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诚信的缺失与重构:经济学视角_经济学论文

社会诚信的缺失与重构:经济学视角_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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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信缺失的成因

(一)信用缺失的道德说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被市场经济体制所代替。在社会经济转轨时期,由于体制原因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信用、企业信用乃至政府信用的缺失,并成为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以证券市场为例,新旧思想交替,观念错综复杂的现实为信用失衡提供了滋长的空间,道德约束的缺失已成为股市发展的重大缺陷。一个明显的现象是,尽管中国证监会每年都查处一批案件,但在业内并没有形成操纵股市可耻的观念,相反,在业内却经常流传一些令人羡慕的操纵成功的事例。著名犯罪学家萨斯莱早在1949年就写道“那些破坏旨在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的生意人,经常并不因此而失去身份或者商业同道,虽然行业中的某些人对他会有看法,其他人对其却会敬佩有嘉。”他在五十年前的评论在今日的中国证券市场成为现实。

(二)信用缺失的制度说

在制度经济学家和遵从制度经济学的人看来,任何制度安排下的普遍违规现象的存在都意味着制度设计本身或者是为维持这一制度的权威而制定的制度(制度的执行环节)存在缺陷。

关于中国市场诚信缺失原因的许多观点,比如政府过多干预下的市场畸形发展、信誉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监管不力以及广为流行的产权不清说,等等,实际上都是从制度角度寻找答案。

(三)理性的经济人:成本与收益

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经济人假设,抛开这一基本假设的任何研究方法都不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任何结论都不是经济学的结论。在这一假设前提下,任何理性经济人行为决策的标准只有两个:成本与收益。其实,从经济学的视角看诚信的缺失,问题很简单。在理性人假设条件下,经济个体是否守信即非因为其道德品质突然发生了什么变化,亦非简单的由于某种制度安排与其不协调,而是取决于其在既有制度框架下对自己的成本收益的理性判断。无论道德缺失还是制度缺陷,都仅仅是覆盖在成本收益这一根本内核外的“面纱”。

从历史文化上来看,中国受儒家文化的影响,长期以来是一种以人情事理为纽带的礼义社会。受古训“言而有信”,“言必行、行必果”的约束,社会成员重情讲义,谁不守信用,谁就在交往中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这就等于剥夺了其生存权。失信的成本是相当巨大的,信用的严肃性由此得到维护。而且,在封建的宗法制社会,其信用大多是建立在宗法血缘基础上的,这种信用是封闭式的,背后隐藏着封建伦理观念。仅靠道德和舆论的约束就能够对违信者进行足够严厉的惩罚。而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式的、平等的社会,旧有的道德约束机制不再能够对违信者提供足够的惩罚。因此,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诚信缺失包括证券市场上欺诈成风现象的出现,决非像某些极端的观点所表述的是“道德沦丧”。道德依然存在、理性人依然理性,只不过历史变迁过程中道德约束给违约者带来的潜在成本在下降。至于导致诚信缺失的各种制度缺陷之所以成为缺陷,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经济个体发现,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其违信的收益大于成本。或者说,这样的制度安排给予经济个体违信的冲动。

可见,无论道德缺失还是制度缺陷都源于违信成本的弱化;无论道德约束还是制度约束都是违约成本的约束。重塑诚信的关键在于使经济个体成本收益的权衡中,违信的成本大于收益。

二、诚信的重塑:两个关键问题

(一)“严惩”与“必惩”:选择最可置信的威胁

如何增加违信成本呢?中国自古有“治乱世用重典”的说法。于是,面对诚信严重缺失的社会现象,严惩失信行为便成为社会的最高呼声,也很自然的成为管理当局的首选策略。严惩失信行为本身没有错。但问题在于,严惩呼声背后所反映的理念与现代文明是格格不入的。在早已走出封建文化桎梏的现代社会仍然强调高压政策不仅是极其可悲的,而且与解决问题的初衷背道而驰。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在股市建立后一个相对较短的时期内,我国就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反证券欺诈的法律法规。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现实是,随着反证券欺诈惩戒措施的逐步严厉,证券欺诈行为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愈发向多元化、专业化、隐蔽化发展。

 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制约机制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制裁措施的威慑效果。而制裁的威慑效果决定于两个变量:制裁的严厉性和确定性。制裁越严厉,实施制裁的可能性越大,威慑效果就越强,反之就越差。因此,威慑的效果取决于上述两个变量的最佳组合。“治乱世用重典”的想法显然把问题简单化了。

首先,虽然经济学假设一般个体都是风险厌恶者,但这一假设并不适用于所有个体。大量事实证明,许多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都具有很强的风险偏好。如果不守信的潜在收益很大,其放手一搏的动机往往是非常强烈的。

其次,低概率的严厉惩罚很难产生威慑效果。以乘坐飞机为例,虽然机毁人亡对每一名乘客来说都是再严厉不过的惩罚,但是由于空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几乎没有人会因此而不坐飞机。犯罪学家确信,制裁的确定性比其严厉程度往往能产生更大的威慑效果。因此,考虑到证券欺诈行为人的行为偏好,提高制裁的确定性可能比简单的加强惩罚的严厉性更为有效。否则,面对极低的被抓可能性,证券欺诈行为人会对制裁的严厉性视而不见。

此外,现代法治下,“治乱世用重典”的信条本身就是十分荒谬可笑的。如果用最通俗的说法说明现代法治与皇权宗法最根本的区别,那就是“现代法治尽一切可能避免草菅人命”。例如,将一个人投入监狱的惩罚比较严厉,相应地法律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必要的程序性保护。因此,现代法治下,惩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之间存在着彼此消长的关系。“重典”往往意味着惩罚实施的低概率,而这必然削弱制度措施的威慑性。

对此,博弈论予以了高度精炼的概括:在惩罚措施的实施者和承受者的博弈中,当惩戒措施实施的概率很低时,无论这种惩戒措施多么严厉,都是一种不可置信的威胁。对于诚信的回归以及其他类似问题,我们可以形成这样的一个判断:真正能够产生威慑力的,不是“严惩”,而是“必惩”。

(二)制度设计的关键,博弈的持续性

个体的存在必然导致个体与群体的利益冲突——几乎在所有的时候个体的效用函数都不同于集体的效用函数。经济学中著名的囚徒困境是理性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在关于囚徒困境的经典论述中,所有博弈的参与者都明白“合作”的意义,然而“不合作”这一绝对占优势战略却成为其最终选择。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每个参与博弈的个体不能确定其他个体合作的诚意。而这一博弈过程一旦可以重复进行,便有可能出现对于任何个体而言参与博弈的其他个体选择合作策略是可置信的情况,此时,“合作”这一集体理性决策便可以实现均衡。在经济学看来,所谓信任不过是在重复博弈过程中,当事人谋求长期利益最大的手段。反过来讲,恰当的制度安排能够将当事人约束于某一重复博弈并使其尊重诚信。

汽车驾驶员的违规积分制较之单一罚款的优点就在于此。在单一罚款的情况下,违规司机一旦被警察抓住,只能怪自己运气不好、可能会埋怨警察多事,当然也可能会表示反悔,但其再次违规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变化。因为交过罚款后,本次违规的后果就此结束,不会对以后产生任何影响。而在违规积分制下,每一次违规都被赋予相应的分值记录在案并对以后产生影响。而且,积分制下惩罚的威慑效应是边际效益递增的:随着积分的不断增加,违规者距离参加培训或吊销驾照的处罚就越近,或者说,其违约的边际成本就越高。

如果上市公司一旦上市“圈钱”成功便可一劳永逸,冒区区交罚款、受谴责的风险包装一下数据又有何妨?如果中介机构参与欺诈被吊销执照后仍然重新登记注册,参与造假是一项收益极高的投资,唯一的麻烦是不断的变换招牌罢了。

因此,产权改革也好、监管体制的改进也好,任何制度设计(就诚信而言)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将经济个体置于一个重复博弈过程并促使其遵守诚信的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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