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摩擦、合群抗争与产业升级——以20世纪20年代苏州丝绸业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苏州论文,摩擦论文,丝绸论文,产业升级论文,年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历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近代对外贸易历来受到学界重视,业已取得很多研究成果,①但仍有一些领域尚未进入人们的视野,其中尤以近代中外贸易摩擦及其影响值得注意。以往研究多关注于近代外国商品进入中国所引起的冲突,对中国商品因出口对象国提高关税壁垒而发生贸易摩擦,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政治后果则罕有论及;某一区域的具体行业经受了何种贸易摩擦、该行业作何反应,以及随之而来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更是不甚了了。1924年,日本大幅增加中国丝织品进口关税,蓄意挑起贸易摩擦,导致苏州丝绸业者合群抗争,一时激起轩然大波。这场抗争行动持续时间长,过程曲折复杂,对丝绸产业面貌的重塑产生深刻影响,但迄今尚无专文论及。本文以苏州丝绸业为中心,主要利用苏州档案馆藏历史档案资料和当时报刊资料,对20世纪20年代日本征收华绸奢侈税案所引发的中日贸易摩擦、苏州丝绸业如何与之抗争、这一事件带来了怎样的行业嬗变,以及在这一过程中所反映的经济状况和政治生态做初步探讨。 一、外贸摩擦 1924年7月16日,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申报》刊出新闻:“运销朝鲜之高丽纱,为苏州出产大宗,现日政府定于八月一日起,对于华丝织品征税,须值百抽百。苏地纱缎业商人闻之,大起恐慌……惟吾苏之高丽纱业,将从此一蹶不振,纱缎商人颇希望官厅设法使日人取消此项苛税。”②同一天,应丝织业云锦公所和铁机公会之请,苏州总商会发出急电: 北京外交部、农商部鉴: 近阅报载,日本政府议增入口税值百抽百之巨,各国输日贸易,恐均大受影响,即于日本国民商业亦将障碍有损。理合电呈大部,乞赐会咨驻日公使,转请日政府仍照旧章,免加重税,以睦邦交,而维商业。③ 在国内同业中,苏州丝绸业率先对日本拟加关税做出反应,这与丝绸业在当地社会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以及苏州丝绸业产品结构特色有关,也与业者对日本长期以来“增关税以拒华绸”政策的积愤有关。作为中国丝绸产销的区域中心,苏州丝绸业历史悠久,“不特为国人服用所必需,并为对外贸易之大宗”。④苏州丝绸量大质优,作为一种高档服饰面料,具有拓展海外市场、扩大国际贸易的内在要求。鸦片战争后,上海取代广州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港口,苏州毗邻上海的地缘优势,便利其丝绸外销。起初由上海的洋行通过买办商人来苏州采购,后来发展为苏州的纱缎庄运货到上海,批发给洋行出口,较大的纱缎庄均在上海设有分庄,趸销批发,也办理承接洋行订货的业务。海外贸易的拓展,促进了苏州丝绸的产销,“海通以还,外销尤畅,益呈蓬勃……骎乎居全国丝织业之重心,而地方经济之荣枯,亦几视丝织业之兴衰以为断。”⑤“外销尤畅”与产业“益呈蓬勃”的正向关系,或可说明近代中国被卷入世界市场客观上适应着某些行业发展的需要。⑥时人估算,民国初年,苏州丝绸本地销售约为二成,出运约为八成,其中部分运销国内各埠,此外“大都销往国外,尤以朝鲜、日本、安南、缅甸、印度等处为多。每年产量约在三十万匹以上,外销约占百分之六十”。⑦限于本文讨论范围,这里主要考察苏州丝绸业对日本、朝鲜的贸易情况。 日本是苏州丝绸的一个传统市场。近代日本开国后,“所有现行的条约都规定,对外国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将由日本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协商决定”。⑧当是时,日本“进口税亦属值百抽五,是以华货运销彼国者甚多,即以苏州所产之花缎,每年运销彼国约有3万余匹之多。此外盛泽绸货运销亦广”。⑨因应对日本贸易发展的需要,“吾苏缎商自往(日本)设庄营业”者不在少数,专司推销国货绸缎,生意颇盛。⑩ 对苏州丝绸业来说,朝鲜市场尤为重要,“高丽服御一切,本与中国相同,本公所高丽纱缎运销该埠,历数百余年之久。其精者为上等衣服之用,粗者供普通之用而已,皆为日用要需。”(11)所谓“高丽纱缎”,系苏州生产的特色丝织品,因主要出口朝鲜而被冠以专名,时人调查说:“鲜人对吾国丝织品素表欢迎,其输入品从前为苏州之府纱、官纱、亮纱、仿绸、素罗、板绫、库缎等。”(12)苏州产高丽纱缎“坚固耐用,三韩人士所深道”,为朝鲜民众所乐用,“其全国所需礼服,向来悉用苏州专造之高丽纱缎”。(13)时人估算:“苏州纱缎销场,昔京城差货占百分之二十,高丽占百分之三十。”(14) 19世纪末20世纪初,情形丕变。一方面,日本夺占朝鲜,又先后与西方列强修订条约,关税自主权得以恢复;另一方面,经过日本政府多年扶持,日本丝绸业获得长足发展,开始在国际市场上与中国丝绸业展开全面竞争。“丝织物成为其代表性的商品之一,也于同时在欧美获得了作为国际商品的地位。因此,作为这一商品原产供应地的日本,便与中国形成了竞争的关系。”(15)日本丝织物出口额,1871年只有0.1万日元,1881年不过2.9万日元,1891年增加为177.1万日元,1901年猛增为2562.7万日元,1911年更达3433.5万日元。(16)日本丝织品甚至在中国也盛销一时,“尽管对日本产品有模仿欧美、品质粗劣等种种责难,但无论怎么说都凭借其廉价的魅力,在与欧美制品的竞争中并未败北,不断地开拓着市场”。(17)可以说,丝绸业在日本近代对外贸易及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为了打压作为竞争对手的中国丝绸,日本政府把增加华绸进口关税当成一个屡试不鲜的手段,“揆其用意,无非寓禁于征,拒绝华货”。(18)1900年,日本增加进口税至值百抽二十五,致使中国商品因成本高企而运销维艰。对丝织物征税更重,且不断增加,“十余年里,先后加税至五六倍、十余倍不等”,致使苏州丝绸业“困于重税不能发展,不得已因税巨停运”,失去了日本这个传统市场。(19)业者哀叹:“曩昔运销日地,最先抽税百分之五,不数年增至百分之五十。我华绸业处兹苛税之下,实觉创巨痛深,不胜担负。”(20) 朝鲜的情况更为严重。甲午战争后,朝鲜沦为日本工业品的倾销场所,日本商品输入额急速增长,从1876年的2万日元,1890年的125.1万日元,增加为1900年的995.3万日元,1910年更达到3145万日元;分别占当年日本出口总额的0.1%、2.2%、5.0%和6.7%。(21)其中,丝织物输入朝鲜1906年为70.7万日元,1910年增加到108.5万日元,增长了53.47%。1910年8月,日本宣布日韩合并,借机扩大丝织物对朝出口,“故于朝鲜庄绢织物之生产品努力以图”。(22)移入朝鲜的丝织物价额由1910年的108.5万日元增加到1916年的120.8万日元,1923年的560.1万日元,1924年达到877.2万日元。(23)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日本加紧对朝鲜的经济控制,势必与以往占据朝鲜市场的中国丝绸业发生严重冲突。 这种冲突鲜明地表现在朝鲜进口丝绸税率的变化上。自1910年9月到1920年8月,日本殖民当局为缓和列强压力,宣称十年内“仍沿照朝鲜旧税率”。中国驻朝使领馆的情报称:“此地需要绢织物,对于日本品及中国品税率相同,其(日本品)物价低廉,然对抗中国品甚为不易。”(24)一时间,中国输往朝鲜的商品“以丝织、麻织两宗论,每岁仍达数百万元”。苏州纱缎业曾向农商部报告1918年大宗产品产销情况,其中府纱6万匹全销往朝鲜,价值46.2万元;花累缎2.4万匹也有半数以上销往朝鲜,价值50余万元,两项合占苏州丝织业总产值的约40%。(25)业者称:“高丽一处尚未加税,故敝业对于该国营业竭力廉价招徕,虽值此原料昂贵,颜料飞涨,不无亏蚀,然为推广国货,维持工业计,即牺牲血本在所不惜。”(26) 1920年9月,十年期满,日本立即“施行改正税率”。一方面取消日本本土移往朝鲜的商品税,“移入税撤废,则日本来货必廉”;(27)另一方面大幅提高朝鲜进口关税,“卒使朝鲜市场日本品比较中国品在关税上占有特别胜利”。(28)绸缎入口税“由从价改为从量,较之从前所征税率有加至三四倍不等”,华绸进口因此遭受重挫。1919年,朝鲜进口中国丝织物价值101.8万日元;1920年加税后,丝织物进口额降为90.6万日元,1921年又降为70.8万日元,1922年只剩49万日元。(29)正如中国驻朝鲜领馆之报告:“中国南省绸货、麻布,本为输入朝鲜之大宗贸易。历年来情势变迁,一蹶不振,颇有江河日下之慨耳。”(30)苏州丝绸业首当其冲,高丽纱缎“从此销路大减,统计每年销路不及从前十分之一”。(31)只是由于“时当欧战之后,物价昂贵,未即平复,我国丝货尚有微利可图,输入之路未至骤停”,方使苏州高丽纱缎出口“尚得绵延不绝”。(32) 日本“以增税而摈华绸”的行径并未就此止歇。1923年9月关东大地震后,日本政府即借口“为抑制国内之一般奢侈的倾向”,“极力提倡防止输入之说,其大藏、农商两省近来亦正积力讲究”。(33)1924年3月22日,在首相官邸召开临时财政经济会议,决定修改关税,“对奢侈品适用最高税率”。(34)7月6日,日本外务省通知各国驻日使馆,宣布将实行奢侈品进口新税法案,包括朝鲜在内,进口丝织物等列入奢侈品范围,税率增至值百抽百。消息传出,中国政府痛感“关系我国商业至为重大”;(35)丝绸业者更是惊呼:“我国对外贸易之以制造成功品出口者,现只有朝鲜一地,今若果行此税,是并此而铲灭之矣!”(36) 日本屡次三番增加进口关税,已令包括苏州丝绸业在内的中国业者不胜负担,“我业担负值百抽四十之重税,已觉难以立足于鲜境,因此以歇业闻者不可胜数”。(37)如今又悍然苛征奢侈品税,“我国丝货竟被列入奢侈品中,其征收税额较前实增十余倍,于是乃无求售之余地,遂于是年八月以后,我国丝货入口竟绝迹矣”。(38)苏州丝绸业所受冲击尤为剧烈,“苏州之府纱、宫纱、亮纱、仿绸、素罗、板绫、库缎等,近因税重已杜绝入口”。(39)一时间,商号歇闭,工人失业,产销骤降。业内巨擘黄祥泰纱缎庄,向来各乡现卖机户织成之高丽纱缎,多由该庄收买,用该庄牌号运销朝鲜。因受日本增税影响,该庄竟于8月5日骤然倒闭。(40)20世纪20年代初,苏州花累缎年产2.4万匹,一半以上销往朝鲜,1924年后产量大跌至不足0.4万匹;高丽纱原先年产约6万匹,1925年后剧减至只剩0.1万匹。查其缘由,“因主销朝鲜,现销路中断,故已停造”。(41) 时人调查揭露:“日人把持关税,用值百抽百之税行于鲜地,吾国之丝织品已杜绝入口,而乘此机会仿造我国同样织品及人造丝织品,以廉价竞卖给鲜人所用。”(42)一枯一荣,清楚表明日本增加关税以拒华绸所包藏的祸心,以及给中国,特别是苏州丝绸业造成的惨重损失。业者言之痛心:“今高丽纱缎迭被日本经济侵压,课以值百抽百之重税,并受纳税时估价之苛求,是项贸易已被摧残殆尽。”(43)苏州丝绸业者早已对日本政府迭加关税的行径积愤难平,如今华绸对朝出口被逼入绝境,从而为其提供了起而抗争的最后动因:“我中华货物运输各国,恃以稍挽利权者,只丝茶两项而已。此次东邻悍然不顾公理,再施苛税,凡吾丝织同业如再意存观望,不筹对付之方,不特吾业将无噍类,其影响于我国货前途亦岂鲜尠!”(44)丝绸业者愤然而起,发出电报,要求政府对日严正交涉,以达“仍照旧章,免加重税”。以此为标志,一场迁延日久且影响深远的抗争行动拉开了帷幕。 二、合群抗争 面对日本加税的侵害,苏州丝绸业者意识到单凭一己之力恐不足以自保,“际兹强权日盛、公理久湮之时,除合群策群力、根本绸缪外,莫克自救”。(45)他们经历过清末民初历次运动的洗礼,(46)对群体性行动的力量早有体会,“天下惟切己之事,其行之也速,亦惟合群之事,其成之也易”。(47)合群抗争既是丝绸业者底气的依凭,也是其驾轻就熟的斗争策略,他们多方寻求相关工商团体和社会各界的声援支持,努力构建“协力抗争日本重税”的统一阵线。 苏州丝绸业的首要结盟对象是上海总商会。这不仅由于苏沪两地近在咫尺,往来密切,更因为上海总商会执国内工商界之牛耳,一举一动世所瞩目。在急电北京政府的当天,苏州总商会即致函上海总商会:“请贵会一致主张,电部维持,并恳电商该国东京商会,转向该国国会请愿,至为盼荷。”(48)在致函同时,又派遣商会理事、纱缎业云锦公所代表王介安即行赴沪,当面游说,“赴该会说明(日本增税)有碍苏州等处工商情形,当时在会诸公均表赞成”。(49)副会长方椒伯“独持异议”,担心“欲图抗争,殊恐不易”。(50)苏州总商会接报,认为此议“实属示人以弱”,即嘱王介安再向沪总商会陈情争取。“介安复至该商会开导,告以人之打狗,尚不能禁狗之哀鸣,此次日人打我华人甚重,我即使不能还打,岂有连哀鸣叫痛亦不准,会长未免视中国人太低了,莫怪外人讥我麻木不仁,不知痛痒。……况报载日本尚须召开东京各国公使会议,如果确实,则此事或尚有争议地步,我国汪公使亦必列席,去电力争不但为公使陈明商情,且可表示民意未死,作公使之后盾。”(51) 经过一番“剀切剖析”,方椒伯改变了态度,“已表示道歉,并将电报于昨日发出”。上海总商会公开表态声援苏州丝绸业者抗争日本加税的行动,一面通知沪地商会积极响应以壮声势,(52)一面迭次致电北京当局迅与日方交涉,还利用自己的资讯渠道和斗争经验,向苏州丝绸业者通报事态的最新进展,并提出应行事项轻重缓急的建议,(53)成为苏州丝绸业的同盟军和支持者。 此外,苏州丝绸业者力求争取江浙绸业团体的支持,由于同业利害相关,切肤之痛感同身受,容易达成共识,统一步调。恰逢苏州丝绸业头面人物王介安时任中华国货维持会会长和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会长,这两大团体遂成为苏州丝绸业者表达意志和诉求的又一重要管道与平台。1924年7月20日,国货维持会应苏州丝绸业者之请发出代电:“近闻日本拟定重加税率,竟至值百抽百之巨,税率之高,骇人听闻,若果一旦实行,不特该地侨胞势必束手待毙,而我国与有关系之各种国货工商,亦必生计断绝”;表示当联合国内各公团,恳请政府即日提出抗议,设法撤销此项苛税。(54)地域情感与行业利益的一致性有助于结成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借由国货维持会和丝绸联合会,苏州丝绸业与江、浙、沪丝绸同业组织建立起紧密联系,原本分散弱小的各地同业得以凝聚力量。 此前疏于联络的山东鲜帮公会、河南府绸公所,及江西、四川麻布公所等团体,此次同因日本增收奢侈品关税而受损严重,苏州丝绸业亦与之声气相通,桴鼓相应,“或由东南各商会共同请愿,或由各商业团体分别提出请愿书”。(55)各地工商团体通过采取协调有序的行动,增强了对政府施政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民间工商业者的不利处境。合群抗争之所以成为工商团体介入社会政治生活的不二选择,实因其可产生某种规模效应。某地某业的利益诉求经由大范围的合群整合而得以放大,从而提升抗争活动的绩效。 自一开始,丝绸业者就意识到国家作为工商业的监护人在对外交涉中所应扮演的关键角色,这给他们的抗争行动划定了一个政治维度。同时,由于行业及商会领袖均为身家不菲的地方知名人士,自然倾向于法律框架内的温和政治活动。从他们的利益表达方式来看,均属以合法手段与当局进行有限博弈,并不直接与政府发生正面冲突。相对而言,这些表达方式可以有效降低抗争行为的成本,从而寻求利益的最大化。苏州丝绸业者联合各地工商团体进行组织化抗争,主要采取呈文主管官厅、公开刊发言论、集会发布宣言、派员上访请愿等合法形式,营造社会舆论,动员支持力量。特别注重利用上海民间媒体发达、言论自由度高、舆论引导力和传播力强的有利条件,以此营造社会舆论,引起各界注意,壮大合群抗争的声势。《申报》、《新闻报》和《民国日报》等主要沪上媒体,均密集刊载日本增加关税及我国商民与之抗争的新闻报道。以《民国日报》为例,1924年7月17日到8月23日,刊载与此相关的新闻、文电、评论等达55篇,几乎无日无之。各界社团借此发出反对声音,表明抗争态度。一月之内,先后在媒体上发布通告、宣言的社团多达17个。一时间,日本横加苛税造成对中国商业的严重伤害成为舆论焦点,对于激荡民意、耸动时闻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利用沸腾的民意,苏州丝绸业者积极寻求通过外交机制的管道解决问题。鉴于日本加税期限迫在眉睫,为防远水难解近渴,丝绸业者选择直接施压中国驻日使馆采取行动。苏州总商会在分别致电北京政府和上海总商会后,又于7月20日径电中国驻日公使汪荣宝,促其就近交涉: 日本议加进口货税,朝鲜各国如果同样加征,我苏寄鲜纱缎各货有已运在途者,或正在装运者,及定购未缴者,务求力争仍照旧税率办理。并请与欧美各国驻使取同样态度,一致力争,以免两国商务互受损害。至为感祷。(56) 中国民间工商业者本没有外交事务的参与权,甚至不具备话语权,像苏州总商会这样直接致电驻外使馆,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实乃少有先例的“僭越”行为。(57) 汪荣宝接电后,当即“手谕”驻日代办张元节迅予办理。“元节即与耿随员、杨随员遍赴英、法、比、意、德各公使馆,商询应如何抗争。”据称:“此间外交团决定质问日外部:一、新税法何日实行?二、输运在途暨定购未运货品如何待遇?当要求日政府将以上两点详细答复,其输运在途暨已定购货品,要求一律仍课旧税。”(58)7月21日午后3时,张元节会晤日本外务省通商局长,“先行声明:法案未施行以前,如华货在运输中者,有正待装运者,请仍照旧税率完纳。伊允转商大藏省考虑”。25日,驻日使馆再次与日本外务省交涉,“对于华货有无特别通融办法。伊称此应由领馆与各税关妥商而行”。张元节等“复向三井、三菱暨各直接输出入商探询”,据称:“各新税法未公布之前,法律当未生效力,各华货能于此时赶到,入日本、朝鲜境内,立刻报关,可仍课旧税,不问其为何日运出也。中日接壤,方有此格外便宜,若欧美各国,万万不能享此利益矣。新税法自八月一日公布,或提前公布亦未可知,总以货到港时,立刻报关为是。”(59) 掌握这些实情后,驻日使馆“急密电上海特派交涉员”,特地嘱其将此信息转知苏州总商会及相关工商团体,以便预筹应对之策。稍后,北京政府外交部也分电各商会、各实业团体:“经本部电知驻日使馆,向日政府先行声明,华货于法案未施行前,已在运输中或正待装运者,仍照旧章完纳。除加税根本问题仍继续交涉外,仰转知各商会、各实业团体,迅将现有运往日本及朝鲜货物品类、运输装载日期,向日本税关报明,以备查核,并分报本部及驻日使馆,作为将来交涉之根据。”(60) 中国外交机构的积极交涉,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工商业争取到了减免部分损失的机会,计“约一百四五十万元之谱”。(61)丝绸业者对此很是看重:“现在急极的办法,就是当日本新税法没有公布以前,赶紧把大批丝织品运到日本和朝鲜各处,那末物价的成本,暂时可以减轻一些。”(62)苏州丝绸业者抓住机会,大举向日本、朝鲜赶运货品。苏地官厅、商会也一再敦促“迅将运日、运朝货物向日本海关报明”。(63)为免“滞误损失”,总商会一面会商苏州、南京邮务局,一面致函沪宁铁路车站,请求“设法添车,将已经交邮各纱缎货刻日运出,以利商运,而免迟误”。(64)国货维持会甚至为此专电东三省保安张总司令:“日本拟加进口税值百抽百,不久实行。我国运鲜邮包在途甚多,恐误日期。务求迅饬各邮局及京奉、安奉各路,此项邮包经过,从速加车即运勿搁。”(65)据云锦公所统计,寄运朝鲜各埠纱缎货品“共三千一百四十一包,均于七月三十一日之前,由苏州邮局陆续寄出”。经朝鲜中华总商会及各埠商会核实,“此次运货以王京、仁川为最多,未到退回之货尚属少数。幸此稍有挽回,藉纾远注”。(66)然而,挽回的损失与所受的伤害相比,不啻九牛之一毛,苏州丝绸业者“减轻税率”、“免加重税”的基本诉求远远未能满足,仍在不断呈文各级官厅,恳求政府“据理力争”,“设法交涉”。 7月31日,日本政府正式颁布奢侈品关税法案,“以法律第二十四号公布施行……对殖民地,亦同日以敕令公布施行”。(67)在此前的交涉中,日方曾经表态,此次征税“对于世界条款一律,并无特殊”,各国“均一律须课新增税也”。(68)实情并非如此。8月1日,中国驻日使馆密电上海交涉公署:“日本增加奢侈品关税案,业于七月三十一日公布,即日施行。唯英、法、意有协定之关税,此次所指奢侈品,有在协定税范围内者,闻须俟三个月后始按新规定课税。又瑞士、比、荷、奥、丹、挪、西班牙、美、巴、智、阿根廷有最惠国条款,亦得享此特别利益云。”(69)也就是说,“自欧美各国输入之奢侈品,多受协定税率牵制,不能更动”,实际上只有从中国输入的丝绸等生活必需品被课重税。(70)消息传出,激起中国工商业者极大愤慨:“我国屡与交涉,迄无效果,并不允与瑞、比等国同享延期三月之利益,实为欺我华商太甚!”(71)11日,苏州总商会驰电驻日使馆: 各国皆三个月后增税,独我中国即日实行,群情不平!……日本曾云各国万难特殊等语,何以华货加税独先?况运销朝鲜绸货本非奢侈品,尤不应待遇不平,且与通商条约续约第九款极力通融优待之条件不符,有碍两国感情,务求据约力争,与各国一律待遇。(72) 盛泽绸业随之发声:“各国均得延缓三月实行,独对于吾国毫不通融。是以开会议决,通知沪、盛、泾三处各同业,一律抵制日货对付。”(73)云锦公所也郑重声明:“苛税之毒,易招反响,中日商人感情之日漓,即中日商务发展之阻力,即日货运华亦将同受其损。”要求政府与日方严正交涉,务求仍照旧税,以使苏州工商稍留生机,国货外销藉维生路。(74) 各地工商团体立即起而声援,王介安代表全国工商,直接驰函日本政府,对日方行径表示五个“不解”,五个“誓不承认”,要求其迅速“依照法定程序改正税率,务使平等,以维中国商务,并请正式答复”!(75)各实业团体纷纷召开紧急会议或举行临时大会,共商如何应付日本增税。8月19日,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为“共议对付办法,合群力以谋自救”,召开两省会员全体大会,公决“通告江浙两省同业,一致不用日货;通告同业厉行经济绝交”等对付办法。(76)苏州云锦公所、湖州绉业公所、杭绍绸业联合会等分别召开团体紧急会议,到会者均上百人,公决禁用日货,经济绝交,联合各帮,一致进行,“并在是日会操,分发白话传单,抵制日货”。(77)在各业集会的同时,国货维持会出面召集各帮、各业举行联席紧急会议,到会者数百人,一致赞成推举代表,向当局请愿。会后,“各人以身作则,身背提倡国货、抵制日货字样,四出游行”。(78)山东会馆、鲜帮公会及麻业公所等团体也纷纷发出通函,指斥日本“名为加税,实行抵制。华商数十家,苏、浙、粤、赣工人数十万,生计顿绝,与国体商情均有莫大之关系”。(79)随后,苏州云锦公所、中华国货维持会、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朝鲜中华总商会、杭州钱江会馆、湖州绉业公所、盛泽绸业公所、山东河南府绸公所等14个工商团体联名通电,正告日本政府:“敝国工商之陡受重损无论矣,窃恐贵国税关欲求维持现状,亦岌岌乎难焉!盖我税人五,人税我百,世界事理之不平,莫有甚于此者……为贵国计,此等政策,实近自杀,殊无存在之余地,除毅然撤销回复旧税外,实难他求!”(80)由此或可窥见此次抗争行动的动员模式与特点,这是利益与共者的自愿组合,而以各地(或跨地域)行业组织作为集体行动的地域和情感单位。这些呈文通电无一例外都尖锐指出日本的征税政策对中国社会经济和民众感情的伤害,强烈表达了对日本政府一意孤行坚持加税的愤懑之情。民间工商社团以公开信、联名通电等方式,直接向外国政府表达对其政策的不满和抗议。虽然这也许只是一种情绪的宣泄和态度的表明,未必能产生多少对外交涉的实际效果,但作为中国民意的鲜明表征,同样具有重要的社会政治意义。 工商社团之外,其他社会组织也以集会宣言的形式表达对抗争日本苛税的支持。上海市民对日外交大会先后两次专此举行联席会议。7月30日,到会各团体、各工厂代表讨论日本增加进口税案,公决一致反对;并致函苏州总商会表示支持,致电北京外交部抗议日本加税。(81)8月30日,500余人再度集会,“足见社会各界对此之重视程度,可知人心之未死”。会上全体起立通过宣言:(一)对日经济绝交坚持到底;(二)征求各界领袖加入合作。(82)国货维持会还致函全国学生联合会与上海学生联合会,谋求学生团体的支持与声援,“联合各公团举行大规模集会,团结进行”。(83)可见对日本增加关税的群体抗争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些“与有关系”的工商实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和组织也纷纷予以关注和声援,“全国商民,纷起抗议,政府接文电,日必数十起”,对政府造成不容忽视的民意压力。(84)这些社团的行业门类和政治属性相当庞杂,其利益和诉求也非完全一致,但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都经受过民族主义思潮的熏陶,并同情和支持丝绸业者抗争日本增税的行动。 面对国内的抗议声浪,北京政府一面“一再照会驻京日本公使,告以中日商务关系密切,此举华商所受影响,实较欧美各国为深。请转达日本政府予以平情之考量,将日本及朝鲜方面行销之华货于新税则内剔除寻常日用之品,而于华商重要出品如丝织物等,并酌予减轻税率”;(85)一面将国内商民的吁求转达中国驻日使馆,指令其设法就“加税根本问题仍继续交涉”。(86)驻日使馆致电上海交涉署并转苏州总商会,解释说:“各国因协定税或最惠国条款,所享延期利益,早于通商条约明文规定,非此次争而始得自者。”(87)因此虽经“与日本外务省、大藏省磋商累日,动之以感情,不纯用外交手续”,结果仍令人失望。(88)年底,驻日使馆再次致电苏州总商会:“本馆业已屡次据情切实向日政府严重交涉,要求减免(税收)在案。现据日外务省复称:已照转达该政府主管官署磋商办理。除再继续交涉,并设法期得于明年一月议会正式开会时提出议案,达到修正目的外,特此通知。”(89)字里行间,不难看出日本政府部门的敷衍推诿,更凸显出中国外交的软弱与无奈,正如他们自己所承认,尽管有心据理力争,“然国势强弱不同,不敢说竟做得到。做此希望,以俟时机。”(90) 1925年1月,日本帝国议会第50次会议召开,通过了“上年帝国政府制定奢侈品增收进口税之法令”。此次会议提出一项修正案,虽将产自中国的种药、丁香等物排除在外,但对中国朝野反应最为强烈的丝织品等则“不免照本法令课税”。(91)至此,实际上已经断绝了苏州丝绸业者寄希望于日本国会改正关税法令而减免自身沉重负担的最后一丝幻想。事情已经十分清楚,日方只同意在中草药等非竞争性原料品的进口税上稍作减免以为敷衍,丝织物品因与日本国内产业处于竞争地位便寸步不让。尽管中国民众严正抗议以及中国政府一再交涉,日方仍坚持“奢侈品税率仍照旧毫不更改”。(92)从本质上说,丝织物奢侈品税的施行,实乃日本政府处心积虑打压华绸政策的进一步加码,指望其放弃既定的政策目标,委实是与虎谋皮。 痛定思痛,苏州丝绸业者开始思索:此番日本横加重税及我国对日交涉失败,“其故何在?皆由税率误订,约章束缚之害”。他们说:“我国只以受不平等条约之束缚,任其鱼我肉我,饱加以痛苦而无能力报复,果不设法挽救,恐我华商永无发展之余地。”(93)由日本增收华绸进口税所激起的抗争浪潮虽暂告沉寂,但苏州丝绸业者心中的不满和愤懑却持续发酵,开始以新的行业与国家关系来思考和行动,“鉴于日本之增税,当知废约运动之不可缓,即最低限度亦当督促关税会议早日实行,俾中国稍能挽回”。(94)他们把实现行业诉求的愿望寄托于中国关税主权的恢复,积极投身于中国关税自主运动,在此后中日商约改订、中日关税谈判等过程中一再表现出来。纵观事态发展,可以发现正是日本政府肆意挑起贸易摩擦的蛮横行径,激起丝绸业者的激烈抗争,而抗争的持续发酵和不断深化,终至形成实现行业诉求与恢复关税主权的合流共振,通过关税自主运动与日本政府展开新的博弈,以求从根本上扭转外贸摩擦中任人宰割的处境。 三、产业升级 外贸摩擦给苏州丝绸业带来的影响,更为深刻地体现在行业面貌的重塑上。 苏州丝绸业的近代转型开始于民国初年。手拉织机的引进及“铁机缎”等新产品的创制使行业面貌焕发出新的气象,丝绸业衰落的势头得以暂时扭转,加上朝鲜等海外市场的“挹注”,苏州丝绸产销尚能维持不坠。其后若干年里,丝绸行业革新的动力渐告消散,产业转型进展迟缓。朝鲜市场的丧失,对苏州丝绸业来说“不啻切肤之痛”,形成了巨大冲击,促其在“饥甚”、“渴甚”、“病甚”的境遇中幡然警醒并奋起直追。 遭受沉重打击的苏州丝绸业,对国际市场竞争有了更深切的体会,对推广国际贸易也有了更迫切的要求:“国货不外销,则实业之范围蹙;税率不平等,则商战之势力减。故仅言抵制外货而不注重对外贸易者,犹非积极主义也。”失去朝鲜市场的苏州丝绸业,对尚存的海外市场更为重视:“现在工商生计赖以维持者,仅剩南洋阔缎一项。……若不急图救济,是项海外贸易,又将为日本所夺。吾业仅存之南洋销路,何堪再受打击,用思急起整顿。”(95)他们清醒认识到:“各国为保护其本国丝织业之发展,复重征丝绸入口关税,其甚者乃值百抽百之外,再加销场税一成,务使此项商人备受折阅,不敢经营”,这固然是“吾国丝织业乃愈益困顿,濒于危殆”的重要外部条件,但与“各国工艺大兴,研究织造,推陈出新,日有进步”相比,“吾苏纱缎等货故步自封,对于社会不合时尚,亦属无可讳言”。因此,“欲谋恢复该业固有荣光,扩充对外营业,其有碍该业之进行如内外之苛税等,固宜极力交涉,使之减轻,而于品质、花纹及色泽亦宜着力改良,以投其所好”。(96)苏州丝绸业者反思自身在对外贸易中所存在的问题,诸如“工本迭加,管理为难,工作简陋,存积过剩,货价紊乱,销售日趋跌减,品质日见陋劣,以致中途变色,到埠碍销,酿成退货纠纷,信用日以衰落”等,均须“急起整顿而图挽救”。(97)他们认为:“当此商战时代,全在出货优美、藉维营业,否则信用暴落,恐南洋各埠仅存之销路,亦将为日本所侵略,彼时工商生计势必无地立足。”(98)就连小镇盛泽的丝绸业者,也有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见识:“试考察迩近,日人代我销售朝鲜、南洋,兼及欧美之丝织物品,岂我盛绸得与伦比。人进我退,距远千里,不谋改良,岂能竞取!”(99)于是,压力化作动力,危机变为转机,正是在抗争日本横加华绸进口关税的过程中,苏州丝绸业加速着自身的转型升级。(100) 产业升级的关键首先在于技术进步,即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消化吸收、改进创新,建立起适合于自身发展的新型技术体系。对20世纪中期的苏州丝绸业来说,突出表现为生产工具的更新换代。传统苏州纱缎“均以木机人工手织”,(101)民国后虽有日式手拉提花机引入,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有所提高,但仍未脱离手工劳动的范畴,产业组织形态仍以手工工场为主。其后丝织机械的引进和更新便告停滞,十余年里故步自封,少有再接再厉的尝试。当时美国、日本等丝织工业发达国家,电力织机已相当普及,国内上海、杭州等地丝织业中,电力织机也在逐渐推广;而苏州虽“铁机丝织创办有年,对于电力织机尚付阙如”。曾有苏经丝织厂一家“自备发电引擎,专造绸葛”,但成效不著,未能推广,且因“近邻借危险之名,不时耸动无识妇女来厂滋扰”,而被同业视为畏途。(102)在国际国内丝绸业转型升级的竞赛中,苏州显已落在后面。 在抗争日本加税的过程中,苏州丝绸业者调查朝鲜市场,亲见日本产品“在朝鲜市场大有高视阔步之势”,考其原因,端在其“机业发达,实可惊异”,而要弥补这一巨大差距,“非锐意改良,不足以挽救危局”。(103)由是,苏州丝绸业加快了新型机械的引进,从而开始了由手工劳动向机器生产转变的进程。1924年底,延龄冠记绸厂“开始采办电机六台织造”。(104)1926年,振亚织物公司“购进武林式电力机十五台”,“又向上海阪上洋行购进日本津田株式会社生产的津田式电力机十五台,配有双面双梭箱,再配以日本制的提花龙头,由阪上洋行派日本人秋野到厂安装”,当年30台电力织机就全部开动投产。(105)同年,大陆绸厂也“向杭州武林铁工厂购得电力机五台”,投产后机台续有添加。(106)其后,东吴绸厂也购进电力织机,延聘电机技师,从事电机织造,“两年间增加了电力织机三十四台”。(107)为了提高工效,争夺市场,各家绸厂纷纷仿效,“电汽织造,一时云涌风起”。(108)随着新型织机需求的增加,苏州本地铁工厂积极仿制电力织机获得成功,“俞嘉记、成泰勤、天泰、泰和、赵义昌、华美等十余家铁工厂,都制造利泰式电力丝织机……同时为各绸厂修理电力机”。(109)电力织机制造的本地化,使其得到进一步推广,到20世纪20年代末苏州市内电力织机已达800余台,进入30年代超过2000台,短短数年间即已取代旧式木机和手拉织机,成为丝绸织造的主角。出于“以机械代替人工,再不能沿用旧习”的考虑,新型绸厂决定“将天演淘汰、极不经济之手织机部分,全部停歇”。(110) 更值得注意的是丝绸生产准备工序的巨变。传统丝绸生产“上机经纬,造成缎匹,向非机匠一手一足之力。尚有手艺数项,赖此以生。如机张之须用泛头也,有结综掏泛一业;如丝之须练也,有捶丝一业;如经之须接也,有牵经接头一业;如织花缎也,有上花一业”。在苏州,“以上四业,均系世代相传,是以各归主顾,不得紊乱搀夺”。(111)民国初年,虽有手拉织机引入苏州,但新式准备机械并无踪影,此时随着电力织机的引进和普及,准备工序也开始了以电力机械替代手工操作的过程。1925年延龄冠记绸厂采用电力织机后,随即购置“马达各种准备机械等”投入使用。(112)大陆、东吴等绸厂使用电机织绸后,也“相应改进和增加了络丝、捻丝、拼丝、摇丝等准备机械”。(113)1926年振亚织物公司电力织机投入运转,同时“又引进瑞士华嘉洋行的整经机一台、络丝机一台、拼丝机二台、捻丝机二台、卷纬机二十四锭,使整个生产配套成龙,全为机械操作”。(114)据说这些机械“为世界最著名专造各种绸机厂所出品,而此机即为该厂最优良之新出品,欧美诸国织绸厂莫不采用,均极满意”。(115)各家绸厂“纷纷效尤,舍木机、手拉机而采取电力机,并配备着整经机、络丝机、捻丝机、并丝机、上浆机等整套设备,使整个生产工序成为机械操作”。(116) 电织机淘汰手织机,机器生产取代手工操作,突破了传统丝绸织造长期存在的技术瓶颈,不仅使生产效率得以成倍增长,对于产品质量的提升和花色品种的创新也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旧式手织机没有龙头装置,织造花纹织物需要两人合作,一人在织机顶上提拉丝线,一人配合进行梭织,不但工效低,质量也参差不齐;电织机则以铁龙头提花,机械投梭,在产量增加的同时,质量也得到保障。起初电织机只是用来织造经密不多、组织简单的织物,随着织造工艺的改进和工人操作的熟练,电织机很快便能适应细腻复杂的花样图案,“各种花色绸缎都能在电力机上织造,如先染色而后织造的古香缎、织锦缎、花素塔夫绸、窗帘纱、挖花绸和乔其绒等复杂产品,而且产量高,质量好。”(117)苏州丝绸业以先进的技术设备武装自己,缩短了与丝绸技术先进国家的距离,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巨大进步,标志着苏州丝绸业过渡到机器大工业阶段。(118)生产工具的升级换代,对丝绸业劳动者的素质提出更高要求。1927年1月,苏州铁机丝织公会拟订《电织科艺徒章程》和《电织科织工章程》,对艺徒和织工的资格、职责、权利、义务及奖惩条例等作出清晰规定。(119)次年又陆续推出《电织工场规则》和《电织工场各项规定条例》,从规章制度的层面保证劳动者素质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120) 丝绸原料的新陈代谢,构成这一时期苏州丝绸产业升级的又一项重要内容。苏州传统丝绸业的原料是农家手工缫制的土丝,“做时无一定之配合法,粗细不匀,糙类极多,为织绸之一大弊病,亦为出口销售之一大缺点。”(121)自民国初年起,近代丝厂缫制的厂丝逐渐为绸厂采用,用量缓慢增加,但对于正在国外丝绸生产领域崭露头角的新型人造丝原料,苏州丝绸业者却置之不理,“壅闭固拒”。(122) 早在1913年,人造丝原料即已进入苏州,但仅为衣边业零星采用,“年仅数百磅而已”。丝织业者则对人造丝“群起激烈反对,以危及蚕丝固有地位为词,守拘墟之见,蔽域外之观”,以致十余年里人造丝在丝绸生产中的应用毫无进展。(123)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国外人造丝织品进口却在迅猛增长。1919年,国外人造丝织品进口量298905千码,价值183409海关两;1921年为626689千码,价值202401海关两;1923年为1767976千码,价值814594海关两;到1924年,已达2883200千码,价值1598087海关两。(124)五年间进口量值分别增长8.65倍和7.71倍,“已成绝大漏卮,阅之可惊”。(125) 在抗争日本加税的过程中,苏州丝绸业对人造丝和人造丝织品加以重新审视。一方面,丝绸业者质疑日本政府将华绸定为奢侈品类,对其国产人造丝绸缎却网开一面,致关税畸轻畸重,毫无公平可言。(126)日方答复说:丝毛织物概认为奢侈品,须照本法令课税,而人造丝织品则不在此例,“此实两国习惯使然,毋可如何者也”。(127)另一方面,奢侈品关税案施行后,苏州丝绸业者着意“调查日本所制销行朝鲜各种人造丝织物”,发现以往盛销的苏产高丽纱缎被其迅速取代,“现在情况国产丝绸在鲜地完全绝迹,而日人利用此机会大行销售人造丝织物,因花色鲜明,价格低廉,虽其品货不坚牢,然为鲜人所乐用”。(128)严峻的现实促使苏州丝绸业者改变对人造丝的观感和态度,由以往的“壅闭固拒”,一变而为“仿造制品,自树标识,殊无反对之理由”。(129) 规避高额关税和降低生产成本的双重需要,促使苏州丝绸业加快引进和利用人造丝的步伐,“以潮流所趋,不得不用洋货之人造丝为原料”。(130)日本奢侈品关税法生效不久,江苏实业厅长张轶欧便应丝绸业者的建议发布训令:“人造丝系用桑皮麻葛,机器制成,色泽与真丝无异,价值甚贱,现在丝织袜带等物,大多用之。”决定将苏州丝织模范工场与苏州工专学校丝织科合并,“仿造美国新出之人造丝(织品),以塞漏卮”。(131)丝绸厂家趋之若鹜,人造丝原料在苏州丝绸业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短短两年间,便已“推行于梭织、针织、编织、刺绣各业,其消费量已达数万磅。进步之速,出于意表”。(132)到20世纪20年代末,人造丝已超越天然丝成为苏州丝绸业的主要原料,在用丝量构成中,土丝为800担,占7.08%;厂丝为3000担,占26.55%;人造丝为7500担,占66.37%,高出天然丝近一倍。(133) 产业升级的真谛在于利用新兴科技满足市场需求,甚至创造新的需求,因而产业升级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创造市场的过程。新型织机和原料的采用,促进了丝绸品种的推陈出新。传统丝绸生产先染丝后织绸的陈旧工艺得以改变,变为先织生坯绸,再染成各种花色,功效成倍提高。尤其是天然丝与人造丝交织绸的出现,新颖美观,形成苏州丝绸织造史上的一大变局。各厂推出的新产品不仅受到国内市场欢迎,还“畅销南洋各地,致营业日盛”。(134)1926年12月的江浙皖丝绸展览会上,苏州丝绸业有20多种产品获奖,延龄冠记绸厂的绮华绉、色毛葛,苏经丝织厂的素纱绸、纯经缎,天孙、东吴、振亚等绸厂的光华葛、月华缎和五彩被面等都榜上有名。(135)1929年,在杭州西湖博览会上,苏州丝绸厂商选送了42种产品参展,其中以人造丝织造、或以人造丝与天然丝交织的产品多达26种,有20余种产品获特等奖和优等奖。其中振亚绸厂的“西贡绉”,系“仿造洋货”,获称技术“极佳”,品质“最优”,价格“适合”,评语为“利用人造丝,更发灿烂”;又有“奇异缎”,系“仿造国货”,评语为“选用人造丝,采用甚多,并不损固有天然丝之妙,故认为良称其奇异缎。发光尤佳”。东吴绸厂的“锦地绉”,为“推销国外”而产,以人造丝和天然丝交织,评语为“组织紧密,光彩花纹,允称上乘”。天孙绸厂的“影珠葛”,原料半用人造丝,“因其色泽、质料均佳,故比东吴厂锦地绉尤好”。(136) 产品结构的升级,极大丰富了丝织品的花色品种和穿着适性,在提高生产效率、满足市场需求、增加获利等方面体现出强劲的竞争能力,在国际国内市场对洋绸形成有效抵制,“挽回利权不少。”1920年前后,日本丝织物“野鸡葛”曾在中、朝盛销一时,它以人造丝与棉纱交织而成,柔软光亮,“以转移朝鲜人之嗜好”,(137)导致苏州高丽纱缎的市场份额一路下滑。为与日货争夺市场,以新技术和新原料装备起来的苏州丝绸业试制成功“华丝葛”,“厚重耐用,又具有高级丝织品的外观,且售价低廉,问世后颇受欢迎”。(138)业界称:“近年丝织品出口虽渐减少,因华丝葛已发达,营业大振。”(139)一时间,“绸业赖华丝葛之畅销,全年产销数额有增无减。各庄营业不一,大致均有盈余”。(140)高丽纱缎对朝出口断绝后,“丝织品销路一落千丈,幸发明华丝葛,价廉物美,各路客帮渐见通销”。(141)苏州丝织品对朝销路竟又再次打开,1926年后“通销高丽帮,有所起色”。(142) 时至20世纪30年代初,苏州丝绸业者宣称:“所有出品,改良一新”,并向内外客商郑重承诺:“凡属苏产纱缎,盖有同业公会章者,均属精良可信之货品,否则请勿承销。”(143)当时苏州共有丝绸厂100余家,电力织机2000多台,使用人造丝约合11300担,天然丝10950担,“出品全部输出上海,再由商人转运于华北、华南、长江流域各都市及南洋一带销售。”(144)新的海外市场和国内市场的开拓,弥补了丧失日本、朝鲜市场所造成的损害,迎来了苏州丝绸业的又一个发展高潮,“遂由旧式家庭手工业,锐变为地方性之轻工业矣。经此改革,无论质量,俱见进步,每年外销数字益见增加,其与地方经济关系,乃更形密切,而苏州丝织名产之声誉,愈喧腾中外”。(145) 作为一个独立主权国家,日本固然享有按照自己意志行使海关税收的权利,但任何国家采取针对别国的政策,都不能完全漠视别国的感受和反应,特别是像中国这样一个与日本经济政治关系至为密切的国家。更何况,日本的加税行为带有明显的指向性,对于丧失了关税主权的中国来说具有强烈不平等的凌辱性质。苏州丝绸业者指出:“查日货往各国者,各国货往日本者,其税权平等,彼此增减自由,确系平等待遇,固无畸轻畸重之病。惟中日间则不然,日货来华,值百抽五,华货往日,值百抽百,其仗税权不平等而任意欺僭,莫甚于此。故近年来中日之工商间感情日薄,未尝不由于此,其咎实在日本。”(146)正是日本政府的蛮横行径,激起中国工商业者的不满和抗争。市场是工商业者学习民族主义的最好课堂,这既包括国内市场,也包括国际市场。日本增加关税所引发的贸易摩擦,成为激发苏州丝绸业者民族主义精神,热切盼望并坚决要求中国恢复关税主权的一个重要契机。 通过中日围绕丝绸贸易摩擦的由来、发展及演变,可以观察到一个遭受外国政府高关税政策剥夺的行业有组织的政治反应。对日本加税的态度与各地各行业的相关程度有着明确的对应关系,由于苏州丝绸业受损最重,故而抗争最主动、行动最积极。作为其利益的代表者和代言人,地方同业公会和商会成为展开集体行动的组织化工具,成为发表政治主张、发挥政治施为的管道与平台。各地工商实业团体及相关社会组织不同程度地介入和参与,赋予这场抗争行动广泛的社会意义,使丝绸业者的经济和政治诉求通过合群抗争得以放大。其行为方式一直维系在法律框架之内,表现出和平抗争、合法博弈的鲜明特征,以和平合法的途径博取经济政治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政府与民意的互动。 外贸摩擦以及随之而来的合群抗争,客观上成为倒逼苏州丝绸业转型升级的一次契机。正是在抗争日本增加华绸进口关税的过程中,为了应对艰难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苏州丝绸业“锐意改良”,在生产工具、织造原料、品种花色等方面都发生了显著变化,突出反映了产业素质和效率的提高。日本“迭加苛税以拒华绸”所导致的苏州丝绸业的一系列变化,提供了认识近代中国外贸摩擦起因及后果的典型例证。苏州丝绸业所经历的这一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也曾在其他一些地区和行业上演过,虽然具体的原因、过程和结果不尽相同,但所体现出来的中国工商业者对于外贸摩擦的本能反应以及这些事件所造成的后续影响却有着某种一致性,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匿名外审专家提出宝贵修改意见,谨致谢忱! ①既有成果主要集中在各个历史时期中外贸易状况、贸易制度变化、进出口商业组织沿革、主要进出口商品消长及商品结构、商品价格演变、外贸商路及流通机制变化、历届政府外贸政策、贸易平衡和贸易条件分析、各贸易对象国对华政策、对外贸易与中国现代化等方面,限于篇幅,此处不作一一列举。 ②《高丽纱销路之大打击》,《申报》1924年7月16日,第3张。 ③《苏州总商会为向政府交涉免加纱缎重税致外交部等电》,1924年7月16日,档号:I14—001—0721—013,苏州市档案馆(以下简称“苏档”)藏。按:“苏城出产以纱缎为大宗,而丝茧次之;行店以钱业为大宗,而绸业布匹次之。”(《苏州绅商呈商部说帖》,光绪二十九年,档号:旧工商联档案乙2—1—057,苏档藏)作为苏州最具实力的传统产业,丝绸业一直在苏州总商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种情况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更加明显,自1924年至1936年,丝绸业代表相继担任苏州总商会正副会长(后改称“主席委员”)的时间长达十余年。可以认为,在此期间苏州总商会的各通电文和各次表态,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丝绸业的利益诉求和意志表达。 ④《定期展览国货丝绸使华绸发展推广由》,1929年12月11日,档号:I14—005—0146—002,苏档藏。 ⑤《苏州丝织业同业公会为申请低利工业抵押贷款致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等函》,1946年8月19日,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719页。 ⑥鸦片战争后到19世纪末,中国丝织品内销量折合生丝从5.06万担增至5.49万担,增长8.5%;外销量则由0.44万担增至2.21万担,增长了402.3%。反映出这一时期中国丝织业的发展基本上是建立在出口扩大基础上的。 ⑦《王义丰等四十家纱缎庄呈江苏都督文》,1912年6月26日,档号:I14—005—0162—057,苏档藏。 ⑧Marius B.Jansen,ed.,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Japan,vol.5,The Nineteenth Century,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738. ⑨《苏州商会代表提议推销国货须先从中外同等税率起点案》,1914年3月1日,档号:A03—004—0007—080,苏档藏。 ⑩《云锦公所条陈纱缎业备受各国增税之苦致苏州总商会函》,1929年10月8日,档号:I14—005—0079—005,苏档藏。 (11)《云锦公所对日本加税之呼吁》,《申报》1924年12月8日,第3张。 (12)《调查国外丝织品征税率及当地人民对丝绸好尚表》,1931年4月20日,档号:I14—005—0080—012,苏档藏。 (13)《调查国外丝织品征税率及当地人民对丝绸好尚表》,1931年4月20日,档号:I14—005—0080—012,苏档藏。 (14)孔翔生:《苏州纱缎业之回顾与前瞻》,《吴县商会年刊》,1947年11月,档号:B03—012—0325—024,苏档藏。 (15)川勝平太:《日本の工業化をめぐる外压とァジァ間競争》,濱下武志、川勝平太編:《ァジァ交易圏と日本工業化(1500-1900)》,東京:藤原書店,2008年,第180頁。 (16)東洋経済新報社編纂:《明治、大正國勢總覽》,東京:東洋経済新報社,1927年,第466頁,第484表“内地输出重要品數量及價額累年表”。 (17)角山栄:《外壓としての物産複合——川勝氏の物産複合理論に寄せて》,濱下武志、川勝平太編:《ァジァ交易圏と日本工業化(1500-1900)》,第220頁。 (18)《盛泾绸业公所请争日本苛税》,《申报》1924年8月16日,第3张。 (19)《苏州商会代表提议推销国货须先从中外同等税率起点案》,1914年3月,档号:A03—004—0007—080,苏档藏。 (20)《盛泾绸业公所请争日本苛税》,《申报》1924年8月16日,第3张。 (21)James L.McClain,Japan:A Modern History,New York:W.W.Norton & Company,Inc.,2002.p.311. (22)《朝鲜庄绢织物之生产状况》(录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收驻朝鲜总领馆报告),中华民国外交部编:《外交公报》第59期,1926年5月。 (23)東洋経済新報社編纂:《明治、大正國勢總覽》,第445、498頁,第471表“内地朝鲜台湾輸出入品總價額年别表”、第502表“朝鲜輸移入重要品價額累年表”。 (24)《朝鲜庄绢织物之生产状况》(录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收驻朝鲜总领馆报告),中华民国外交部编:《外交公报》第59期,1926年5月。 (25)《云锦公所报告苏州丝织品表》,1919年2月5日,档号:I14—005—0054—001,苏档藏。 (26)《云锦公所为邮递运朝纱缎事致苏州总商会略》,1918年10月8日,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下),第930页。 (27)《朝鲜撤废移入税一部关系及侨商情形》(录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收驻新义州领馆报告),中华民国外交部编:《外交公报》第27期,1923年9月。 (28)《朝鲜庄绢织物之生产状况》(录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收驻朝鲜总领馆报告),中华民国外交部编:《外交公报》第59期,1926年5月。 (29)東洋経済新報社編纂:《明治、大正國勢總覽》,第498頁,第502表“朝鲜輸移入重要品價額累年表”。 (30)《朝鲜对于我国商品之需要状况》(录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收驻朝鲜总领馆报告),中华民国外交部编:《外交公报》第34期,1924年4月。 (31)《云锦公所为建议设立纱缎出口检验所事致苏州总商会函》,1928年10月2日,档号:I14—005—0080—039,苏档藏。 (32)《全国商会联合会为拟将输朝丝麻织品列入中日互惠条约致苏州总商会函》,1927年5月5日,档号:I14—003—0034—023,苏档藏。 (33)《日本最近输入超过状况及其政府研究对付方策情形》(录十三年三月二十日收驻日本使馆报告),中华民国外交部编:《外交公报》第35期,1924年5月。 (34)《日本关税复旧之声明》(录十三年四月十二日收驻日本使馆报告),中华民国外交部编:《外交公报》第36期,1924年6月。 (35)《江苏实业厅长张轶欧为日本增加丝麻织品进口税致苏州总商会密电》,1924年8月7日,档号:I14—001—0721—050,苏档藏。 (36)《国货会力争日本拟行之重税》,《申报》1924年7月20日,第3张。 (37)《各团体抗争日本增加奢侈税》,《民国日报》(上海)1924年8月16日,第10版。 (38)《全国商会联合会为拟将输朝丝麻织品列入中日互惠条约致苏州总商会函》,1927年5月5日,档号:I14—003—0034—023,苏档藏。 (39)《调查国外丝织品征税率及当地人民对丝绸好尚表》,1931年4月20日,档号:I14—005—0080—012,苏档藏。 (40)《高丽纱庄倒闭志闻》,《申报》1924年8月6日,第4张。 (41)《工业调查资料·苏州市丝织业产销情况调查表》,1952年1月,档号:C01—017—0001—029,苏档藏。 (42)《调查国外丝织品征税率及当地人民对丝绸好尚表》,1931年4月20日,档号:I14—005—0080—012,苏档藏。 (43)《云锦公所为建议设立纱缎出口检查所致苏州总商会函》,1928年10月2日,档号:I14—005—0080—039,苏档藏。 (44)《盛泾绸业公所请争日本苛税》,《申报》1924年8月16日,第3张。 (45)《各团体抗争日本增加奢侈税》,《民国日报》(上海)1924年8月16日,第10版。 (46)清朝末年的裁厘认捐和立宪运动,民国初年反对日本强加“二十一条”的斗争和五四运动,都曾在苏州掀起波澜。丝绸业者作为苏州最具影响力的社会群体,积极参与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杭恒富禄记纱缎庄老板杭祖良,在清末国会请愿运动中担任苏、沪两个商务总会的领衔代表,随后又在裁厘认捐运动中被推举为“筹办江苏全省认捐事务所”总干事长(参见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858、1263—1264页)。 (47)《全国商会联合会第一次会议开会词》,1914年3月15日,马敏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上册,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99页。 (48)《苏州总商会为请一致主张对日交涉致上海总商会函》,1924年7月16日,档号:I14—001—0721—016,苏档藏。 (49)《王介安为请力争税率事复苏总商会贝会长函》,1924年7月24日,档号:I14—001—0721—031,苏档藏。 (50)《沪总商会为陈述日本进口税之原委致苏总商会函》,1924年7月17日,档号:旧工商联档案乙2—1—465,苏档藏。 (51)《王介安为请力争税率事复苏总商会贝会长函》,1924年7月24日,档号:I14—001—0721—031,苏档藏。 (52)《总商会致函县商会磋商抗争日本加税案》,《申报》1924年7月24日,第3张。 (53)《沪总商会为日本增税案致苏州总商会函》,1924年7月28日,档号:I14—001—0721—034,苏档藏。 (54)《国货会力争日本拟行之重税》,《申报》1924年7月20日,第3张。 (55)《驻日公使对付日本增税主张》,《申报》1924年8月28日,第4张。 (56)《苏总商会为日本议加进口税事致驻日公使电稿》,1924年7月20日,档号:I14—001—0721—024,苏档藏。 (57)汪荣宝之父汪凤瀛时住苏城,这成为苏州总商会直接向其说项的一个考量因素。王介安在致苏州总商会会长贝理泰(号哉安)函中称:“查汪公使封翁荃台(汪凤瀛字——笔者注)先生现居苏垣,谊关桑梓,对于工商利害当不漠视。苟能面请封翁专函公使,请其俯念国货销路、桑梓实业,于无可设法之中,竭力抗议,以维国本”(《王介安为请力争税率事复苏总商会贝会长函》,1924年7月24日,档号:I14—001—0721—031,苏档藏)。贝理泰专此拜会汪凤瀛,汪凤瀛确曾为此致函其子汪荣宝,嘱其尽力维持,并居间传递信息(参见《汪凤瀛为转递驻日代办评述与日交涉情形致苏总商会函》,1924年8月,档号:I14—001—0721—063,苏档藏)。 (58)《驻日代办张元节详述交涉经过致汪荣宝函》,1924年8月8日,档号:I14—001—0721—059,苏档藏。 (59)《驻日代办张元节详述交涉经过致汪荣宝函》,1924年8月8日,档号:I14—001—0721—059,苏档藏。 (60)《沪总商会为运日运朝货物报关事致苏总商会函》,1924年7月31日,档号:I14—001—0721—037,苏档藏。 (61)《驻日公使汪荣宝为与日交涉运朝缎货减税致苏总商会函》,1924年11月7日,档号:I14—001—0721—061,苏档藏。 (62)《丝织品前途的影响》,《民国日报》(上海)1924年7月27日,第10版。 (63)《吴县知事公署为转知运日、朝货物迅向日关报明事致苏总商会函》,1924年8月19日,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下),第913页。 (64)《苏总商会为请设法添车,赶运邮件致苏州邮务局函》,1924年10月16日,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下),第912页。 (65)《力争日本重税又二电》,《申报》1924年7月21日,第3张。 (66)《驻日公使汪荣宝为与日交涉运朝缎货减税致苏总商会函》,1924年11月7日,档号:I14—001—0721—061,苏档藏。 (67)《日本关税》(录十三年八月六日收驻日本使馆报告),中华民国外交部编:《外交公报》第40期,1924年10月。 (68)《驻日代办张元节详述交涉经过致汪荣宝函》,1924年8月8日,档号:I14—001—0721—059,苏档藏。 (69)《驻日使馆为日增税事致上海交涉公署电》,1924年8月1日,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下),第908页。 (70)《日本关税》(录十三年八月六日收驻日本使馆报告),中华民国外交部编:《外交公报》第40期,1924年10月。 (71)《日本增加进口苛税之昨闻》,《申报》1924年8月8日,第3张。 (72)《苏州总商会为请据约力争与各国一律致驻日使馆电》,1924年8月11日,档号:I14—001—0721—052,苏档藏。 (73)《绸商抵制日货》,《新盛泽报》1924年9月1日,第2版。 (74)《云锦公所对日本加税之呼吁》,《申报》1924年12月8日,第3张。 (75)《中华国货维持会代表工商意见上日本政府书(王介安起稿)》,《申报》1924年10月28日,第3张;11月4日,第3张;11月7日,第4张;11月10日,第4张分四次登载。 (76)《两团体反对日苛税》,《民国日报》(上海)1924年8月19日,第10版。 (77)《纷纷反对日苛例》,《民国日报》(上海)1924年8月22日,第11版。 (78)《国货会反对日本增税之联席会议》,《民国日报》(上海)1924年8月15日,第11版。 (79)《两团体请抗议日本加税》,《申报》1924年12月9日,第3张。 (80)《十四公团反对日本加税》,《申报》1924年12月12日,第4张。 (81)《市民对日外交会联席会记》,《申报》1924年7月31日,第4张。 (82)《提倡国货大会开会记》,《民国日报》(上海)1924年8月31日,第11版。 (83)《国货会致学生会函》,《民国日报》(上海)1924年8月18日,第10版。 (84)《外(交)部要求日本减免奢侈税》,《申报》1924年8月12日,第3张。 (85)《江苏实业厅为转知日本增加奢侈品入口税事致苏州总商会函》,1925年7月15日,档号:I14—001—0721—067,苏档藏。 (86)《驻日使馆复电》,1924年12月20日,档号:I14—001—0721—069,苏档藏。 (87)《驻日使馆致上海交涉署并转苏总商会等电》,1924年8月13日,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下),第912页。 (88)《驻日公使汪荣宝为与日交涉运朝缎货减税致苏总商会函》,1924年11月7日,档号:I14—001—0721—061,苏档藏。 (89)《驻日使馆复电》,1924年12月20日,档号:I14—001—0721—069,苏档藏。 (90)《驻日代办张元节详述交涉经过致汪荣宝函》,1924年8月8日,档号:I14—001—0721—059,苏档藏。 (91)《农商部训令告知日本增加奢侈品入口税事》附《照译日本公使照会》,1925年6月8日,档号:I14—001—0721—067,苏档藏。 (92)《日本关税改正要项》(录十五年二月八日收驻日本使馆报告),中华民国外交部编:《外交公报》第57期,1926年3月。 (93)《中华国货维持会致各公团书》,1925年7月15日,档号:I14—001—0343—006,苏档藏。 (94)《最近之两大税则案》,《民国日报》(上海)1924年8月12日,第11版。 (95)《云锦公所为建议设立纱缎出口检验所事致苏州总商会函》,1928年10月2日,档号:I14—005—0080—039,苏档藏。 (96)《江苏全省商会联合会为发展丝绸出口致苏州总商会函》,1931年4月20日,档号:I14—005—0080—012,苏档藏。 (97)《云锦公所为建议设立纱缎出口检验所事致苏州总商会函》,1928年10月2日,档号:I14—005—0080—039,苏档藏。 (98)《苏总商会为设纱缎出口检查所事致工商部呈》,1928年10月7日,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下),第922页。 (99)《盛泽丝绸亟宜改良之管见》,《新盛泽报》1925年8月11日,第3版。 (100)产业升级理论的形成虽是晚近之事,但产业升级的史实则屡见不鲜。关于产业升级概念的内涵,当前国内外学界存在“价值链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两种认识和研究思路。前者是指从全球价值链的视角,由低技术水平和低附加值状态向高技术水平和高附加值状态演变的趋势。后者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产业间结构的升级,即国民经济不同产业部门的结构升级;一是产业内的结构升级,即某个具体产业内部的结构升级。本文关涉的是20世纪20年代苏州丝绸业的产业升级,主要指产业内的结构升级,即产业素质和效率的提高,包括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以及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等的提高。实际上,产业内的产品、技术升级,在“价值链升级”的思路下也属于产业升级的类型之一。 (101)《纱缎业公会为奉令议复本业经营出路具报核夺致县商会函》,1933年4月4日,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711页。 (102)《苏经丝织厂请保电机案》,1922年12月21日,档号:I14—002—0102—046,苏档藏。 (103)《纱缎业发明丝织生货请定税率致苏州总商会函》,1924年11月4日,档号:旧丝织业同业公会档案乙2—2—676,苏档藏。 (104)(112)《延龄冠记绸厂调查表》,1949年,档号:B03—012—0323—049,苏档藏。 (105)(114)苏州市丝绸工业公司编:《苏州市丝绸工业志》第3册,内部发行,1985年,第314页。 (106)《苏州工商户情况登记表(丝织业:大陆绸厂)》,1952年1月1日,档号:C01—017—0001—111,苏档藏。 (107)《东吴绸厂情况调查报告》,1953年9月16日,档号:A32—006—0182—093,苏档藏。 (108)徐炽卿:《云锦公所辑要总目》,1943年8月,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33页。 (109)苏州市丝绸工业公司编:《苏州市丝绸工业志》第4册,第161页。 (110)《振亚织物公司将手织机部分全数停歇呈请县府批准》,1932年,档号:I14—003—0199—014,苏档藏。 (111)《元长吴三县为花素缎机四业各归主顾不得任意搀夺碑》,光绪二十四年,苏州历史博物馆等合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47页。 (113)《记东吴丝织厂》,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苏州工商经济史料》第1辑,内部发行,1987年,第197页。 (115)《上海爱迪生洋行为销售绸机致振亚公司陆季皋等函》,1926年9月19日,档号:I40—001—0029—009,苏档藏。 (116)苏州市丝绸工业公司编:《苏州市丝绸工业志》第3册,第314—315页。 (117)苏州市丝绸工业公司编:《苏州市丝绸工业志》第3册,第692页。 (118)据1935年统计,苏州全市131家丝绸厂中,明确标明使用动力为“电力”者102家,占78%;未写明手工还是电力的28家,占21%;标明“手动力”的只有1家,不足1%。(《苏州丝织厂情况》,《申报年鉴》1936年,第665页)电力织机的使用已在苏州丝织业中占据绝对优势。 (119)《苏州铁机丝织公会拟订电织科艺徒章程草案》(1927年1月)、《苏州铁机丝织公会拟订电织科织工章程草案》(1927年1月),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135—137页。 (120)《电织工场规则》,1928年9月,档号:I40—001—0024—004,苏档藏;《电织工场各项规定条例》,1928年9月,档号:I40—001—0006—009,苏档藏。 (121)纬成公司编:《纬成股份有限公司纪实》,1928年,第17页,浙江省图书馆孤山分馆藏。 (122)人造丝是植物纤维经化学方法加工而成,英文写作“artificial silk yarn”,国人即命名为“人造丝”。人造丝生产始于1891年的法国硝化法人造丝工厂,此后各国纷纷设厂制造,人造丝产量迅速增长,很快超越天然丝。到1924年,世界人造丝总产量已达141161千磅,而天然丝总产量只有86199千磅。 (123)《江苏实业厅为奉省令提倡设厂制造人造丝致苏州总商会函》,1926年8月27日,档号:I14—002—0014—023,苏档藏。 (124)原据海关贸易册统计,引自《江苏实业厅为奉省令提倡设厂制造人造丝致苏州总商会函》,附《嘉兴纬成公司纺绩技师严旒意见书》,1926年8月27日,档号:I14—002—0014—023,苏档藏。 (125)《江苏实业厅为奉令转饬设厂自制人造丝致苏总商会函》,1926年8月27日,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498页。 (126)《云锦公所为请力争将纱缎列入日用品类征税事致苏总商会函》,1927年4月26日,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下),第920页。 (127)《农商部训令告知日本增加奢侈品入口税事》附《照译日本公使照会》,1925年6月8日,档号:I14—001—0721—067,苏档藏。 (128)《调查国外丝织品征税率及当地人民对丝绸好尚表》,1931年4月20日,档号:I14—005—0080—012,苏档藏。 (129)《江苏实业厅为奉省令提倡设厂制造人造丝致苏州总商会函》,1926年8月27日,档号:I14—002—0014—023,苏档藏。 (130)《苏州丝边公所为人造丝进口税事致苏总商会函》,1928年8月14日,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504页。 (131)《仿造人造丝之厅令》,《申报》1924年8月5日,第4张。 (132)《惟勤公所为讨论人造丝事复苏州总商会函》,1926年10月11日,档号:I14—002—0014—033,苏档藏。 (133)《丝织业所需原料希望政府保护并开发之意见书》,1931年6月5日,档号:旧丝织业同业公会档案乙2—2—142,苏档藏。 (134)《延龄冠记绸厂调查表》,1949年,档号:B03—012—0323—049,苏档藏。 (135)《江浙皖丝绸展览会苏州出品审查合格得奖丝绸》,1926年12月,档号:旧工商联档案乙2—1—593,苏档藏。 (136)《苏州产品陈列说明》,浙江省西湖博览会编:《西湖博览会总报告书》,1931年,浙江省图书馆藏。 (137)《朝鲜庄绢织物之生产状况》(录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收驻朝鲜总领馆报告),中华民国外交部编:《外交公报》第59期,1926年5月。 (138)苏州市丝绸工业公司编:《苏州市丝绸工业志》第3册,第686页;吴江丝绸工业公司编:《吴江丝绸志》,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29—230页。 (139)《绸领整顿佣金》,《新盛泽报》1926年2月21日,第3版。 (140)《旧历岁尾商业状况》,《新盛泽报》1926年2月21日,第3版。 (141)《整顿华丝布》,《新盛泽报》1926年2月1日,第3版。 (142)《华丝布通销》,《南麻报》1926年8月16日,第2版。 (143)《纱缎业自振》,(苏州)《明报》1931年3月6日。按:该报每日一张。 (144)《苏州丝织厂情况》,《申报年鉴》1936年,第665页,苏档藏。 (145)《丝织业同业公会为申请低利工业抵押贷款致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等函》,1946年8月19日,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719页。 (146)《王介安为请力争税率事复苏州总商会函》,1924年7月24日,档号:I14—001—0721—031,苏档藏。对外贸易摩擦、集团斗争与产业升级--以20世纪20年代苏州丝绸业为中心_苏州丝绸论文
对外贸易摩擦、集团斗争与产业升级--以20世纪20年代苏州丝绸业为中心_苏州丝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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