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与实践的差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差异论文,理论论文,社会主义公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姓社姓资的争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不能相容的争论从未停止过。这些争论实际上就涉及到在理论上如何认识理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与现实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差异,在理论上弄清这个问题,有利于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推动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
一、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个基本功能
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应有两个基本功能,一个是解放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个是实现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平等,即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这是任何私有制都不具备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迄今为止也只具备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功能,而不具备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它在生产资料占有上是极不平等的,所以它根本不可能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这正是它必定会被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代替的根本原因。
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两个基本功能是互相联结统一的,它统一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内,两个基本功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最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优越的集中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根本条件。然而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建立的任何形式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都具备两个基本功能的统一。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建立的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具备两个基本功能的统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建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条件,没有这个条件或这个条件不充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就不可能建立,即便已经建立也不可能具备两个基本功能。
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两个基本功能是由什么决定的呢?传统的说法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然而社会生产力有三种提法,一是社会生产力性质决定生产关系,二是社会生产力水平决定生产关系,三是社会生产力状况决定生产关系。第一种提法实际上指的是社会生产力的质决定生产关系,即社会化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第二种提法指的是社会生产力的量决定生产关系;第三种提法是把第一、二种提法合起来,即由社会生产力的质和量决定生产关系。应该说第三种提法比较全面。但是,三种提法都存在共同的缺陷,就是太笼统太原则,不够具体,无论是社会生产力性质还是社会生产力水平究竟怎么决定生产关系?这个问题如果不联系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两个基本功能,就不可能具体讲清楚。
社会化的生产力,能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提供什么,它能决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生吗?社会化生产力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究竟是什么关系?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还是从什么是社会化生产力说起。社会化生产力指的是生产力的社会经济联系。这种联系的范围越大,联系的紧密性越强,就表明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越高。而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粗细,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协作的要求就越强,社会生产力存在与发展就越依赖于社会协作的有效组织与协调,组织协调越好,社会生产发展就越正常,反之则相反。因而必须有效地组织协调社会分工基础上的社会生产按一定比例发展,但是社会化生产力的这种要求怎样实现?实现这个要求,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是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自发调节,即市场的自发调节。这种调节方式可以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化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但它要经过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使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并以此作为代价,这就说明通过市场自发调节仍不能从根本上满足社会化生产力的客观要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市场调节和计划调节相结合,这种方式比前一种方式在更大的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化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减轻了经济危机的破坏性,但是市场调节的自发性、盲目性仍未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生产仍不可避免地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损失。看来,建立在利益主体多元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制度下,各个利益主体不同的产业部门之间、生产与消费之间,唯一能共同接受的可行的调节方式,只有市场为基础的调节。但是这种调节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调节到它们之间的利益完全一致,因为市场经济就是利益主体多元,利益不一致的经济。所以,一切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生产关系,就是利益主体多元,利益不一致的生产关系。要从根本上满足和适应社会化生产力的要求,就必须寻找一种更理想的生产关系及其相适应的调节方式。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调节就是一种理想的生产关系和调节方式,因为只有这样的生产关系才有可能在生产资料占有上把各个产业部门、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利益统一起来,只有利益一致的经济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接受社会统一计划调节,只有这种调节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市场调节的局限。
上述分析,可以对社会化生产力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关系作几点概括:第一,社会化生产力提出的直接要求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是按一定比例发展社会生产;第二,实现按一定比例发展生产有两种方式,即市场调节和计划调节;第三,计划调节的基础和对象是利益一致的计划经济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可见,社会化生产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提出的只是一个间接要求。无论是直接要求还是间接要求,都仅仅是一种客观需要,它并没有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生提供物质可能,只有要求而没有可能,社会主义公有制就不可能产生。所以,笼统地说社会化生产力决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产生是不准确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作为社会化生产力所要求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要在什么物质条件下才有可能产生?这个问题,只能从社会生产力水平中寻找答案。具有两个基本功能统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在高度发展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产生。因为具有两个基本功能相统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是一般的公有制,它是一个社会中心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只有这样的占有形式才有可能实现社会全体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如果占有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占有主体之间就不可能是平等的;如果一个主体占有的生产资料不是一切生产资料而是部分生产资料,占有主体必然是多个而不是一个。既然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原貌是如此,究竟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才能为它的产生提供可能的物质条件?只有在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到能充分为全体社会劳动者提供充足的生产资料的时候,社会才有可能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基础上建立这样的公有制,才能消除社会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上的不平等,实现社会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上的平等,从而实现社会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上的利益一致。这样的生产关系才具有计划经济的特点,社会才有可能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以社会统一计划去调节社会生产,社会化生产力的客观要求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实现,从而社会资源得到最佳配置,不断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只有这样的公有制才能真正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二、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现实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质差异
这种高度发展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最终决定的具有两个基本功能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由于历史的众所周知的原因,在过去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没有完全变为现实,所以,这样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还是一种理论,一种理想。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高度发展,这种理论和理想迟早会实现的,我们毫不动摇地坚信这一点。因此,不能把上述理论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现实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全混为一谈。那么理论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与现实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究竟有什么差异?又如何认识这个差异?
第一,两种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产生基础不同。
过去所有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前与改革中)的公有制是在生产力有一定程度社会化而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基础上建立和产生的,加上传统的理论只是片面强调社会化生产力决定公有制的产生,而不强调社会生产力水平最终决定公有制的产生,这就导致在实践中认为只要有一定程度的生产力社会化,似乎建立公有制就有依据了。尽管建立的差别,看不到这些区别的长期性,因而在组织管理上总摆脱不了理论公有制的影响和模式,急于求成地拔高。这种超前行为严重阻碍着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改革开放以后,在实践中纠正了不少超前的失误,在理论上也有不少新的认识,这些无疑使生产关系更加适应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但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理论方面,仍处于滞后,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现实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仍没有认真区别。如强调生产资料占有,忽视社会生产力水平提供占有的物质基础;只强调社会化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忽视社会生产力水平对生产关系的最终制约作用等。
第二,两种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占有主体和范围不同。
理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占有主体只有一个,即社会中心。现实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占有主体是多个,改革前的占有主体,形式上说是两个,一个是国家,一个是集体,实际上远远超过两个,国家占有的形式有部门和地方占有两种,至于集体占有内部,一个集体就是一个主体。改革后,占有主体就更多,如果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也考虑进去,占有主体就不知其数了。占有主体的多个,显然是为了使生产关系更好地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是一种进步,但是在理论上不能由于肯定其进步而忽略两种公有制的差别,也不能把这个差别视为不重要的差别。其实,两种公有制的上述差别不但要如实地承认,而且还要把这个差别视为重要的差别。与占有主体不同相联系的就是占有的范围也不相同。改革前的生产资料占有的范围,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不是社会一切生产资料,而是社会一部分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更是社会的一个小部分,改革后生产资料占有的范围就更小了。可见,两种公有制的差别,也是明显的。
第三,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占有的结果不同。
我们之所以把占有基础、占有主体和范围不同视为本质差别,是由于上述两方面的不同必然产生占有的不同质的结果。我们研究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不仅仅是为了给它一个称呼和提法,更重要的是研究它的实质内涵,研究它的最终结果。理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它的占有基础、占有主体和范围,最终必然产生相应的结果——即实现全体社会劳动者在占有生产资料上的平等,从而全体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利益完全一致,并在这个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和建立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以计划调节代替市场调节,实现社会化生产力的最高要求,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实现社会公平,这种结果无疑是一种理想的结果。但是这种结果不是人们主观随意可选择的,它是上述占有基础、占有主体和范围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如果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图取得这个结果,必然适得其反。现实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过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改革前,几乎都采取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有企业基本上实行统收统支,这种做法实际上否定了各个国有企业的独立主体地位,只承认各个国有企业只有一个共同主体。这种占有形式已经超越了社会生产水平决定的各个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差异,其结果是人为地维持国有企业的劳动者之间的“公平”,这种“公平”实际上是平均主义。所以这种做法主观上想实现社会主义公平促进生产力发展,但实际的结果恰好相反,既不能实现公平又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这种国家所有制形式,孤立地看,似乎很象理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从社会的整体上看从占有基础、占有主体和范围、占有结果上看,它和理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显然存在着质的差别。改革后的国有企业,承认它是独立的,一方面更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它和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质的差别也更明显。现在分析一下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是个体劳动者靠自己劳动积累的生产资料基础上形成的,而每个劳动者原来占有的生产资料的数量、质量都各不相同。改革前基本上以行政的方法而不是以自愿互利的方法把有不同程度差别的个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变为集体所有,借以实现集体内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平等。这种平等,一是低水平的,二是人为的,它伤害了个体劳动者的利益,它最终不但没有真正实现集体内部的公平也没有促进生产力发展,至于全社会公平就更谈不上了,它和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的平等的差别就更大。如果把两种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联系起来分析,理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与现实的改革前的公有制的差别,就看得更加清楚。它们之间的差别不仅表现在各自的内部,而且表现在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表现在各个集体企业之间。通过分析我们可以这样说,从占有基础、占有主体和范围、占有结果上看改革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都有明显差别,这些差别集中起来就是它既不能实现社会主义公平又不能从根本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这样的差别难道是一般的量的差别?这样发展下去似乎离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更近,实际上离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更远。这种现实迫使我们思考社会主义的出路,思考结果只有改革,改革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关系结构,改革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将来实现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两个基本功能打基础,而不是直接快速实现两个基本功能的统一。这个基础就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先以占有主体多元的不那么公平的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生产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持续稳定较快地发展。改革后的生产关系,从近期上看、从占有主体和范围、占有结果上看,它离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更远,它和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差别更大,看不到或不承认这一点,就不是实事求是。但是,如果从占有基础上看,它离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更近,也只有以退求进的办法逐步为最终实现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创造物质基础,这可能是经济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唯一可行的办法。
第四,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管理体制不同。
理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上述三个特点基础上必然产生第四个特点,即计划经济的特点。这个特点是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基础上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的情况下,社会全体劳动者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利益完全一致的条件下产生的,它作为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征,只是表明它具有接受社会统一计划组织管理的利益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和它相适应的计划管理体制,以社会统一计划调节社会生产,使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从而克服市场调节的局限,更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在理论上笼统地说,计划经济不如市场经济也是不正确的。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由于上述三点不同,这就决定了它本来就不可能产生计划经济,更不可能产生社会统一计划的管理体制。但是几乎在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在改革前都实行社会统一计划管理和调节,其结果不但没有从根本上克服市场调节的局限反而比市场调节更糟。改革后又迫使我们放弃这个体制,实行和建立市场调节体制。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由于理论上不敢正视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现实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质差别,总是认为它们之间最多只存在非实质差别,这样的认识必然导制把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征——计划经济视为现实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并在此基础建立计划管理体制,用管理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体制和办法去管理现实公有制,这不是张冠李戴吗!因此,我们必须把未来的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计划经济及其管理体制与现实中的人为的所谓计划经济及其管理体制从本质上加以区别,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经济体制改革中改掉的是后者,前者如同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一样在现实中尚未产生,所以谈不上改革。在现实中必须从根本上改掉所谓计划经济及其体制,以市场经济体制取而代之,这就表明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有本质区别,从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可以反射出它们的基础是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现实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质区别。
综上所述,理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与现实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差异,集中起来就是具不具备两个基本功能以实现社会生产力发展。改革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似乎实现了准社会公平,但是,实践证明这个准社会公平实质是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它与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公平有本质差别,所以它不仅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反而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就是针对上述弊病,纠正和克服平均主义,正视差别,还公有制企业以独立经济实体的原貌,以符合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利益主体多元的不那么公平的公有制,解放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改革的实践证明了这种公有制的生命力。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回避这种公有制,不可能也不应该具备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公平的功能。这就是两种社会主义的本质差别。理论上正视并明确上述差别,是不是意味着现实公有制与私有制就差不多呢?我认为不能作这样简单的非此即彼的推断,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私有制中间未必就没有别的性质的所有制?比如我国50年代就曾经用过半社会主义性质的概念,为什么我们今天不敢再使用?如果我们坚持实事求是,比较准确反映客观事物的概念是可以找到的,问题还在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只有准确的理论才能澄清思想,才能掌握群众。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质差别澄清了,姓社姓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计划经济是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等等理论是非,才能从根本上讲清楚。比如姓社姓资的问题,如果我们把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了区别,就可以明确地说,我们现在不能姓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只能姓现实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也有类似的情况。研究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研究的是哪一种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然后才能分别研究并作出不同的结论,把两种本来有实质区别的公有制合在一起,必然导致有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切问题在理论上无法讲清楚,如果是这样的话,本文的研究就不是多余的了。
收稿日期:19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