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实证研究——以江苏省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江苏省论文,效用论文,为例论文,土地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集体土地对农民具有基本生活保障效用,这一点已引起广泛关注。陈锡文等曾经多次表示,土地是农民最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1];一些学者也在研究中认为土地对农民有基本生活保障效用[2-11];王克强等研究得出了土地有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在内的多重效用,并研究了土地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大小的测算方法[12-14]。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保障功能在弱化,城乡社会保障的断裂十分严重[15],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趋势日益成为共识。城乡社会保障的融合发展和一体化是趋势[16],而城镇化过程中必须实现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险的过渡[17-21],在征地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22]。有学者认为,中国新的社会保障体制在其生命周期上已经完成产生阶段,正处在成长阶段的中期,经过另外三十年左右的努力将可以进入高峰期,中国需要在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和建设中对农村保障付出一系列特殊而具体的努力,应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如何解决现有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险网络和体制上[23]。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问题:(1)现阶段,江苏省土地对农民的效用中,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究竟占多大比例?(2)要实现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险的过渡,必须使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下降,因此我们就要寻找影响土地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因素,那么,这些影响因素有哪些?(3)经济学家Scott认为“小规模土地时农民的决策基础是生存伦理而不是经济理性”[24],该理论在江苏省现阶段的适用性如何?
本文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将统计分析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相对大小,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论证影响土地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因素,并判断Scott结论在江苏省现阶段的适用性。
二、土地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理论模型
(一)土地对农民有多重效用
中国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土地对农民有多重效用。我们研究发现,集体土地对本集体的农民有以下的功效: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功效(直接经济收益效用)、基本生活保障功效、就业机会保障功效、子孙对土地的继承权功效、以免重新获取时掏大笔钱功效、征地后可得补偿功效。
1.所有权的经济实现是土地对农民的效用之一
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功效,就是土地对农民的直接经济收益功效。一方面,农民可以自己经营土地获得净收益。另一方面,他可以把土地出租给别人经营直接收取地租。无论自己经营还是转让土地的使用权,都使土地的直接经济收益得到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征用变为国有土地,在这个过程中,农民永远失去了土地所有权,所有权的经济实现表现为农民得到了一次性补偿。
2.农民经营土地的收入对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
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效,可从两个层次去理解:
第一个层次,如果只有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所需要的一切都来源于土地,这时,土地提供了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即土地对农民提供生活保障等功效,这种生活保障,是低层次的生活保障,保障的水平低,不确定性大。
第二个层次,由于我国的户籍制度,社会保障与居民的居住地联系在一起,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成员之一,享受着本集体提供的社会保障,也享受着国家发放的社会保障。这种社会保障与农民的集体成员权联系在一起,失去了成员权就意味着失去了这种社会保障获得的权利和渠道。也就是说,因为拥有土地的成员权也才拥有得到相应社会保障的权利。
当然,上述两个层次中以第一个为主,第二个为辅。
3.土地对农民提供就业机会的效用
农民劳动有报酬要以农民有就业机会为条件,也就是劳动必须和其他生产资料结合起来才能通过获得收益而使劳动得到报酬,否则闲置的劳动力不会累积或储存,会白白浪费掉,农民在土地上劳作就意味着获得了就业机会保障。因此对经营土地的农民而言,土地对其有提供就业机会的效用。
4.农民的子女可以继承土地的效用
作为土地的集体所有者之一,有权利要求从本集体公平分得一份土地,这种权利的获得,是从祖辈那里继承来的。农民如果到另外一个集体去承包土地,必须以该集体存在可转让的土地为条件,且该农民必须有偿支付经营费用;如果进一步要想获得可以继承的所有权,其成本是相当高昂的。所以理性农民就估算,如果拥有这片地因撂荒等原因而赔偿的价值低于重新获得的成本,农民就愿意交若干罚金而拥有土地,换个角度讲,土地对本集体农民有继承权的功效。这种继承权,包括集体所有权的成员权的继承权(即土地所有权的继承权)和使用权的继承权。
5.征地后可以得到补偿的效用
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农民,当土地被征用后,有分享征地补偿的权利,这是土地对所有者农民的又一功效。在城镇化过程中,相对于农业收入而言,征地的补偿是相当高的,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有权利获得相应的权益。
6.以免重新获取时掏大笔钱的效用
现实中农民放弃土地,集体一般不给予补偿;即使给予补偿也很少,这种补偿比重新获得时所花的交易费用少得多。如果暂时放弃土地占有权,很多集体不给放弃土地的农民返回时随时可重新拥有土地的保证合同,即使有合同也不能保证执行,那么农民会处于放弃与不放弃的权衡之中。他们现在拥有土地就相当于避免重新获得时付出高昂的成本。对土地的占有权(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之一的所有权)是目前保证农民随时可以拥有土地的唯一可行办法。因此土地对农民有免除重新获取时掏大笔钱的效用。
(二)土地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测度
为测度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可对有效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分析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土地对第i个农民的总效用。对第i个农民,设上述六个效用依次为x[,i1]、x[,i2]、x[,i3]、x[,i4]、x[,i5]、x[,i6],土地对农民i的总效用为y[,i],则有式(1)的关系:
X[,ik]=y[,i]
(1)
第二步:计算土地基本生活保障效用x[,i2]对第i个农民的相对重要性。由于不同农民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因此土地对不同农民的总效用不同。为了分析各种效用对农民的相对重要性,我们进行公式(2)的计算,从X′[,i2]的大小可以看出土地基本生活保障效用X′[i2]对农户i的相对重要性。
X′[,i2]=(X[,i2]/y[,i])
(2)
如果研究对象的样本为n个,则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相对重要性X[,i2]对这些农户的均值Z′[,2]可用公式(3)计算:
(3)
从Z[,2]的大小可以看出土地基本生活保障效用X[,i2]对研究对象即n户农户的相对重要性的平均水平。
(三)影响土地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理论模型
集体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受什么因素的影响呢?在我们研究的基础上,并通过征询专家意见,总结出有以下因素可能影响目前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的年龄、性别、职业身份、居住环境、文化程度(学历)、家庭农业纯收入占总纯收入的比例、家庭主要经营业务类型、家庭农业人口人均耕地规模、对城市的向往程度(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意愿)等。
我们先假定上述因素都影响到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因此可用以下多元回归方程来反映这种影响关系:
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F(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年龄、性别、职业身份、居住环境、文化程度、农业纯收入占总纯收入比例、家庭主要经营业务类型、农业人口人均耕地规模、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意愿)
(4)
三、影响土地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情况和基本统计量的取值及其分布
我们在江苏省调查了200多份问卷,收回180多份,其中有效样本为146个。
1.年龄。被调查者年龄集中在19—67岁,平均年龄44.2岁。我们把被调查者按年龄进行分组,小于等于30岁的为第一组,大于30岁而小于等于45岁为第二组,大于45岁为第三组。上述三组人数分别为9人、81人、56人。回归分析中引入二个虚拟变量AGE[,1]、AGE[,2]。当年龄大于30岁而小于等于45岁时AGE[,1]=1,其他情况AGE[,1]=0;当年龄大于45岁时AGE[,2]=1,其他情况AGE[,2]=0。第一组有9人,第二组有81人,第三组有56人。
2.性别。男性用1表示,女性用0表示。该变量用" SEX" 表示。该次调查有效样本中女性为48人,男性为98人。
3.职业身份。我们把被调查者分为农民、其他人员(包括教师、技术人员、干部、工人等)两类,分别用0、1表示。该变量用" JOB" 表示。该次有效样本中农民为68人,其他为78人。
4.文化程度。被调查者学历分为没有上过学、小学、初中、高中及以上几类。回归分析中引入三个虚拟变量DEGREE[,1]、DEGREE[,2]、DEGREE[,3]。以没有上过学为比较基础,学历为小学时,DEGREE[,1]=1,其他情况DEGREE[,1]=0;学历为初中时,DEGREE[,2]=1,其他情况DEGREE[,2]=0;学历为高中及以上时,DEGREE[,3]=1,其他情况DEGREE[,3]=0。该次调查样本中以上学历人数分别为:4人、44人、62人、36人。
5.农业纯收入占总纯收入比例。农业纯收入占总纯收入的比例表示一个家庭产业结构的基本状况。农业纯收入占总纯收入的比例越高,表明该家庭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高,土地对该家庭越重要。该变量用" RATIO" 表示,其分布如表1所示。
表1 江苏省样本户农业纯收入占总纯收入比重的分布
比重 频数(户) 频率(%) 累积频率(%)
≤0.1 4128.0828.08
0.1-0.2
1913.0141.1
0.2-0.3
6 4.11 45.21
0.3-0.4
1 0.68 45.89
0.4-0.5
0 0.00 45.89
0.5-0.6
2 1.37 47.26
0.6-0.7
2517.1264.38
0.7-0.8
3322.6086.99
0.8-0.9
7 4.79 91.78
0.9-1.0
5 3.42 95.21
>1.0 7 4.79 100.00
合计 146
100
6.家庭类型(家庭主要经营业务类型)可以把农户分为农业农户,包括小规模农户和专业农户(因农业专业户比较少也记入此类农户)、打工型农户、自营非农产业为主的农户等。回归分析中引入二个虚拟变量FAMILY[,1]、FAMILY[,2]。以一般农户为比较基础,当农户为打工型农户时FAMILY[,1]=1,其他情况FAMILY[,1]=0;当为非农营业型农户时,FAMILY[,2]=1,其他情况FAMILY[,2]=0。上述三类家庭数分别为42户、83户、21户。
7.农业人口人均耕地规模。以2002年为基准,农业人口人均耕地规模是按家庭农业人口计算人均耕地的亩数,反映家庭拥有农业自然资源的状况。该变量用" PAACE" 表示,其分布如表2所示。
表2 江苏省家庭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分布
农业人口人均累积频
耕地面积(亩/人)频数(户)频率(%)率(%)
≤0.5 18
12.33 12.33
0.5-0.8 99
67.81 80.14
0.8-1.0
11
7.53 87.67
>1
18
12.33 100.00
合计
146 100
8.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意愿。以ZY表示该变量,引入虚拟变量ZY[,1]、ZY[,2]。以农民不愿转向城镇的取值为零,对家庭人口愿部分转移的农户,ZY[,1]=1,其他情况下ZY[,1]=0;对家庭人口愿全部转移的农户,ZY[,2]=1,其他情况下ZY[,2]=0。本次调查的有效样本中上述三类样本分别为9个、14个、123个。
(二)土地对农民的效用的平均值及其分布情况
1.江苏省的土地对农民效用的总排序
设土地对农民的总效用为1,其中土地对农民直接经济效益效用(Z′[,1])、基本生活保障效用(Z′[,2])、就业机会效用(Z′[,3])、子女继承效用(Z′[,4])、征地后可以得到补偿效用(Z′[,5])、免除重新获取时支付大笔费用效用(Z′[,6])的平均值分别为0.1972、0.3862、0.1695、0.03340、0.1796、0.03410,如表3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就江苏的调查而言,土地对农民的最大效用是生活保障效用,第二是直接经济收益的效用,第三是征地后得到补偿的效用,第四是提供就业机会的效用,第五是免除重新获取时掏大笔钱的效用,第六是子女继承的效用。
表3 江苏省土地对农民的多重效用值
均值 方差
直接经济效益效用 0.19720.02115
基本生活保障效用 0.38620.01292
就业机会效用 0.16950.02134
子女继承效用 0.03340
0.07211
征地后可以得到补偿效用0.17960.3528
免除重新获取时支付大笔费用0.03410
0.007333
2.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平均值及其分布情况
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均值是0.3862。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比例越小,就越有可能通过建立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以代替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越容易使之放弃土地并向非农产业转移。如果将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小于等于20%的农户转向非农产业,就可使5.48%的农民离开土地;将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小于等于30%的农户转向非农产业,就可使23.28%的农民离开土地,这将大大提高江苏省的工业化水平和城市化水平,详见表4。
表4 江苏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效用分布情况
效用值频数频率累积频率
≤0.1 0 0.00000.0000
0.1-0.28 5.47955.4795
0.2-0.32617.8082
23.2877
0.3-0.47551.3699
74.6575
≥0.4 3725.3425
100.0000
合计 146
100.0000
3.影响土地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因素的实证模型
首先对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与其影响因素的相关性进行分析,发现除AGE[,1]、JOB、DEGREE[,2]、FAMILY[,1]、FAMILY[,2]、ZY[,1]在0.1的水平上不显著,在0.05的水平上不显著,其他都极显著(如表5)。但考虑到变量之间可能存在交互作用,因此开始时将变量全部放入方程,通过逐步回归进一步确定影响因素。
表5 江苏省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与有关因素的皮尔逊相关性分析
皮尔逊相关分析
相关系数 单侧显著水平
AGE[,1]
-0.0300.358
AGE[,2]
-0.2790.000
SEX-0.1450.040
JOB 0.0440.298
DEGREE[,1] -0.1890.011
DEGREE[,2]
0.1050.103
DEGREE[,3] -0.2520.001
RATIO -0.5730.000
FAMILY[,1] -0.0450.296
FAMILY[,2] -0.0780.173
PAACE -0.1400.046
ZY[,1]-0.0880.147
ZY[,2]-0.3720.000
多元回归时采用线性模型,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回归方程。各变量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关系,所以把显著和不显著的变量同时放进方程,全部进入方程的计算,回归方程的统计信息见表6。从表中看出,模型拟合优度比较好。
表6 江苏土地的社会保障效用的多元逐步回归的相关系数统计量
调整的 自由 自由 显著
RR平方
R平方
度1
度2
F
水平
0.839 0.704
0.675
13132
24.196 0.000
相应方程的系数统计信息如表7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变量在0.1的水平上不显著。
表7 江苏省土地的社会保障效用的多元回归系数统计量
非标准标准化
化系数B
系数Beta
t
显著水平
B Beta
(Constant) 0.938 35.728 0.000
AGE[,1]—0.04244 —0.389 —3.569 0.001
AGE[,2]—0.05265 —0.510 —4.340 0.000
SEX —0.00915 —0.082 —1.568 0.119
JOB
0.00646
0.0591.027 0.306
DEGREE[,1] —0.08945 —0.786 —5.907 0.000
DEGREE[,2] —0.08355 —0.746 —5.423 0.000
DEGREE[,3] —0.09477 —0.796 —6.331 0.000
RATIO
—0.00981 —0.146 —2.380 0.019
FAMILY[,1]
0.00411
0.0380.656 0.513
FAMILY[,2]
0.01492
0.0991.656 0.100
PAACE
—0.00412 —0.033 —0.619 0.537
ZY[,1] —0.05939 —0.334 —4.280 0.000
ZY[,2] —0.05900 —0.426 —5.289 0.000
我们采用逐步回归法进行分析,最后方程的统计信息如表8所示。回归方程的系数如表9所示。
表8 江苏省土地的社会保障效用多元逐步回归的相关系数统计量
调整的 自由 自由 显著
R R平方
R平方
度1
度2F 水平
0.834
0.695
0.6759136 34.500 0.000
表9 江苏省土地的社会保障效用的多元回归系数统计量
非标准化标准化系
系数B
数Betat
显著水平
B Beta
(Constant)
0.934 37.498
0.000
AGE[,1] —0.04546
—0.417—3.915 0.000
AGE[,2] —0.05227
—0.506—4.525 0.000
SEX —0.009500 —0.085—1.684 0.094
DEGREE[,1] —0.08547
—0.751—5.928 0.000
DEGREE[,2] —0.07597
—0.679—5.255 0.000
DEGREE[,3] —0.09035
—0.759—6.400 0.000
RATIO—0.01086
—0.161—2.755 0.007
ZY[,1] —0.05202
—0.292—3.981 0.000
ZY[,2] —0.05568
—0.402—5.186 0.000
从回归方程可以看出:
第一,就影响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而言,(1)若以土地对30岁以下年龄组的人的基本生活效用为零,则对30—45岁的人的效用为—0.417;对45岁以上人的效用为—0.506(注:这里为负的原因是土地对他们的其他效用增大,比如就业效用、直接经济收益效用等增大。);(2)若以土地对女性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为零,则对男性基本生活保障效用为—0.085;(3)若以土地对以没有上过学的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为零,则对小学、初中、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分别为—0.751、—0.679、—0.759;(4)农业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提高1个单位,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将降低0.161(即—0.161);(5)若以不愿农转非的家庭的土地基本生活保障效用为零,则愿部分转移的农户、愿全部转移的农户的土地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分别为—0.292、—0.402。
第二,上述九个变量中,SEX在0.1的水平上、其他八个变量在0.05水平上,对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影响是显著的。
第三,文化程度、年龄、农转非意愿、农业纯收入占总纯收入比重对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影响(绝对值)比较大。
第四,农业纯收入占总纯收入比重与职业、家庭类型有一定的重复考虑,在方程中没有职业、家庭类型两个变量。
第五,从表9看出,性别对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虽然有一定的影响,但作用比较小。
第六,土地规模的扩大可以降低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人均耕地变量对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影响很小,在0.1的水平上不显著。江苏省实际农民人均耕地已经很小,当规模非常小时,其决策的基础是生存理性而不是经济理性,印证了Scott的研究结论。
第七,若以土地对农业农户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为零,则土地对打工型家庭、非农营业型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都比较小,且影响在0.1的水平上是不显著的。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土地对农民至少有六个效用,而其中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平均值最大。这验证了目前政府部门的官员及一些学者的观点;(2)文化程度、年龄、农转非意愿、农业纯收入占总纯收入比重、性别对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影响(绝对值)比较大。(3)职业、家庭类型、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对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影响(绝对值)比较小,且在0.1的水平上不显著。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
(1)要从多维角度对“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进行理解。土地对农民有多重效用,不能偏颇理解或利用其中的某个效用,但现实生活中却存在许多误解和误用,如简单地认为土地对农民只有生产效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以简单的农业收入量作为侵占农民土地的补偿标准),或简单地理解为土地对农民只有社会保障效用(虽然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在六个效用中的比例最高,但其占总功效不到40%的比例;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以养老为条件来侵占农民土地的做法是错误的)。正是因为土地对农民有多重效用,在占用农民的每寸土地时都应充分考虑农民的损失,给予足额合理的补偿。
(2)研究验证了目前江苏存在Scott认为的“小规模土地时农民的决策基础是生存伦理而不是经济理性”的论断。在有关土地政策的制定、执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农民决策的基础是生存伦理而非经济理性的现实。我们经常听到各级政府为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做了“宏伟规划”,但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得到农民理解和支持,甚至出现动用地方上的国家机器来执行“宏伟规划”,比如以发展非农产业为由,强行征地、占地、强行要求农民出租土地。其实我们很多政策制定的出发点是从“经济理性”出发而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民的“生存伦理”决策基础。
(3)要实现从土地基本生活保障向社会保险的转换,要对参与对象进行选择,从转换成本小的、容易接受这一事物的人群开始。从总体上讲,受教育水平越高、年龄越大、对城镇生活越向往、农业纯收入占总纯收入的比例越高的农民越盼望接受这种转换,同时男性比女性更容易接受这种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