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浙江 温州 325000
【摘 要】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在工程整个建设推进过程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后,其监督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随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现行的监督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迫切需要进一步创造新思路和改进新方法。本文中,笔者以自己在监督部门的工作经历,谈一谈对竣工验收备案制的看法以及在新模式下如何更好的发挥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作用。
【关键词】竣工验收;备案;监督模式
建设部于2000年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2000】142号)(后于2013年12月2日,住建部以建质【2013】171号印发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原《暂行规定》自新规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78号)(后于2009年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后以建设部(2009)2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发布实施)均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这一规定的施行意味着沿用多年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改为了最终由建设单位通过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予以确认,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已由以往的核验制改革为了现在的备案制。这对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促进质量保证体系的形成及保证工程质量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其实也是国家实行“小政府、大社会”执政理念的充分体现。
1、正确认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
1.1备案制的概念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1.2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两者之间的关系
1.2.1两者有统一的一面,那就是两者都是建设工程整个推进过程中一个具有总结性意义的重要环节,是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所应具备的前置条件也基本上是统一的。
1.2.2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一是主体不同。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主体是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五方责任主体单位。而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主体是建设单位。二是发生的时间点不同。竣工验收是在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成立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而竣工备案则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三是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发挥的作用不同。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不符合验收规范的质量问题或验收程序不到位等问题予以提出责令改正,或重新组织验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而竣工备案上,质量监督机构是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将受监工程的基本情况、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情况以及最终的监督结论(即该工程是否具备备案条件)等内容形成监督报告提交给备案机关。
1.3实行备案制后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监管模式的转变
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后,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原来的微观监督转变成了宏观监督,由具体指导转变成宏观把关。通俗的讲,那就是相当于由以前赛场上的运动员变成了现在的裁判员,在竣工验收过程中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建设、设计、勘察、监理和施工等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主要承担管理责任,而各参建主体则承担自身相应的质量责任,如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前期手续的办理及进场施工的其他前提条件,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应按照监理规范及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的具体行为及施工质量实行监管,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图纸内容负责,勘察单位应当对向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勘探数据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对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施工产品质量负责。质量问题的出现不是质量监督人员的过错,但发现质量问题则是监督人员应尽的职责。
2、实行备案制后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如何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
2.1加强监督人员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监督人员自身业务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工作理念。不断深化监督人员“质量为本、监督为民”、“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责任意识。
2.2区别对待,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信誉差的施工企业、现场管理混乱的工程项目实行重点监督;加大对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重点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力度;加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检查力度;提高监测监控水平;推进科技监督;着力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的运用;在防治质量通病、建筑节能上有新的突破,确保质量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
2.3着力监管机制创新。着重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既要加强全面监督检查,又要有侧重的监督检查;二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即要求企业加强对自身的检查,又要组织力量对管辖区域的项目、工地进行个别抽查;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性专项检查相结合,即要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又要专门组织力量,对突出问题、专项问题集中专项监督检查;四是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既要有通知、有准备的监督检查,又要在不通知情况下暗查暗访,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排除质量隐患。
2.4积极引导和培育施工企业走质量安全兴业、诚信经营立业之路,充分调动施工企业开展工程创优创标活动的积极性,积极开展建筑工地“学标杆、树标杆”活动,充分发挥“样板引路”的示范效应,以点带面,全面带动辖区范围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步提高。
2.5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构建现场与市场联动的监管机制,树立协调治理的理念,通过企业诚信平台、不良记录信息公开、舆论监督及行政处罚手段,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增强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监管的威慑力。
3.结语
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是全面贯彻执行建筑法规的需要,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国家大力实行简政放权,强调社会主体责任的新形势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工程建设主体责任,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找准自己的定位,当好自己的角色,真正发挥监督职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闫永君.浅谈在新形势下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问题探讨 [J].民营科技.2012(01)
[2] 王彩华.浅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9)
论文作者:林琳
论文发表刊物:《低碳地产》2016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8/30
标签:建设单位论文; 质量监督论文; 工程竣工验收论文; 主体论文; 竣工验收论文; 工程论文; 质量论文; 《低碳地产》2016年第1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