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事物的结构形式看作量的观点产生和流行的原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事物论文,形式论文,观点论文,原因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中国哲学界之所以产生把事物的结构形式看作量的观点,原因在于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和《反杜林论》中有关论述的误解,而在理论上是由于:(1)没有分清质与“性质”的区别,把“质”混同于“性质”;(2)对“量”缺乏全面的认识,仅仅把“量”理解为物质的量,没有把运动的量包含在内;(3)没有把“结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范畴,置于应有的位置上加以研究。
关键词 恩格斯 哲学结构形式 量 原因
我国哲学界长期流行的观点是把事物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把事物的内部结构看作量,把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上的变化看作是量变的一种基本形式。近年来,一些学者相继发表文章对此提出疑义,从多方面说明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但仍有同志坚持这种观点,现行的哲学教科书大多都还是这样表述的。我们认为分析一下上述观点产生和流行的原因,是会有助于进一步弄清问题的。
一
我们觉得,把事物的结构形式看作量,把事物结构形式的变化看作是量变的一种基本形式的观点流行开来,是起源于对恩格斯有关论述的误解。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的有关部分中比较系统地阐述了质量互变规律,其中有一段话常常被引来作为说明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上的变化是量变的一种基本形式的根据。为了弄清问题,我们不妨先将这段话抄下来:
“在这些系列中,黑格尔的规律还以另外的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较低的同系物只允许原子有一种相互排列。但是,当结合成一个分子的原子的数目,达到对每一系列来说是一定的大小时,分子中的原子排列就能够有多种排列方式;于是就能够出现两种或更多的同分异构体,它们在分子中包含有相等数目的C、H、O原子,但是在质上都各不相同……。所以,又是分子中原子的数量制约着这种在质上不同的同分异构体产生的可能性,并且就实验上所表明的而言,还制约着这些同分异构体的现实的存在。”[①]
细读一下,意思是很清楚的。这里讲的是原子的数量的变化引起能否产生同分异构体的质变,分子中原子数量较小时,原子只有一种排列,不会产生同分异构体;原子数量达到一定大小时,就可有多种排列方式,出现同分异构体。如烷系化合物,甲烷CH[,4]、乙烷C[,2]H[,6]和丙烷C[,3]H[,8]分子中的原子只有一种排列方式,它们没有同分异构体;从丁烷C[,4]H[,10]开始,随着分子中C原子和H原子的增加,才有了同分异构体,而且可能有的异构体的数目迅速增加,丁烷有两个异构体,戊烷有3个,己烷有5个,庚烷有9个,辛烷有18个,壬烷有35个,癸烷有75个,十三烷有302个,三十烷则有366319个,“所以,又是分子中原子的数量制约着这种质上不同的同分异构体产生的可能性。”——这就是恩格斯这段论述的结论,这里所谓“黑格尔的规律”的“另外的形式”就是指此。这段话中虽然提到“它们在分子中包含有相等数目的C、H、O原子,但是在质上都各不相同”,但这是在解释什么是同分异构体,根本不是在讲由于构成事物在成分排列组合的不同引起质变的形式。在这里我们还可以拿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札记中的一段话来印证:“量到质的转化:最简单的例子是氧和臭氧,在这里2∶3引起了二者甚至在气味方面的一些完全相异的属性。化学也只用分子中原子数目的不同去说明其他的同素异性体。”[②]
人们在说明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上的变化是量变的一种基本形式时,还常常引用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转述的拿破仑所讲的法国兵与马木留克兵之间战斗的例子,好似恩格斯转述它就是用来说明这个问题的,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解。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是这样讲的:
“在结束时,我们还想为量转变为质找一个证人,这就是拿破仑。拿破仑描写过骑术不精但有纪律的法国骑兵和当时无疑地最善于单个格斗但没有纪律的骑兵——马木留克兵之间的战斗,他写道:
‘两个马木留克兵绝对能打赢三个法国兵,一百个法国兵与一百个马木留克兵势均力敌,三百个法国兵大都能战胜三百个马木留克兵,而一千个法国兵则总能打败一千五百个马木留克兵。’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要使交换价值额能转变为资本,就必须有虽然是变化着的,然而是一定的最低限度的交换价值额,同样,在拿破仑看来,要使存在于密集队形和有计划行动中的纪律的力量显示出来,而且要使这种力量甚至胜过马匹较好、骑术和剑法较精、勇敢至少相等而人数较多的非正规骑兵,就必须有一定的最低限度的骑兵的数量。”[③]
从上下文的联系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恩格斯转述这个例子并不是用来说明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上的不同引起质变的形式,其目的还是在于驳斥杜林对量转变为质规律的攻击,说明数量的增减可以引起事物质的变化,强调质变一定要以一定的量变作基础,质变都有一定的数量界限。如同交换价值额转变为资本必须要有一个最低限额一样,骑术不精但有纪律的法国骑兵要同人数相等的最善于单个格斗但没有纪律的马木留克兵势均力敌,就必须要有一百个骑兵,法国骑兵要战胜人数相等的马木留克兵,就必须要有三百个骑兵……其中的“三个”、“一百个”、“一千个”分别就是质变的数量界限。
认为量变引起质变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由单纯量的增减引起质变,另一种是由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上的变化引起质变的同志,还把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的下列一些论述作为立论的根据:
“在自然界中,质的变化——以对于每一个别场合都是严格地确定的方式进行——只有通过物质或运动(所谓能)的量的增加或减少才能发生。”
“自然界中一切质的差别,或是基于不同的化学成分,或是基于运动(能)的不同的量或不同的形式,或是——差不多总是这样——同时基于这两者。所以,没有物质或运动的增加或减少,即没有有关的物体的量的变化,是不可能改变这个物体的质的。”[④]
这些同志说,恩格斯把质变分为由物质的量的增减所引起和由运动的量的增减所引起,而事物的成分在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上的不同又是由运动的量的不同所引起的,所以,它也就相当于恩格斯说的由运动的量的增减引起质变的形式。实际上,这同恩格斯的愿意也是不相符合的。恩格斯讲的由运动的量的增减引起质变是相对于物质的量的增减引起质变而言的,是把运动的量与物质的量并列。而把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上的变化引起质变作为量变引起质变的一种基本形式,与单纯量的增减引起质变的形式并列的分法,即使前者同于恩格斯所讲的由运动的量的增减引起质变,那也是将运动的量与量(或单纯的量)并列。这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
二
把构成事物的成分的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看作量,把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上的变化看作是量变的一种基本形式的观点流行开来,是有一个过程的。
在一九五九年出版的艾思奇同志所著的《辩证唯物主义纲要》一书中,还根本没有将构成事物的成分的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与量相联系。在讲到量的时候,只讲“量的规定性只是指示着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量的不同不一定意味着事物的实质上有所不同。”[⑤]
在六十年代初期出版的艾思奇同志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开始将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与量联系起来,将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的变化与量变挂起钩来。但还没有把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看作就是量,还没有把它们的变化作为量变的一种基本形式,在论述中还是留有一定的余地的。
这本书在讲到量的范畴的时候是这样说的:“量就是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等等。恩格斯指出,组成物质元素的各种最小粒子在空间排列的不同也表现着量的差异,即传给物体的或多或少的运动的量的差异。”[⑥]其中并没有把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直接等同于量,只是借用恩格斯的话[⑦]说明组成物质元素的各种最小粒子在空间排列的不同表现着传给物体的运动的量的差异。在这里我们把这句话摘出来,说它是把物质元素的排列组合看成是质也不是不可以的,因为一切质都表现着量的差异。
艾思奇同志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一书在论述量变引起质变的规律时说:“量变引起质变还以另外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一定条件下,由于事物所分有的或多或少运动的量的不同,构成事物的成份在排列次序上发生变化也会引起事物的质变。”[⑧]我们从中应该注意三点:第一,它没有用“基本形式”的提法,没有明确把事物的成分在排列次序上发生变化引起质变作为量变引起质变的一种基本形式,与数量的增减引起质变的形式并列,它是在对量变引起质变的规律作了总的论述之后,把这种形式作为一种特殊的形式提出来的;第二,它指出这种形式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没有把这种形式说成是无条件的、普遍存在的;第三,它指明了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次序上发生变化也根源于量的增减,是由于事物所分有的或多或少的运动的量的不同。
近些年出的哲学教科书,在这个问题上都进了一步,几乎全都明确地提出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的变化是量变引起质变的一种基本形式,将它与数量的增减引起质变的形式相提并论、等量齐观。对它所加的限制,什么“在一定条件下”呀,什么“由于事物所分有的或多或少的运动的量的不同”呀,统统去掉了。既然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的变化成为量变引起质变的一种基本形式,那么为了理论上的前后一致,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也就直接归属于量了。有的说:“量是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水平等,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可以用数量来表示。事物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空间上的排列次序也是一种量的规定性。”[⑨]有的说的更干脆:“量就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事物的共同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等等可以用数量来表示的规定性。”[⑩]更有一些同志专文论述排列组合、结构形式的变化是量变的一种基本形式,强调认识这种形式有利于全面地掌握质量互变规律,并且对于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
现在我们要进一步问:为什么会造成这种误解并且将这种误解不断地加码升级呢?它的根源又在哪里呢?我们认为,在理论上主要是由于以下几点造成的。
第一,把“质”混同于“性质”。
“质”和“性质”二者是有区别的。我们知道,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一事物的质是它本身所固有的,但又要通过与其他事物的关系,通过事物之间的区别表现出来。某物之为某物,一定在与他物相关之中,与他物有差别,这种事物之间的差别性就构成了该事物有别于他事物的质。所以也可以说,质就是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别性。逻辑学上揭示事物质的方法叫做定义,它最常用的法则就是“属+种差”,其实质也就是指出事物之间的差别性。“一般说来,当人们能够把一个事物同别种事物区别开来时,就可以说已经认识了这一事物的质。”(11)每一事物的质既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又具有许多不同的方面,人们可以根据实践的需要从不同的方面去把握事物的质。事物的能力、作用不同可以构成质、事物的形式、状态不同也可以构成质。事物的结构形式也是质在一个方面的表现,或者说是质的一个方面。只要事物在结构形式上能够区别开来,那么也就可以说它们具有不同的质。如同素异性体的石墨和金刚石,石墨的晶体是平面形的,碳原子排成六边形的结构,每个碳原子同其他三个碳原子相结合,形成一个双键和两个单键。金刚石的晶体是六边形的,每个碳原子同它周围排成四面体的另外四个碳原子相结合,形成四个单键。这种结构上的区别也是质的不同。现在有一系列研究事物结构的科学,如核科学、高分子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等,总不能说这些学科研究的只是量而没有质。就连以“纯粹”的量为研究对象的数学,它本身也不是只有量而没有质。“数是我们所知道的最纯粹的量的规定。但是它充满了质的差异。”(12)
而“性质”是一个使用广泛、含义多样的词,人们至少是在下列几种意义上应用它:(1)同“质”;(2)同“属性”;(3)同“本质”;(4)指事物具有的性能,即能力、作用。在日常应用中较多的是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能力、作用。事物的“性质”(即其能力、作用,下同)固然可以构成质,人们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往往将质与性质混用,但“性质”决非质的全部,不能将质等同于“性质”。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曾经说过,“在力学中并不出现质”。(13)意思是指在力学中不研究物体本身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并不是说力学中真的没有质,没有质变。力学中的静止和运动、平衡和不平衡、位能和动能等都是有质的区别的范畴;静止转化为运动、平衡转化为不平衡、位能转化为动能等也都是质变。力学中同样存在着量变引起质变的规律。恩格斯在说完这句话后接下去说:“只要这里发生质的变化,它总是受相应量的变化所制约的。”(14)这也说明了事物某些方面的性质不等于质的全部。
可是,那些把事物的成分的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看作量,把它们的变化看作量变的同志就是把质混同于了“性质”,总认为一事物只有其什么“性”(即能力、作用)发生了变化才是质变,结构形式上的变化不能算作质变。不能算作质变,那么算什么呢?只好算作量变,因为事物的变化只分为量变和质变两种形式,二者必居其一。
第二,对“量”缺乏全面的理解
“量”作为哲学范畴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人类对它的认识也是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在古代,自然科学刚刚萌芽,人类对物质只有初步的认识;十九世纪自然科学的三大发现,特别是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的发现,使人类对物质的认识深入到认识物质的能量;本世纪四十年代控制论和信息论等新兴学科的出现,又使人类对物质及其属性的认识更深入了一步。今天,“量”是包含运动的量(能量)和信息的量在内的、含义更广的范畴了。
世界上的事物是复杂的,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多方面的,不同方面的量变引起不同的质变,不同的质变总由相应的量变所引起。事物结构形式的不同也是由量的不同转化成的,这个量就表现为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间位置上排列的密集程度、松紧程度、有序程度,层次的数目、梯级等方面。在构成事物的成分相同的情况下,其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的不同基于不同的运动的量,其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的变化基于运动的量的增减。可是,我们的一些同志把量仅理解为物质的量,好象运动的量和信息的量并不是量,总认为如果不把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看作量,把它们的变化看作量变,那么就无法解释构成事物的成分相同而事物的性质不同的现象,甚至觉得质量互变规律也因此而失去了普遍性。实际上,这种障碍是自己设置的,是自己把自己束缚了起来。还有的同志也知道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上的变化是由运动的量的增减引起的,但就是不承认这也是数量的增减引起质变,不惜拐道弯子绕开这一点,说成是“由于事物所分有的或多或少的运动的量的不同,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次序上发生变化也会引起质变。”倘若在人类对能量和信息没有科学认识以前,人们只能从物质出发去观察问题时,看到构成事物的成分相同而事物的性质不同,无法用量去说明这种现象,就从构成事物的成分的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的不同上去解释,那还说得过去,因为人类对事物的认识总是先认识质,而后认识量,由质到量,在暂时不能用量精确加以说明的地方,就只好先用质说明之。但在人类认识大大发展了的今天,在不仅认识了能量,而且认识了信息的情况下,就不应当这样来说明了。退一步讲,即使我们今天对事物的结构形式的不同及其变化仍然无法从数量上加以说明,那也只能把它作为一个问题继续去研究、去探索,而不应当把它本身说成是量。
第三,没有把“结构”置于应有的位置上
整个宇宙,包括自然界、社会、思维以及它们的具体事物,都是具有严密结构的整体,整体中的组成要素在空间关系上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律排列组合着。结构是普遍存在的,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以整个宇宙,包括自然、社会、思维三界发展的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哲学就不能不反映它。然而我们现行的哲学体系却没有把“结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来研究,没有把它置于应有的位置上。对于结构,一方面要反映它,另一方面又没有相应的范畴来反映,这个矛盾怎么解决呢?一些同志从表面上看到事物的结构形式不同往往会引起事物性质的不同,加上对恩格斯一些论述的误解,于是就将它归入到量变引起质变的形式中,由此又推及事物的结构形式属于量。
近些年来,由于自然科学的发展,尤其是社会实践的发展,使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结构的重要性,因此就将结构进一步加码晋级,强调事物的成分在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上的变化是量变引起质变的一种基本形式,大讲这种形式的重要意义。
但这样并没有使问题得到真正解决。认识事物的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的不同会带来事物性质的不同,对于实践是有重要意义的。但是如何去改变事物的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呢?这仍然需要进行量的分析。否则,仅仅知道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的不同可以引起事物性质的不同,而没有相应的数量分析,就对实践难以提出明确具体的指导,就无法对事物的成分进行科学的排列组合,就不能有效地改变事物的结构形式。例如,如果我们仅仅知道石墨和金刚石的不同性质是由于碳元素在空间排列组合的不同而造成的,而不知道由石墨的结构变为金刚石的结构须给石墨加上20万个大气压,加热到5000°C,并做到这一点,那么,还是不能将石墨变为金刚石。并且把事物的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看作量,把它们的变化看作量变,还容易使我们忽视对事物的结构形式进行量的分析,导致就结构本身空谈结构。所以,我们认为比较妥善的办法,就是把结构作为“结构”、作为一个有相对独立意义的范畴,将其放到应有的位置上加以认真的研究。
注释:
① ② ③ (12) (13) (14)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一版第50—51页,269—270页,47页,236页,48页,49页。
③ 恩格斯:《反杜林论》,第126—127页。
⑤ 《辩证唯物主义纲要》,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二版第205页。
⑥ ⑧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二版第105页,108页。
⑦ 引用已经有失原意,恩格斯是说过事物成分的不同组合基于传给物体的不同的运动的量,原话是这样说的:“物体的各种不同的同素异性状态和聚集状态,因为是基于分子的各种不同的组合,所以是基于已经传给物体的或多或少的运动的量。”(《自然辩证法》第47页)但这里把恩格斯两处说的话拼在一起是不够恰当的,前一句是把恩格斯反驳的观点当成了恩格斯的正面观点,只有机械论的观点才认为物质是由同一的最小的粒子所组成,辩证唯物主义是不承认有同一的最小的粒子的存在的。
⑨ 上海市高校编写组编写:《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1982年第三版第103页。
⑩ 肖前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一版第170页。
(11) 李达主编:《唯物辩证法大纲》,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一版第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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