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宅基地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_汪,杨

论我国宅基地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_汪,杨

摘要: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的发展,大批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一部分人口长期居住于城市,导致了他们原有的宅基地被闲置。众所周知,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房产只能卖给同村的人,不能卖给集体以外的人,这就造成了宅基地的闲置并导致国土资源的浪费。本文就农村宅基地改革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做了具体阐述,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宅基地;改革现状;问题;对策

一、现状

“土地产权改革”被列入十九大报告,相较于十八大,更聚焦在产权方面,深化了农村土地改革制度,完善了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最近几年,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在全国陆续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后,征地、拆迁补偿便会有据可依,国家积极开展的宅基地退出机制、三权分置等政策让农民有了盼头,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因此,为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及城镇化的发展,宅基地问题的解决势在必行。

二、存在的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落实难度大

我国虽然对土地进行了确权工作,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宅基地存在着户宅认定不清、房地登记不一致、边界认定不清、权证面积不一致、进城人员的宅基地收回难、宅基地权力认定不清等一系列问题,更有甚者不参加优惠政策,任其宅基地闲置的现象。

(二)私下交易屡禁不止,引发社会纠纷

尽管我国宅基地流转受体制的束缚,但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农民和市民互相应和,私下交易。宅基地的出租、抵押、买卖现象早已大量存在,并形成了隐形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都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一旦产生纠纷,权益便得不到很好地维护。

(三)实践形式、风险各异,防控措施难以统一

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各个区域都有自己的特色,一些地区将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合经营用于农产业的配套设施,但是农产业空间小、不稳定、盈利周期短等不确定因素,使得农户与企业之间产生了很大的利益纠纷;出资方在土地使用期间实行使用权再转让由于疏于管理,产生了变相房地产开发的倾向。

(四)一户多宅问题突出

虽然我国实行的是一户一宅的管理规定,但是仍有一户多宅的现象。在南方丘陵地区,人口居住较为分散,管理困难,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存在,因为宅基地具有福利性性质,加之人们的贪欲以及集体管理不严,超面积占用和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存在着,这就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五)集体所有主体的多级规定阻碍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多级的,从《宪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可以看出集体土地为集体所有,而从《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得出的则是集体土地为乡镇、村二级所有,在《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中又被界定为乡镇、村和村以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三级所有。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些多元但实际却没落实的所有权代表对土地产权的界定是模糊不清的,使得各方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讨价还价,极大地影响了市场配置的效率。

三、解决对策

(一)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主体作用,加大落实宅基地所有权力度

继续持续深入改革,乡镇政府积极引导,基层组织积极推动,落实改革责任推动改革实施;加深集体所有权保障形式,完善宅基地使用者合理利用其宅基地权益的监督工作;最后,完善“三权”关系,规范的解决农民集体、占有农户和使用主体三者的权力边界和权力关系。

(二)坚持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化趋势和市场化导向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有效形式,农村宅基地要在市场的配置下实现增值,建立并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市场,让隐形市场变得光明,切实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脱掉行政外衣恢复用益物权的本质,给使用权人提供多样的选择方式,一定程度的放开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三)加快推进各级规划编制,结合区域实际,差别落实政策

完善相关政策的配套措施,适当的放宽农田村内调整政策,让村庄规划、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发展多合一、全覆盖;结合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差别化对待,加大探索“三权分置”的实践力度,确保改革的合理有序进行。

(四)明晰产权,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的监管

首先,严格规划控制宅基地的获得,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实行并完善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开展土地清查,登记造册,保障宅基地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实现农民的宅基地权益提供法律支持;其次加强宅基地流转的监管,规范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建立相关土地市场交易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抵押权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进而促进宅基地资产化的实现和使用权的转变,保障宅基地使用权健康、有序的流转。

(五)完善宅基地补偿和退出机制,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

大力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让农民能享受分红,利用土地股份制有效降低土地流转的成本;完善补偿机制,让每个农民可以放心的处置宅基地;退出机制真正做到“自愿”;完善相关政策并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了解进城落户不用再退出宅基地,杜绝“有地不用”现象的发生。

(六)健全立法,明确集体所有主体

面对集体所有的主体不明现象,要规范法律法规,明确集体所有的主体,避免土地产权的界定模糊不清;产权内涵、边界要明晰,尽可能减少交易过程中的摩擦,降低交易的繁琐度和交易成本,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冬银,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与风险防控,中国土地,2018,(09),27-29

[2]杨宁,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问题与对策,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22),36-37

论文作者:汪,杨

论文发表刊物:《青年生活》2018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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