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机关在投资体制改革中如何履行监察职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能论文,监察机关论文,投资体制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要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 应的新型投资体制,加强和改进对政府投资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政府投资责任制和 责任追究制。适应投资体制改革需要,政府在投资领域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对投资项目的 审批、核准和备案,政府直接投资,宏观调控、投资监管等三个方面。与投资体制改革 和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监察机关要深入投资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第一线,认真履行职 能,确保投资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对政府直接投资进行监督
加强对政府直接投资的监督,是监察机关在投资体制改革中发挥职能作用的重点、难 点和治本抓源头的着力点。政府投资来源于国家财政(含国债专项资金),承担着更多的 社会公共职能,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要考察的是社会综合收益,而不是单纯的经济效益 。而对社会综合收益进行判断和评价,远比对经济效益进行判断和评价复杂。监察机关 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督,提高投资绩效。
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督,必须解决三个主要问题。第一,督促政府投资符合科学发展 观的要求。监察机关要积极引导和督促下级政府以及同级政府职能部门按照树立科学发 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地抓好当地的经济建设。第二,强化对 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职能部门权力的约束和监督。督促改变一部分党员干部在政府投资中 的决策、审批、经营、监管和评估一肩挑,行政首长一言堂的状况,完善公共投资项目 的监控体系。注意查找问题和线索,建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的相互制约的 机制。第三,建立对政府投资的责任约束机制。要实行政府投资责任制,建立政府投资 的防错机制和纠错机制,逐步完善投资失误责任追究制。
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督,必须重点把握三个环节。
第一,加强对政府投资决策的监督。主要解决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防止决策失误 和决策腐败的问题。要实现决策科学化,就必须督促领导机关在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基 础上确定决策议题,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作出决策;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选址、规 模、具体设计等方面,要实行集体决策制、专家咨询制、专家论证制。要实现决策民主 化,就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使决策既为群众所认可,又符合群众的根本 利益;通过提高公开度和透明度,给予群众更多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让群众能够对决策过程包括决策是否符合程序、决策是否科学实施监督;对那些与群众 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决策,要实行公示制和听证制。
第二,加强对政府投资过程的监督。首先,对施工企业的确定及项目采购进行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的确定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的采购要实行招标投标制。 要引入竞争机制,尽可能扩大参与投标企业的范围,让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和境内外企业 都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要防范和堵塞招投标中的漏洞,防止某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 务的影响违规干预招投标。其次,督促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建立三个 “约束机制”,即项目法人约束机制、资金管理约束机制和投资额度管理约束机制。此 外,还要督促建立健全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质量终身制等制度。再次,积极参与政府 投资项目的稽查和审计。要督促审计、财政等部门建立项目稽查和审计制度,采取立项 督查、跟踪督查等形式,对大中型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 督。所有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才能付清工程款项,办理资产移交和 产权登记。要重视和充分利用稽查和审计的成果,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
第三,加强对政府投资效能的监督。监察机关要主动深入到政府投资领域开展效能监 察,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效益和效果,改变地方政府投资重微观轻宏观、重数量轻质 量、重政绩轻效益的现象。要督促政府投资的项目法人完善管理制度,改进方式方法, 提高经济效益。要充分利用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优势,督促并协助有关部门 完善绩效考核标准,健全绩效考核体系,使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切实 履行职责,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严格政府投资的责任追究,对决策失误、监管不 力而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环节进行监督
主要监督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完善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二 是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三是督促有关职能部 门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四是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审批、核准和备案后的监管;五是 防止出现并严肃查处审批、核准和备案中的不正之风、失职渎职及腐败行为。同时,在 投资的审批、核准、备案环节,要特别注意和强调以下问题。
在投资审批环节:第一,督促提高投资审批的效率。督促和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解决投 资审批程序繁琐、复杂、周期长、效率低下等问题,合理确立投资审批职能,简化程序 ,减少环节,改善管理,强化服务,提高效率。第二,增强审批的透明度。明确并公布 项目的受理、调查、评估、审核、决策批复及相关手续办理的范围、对象、条件、程序 和时限,杜绝暗箱操作,为实施监督创造条件。第三,严格投资审批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审批,甚至越权审批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 查处的,监察机关要追究审批机关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在投资核准环节:第一,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核准,防止扩大或缩小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范围。政府仅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 准,需要核准的具体项目要严格按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第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核准,防止以核准的名义变相审批。政府 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即从维护经济安全、合 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 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第三,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范的核准制度,将项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 办理时限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在投资备案环节:第一,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的范围进行备案,防止扩大或缩小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除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 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 制。第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备案,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除 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对投资的行政监管行为进行监督
投资市场化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和改善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监管,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 社会投资监管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对政府的调控水平和监管水平提出了 更高要求。对投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是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维护行政秩序和行政 廉洁,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投资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 保证。
对投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的具体对象。监察机关对下一级政府及同级政府的投资监管 部门的行政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投资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税务以 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银行监管、 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
对投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是为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办理环境保护、 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的情况;二是 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时对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查的情况;三 是对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四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 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进 行纠正处理的情况;五是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的情况;六是对投资中介服务 机构的监管及处理违规机构的情况。同时,监察机关还要督促下一级政府和同级政府的 投资监管部门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 策权力。
对投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的方式。一是对投资监管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 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二是对投资监管职能部门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 查核实。三是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向投资监管职能部门提出处理问题及改进工作的 建议。四是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一定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监察机关在投资体制改革中履行职能,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与行政管理、经济 管理、企业经营以及投资、金融、证券等工作联系紧密。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培训,改 善监察干部的知识结构,使之及时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投资体制 改革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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