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与构想

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与构想

黄薇[1]2003年在《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与构想》文中研究指明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与构想

李玉振[2]2018年在《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研究》文中提出现代法治与传统法治的最主要的分水岭在于:传统法治主要侧重于控制授予政府权力的范围,而现代法治则更加注重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以现代法治的视角观之,行政程序发挥着十分重要的规范与约束行政权力的功能,建立承载一定价值追求的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法的重要课题。《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翻开了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史上新的一页。此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呈现出系统化的倾向。我国虽然没有着手进行《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但是在立法方式上采取了单行法先行的策略,为建立我国行政程序法体系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今天,我国在主要的行政领域已有行政程序单行法进行规范,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分别对特定行政领域设定了有关的程序规范,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所取得的这些成就对确保行政权依法行使、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中国的行政程序立法进行了一个简要的回顾与观察,注重特定法律文本制定时的社会背景,在历史背景下解读相关法律文本,强调历史性理解,而不是脱离相关历史条件的字面解释。因此,在分析相关法律文本时,笔者搜集并查阅了大量的立法资料,包括立法说明、参与立法的人员撰写的解读、回忆性的资料等。笔者试图回到当时法律文本制定时的历史关口,结合当时的社会条件,研究并分析当时为什么如此设计相关制度。我国目前行政程序分散立法的模式暴露出了许多弊端,主要有:重复立法,浪费了立法资源;存在立法空白,有些行政领域一直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则进行规范;立法冲突的发生,不同单行立法之间就同一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当前的行政程序立法,总体上来看管理法色彩浓厚,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尚有不足。正当程序原则对中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在相关立法“缺位”时有填补立法空白的作用,其更是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程序立法之中,具体规则的制定应受其引导,体现着正当程序原则的理念。依法行政的成败,一定程度上决定于相关立法,程序立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实际已经走上了地方先行、单行法先行的道路。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行政程序立法要求,也让我们重新思考在我国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时机是否已经成熟。事实上,《行政程序法》曾列入到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中,但在之后的历次立法规划中没有再次出现过。由此可见,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道路之曲折。本文在对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同时在借鉴国外行政程序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就如何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提出了设想与建议。

刘爱军[3]2006年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立法研究》文中提出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和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指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环境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成果的总和,是人与自然交流融通的状态。它不仅包含着狭义上的人类用更为文明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大自然,而且在文化价值观、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结构上都体现出一种人与自然关系的崭新视角。本文选择了环境立法作为探讨生态文明的切入点,是因为立法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关系法治化的第一步,生态文明立法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而生态文明理念对于环境立法又有着不可忽视的导向作用,立法者对于生态文明理论的认识水平、把握程度,以及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之间的平衡掌握,对于立法的质量有重大影响。第一章首先探讨了生态文明与环境立法的关系。在此,对众说纷纭的“生态文明”加以界定,通过纵向的生态文明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关系,横向的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的探讨,揭示出生态文明的本质特征,而生态文明理论的基本概念、特征与它所体现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崭新视角,正是环境立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第二章从生态哲学的新观念、生态经济学的新路径以及科技发展观的新思维等几个有代表性的层面论证了环境立法理论基础的生态化转向。认为新的生态哲学观的确立、生态经济学基于对传统经济学的质疑而提出的价值观、科技发展观对人与自然背离的技术万能论的反思而提出的研究自然是为了遵循自然的新思维为生态文明导向下的环境立法准备了理论基础,环境立法的理论基础的绿色化、生态化为环境立法提供了科学规范的逻辑前提。第叁章是与第二章相对的环境立法实践基础的生态化转向,即生态政治。一切立法都是政治体系内的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的规则的一个法定输出过程,一切立法活动都是政治活动,无政治则无立法。通过对生态政治决定环境立法的深层次原因分析,笔者提出了两个核心问题:

兰云[4]2010年在《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文中认为行政程序法在法治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无法满足现代法治的需求,我们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本文从程序入手,分析了有关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基础理论,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外典型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经验进行比较研究,揭示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构想。本文分四个部分来论述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了行政程序法的基础理论,从程序的涵义入手,分析了行政程序的产生与发展,界定了行政程序法的定义,分析了行政程序法的法治理论、宪法基础、行政法基础,行政程序法的成文法源和不成文法源、行政程序法的叁大功能、行政程序法基本法律价值。从这些基础理论中认识到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样才能进一步探讨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第二部分,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着重分析了境外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对我们的启示,介绍了国外行政程序立法发展的叁个阶段,另外分别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原因和主要内容,借鉴境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第叁部分,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介绍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的叁个历史阶段,分析了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现状及法典化的必要性,进一步论证了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设想。分析了行政程序法的适用范围,选择权利效率并重的目标模式,分析了民主、公正、效率的基本原则,主要介绍了听证制度、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回避制度、行政程序法的法律责任机制,确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提出了立法构想。通过本文深入、系统的研究,为我国早日出台统一行政程序法做出微薄贡献。

杨红[5]2016年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研究》文中认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制度,理应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但是,近年来行政纠纷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出现了“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行政争议解决局面。法定制度不能发挥预期的功效,现实困境倒逼对制度自身的反思,在完善两部法律相关制度的过程中,不应再单打独斗,而应在认真审视这两种制度的定位设计的基础上,从彰显制度自身优势的角度,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调整各自为政的立法思路,基于协同并进的主导思想来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本文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界定为功能衔接、程序衔接、实体衔接叁个方面。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否科学衔接,既关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理论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有利于建立大行政救济理论体系,对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优化解纷资源。为了促使理论和实务部门对两种制度的衔接形成共识,文章一方面就分权理论、权力制约理论、诉权理论、司法最终裁决理论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中的体现进行探讨和研究,进一步奠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需要衔接的理论基石;另一方面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衔接、受案范围衔接、当事人资格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了两种制度需要衔接的现实紧迫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考察和梳理域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特点,探究域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程度的决定因素,为客观全面分析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提供了重要的参照。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现状不尽如人意,突出表现为功能定位的不衔接,程序衔接问题较多,实体规定脱节严重等方面。基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需要衔接的理论和实践支撑,以域外经验为参照,针对我国两种制度的衔接现状,修正的思路表现为叁个方面:一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功能衔接的路径选择。在强调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还应当正视功能的多元化,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需坚持个性化发展;二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完善思路。一方面是行政复议申请程序与行政诉讼起诉程序衔接模式的选择,结合现行立法的规定,参考域外做法,我国应以自由选择为主,统一复议前置的法律规定,明晰复议前置的标准,走出复议前置认识误区,在坚持司法最终审查原则的前提下,逐步取消相对终局的规定,明确绝对终局的标准。另一方面是行政复议审查程序与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的对接,具体思路为:根据不同的行政复议审查程序确定不同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以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倒逼行政程序的完善,推动行政程序法治进程,激发行政主体规范行政行为的动力;叁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体衔接的具体建议:第一,受案范围衔接的进路分析。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一方面应当实现法律概念之间的统一,并正视采用统一的行政行为概念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另一方面在肯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应当保留行政复议在解决内部行为、自由裁量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等领域争议的特色;第二,当事人资格衔接的对策探讨。当事人资格衔接重点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尽快解决立法中当事人资格的脱节问题,二是论证并跟踪了解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维持后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利与弊;第叁,审查标准衔接的措施探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衔接中首先需要对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的界定、正当程序与法定程序的关系等有关问题加以明确,以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对接。另外,正视行政复议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以及合理性审查的程度两方面的特殊要求;第四,法律适用衔接的若干建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衔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理清行政执法与行政救济中法律适用的差异,客观认识行政法法源的范围,统一立法之间的规定,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权力。综上,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的后立法时代,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不宜单兵突进,在大行政救济体系的框架内,整合解纷资源,实现行政救济立法之间的衔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

杨苗[6]2005年在《中国出版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行政手段是政府管理出版业的主要方式。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是未来出版业宏观管理的客观要求与发展方向。我国加入WTO后,对政府的管理水平的要求日益提高。我国出版业市场化程度不高,管理水平也亟待提高,将行政法的理念引入出版业的宏观管理是出版业改革的必要需要。在这些现实情况下分析我国出版行政管理的现状,寻求未来发展的需要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引言部分 此部分作者从叁个方面简要分析了运用法律手段改进和完善我国出版行政管理的原因,并指出本论文的写作意义、目前研究现状以及本论文拟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出版业行政管理基本理论概述 在这一部分,作者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出版业的行政管理相结合,对出版业行政管理的基本理论做出了详细的叙述。主要包括:出版业行政法律关系、出版行政行为、出版行政程序、出版行政监督和出版行政救济等5部分,明确了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概念,为出版行政管理法制化构想的提出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我国出版业行政管理法规现状 作者在这一部分中着重梳理了我国出版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出版行政管理情况、立法与执法的现状,并从行政法观念出发,归纳出取得的成就以及存在的问题。在出版行政管理情况方面,作者介绍了我国出版行政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执法机构和执法模式的现状;在梳理目前我国出版业行政法规体系时,运用计量学手段,统计了大量数据,从立法的质和量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出版行政法规体系的特点;在执法情况的概述上,主要从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理两方面对我国出版业的执法现状进行了归类;最后从以上情况中总结出当前出版行政管理的优缺点,为出版行政管理法制化构想提供了现实依据。 第叁部分:出版业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构想 在详细分析了我国出版业行政管理的现状后,作者希望结合行政法的理论和中国出版业的实际,从整体和具体实施方案两部分为出版业行政管理的法制

杨建顺[7]2002年在《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理论界有关行政程序研究的状况 ,从比较法学的视角提出了研究行政程序的方法论 ,进而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进行简要的归纳总结 ,分析了制定单独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 ,接下来 ,参照目前的《行政程序法》“试拟框架” ,从七个方面探讨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架构问题。最后强调指出 :宪法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的众多程序原则的渊源 ,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研究 ,必须首先研究其宪政基础 ;行政程序立法的过程 ,应该是全民参与的过程 ,起码应该是全学界、全实务界参与的过程。

吕林[8]2014年在《行政和解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文化观念深刻变化的社会转型时期,官民之间的行政纠纷急剧增长。而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为主的现行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却运转不灵,未能公正、及时地化解行政纠纷,更难以达到制度创设之初所期待的解纷效果。时代的变革需要思维的拓展和方法的创新,日益加剧的行政纠纷呼唤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作为一种自古就为人类所用的解纷方式,和解不仅长时期被运用于解决社会个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也在当下被频繁用于化解官民冲突。从最初时为国家立法所排斥,到被《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部分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作为一种较为有效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行政和解越来越受到官方的重视和提倡。理论界也从“行政权不得处分,和解应被禁止”的传统理论一家独大,转变为支持认可行政和解的理论为主流,并开始对行政和解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了一大批具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是,理论界对于行政和解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研究内容以和解的正当性、概念、价值等宏观问题为主,对和解的适用范围、成立条件、具体程序和配套机制等关键制度的研究还较为粗浅,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框架。理论研究对实践的回应不足,也制约了行政和解的规范、有效运用和制度建构的步伐。从制度运行实践看,行政和解的总体特点表现为“叁无”:一无统一的法律依据、二无明确的适用范围、叁无具体的程序规则,从根本而言,我国的行政和解还只是一种缺乏制度根基的司法现象和解决纠纷的具体手段。而放眼海外,随着现代国家职能的扩张和契约理念的兴起,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由管制向治理、善治转变,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方式向非强制化、双向度方面发展,更加重视公民的有序参与,更加强调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合作、协商、合意,反映到行政纠纷解决层面,就是对行政和解的广泛运用及将其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无论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还是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不约而同地通过较为完备的立法来实现行政和解的制度化,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和解程序来解决行政纠纷,又在实践中不断对和解制度进行完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行政和解的中西方实践对比看,行政和解在我国虽然已有丰富的实践探索和经验累积,部分法律法规已经允许或默认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和解来解决纠纷,但行政和解理论发展较迟,立法的不完善和制度建构的严重欠缺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行政和解价值功能的发挥,更无法公平、全面地保护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差距较为明显。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看,我国仍将长期处于社会转型的“阵痛期”,行政纠纷高发仍然是我们今后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亟需行政和解优化自身机制,进一步发挥其解纷功能。实践的需要呼唤理论的深入,更需要完善的制度提供法治保障。而理论界有必要回应社会的现实需求,立足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实际,以行政和解的正当性及功能为根基,以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为重点,以借鉴域外先进做法为补充,为实务界加快完善行政和解制度提供指引,从而实现理论、实践、制度的良性互动,消弭日益增长的各类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此,笔者选择将行政和解作为博士论文的研究主题,在对我国行政和解实践作深入、系统研究的基础上,考察国外行政和解理论及立法经验,侧重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和解的存在基础及适用范围、成立条件、程序机制等制度构建,期待能为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本文由引言和正文组成。引言部分重点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我国学界关于行政和解的主要研究进展及存在局限,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正文部分分为四章,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是行政和解的观察与反思。首先,以实证调查问卷的访谈数据、全国及各地司法数据为中心,以部分案例、学界现有研究成果为辅助,对我国和解的兴起背景、运行现状进行规范分析,全面展示了行政和解现存的问题。其次,介绍了德国和美国行政和解制度发展的经验做法。最后,对我国及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和解实践进行对比分析和反思,认为我国行政和解尽管源于官方的和谐理念及解纷政策,也得到了部分法律法规的认可,但与西方国家较为完善的和解制度相比,还只是一种缺乏制度根基的司法现象和解决纠纷的具体手段,不利于行政和解的广泛推广和规范运用,亟待以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统一作为未来的发展目标,当务之急则是立足当前国情实际建构行政和解的制度体系。第二章是行政和解的基本范畴。对行政和解的概念、性质、特征、正当性和功能等基本范畴进行论述,奠定下一步研究的理论基础。首先对理论界关于行政和解的概念讨论作了评析,从中抽象出共有因素,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和解的概念重新进行了界定,认为行政和解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协商沟通,以缔结和解协议的形式达成合意,从而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效解决双方纠纷的一种行政契约行为和纠纷解决方式。根据和解发生领域的不同,主要可分为行政执法和解、行政复议和解和行政诉讼和解。同时经深入分析,指明行政和解具有行政契约与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双重性质,表现出双方性、透明性、灵活性、有限性等特点,并与民事和解进行了对比。其次,本文摈弃了理论界对正当性研究的现有成果,开场便梳理总结反对和解正当性的主要观点,树立起“标靶”,并从不涉及行政权处分的广义上的行政和解,以及确实涉及行政权处分的狭义上的行政和解的两个层次进行分析论证。本文认为前一层面是为了通过协商确定和解的法律与事实状态,符合对客观合法性的根本追求,和解双方的协商及相对人在其中的有效参与补足了行政过程的民主性;后一层面的处分行政权只是手段,在根本上符合行政目的与公益考量,亦具有正当性,从而彻底回答了“能否建立行政和解制度”的问题。其叁,对行政和解的功能进行了深入解析,回答了行政和解存在的必要性问题,即“为什么要建立行政和解制度”,深入提炼总结了行政和解在实质性地解决纠纷、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以及降低行为成本、提升效能两个方面的功能价值。第叁章是行政和解的适用限制。本章旨在通过明确划分行政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和限定成立条件着手,对其适用进行合理限制,已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首先指出了行政和解存在欠缺法律规范、易导致和解滥用,和解结果取决于和解双方的社会资本博弈、弱势相对人利益易受损、强势相对人易侵害公共利益,和解协议强制约束力较弱、易浪费资源等局限和危害。其次在借鉴西方国家好的做法和总结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前期成果和基础上,界定了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即:行政许可和涉及公民身份关系的行政确认行为引发的行政纠纷,不能和解;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合同、涉及民事纠纷的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为引发的行政纠纷,可以和解;对于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复议机关和法院认为依法可以和解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可以和解。最后从行政和解的整体化和行政执法和解、复议和解、诉讼和解叁种主要类型的个体化入手,将行政和解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一般要件是行政和解作为行政契约的基本要件,所有类型的行政和解都要服从这一要件;特别要件是指行政复议和解、诉讼和解还需具备的特别程序法要件。第四章是行政和解的制度完善。本章从服务行政和解的实践需要及长远目标出发,以立法设想为先导,以基本原则为灵魂,以程序设计为主干,以配套机制为辅助,初步完善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和解制度。其一,介绍了德国以《联邦行政程序法》和《联邦行政法院法》为统揽的行政和解立法体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情况,分析了我国内地现行立法的情况与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统一制定《行政和解法》、构建不同行政领域的特殊和解制度、细化操作细则等立法设想。其二,区分了行政和解的一般原则与特殊性原则,提炼出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互利原则、有限原则、及时原则、公开原则等六大特有基本原则。其叁,围绕行政和解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流程,设计了启动程序(和解的提出)、协商程序(双方交涉以追求合意)、协议程序(缔结和解协议)、救济程序(对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救济)等主要程序细则,其中既明晰了所有类型的行政和解的必备程序,又兼顾了执法和解、复议和解、诉讼和解等不同类型的行政和解,以便于行政和解的规范运行。其四,从提升行政机关公务员及相对人的谈判能力、促进行政纠纷双方经协商达成合意、保护公共利益和相对人权益为出发点,简要设计了公民精神培育机制、法律援助机制、公务员商谈能力提升机制等配套机制。

卢美欣[9]2009年在《行政立法的民意表达机制架构》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政府需要针对一些管理事项制定规则,以便于行政活动的顺畅,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立法应运而生。最早的行政立法出现在英国,到19世纪下半期开始膨胀,其出现和发展都有着历史的必然性。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变得日益复杂,传统、单一的行政已经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于是逐渐出现了涉及公民生活各个领域的行政。在这样的形势下,仅仅依靠立法机关已经不能应付日渐繁重的立法任务,因此必须授予行政机关部分立法权,这就使得行政立法成为了世界上普遍存在的现象。现如今行政立法已经发展成为国家立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我国的行政立法是目前涉及范围最广、与公众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立法形式,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也是不胜枚举,但是由于行政立法机关不是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的,故而缺乏民意基础,这就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为其需求一条提高民主基础的途径,以提高其民主性和程序上的正当性基础,让社会公众通过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政治偏好,为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创造一个沟通与协商的平台,以促进行政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拓宽民众倾诉自己意愿的渠道,是行政立法获得民主正当性的最好途径,这样,行政立法程序才可能成为正当程序。我国于2000年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经确立了公众参与这一民主原则,这为建立我国行政立法中的民意表达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本文从行政立法公开、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行政立法听证制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等几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分析、探讨我国的行政立法民意表达机制。

刘婕[10]2006年在《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当今民主化的深入发展,已经开始由政治民主转向行政民主的运作,行政民主化正在成为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和话题。尤其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持续发展以及世贸组织的顺利加入,我国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正逐步朝着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参与行政的理念也逐步地渗透到行政立法领域,体现民主精神的行政程序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继颁布,各地“开门立法”的实践活动方兴未艾。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现行的立法程序中对于保障公众参与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导致行政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拥有大量的程序主导权和自由裁量权,公众参与往往处于消极状态,其参与权利容易被漠视,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仰赖于行政立法机关的指挥和调度,其参与意见难以得到尊重并产生实效。另外,由于相应的归责机制和参与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公众对行政立法主体滥用行政权力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无从诉诸于有效的救济途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公众参与徒有形式而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因此,本文认为,要真正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不仅需要公民法治观念和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更需要在现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构建一套系统的公众参与制度来切实保证行政立法机关和公众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寻求行政权力与公众权利之间的有效平衡。鉴于此,本文在广泛吸收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通过建立行政立法公众动议制度、完善行政立法听证会制度和审议会制度、健全行政立法公开制度以及加强对公众参与权利的法律保障等具体措施来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构想。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综合运用了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和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相关理论阐释,包括其基本概念、兴起、基本要求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在比较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践的先进经验和作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对完善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机制的借鉴和启示;第叁部分通过审视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现状和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非制度化和非法治化倾向,来反思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为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做进一步的理论铺陈;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从完善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机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入手,提出通过建立行政立法公众动议制度、完善行政立法听证会制度和审议会制度、健全行政立法公开制度以及加强

参考文献:

[1]. 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与构想[D]. 黄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2]. 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研究[D]. 李玉振. 北方工业大学. 2018

[3].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立法研究[D]. 刘爱军. 中国海洋大学. 2006

[4]. 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D]. 兰云. 四川师范大学. 2010

[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研究[D]. 杨红. 苏州大学. 2016

[6]. 中国出版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D]. 杨苗. 武汉大学. 2005

[7]. 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J]. 杨建顺. 法学论坛. 2002

[8]. 行政和解研究[D]. 吕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4

[9]. 行政立法的民意表达机制架构[D]. 卢美欣. 延边大学. 2009

[10]. 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D]. 刘婕. 华中师范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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