升程序等等。”[21]
(三)有效性基础
有人从“效”的最一般意义出发进行解读,将有效性视为业绩、效率,意指为提高共同体和团体利益而产生的积极结果;也有人认为,“效”既指目标实现的程度,亦包括对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态度。利普塞特在《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一书中指出:“有效性是指实际的政绩,即该制度在大多数人民及势力集团的大商业或军队眼中能满足政府基本功能的程度。”[22]53政治学的研究成果表明,有效性对权力合法性基础往往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如果一个政治制度长时期地缺乏有效性,也将危及合法制度的稳定。”[22]53同样,现代大学学术权力系统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之间亦存在密切的因果关联。在大学发展史上,有效性不足往往会对学术权力的合法性产生严重威胁,甚至导致合法性危机的出现。有效性对集体认同产生影响,在一般情况下,学术权力有效性差,集体认同程度低。
有效性虽然与学术权力合法性关联密切,但学术权力并非将有效性作为自身合法性的根本基础,这是我们在评价学术权力有效性的作用时必须注意的问题。作为学术权力合法性的基础,有效性之所以具有上述局限性,其原因在于:有效性并非与集体认同呈完全正相关,集体认同是学术权力合法性最重要的客观性基础,是学术权力得以长期存在的根本所在,但学术组织中的个体之所以对学术权力之存在产生认同,除对权力主体的学识、人品、领袖威望等个体因素和制度、传统等中间因素予以认同外,学术权力运行中的绩效亦是影响认同的重要因素。而学术权力的绩效追求往往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以学术组织的总体绩效为目标,满足组织发展需求;第二,以学术组织的每一个体的物质与精神幸福为绩效目标,满足组织内部每一成员的个体需求;第三,以权力主体自身需求为目标,寻求权力主体的自我发展。而此三目标既存在一致性,亦存在非兼容性,有时甚至会发生激烈的矛盾冲突。例如:组织的整体绩效目标未必是组织个体的需求目标,尽管整体由部分组成;尤其是权力主体的绩效目标与组织内部的其他成员的发展目标往往发生较大冲突。这说明,绩效的增长并非与组织的集体认同完全正相关,只有以满足学术组织的每一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物质与精神需求为绩效目标时,大学学术权力存在的可能性方能持久与稳定。
三、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的判定
从合法性研究视角观察大学学术权力,往往使我们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存在的权力未必为合法,合法的权力并非一定存在于现存学术组织中。如前文所说:行政性学术权力并非天然具有合法性,而委员会式学术权力亦并非一定合乎程序或满足成员要求。大学学术权力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获得组织成员的认可,应通过“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等标准予以判定。所谓“形式合法”主要根据权力来源,审视大学学术权力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及大学内部相关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规则、方式的属性,而不是一般的对该规范性法律文件做“良法”或“恶法”的价值判断;所谓实质合法,主要是指学术权力所尊奉的原则及其功能符合理性、正义、自然法的属性,按照功利主义原理,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
从价值角度来观察大学学术权力的实质合法,主要应视权力的来源与运行是否得到学术组织成员的普遍认可,是否为绝大多数成员带来最普遍的利益。韦伯认为判定某一政权是否具有合法性,只要人们相信这个政权是合法的那么它就具有合法性。就此,有人认为合法性等同于人们对合法的信念。大学组织成员对权力的认同往往基于两方面因素:第一,权力来源的实然结果符合人们心中的“应然”预期;第二,权力运行的结果符合大多数成员利益。而大学学术权力的形式合法主要指大学学术权力的生成和运行过程符合法律、制度以及满足法律、制度等条文规定的程序、规则、方式,符合条文、符合程序,无论实质合法否,均可视为形式合法。大学学术权力的判定标准、合法程度、学术组织的认同程度以及权力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如下:
从理论上讲,大学学术权力的形式合法、实质合法与集体认同密切相关,可概括为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大学学术权力具有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的双重合法性。一般情况下,大学学术权力能够获得学术组织成员的广泛认同,大学学术权力稳定性强。大学学术权力的双重合法可谓大学学术权力形成与运行中的理想诉求,它往往表现为理想形态而鲜见于大学学术组织中,现存的大学学术权力只能无限地趋近它。就现代大学管理体制而言,因西方大学创建较早,发展较为成熟,加之独特的民族传统和大学办学理念,使其学术权力运行更接近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并举的状态。美、英、法、德等诸多西方国家的行政长官与教授会成员遵照程序,多由选举产生,实行定期轮换制。
第二种情形,实质合法与形式合法的双重“违法”。在实质合法与形式合法双重缺失的情况下,大学学术权力失去集体认同,权力稳定性差。大学学术权力的确立与运行既不遵循程序,也不符合制度,学术管理及决策具有极大的随意性,缺少广泛的集体认同基础,此情形多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其大学学术权力行政化严重,大学的行政长官包括教授会往往由大学行政指派或官方确定,缺乏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而缺乏实质合法。
第三种与第四种情形,实质合法与形式合法互有缺憾(即:或实质合法缺失,或形式合法缺失)。此时,学术组织的集体认同程度降低,权力稳定性减弱。一些非西方国家因其大学发展的“晚进性”及其学术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其学术权力的运行多以实质合法替代形式合法。第三种情形是大学学术组织中最常见、最复杂、亦是最难解决的问题。由于形式合法的操作过程较实质合法的操作过程更为简单,便于量化与评价,较实质合法具有更为明显的形式化倾向,所以复成为发展中国家建立现代大学体制最为直接而现实的追求目标。一般而言,在现代大学中,学术组织往往以学术权力的形式合法为其基本工作目标或唯一工作目标,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以符合法律条文或程序合理为由,违背实质合法,以“民主暴力”相胁迫,违背正义原则,其结果导致合法不合理,丧失集体认同,致使大学学术权力及其合法性出现动摇,亦使大学的存在与发展面临危机。当然,在不同国家、在大学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关注的焦点有所不同:在学术权力的发展期,以实质合法为主要标准;而在初创期,又以形式合法为主要标准。
大学学术权力来源与运行必须同时满足实质合法与形式合法两条原则,这两条原则是大学学术权力获得普遍认同——合法的基础,而积极的集体认同可促进组织形成新增长点,提高组织的有效性,以获得更进一步的集体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