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农业市场主体的几点思考_农民论文

关于发展农业市场主体的几点思考_农民论文

农业市场主体发育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主体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农业市场主体(农户)地位模糊化的经济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作为完整意义上的农业市场主体而存在,至少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①农户能够依据市场价格变动与供求关系,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安排、销售计划,不存在超经济性的政府干预行为;②农户能够以市场信号作为唯一的决策依据,自行决定资源投向、投量和配置状态,不存在非规范性的行政强制手段;③农户能够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化人格,能够抗拒各级政府部门、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强加的一切不平等条款和不平等贸易条件,如来自乡镇管理机构膨胀及其人员利益扩张的强制性摊派。然而,据此判断,时至今日的农户并没有取得其应有的地位,农业市场主体地位模糊化十分严重,原因何在?

1. 以农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普遍地染有自然经济的色彩,致使农户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间长期地左右摇摆。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看:第一,农业的弱质性天然地使农民难以有效抵御两风险:一是自然风险。即在一定的科技生产力水平下,农业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极强,气候条件、自然灾害甚至会主宰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命运。二是市场风险。农业生产的即期规模是根据上一个周期的市场供求和价格确定的,农产品的供给无法随市场波动作出及时调整。一旦市场需求锐减,价格下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产品供给过剩,就只能默认由此造成的再生产萎缩乃至破产的危险。第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引起了农户组织功能的跃迁,即“单纯地执行生活、生育和扶养功能的血缘组织演变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实体”(纪宝成等,1993),但是,农户作为一个经营组织毕竟势单力薄,所能容纳的生产要素极为有限,也没能有足够的资金采用现代化装备来改造农业(也不一定愿意改造)。此时的农户是集社会保障功能和生产经营功能于一身的混合性组织,具有货币收入最大化和家庭生活稳定化的双重目标,并且,在传统的农业文明社会里,第二个目标往往占主导地位并制约着第一个目标。因此,此时的农户自然人与家庭企业之间几乎是统一的,自然人既是投资主体,也是经营管理主体,还是劳动主体,而且,农业生产往往家家农林牧、户户小而全,所作出的行为选择更多地是考虑维持基本生存甚至糊口的“生存理性”,而并非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理性”,其结果是专业化分工程度低下,农产品商品率也极为低下。

2. 政府的超经济强制性行为还远没有根除,农民的弱者地位始终无法根本性好转。工业化发展战略是一个外生的可以由政府选择的变量。之所以我国工业偏斜能在如此长的时期内持续着,原因在于:一是农村范围内执行超度的集体所有权和所有制;二是高度统一的决策体系和计划经营体制;三是坚不可破的城乡分割制度。这三项制度确保了工业化发展之需,但却造成农村经济系统的生产要素长期处在非均衡状态。农业生产与非农业产业活动缺乏必要的技术、经济关联和组织体系关联,农业系统内部积累投资能力微弱,储蓄倾向偏低,最终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低下,其弱者地位也难能改变。1978年底,农村制度改革才顺着利益调整、组织创新、结构变动、生活改善的轨迹全面展开;但农民弱者地位还是没能改变,二元经济结构下城乡居民收入却在不断扩大,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从1984年的1:1.56,1989年的1:2.05扩大到1994年的1:2.61,农户根本也不可能真正具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能力,至少农户作为农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经济基础是不牢固的。其深刻的现实背景是政府超经济强制行为的存在,它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还维持着农业已形成的扭曲产品和要素价格的宏观政策环境,部分农业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和对农户微观经济活动的干涉。

3. 农户主产经营活动中的所得收益缺乏规范化的制度保障,使得农户市场主体地位经常性地受到侵害。从我国工业化的历史实践看,我国工业化的历史实践一直都忽视或削弱了农民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户市场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另一方面,由于在农用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实现分离的条件下,产权边界依旧模糊,实际上农户并非是完全意义上的产权主体,其土地的使用权及其派生的收益权仍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长期以来一直无法抗拒各种借“土地所有者”身份的上级部门对土地收益权的分享和各种名目的摊派。据农业部政法司课题组1994年的报告,1993年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执行效果较好,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占农民人均收入的4.64%,全国农民总计减轻负担103亿元;而1994 年农民负担又在反弹,全年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约比上年增长15%~20%,与当年农民收入增长幅度相当;并且,中央已明令取消的某些项目,部分地区仍在实行,教育集资收费又有所抬头(李成贵,1996)。

二、农业市场主体(农户)的发育

农业市场主体(农户)地位的巩固、提高,意味着农户参与市场抗衡能力的增强,也表明农业市场主体发育渐趋成熟。现在,农业市场主体(农户)的发育应当从四个方面入手:

1. 确保农户独立自主和身份自由,调动农业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作为独立自主的主体,在生产什么、为谁生产和怎样生产的决策上必须考虑经济(节约)原则。农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能力与其占有的资源数量(包括权利)、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状态相关。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必须坚持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农户市场主体尽可能更多地占有和支配稀缺资源;二是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农户市场主体进出市场具有自由选择权,不存在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团体所强制的非自愿交易;三是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农户市场主体对其自由选择的结果负完全财产责任,收益与风险具有对称性;四是在经营决策分散化前提下,市场价格能自发地协调不同农户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理性选择。在某种意义上,农户主体地位确立和巩固主要体现在市场供求的均势过程。“主体只有通过等价物才在交换中彼此作为价值相等的人,而且他们只有通过彼此借以为对方而存在的那种对象性的交换,才证明自己是价值相等的人”〔1〕。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决定农户作为市场活动主体的主要经济关系,一是所有关系,二是交换关系。前者要求农户依法享有各种必需的所有权,特别是劳动就业权和劳动收益权;后者要求农户不能仅仅只满足于自给自足,能够在开放的时空条件中建立互惠互利的等价交换关系。作为政治法律范畴的所有者身份,是农户交换者身份的社会基础;而作为社会经济范畴的交换者身份,又是农户所有者身份的具体表现形式。只有双重身份的有效联动,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调动农户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如果所有者身份残缺,农户则会因等价交换原则的破坏而使其交换者利益受损;如果交换者身份残缺,农户则会因政府对经济行为的垄断而使其所有者身份仅仅只是一件政治外套。

2. 增加农业科技含量,激发农业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更谈不上科技成果的普及化。症结何在呢?我们不妨先分析一下若要让农业科技作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必须具备哪些相应的诱导机制和保障机制?作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三个最基本的因素:一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实践证明,美国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三结合”的体系是成功的,“新技术为农场主带来的好处在农场中的分配是不均衡的。其中受益最大的是首先采用先进技术的农场主”(徐更生,1991)。这是因为这些农场主尽管也会考虑选择相对不太稀缺的、比较廉价的资源,但他们还是先考虑利用最新技术来克服其资源劣势,并且谁最早利用最新技术,谁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压低成本而获得更为丰厚的利润。二是生产经营者具有追求规模经济的行动。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格局是不利于农业科技的采用的,“一个农场的规模对采用杂优种的决策是有正效应的。这一证据揭示出,由家庭责任制的变迁所带来的规模过小,可能会成为妨碍技术变迁的因素”(徐更生,1991)。三是生产经营者具有愿意承担风险的能力。一项新的农业科技成果往往具有高产、低成本或者其他期望的倾向,但是,任何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一项新技术,必须考虑“可能要求承担因不完全信息和可能犯错误所导致的风险”(林毅夫,1994)。如果农户没有承担这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或者说农户采用新技术的机会成本过大,那么肯定就不会有采用新技术的动力源。并且,研究表明,“教育水平较高的农民可能比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民具有更高的采用新技术的可能性。”(林毅夫,1994)

据此,不难发现导致我国科技对农业贡献率低下的原因。一是农户主体地位模糊化不能保证每一市场主体都会追求利润最大化;二是适度规模经营的比重偏低;三是我国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四是我国农业科技推广的“政府主导型”模式的弱点(林毅夫,1994),政府成为农业科技成果的垄断性供给者,农业科技推广并不依赖于经济杠杆使科研成果向生产经营者转移,从而人为地造成农业科研、推广、应用三大部门的严重脱节。只要把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彻底加以解决,农业科技的质量和能量将最大程度地释放出来,激发起农户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3. 依托社会化服务组织创新,引导农业市场主体走向市场。为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应当鼓励多成份、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系,并使之持续健康地发展。主要形式有:“公司+农户”一体化经营型;专业批发市场连接农户型;农民个体经纪组织帮助农户型;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引导农户型;供销合作社代表农民利益型。

值得一提的是,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与发展必须注意:①端正供销合作制度(组织)创新的立足点。一是要立足于我国“三农”(农村、农业、农民)的现实,而不应该把它作为政府控制农村经济活动的工具来不断强化其控制功能;二是要立足于农民自愿互利的要求,而不应该是在坚持承认原有合作社的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完全合理化的前提下强制性地诱导农民去适应;三是要立足于引导并推动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能简单地把农民一推了之,不给任何必要的扶持。②拓宽供销合作社的服务领域。供销合作社不能仅仅满足于保障国家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实现工业品“联购分销”和农产品“分购联销”的流通服务,而要主动地把视野放置于大农业系统来拓宽其服务范围,尤其要注意:一是完善以农资供应为主体的服务(如庄稼医院),以帮助农民测土施肥、虫情测报、配方买药、租赁农机具等;二是建立以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为主体的产前产后服务;三是建立以科技示范、技术推广为主体的科技服务;四是建立以提供市场信息为主体的信息服务;五是建立以社员股金为主的融资服务等。

4. 提高土地的集约化程度,释放农业市场主体的潜能。通过土地的适度规模来推动农业集约化经营,可以改变主要依靠资源消耗和劳务投放实现经济增长的传统经营方式,有效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一方面,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会充分考虑规模结构,积极调整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的种植结构,以适应农产品消费结构高档次、优质化、保健化、多样化的趋势。另一方面,这种方式提高了农户(种田大户、专业户等)在市场交易中的谈判能力,改变了以前分散农户只能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的地位。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92页—193页。

标签:;  ;  ;  ;  ;  ;  ;  

关于发展农业市场主体的几点思考_农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