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度文明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_精神文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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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化和发展,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深度和广度已经突破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传统格局和领域,即需要把制度建设也纳入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科学系统。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提出“制度文明”这一概念,并从理论和实践上深入认识和充分发挥制度文明对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

文明是标识人类的进步程度和状态,通常是把社会文明分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方面。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然和客观世界,创造物质财富的成果,即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主要表现为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精神文明是人们改造主观世界、创造精神财富的成果,即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发展,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的发达和人们道德水准、思想面貌的提高和改善。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的发展创造物质基础和条件,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精神力量和思想条件。物质文明的发展必然要求精神文明的相应发展,精神文明对物质文明又有巨大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两个文明之间既互为条件又有着非常复杂的互动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上二者可以实现为动态平衡中的辩证统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既是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原因,又是其重要表现;也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寻的总体战略目标之一。

然而物质文明的发展并不一定会导致精神文明的同步协调发展,在许多情况下,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往往还会出现精神文明滑坡、道德水准下降等令人忧心的现象。近现代以来,这已成为许多国家在加速城市化、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中普遍感到困惑的一个问题,也是困扰着我国顺利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难题。

我们党和政府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非常重视精神文明的建设问题,不仅反复强调,并且采取了许多措施,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尽量避免二者的脱节甚至背离。最近,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的重要决议,要求全社会从各个方面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建设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号召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如何处理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互动关系,已引起全党全民的深切关注和高度重视。

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表明,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为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且物质文明既不能直接决定整个精神文明,也不能自然而然地引起精神文明的变化发展,而往往有赖于某种中间环节和经由一定的过程;精神文明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组合体系对于属于社会存在的物质文明也既有须相适应的一面,又有其相对独立性的一面。所以两个文明的存在和发展都要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要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不能把它们同整个社会系统割裂开来,孤立、封闭地仅从两个文明的互动关系着眼,即不能用线性思维的方式来看待两个文明的相互关系。还需要认识和掌握人类文明的层次结构和系统联系,从对两个文明的存在和发展有重要影响和制约的那些关键部位和环节着眼和着手,来深化和扩展我们的关注点和着力范围,才有助于采取更加有效得力的措施,促进和保障两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如果沿着这种思路探寻下去,我们就不难发现,在人类文明的系统结构中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层次和领域尚未得到我们充分的认识和深入的研究——那就是制度文明;或者说,制度和制度建设这一极其重要的社会结构和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极端重要领域还没有被我们纳入社会文明建设的科学系统和研究范围。事实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既不能囊括和包纳人类文明的所有层次和领域,而且要科学地揭示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以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深入认识和研究制度文明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紧迫;不仅有重要理论意义,更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因为制度文明正是联结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中间环节,是整个社会文明结构中的关键部位。社会发展史和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经验都已表明,制度建设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我国要实现社会全面进步,要在下个世纪中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更必须大力加强各方面的制度建设。这一切都把制度文明问题提到了特别重要的位置。

制度文明是人类改造社会、创造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各种制度和体制的成果,即人们从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及其规则的发展和改进,表现为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事业上的制度建设的成就和进步。而制度之为文明,制度建设的成就之有必要纳入社会文明的领域,实际上已为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和我们当前的改革实践所证实。可以说,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生产力发展及要求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质上不同于以往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的严密的经济、政治(包括国家和法律)及文化制度;而且社会形态的更替和发展、革命和改革的进行,都是以社会制度和体制的更新、进步为纽带和杠杆;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的解放和发展,都要靠制度建设来予以保障和维持。当前我们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无不关系到一系列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的问题;我们的各项事业也都有赖于制度建设,才能收到实效并巩固其成果;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党风建设(更不消说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各项关系到国家民族兴衰存亡的重要事业,都必须要靠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才能保证其顺利进行,使其卓有成效。正因为如此,所以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这些都充分表明制度建设的进步和成就(即制度文明)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制度文明有两大特性:第一,不是一切制度性的东西都是制度文明,制度文明是指人们制度建设和发展中的积极成果和成就,因此,它往往反映着社会发展的方向,有益于人类进步。所以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制度中那些强化阶级剥削和压迫,背离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东西当然不能归于制度文明。第二,不是任何个别的、特定的制度都是制度文明,制度文明主要是指那些凝聚着人类制度建设的共同经验和智慧,因而体现着人类制度进步和发展的普遍趋势和共同轨迹的东西。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制度文明像是一条不断增长的锁链一样,它是每一代人们制度建设积极成份的沉淀和积累,使下一代人的制度建设从一开始就有一个新的起点,而不必一切从新摸索,从头做起。

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在生产工具改进和生产力提高的基础上,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产换的发展而导致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以及法律)的出现,即形成了严密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相应的文化制度。而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无论是商品经济关系或是国家和法的存在和发展,一方面脱离不了它们所赖以建立的私有制基础和所体现的剥削阶级性的固有特质;另一方面又无疑包含着、孕育着体现人类制度建设共同经验和智慧的那些积极成果和成份。只不过这后一方面还需要我们深入揭示和认真发掘,这样,才不致被阶级对立社会中严酷的“生存竞争”事实冲刷掉我们对人类制度建设总处于不断曲折上升发展中的希望和信心。

首先,就商品经济关系而论,一方面,诚如恩格斯曾经论述过的那样,“文明时代所由以开始的商品生产阶段”有一系列特征,如出现了金属货币、货币资本、利息、高利贷、商人,出现了土地私有制、抵押制和奴隶劳动,同时随着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出现,形成“男子对妇女的统治”,而且还形成作为阶级压迫和剥削的机器的国家以及城市和乡村的对立……而这些都是“用激起人们的最卑劣的动机和情欲,并且以损害人们的其他一切秉赋为代价而使之变本加厉的办法来完成”[2]的。显然,这其中很多东西不好归之于制度文明。

然而另一方面,商品生产、商品经济关系乃是人类生产劳动社会化、人类分工、人们经济交往和经济联系复杂化的结果和表现,是人类物质资料生产发展和进步的必然选择。尤其是商品经济关系的充分发展所形成的市场经济这一重要经济形式,是近现代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有力杠杆,也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富国富民的必经途径和必要手段。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制度或体制包含着人类经济制度文明的丰富内涵,体现着人类经济制度和体制建设与发展的若干共同的、行之有效的智慧和经验。以价值规律为基础,以市场为中心来调配社会资源,就使经济主体有更多的自主性、自由度并承担更大的竞争风险,从而使动力和压力并存,就必然要求有更严格、科学的经营管理形式和制度,要求稳定的、严密的、普遍有效的市场规则和规范,以使经济活动有序地进行。这就促使人们不断地去探寻、创设、试验、修正和完善各种有关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和分配的制度、管理技巧和规则,各种经济学说和管理学说即应运而生,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愈来愈周密、完善。所以伴随市场经济而出现和不断完善的诸如公司制度、合同制度、法人制度、产品质量制度、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和保险制度等等,都是人类制度建设的共同智慧和经验,是人类经济制度文明发展中的宝贵财富。现在我们正在努力建立和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其价值和意义也是在这里。不仅如此,市场经济的发展还要求政治民主化、社会法治化以及科技、教育、文化的迅速发展相适应,从而促进政治制度文明以及文化制度文明的发展。

再说国家。固然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深刻地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实行阶段压迫的工具,剥削阶级的国家是以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剥削阶级的国家机器的主要职能就是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反抗,以巩固其统治地位等。

然而,国家的阶级本质,或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等乃属于国体问题;除此之外,国家还有政体问题,这是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体系,其组合方式和组合规律等方面的问题。这就更多地属于制度文明(即政治制度文明)的内容和范围。例如,古往今来,国家政体从君主政体进展到共和政体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当然也有个别特殊情况属于例外),这反映了人类社会必然要从专制政治发展到民主政治的不可移易的规律和趋势。民主本身就是文明、特别是政治制度文明的表现。所以共和政体中的民主共和国已成为现代国家政体的典型形式。而且现代民主共和国和民主政治均少不了要采取以下重要制度和基本原则——如代议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以及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制衡原则、以法治国原则、自由平等原则等。这些都体现了人类社会政治制度文明的发展和成就。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一国两制的国家体制和结构,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内容,它对其他国家的政体和民主政治也将发生有益影响,所以对整个人类的政治制度文明的发展也将有其特定的贡献。

至于法律的文明性状就更加明显,正如董必武同志所说:“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律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3]。因为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是实行阶级政治统治的有力工具;但法律的规范职能(评价、指引、预测、教育、保护、制裁)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表明它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社会冲突的调节器,是人们正当行为和利益的保障器和人的越轨行为的矫正器,是社会生活、社会管理和各项事业的经验总结,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文明内涵和意义。

法律的出现,是社会调整从原始社会个别的自发性调整进到自觉的规范性调整,从氏族社会中习惯法同宗教、道德混融,权利与义务不分进展到分化开来,从而出现以文字为载体的成文法的过程。所以法律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和象征。而且法律本身的发展史就是不断趋向文明的历史过程:从同态复仇到罪刑相适应,从罪行擅断到罪刑法定,从“刑不上大夫”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刑、民、诉不分到形成各个专门法律部门,从充当专制统治的工具到作为民主政治、公民权利的保护神,作为“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所以,近现代法律所形成的一系列重要原则和制度,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无规定不为罪、无罪推定等原则以及辩论制度、回避制度、公诉和公开审理制度、陪审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等,都是法律文明发展的成果和表现。而现代法制所体现的文明,其实际内容就是一定的社会秩序、社会正义以及以此为保障和前提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且,遵纪守法就是文明行为的表现,法律调整所要求的社会有序性是社会文明状态的基本条件。由此可见,法律文明的程度和状况是社会发展及进步的重要表征和指示器,法律和社会进步、社会文明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由法律所体现的文明(简称法律文明)显然是属于制度文明,从广义上说,也可归于政治制度文明(简称政治文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文明乃是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内容。因为法律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规制手段,是普遍有效的、稳定一贯的、明确不疑的规则和规范,它给予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的组织形式以一定的标准、模式、范围、界限,使人们的活动和社会组织向有序化方向进行和发展。因此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法律就意味着制度,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任何制度要普遍有效地发挥作用,也必须通过法律化,即用法律手段武装起来,才具有效力并得以巩固。所以法律不仅对整个制度文明,而且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确认、维护、保障和促进的重要作用。

制度文明的普遍存在和显著效应表明,人类社会的文明结构至少包括三大层次,即器物层、制度层、观念层。以器物的发展为主体形成物质文明,以制度的发展为主体形成制度文明,以智力和观念的发展为主体形成精神文明。人类文明的这三种形态,共同组成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使人类自身不断地趋于完善,人类社会不断地趋向进步。

这样,就可以从三大文明的相互关系中来进一步认识它们各自的功能和作用。

物质文明为整个社会文明的存在和发展提供物质条件和基础,对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存在和发展都起着根源性和最终的决定作用。因为物质生产的发展和物质生活的改善是人类的第一需要,是文明的最基本内容和首要前提。

精神文明体现着社会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为物质文明以及制度文明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精神力量和价值导向,是社会文明的特别表征和更高的要求,因此是检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是反映社会文明的晴雨表。

制度文明则对整个社会文明系统起着组织、协调和整合的作用,不仅维护、保护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且是联结这两大文明的中间环节,所以是整个社会文明结构中的关键部位和领域。它既根源于并服务于物质文明,对物质文明有巨大的反作用;又直接地制约和作用于精神文明,积极地影响着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深刻地规定和决定着精神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经由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物质文明的发展成果才能合乎规律地反映、体现到精神文明的发展成就上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而不至脱节和背离,很关键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进以及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即取决于能否充分发挥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所以制度文明在整个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过程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制度文明从纵向上可分为社会的基本制度所体现的文明和其各项具体制度——它们的系统组合就构成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体制——所体现的文明这两个基本层次。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形态的更替,固然主要表现为在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社会基本制度的更新和变革,所以封建制较之于奴隶制、资本主义制度较之于封建制、社会主义制度较之于资本主义制度,都更先进也更文明;但是同一社会形态中的社会发展和进步,就主要表现为通过各项体制建设的发展和更新,来推动生产力的继续不断向前发展,并促进社会精神生活的繁荣发展,从而使社会的基本制度得以巩固、发展和完善。这就是社会的自我更新,也是改革的实质和实现现代化的动力所在,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之保持强大生命力和焕发蓬勃生机活力的关键。社会体制建设所体现的文明,是制度文明中最活跃的部份,它既为社会的基本制度服务,又有其相对独立性,更多地凝聚着人类制度建设的共同智慧和经验,因此它可以超越不同民族、地域和国家的界限,使之相互影响、借鉴和吸收。所以我们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借鉴和吸收世界上发达国家建设和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就十分必要和有益。它使我国建设市场经济可以通过人类共同体的“获得性遗传”的作用而从一开始就有一个比较高的起点,即利用世界已有成就而与现代市场经济相接轨。不仅经济体制方面可以借鉴,而且一些法律体制、某些政治或行政体制以及教育、科技方面的体制也可以借鉴。我国正在建立和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制尤其有此必要,因为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求国内法律制度和体系同国际上法律体系和规范相衔接,国内市场运行规则应符合有关国际惯例。不仅如此,我国正在建立和健全的公务员制度,正在实行的律师制度改革、仲裁制度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大学招生、分配制度改革等,也都具有国际接轨和借鉴性意义。这些均表明制度文明中体制建设的成果和成就,应该是全人类共作贡献、共同分享的文明。

制度文明从横向上看,其内容构成主要是指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的发展成就,同时也包括在文化事业方面的制度建设成就。它们之间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是等量齐观的。因为经济制度即生产关系,其总和便构成由社会上层建筑奠立于其上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乃是上层建筑的核心,一般统称为政治上层建设;社会意识形态统称为观念上层建筑。在制度文明的结构中,经济制度文明又是政治法律制度以及文化制度所体现的文明的基础,是对它们起决定作用的力量和因素;但它们对经济制度文明有着重要反作用。制度文明发展状况,就是所有这些的综合作用所形成的合力的结果。

要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就要尽力落实并不断深化有关的各项制度建设,特别是要落实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本身的制度化、法律化上来。

为什么精神文明建设难以收到实效,未能摆脱软弱无力的状态,这一手硬不起来?关键的问题就是没能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智力、文化方面的制度化、法律化问题比较容易引起重视也正在逐步推行,因为它本身就包含着文化制度文明及其建设和发展的问题。近年来国家加强对精神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及文化艺术市场等的管理,还有对文艺团体及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就具有这样的作用和意义。坚持下去,真正落实其制度化、法律化,就会收到更显著的成效。

不仅如此,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设和各项工作也应该作到制度化、法律化。因为只有制度化才能经常化、稳定化,也才能规范化;制度化的更高要求就是法律化。作到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有章可循、奖惩分明;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赏罚严明。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一个中心意义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既享受正当权利和权益,又必须履行应尽义务和职责。享受权利以鼓励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履行义务以确定和强调其应尽职责和本份,否则就要负相应法律责任,受到追究和惩处。换言之,制度化、法律化的要义就是使行为主体的权、责、利相统一,使其既有动力又有压力,这是搞好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在内的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而实行制度化、法律化的关键就是要严格、认真、不讲情面、不徇私情,在制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例外情况和特殊公民。所以精神文明建设要摆脱软弱无力状态,使之真正硬起来,就必须制度化、法律化,不能老是挂在嘴上、议在会上、写在纸上重要,实行起来就被挤掉、忘掉、软泡掉。有了制度和法律的效力和依据,精神文明建设就是硬任务,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掉以轻心。并且精神文明建设也有个体制建设问题,也需要进行相应改革,不能再像以往那样似乎跟每个单位、每个人都有关,但由于没有在制度和组织上落实,更谈不上法律保障和依据,结果又与每个单位、每个人的责任无关。而且不能落实权利,也无从履行义务,条条块块都无法管辖和监督,自然就容易流于形式,成为软任务。

事实上,思想道德教育若是缺少了制度和法律保障,在许多场合和对相当一些人来说就收不到必要的效果,特别是在拜金主义、利己主义泛滥的情况下,没有制度保障和法律作后盾,单靠思想道德教育更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使德教和法治紧密相结合,包括把一些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才能发挥社会规范的系统综合优势,收到预期的治理效果。现实生活中不少法律规范就是由社会的道德规范、原则和要求升华转化来的,历史上和国际上也有这方面的先例可资参考。例如我国历史上儒家所主张的伦理法,讲礼法结合,失礼入刑,虽然以其强化封建宗法制度的消极意义为主,但也有其强调道德和法必须紧密结合,以发挥其社会控制之综合功能的合理成份可供批判性利用。新加坡把许多包括讲文明礼貌、公共卫生等社会公德在内的道德建设领域都纳入了严密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一旦违反,无论何人概予以严惩。其中一些具体作法虽然可能有过于严苛峻励之虞,但这种高度重视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必须给道德建设、廉政建设以及其他各项重要事业以严密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的战略原则和策略思想,却很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连美国也制定有《1978年政府行为道德法》,对在立法、行政、司法部门供职的公职人员的行为、活动(包括经济生活中严格的财产申报)和职业道德要求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以旨在保持公务员的清正廉洁,这对我们也不无启迪作用。

上述事实说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制度化、法律化,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只要我们注意方式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掌握好分寸,并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是会收到应有效果的。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应分个轻重缓急,要有重点地推行。譬如,当前就应当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提到首要的地位。因为社会公德是公众的道德水准、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风貌的直接体现。它对人们的道德要求虽然是最基本、最初步的,但其范围和作用又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因而又是最不可忽视的。职业道德则是社会普遍道德原则和规范深入于每个人的职业活动的具体化,是各行各业中人们行为是善或是恶,是正义或非正义的具体道德要求。它深入、持久、细致、密切地渗透到人们所从事的工作和事业的整个过程中,关系着人们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服务质量和对社会的责任,在各项工作和各个业务领域支撑着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紧紧抓住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化、法律化这个枢纽,其他措施和办法大力配合,就有希望尽快扭转和改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状况,从而进一步改善整个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建设的状况。当然,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不等于思想道德观念的制度化、法律化。思想道德建设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客观的、有形的社会实践活动,这类活动是完全可以把握和予以规范的现实对象,不同于思想道德观念乃属于社会意识的领域。更确切地说,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强调对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及其管理应实行制度化、法律化,以便严格要求,并赋予应有的权利,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才能落实各项措施,收到实效。

总之,忽视制度文明建设,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正常发展,还可能使文明发展过程遭到扭曲,使精神文明偏斜和失落,使物质文明的顺利发展也受到阻碍,社会就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我们应以高度的自觉性在大力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积极、主动地致力于制度文明的建设,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勇攀制度建设的高峰。这样,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很有希望。

注释:

[1]《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293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2-173页。

[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第520页,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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