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生与延续:近代中国乡村高利贷习俗的重新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利贷论文,习俗论文,乡村论文,生与论文,近代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在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不可或缺的融资行为。民俗起源于生活,与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一样,借贷活动也折射着浓厚的民俗气息。所谓高利贷习俗,笼统说来,就是长期相沿、为广大民众反复使用的高利贷习惯。民俗学家乌丙安依照同类题材和内容的密切相关性,将民俗分为12个系统、48个系列,(注:乌丙安:《民俗学原理》,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但我们从中看不出借贷或金融习俗的归属,究竟划为何类,尚须研究。就其运作的具体过程而言,高利贷包括借贷关系的主体即借贷当事双方、借贷的信用方式、借贷期限、借贷利率、借贷的偿还等环节,由此构成高利贷习俗的链条。这种借贷之所以成为高利贷,最能体现本质的内容是其高昂的利率,所以本文阐述的核心是高利贷利率问题。
何谓高利贷?迄今为止,这仍是一个没有解决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关键是很难做出一个科学的量的规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给出的定义为“可以把古老形式的生息资本叫做高利贷资本”。(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75、671页。)这一定义显然过泛,与西欧中世纪的高利贷概念没什么区别,即只要是有偿借贷,不管量的大小,都属高利贷。不过,从马克思的具体论述来看,高利贷资本的本质特征是重利剥削,它不仅占据了债务人的全部剩余劳动,甚至还占有一部分必要劳动,使其精疲力竭,每况愈下。
20世纪80年代末,有的中国学者仍然只是依据马克思的定义,而不是具体论述,认为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传统借贷都属于高利贷。(注:刘秋根:《试论宋代官营高利贷资本》,载《河北学刊》1989年第2期。)这一对传统借贷形式不加任何区分的观点,当然更有泛化高利贷之嫌。按此界定,民间私人借贷、店铺借贷、典当业借贷、钱会借贷等传统借贷形式都可以归属高利贷范畴,实际上不同类型的借贷,运作方式及其性质并不相同,必须根据具体问题而有所区别。例如,典当业是一种以动产抵押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高利贷行业,但近年有的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将典当业划为高利贷非常片面。(注:马俊亚:《典当业与江南近代农村社会经济关系辨析》,载《中国农史》2002年第4期。)笔者认为,完全否认典当业的高利贷现象也不客观,但由于经营成本较高,确非以往人们想象的那样严重,总体说来利大于弊;至于钱会,完全是一种多人集资和借贷的互助组织,根本不能算高利贷;而私人借贷和店铺借贷的情况较为复杂,其中亲友之间的无息借贷和低利借贷不能说是高利贷,民间所谓高利贷是超出社会广泛认可的利率。
前几年,笔者在博士论文中,鉴于高利贷利率的概念难以界定的情况,“姑且参考国民政府的提法,以超过年利20%或月利1.67%就算高利贷,这实在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注: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现在看来有取巧之嫌。其实,不仅南京国民政府对此有过规定,革命时期的中共政权也颁布和执行过有关规定,如抗战时期规定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10%或15%。同样是权力规定,为什么仅以国民政府的规定为标准?显然并未表明充分的理由。无论如何,两个政权的规定都大大低于社会认可的利率,而是否高出这一规定就算是高利贷,则不能轻下断语,因为政府规定与社会经济基础的距离经常很大。
基于以上理由,本文所述高利贷习俗,并非泛指所有传统的民间借贷,也不是社会认可的借贷利率,譬如旧中国物价平稳时期,通常借钱月利为3分,粮食借贷年利率为7分,而是特指私人、店铺借贷中超出社会认可、对债户非常苛刻的借贷,此属社会陋俗。我认为,这或许是一个能够反映民间真实生活世界的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以前,对民间借贷有泛化高利贷的倾向,而今却又有淡化乃至否定高利贷的论调。此一判断也属极端,均不足取。
在近代乡村,尽管民初以降有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现代金融机构的出现和发展,但传统高利贷仍是十分重要的融资现象,所以对此问题的研究有着相当的历史价值。而从另一角度而言,由于以往民俗学界对此探讨尚属空缺,所以又有重要的民俗学价值。近些年来,笔者主要研究20世纪上半期华北和长江中下游乡村的信贷问题,兹即以这些地区的调查资料为中心,对高利贷习俗作简要讨论。
二
与“现在的”民俗不同,“历史的”民俗资料很少记载民俗生活的全部动态过程,它保留的主要是民俗事象、民俗文化和民俗符号,民俗主体基本被悬置起来。(注:高丙中:《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53页。)高利贷习俗也是如此,资料文本极少记录借贷双方讨价还价的具体细节,而是主要表现或抽象为借贷习俗的类型。在此限制下,要复原民俗生活的整体是不可能的。一如法国历史学家勒华拉杜里的名著《蒙塔尤》,所用宗教裁判所审判资料可谓丰富至极,但他仍然表示“在民俗这个领域里,‘复原’只是一种幻想。”(注:[法]勒华拉杜里:《蒙塔尤》,许明龙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94页。)所以,本文所介绍的主要是高利贷习俗的事象、模式,通常为民间俗称的种种名目。此习俗花样繁多,不胜枚举。据统计,江西乡村的高利贷习俗有23种名目。(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等编:《1949-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7页。)由于同名不同义、同义不同名者较多,要想准确地分类是很难的。这里仅就借贷方式及其利率的不同特点,粗略划分为以下六类:
第一类:加大利
这种高利贷直接表现为借贷利率的高昂,在借贷关系中颇为常见。
钱债有“大加”利之说,如山西黄土坡村称“大加一”,即月利10分。(注:宏流:《地主剥削式样》,载《晋绥日报》1947年3月30日。)太行山区乡村又称“老一分”、“十利”,即借1元,月利1角,10个月本对利。甚至有“加十五”、“大加二”的,即10个月期限,利钱高至150-200%。(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页。)江苏嘉定县有“日拆利”,每元每日加利1.2或1.5角。(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83页。)粮债也有加大利的各种名目。如山西兴县有“冬五升夏三升”之说,即春借冬还,每斗以5升行息。如冬季不能偿还,至来年夏季再还,每斗又加3升利。(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年印,第834、857、824页。)芮城县称“放伙帐”,借麦1石,加利4-8斗不等。(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年印,第834、857、824页。)河南开封、偃师等县称“揭麦帐”,如年底借麦1斗,麦后还麦一斗二三升。(注: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47页。)河北赞皇县称“加五利”,亦名谷利,即借粮1斗还1斗半,且须“尖还”,即平斗借尖斗还。(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页。)江苏常熟县有“粒半”、“粒六”、“粒七”乃至“粒八”,即指5分利、6分利、7分利和8分利。(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17、20、61、439、47、61、140、216、439页。)浙江丽水县有“对合利”,7月借9月还,利为本的一倍。(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30页。)安徽滁县有“四撞十”,春借4石稻,秋收时连本还10石。(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
再就是利滚利、驴打滚与印子钱,它们成了一些地区高利贷的代名词。
“利滚利”,即届期不还,以利作本,重计利息,逐期滚算,利息学称作“复利”,是债主规避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在河北称为“臭虫利”,形容其繁殖过速。(注:田文彬:《崩溃中的河北小农》,引自天津《益世报》1935年4月27日。)山西称“驹子生息”、“羊羔生利”、“黑驴打滚”(注:刘大钧:《我国佃农经济状况》,上海太平洋书店1929年版,第55页;崔哲:《“相财主”杀刮农民的“奥妙”》,引自《晋绥日报》1946年7月26日;宏流:《地主剥削式样》,引自《晋绥日报》1947年3月30日。)等,与臭虫利的意思是一样的。在江苏青浦县称“母子债”,到秋收不能偿还利息,就重写借据,将利作本,利上滚利,如借对本利1石,次年不还,第3年就还4石。(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17、20、61、439、47、61、140、216、439页。)安徽宣城县称“放月利”,一般月利3分,每月利上滚利,一年后可滚至5倍。(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湖南临湘县,每元每日利息1角,满10天即算复利,如此计算,借洋1元,1个月须还本利8元。(注: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黎明书局1933年版,第1125、1124、1125页。)
“驴打滚”,在有的地区,意指利息为本金的1倍,如太行山乡村就有这样的借贷习惯,借1元还2元,又称“轱辘利”、“梯梯利”。(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页。)但通常含义是,届期不还,利息加倍,是一种比利滚利更为苛刻的复利借贷。在河北丰南县,这种借贷以一年为期,利息为50%,如到期不还,就利息加倍。(注:丰南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丰南县金融志》初稿,1989年印,第5页。)在河南新郑县,则以一月为期,利率4-5分,“如过期不还,则利率即按数学级数以增加,成为最厉害的复利!”(注:卢锡川:《新郑县唐河农村的调查》,载《河南大学农学院委刊》第1卷第3期,1930年。)在河北赞皇县,将“到期不付利,利加一倍”的情况,又称“大加一”。(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页。)天津郊区,称“倍倍钱”。(注: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上,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E198。)在湖南桃源县,称“孤老钱”,每月一对本,即借洋1元,过1个月还2元,过2个月还4元。(注: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黎明书局1933年版,第1125、1124、1125页。)安徽滁县关山乡称“老驴滚”,春季借稻1石,秋收还2石,到期不还,加倍计息,至翌年还4石。(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湖北随县称“老呱呱”,借10元,1个月还本利12元,超过1天另收2元,超过2天收4元。(注:湖北随州志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随州志》,中国城市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356页。)
“印子钱”,亦称折子钱,规定债务人分期偿还本息,债主将还款日期及每次应还本利数额写在折子上,每还一次就在折子上加盖印记,其主要特点是数额特小、期限特短、利息特高。在河北,此种借贷期限一般为2个月,短至1个月,鲜有过百日者。款额多为一二元,10元以上者极少。普通月利20分,如借铜元500枚,每日还本利20枚,一月共还本利600枚。(注: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中国农业金融概要》,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93页。)天津郊区,农民需款少,就向印子房借,最多借5元,每日还5分,120天还完,本利共6元,月利达60分。(注:《中国经济年鉴》上,E198。)在江苏涟水县,借钱10千,按10日摊还,每日缴还本利1200文,合月利60%。(注:陆国香:《苏北五县之高利贷》,载《农行月刊》第1卷第1期,1934年5月。)安徽安庆县,借钱300铜元,每日还款15枚,1个月本利总数450枚,合月利50%。(注:汪洪法:《我国农民负债之特质》,载《文化建设》第2卷第6期,1936年。)
第二类:先扣利
一般借贷是利随本清,先扣利则是在借贷关系一成立时就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全部本金和剩余利息仍要如数归还。因提前扣除利息,就等于提高了借贷利率,它成为债主防止债户到期不还而经常采用的手段。
这种借贷在太行山区有“现扣利”、“裹除利”、“裹扣利”、“倒抹利”、“倒坐利”等别称,都是借约上写10元,实际上借出的是8元、9元或7元。(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页。)河北通县则有两种作法,一般是债主先扣留第一个月利息,如借120元,先扣月利4元,只出116元;另有“倒坐利”者,如借120元,10个月为期,月利4元,利息共40元,一并扣留,只付债户80元,到期还120元。(注:吴志铎:《北通县第一区平民借贷状况之研究》,燕京大学经济系1935年印,第93页。)在江苏奉贤县青村,称“内扣利”,借米1石,先扣3分利,实际只到手7斗,到期仍归还1石。(注:奉贤地方志丛书:《青村志》,1984年印,第165页。)无锡县称“丢稻钱”或“丢麦钱”,收成前一、二个月借1石,先扣利息3-4斗,收获后还1石。(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17、20、61、439、47、61、140、216、439页。)浙江吴兴县,每借米或谷1石,先付现款2元或1元,至秋收时再还米或谷1.9石。(注:杭州国民党政府经济建设委员会经济调查所:《中国经济志》浙江吴兴县,该所刊1935年版,第33页。)江西南昌郊区称“贴现式”,借100元,先扣利息10元,实借90元,还100元。(注:张启元等:《旧南昌市的金融业》,载《南昌文史资料》第6辑,1989年。)在安徽,旌德县农民借款时,先扣利息,打八折付款;祁门县、绩溪县农民借粮时,打7-9折;滁县流行“大头利”,月利3分,借10元债,先扣3元利息,第一个月本利还10元,第二个月还本利13元,第三个月还本利17元,(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这显然是一种先扣利和利滚利相结合的高利贷形式了。
第三类:借多付少
借多付少与先扣利有形似之处,即债主付给债户的数额都比约定本金减少,实际却有质的区别。先扣利,是债主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后再付给债户少于本金的数额,债户偿还的是剩余利息和全部本金。借多付少,则不是因为扣除利息后付给债户的金额减少,而是一种本金的部分扣除,债户偿还的仍是全部本金和全部利息。显然,这是一种比先扣利更为苛刻的借贷习惯。
此类借贷在河北盐山县有的称“回头扣”,也是借8元按10元还本付息;有的称“九出十归外加三”,即借9元作10元,月息3元,每月还本利13元。(注:张爱国主编:《盐山县志》,南开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68—469页。)在献县,债户借10元,只能得到8元,至期仍还本金10元和全部利息。(注:1998年3月22日访河北献县小流屯村朱玉庭等人资料。)在山西闻喜县,向商号借贷百元,只给九十四五元,按百元还本付息。有的付给九十四五元后,还预先扣除百元的全部利息。这样借者所得减至八九十元,本金百元仍要全部偿还。(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811、776页。)河南开封县,有“大加一”之法,即借1000文,先扣除100文,得900文,仍按1000文行息。(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811、776页。)在江苏盐城县,称“过头钱”,债主将本以七、八折放出,约定两三天或十天、八天偿还,另加20-30%利息。(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17、20、61、439、47、61、140、216、439页。)浙江吴兴县南浔区,则是蚕农冬季借粮,每石先交保证金2-4元,不予发还,还时仍照市价计算,并付月利2-3分。(注:中国经济统计研究所:《吴兴农村经济》,该所刊1939年版,第51页。)安徽来安县安乐乡,称为“八撞十”,借8元作10元算,外加利息。(注:安徽省财政厅等:《安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第1册,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1、291、299、299、320页。)湖南耒阳县、湖北部分地区称“九出十归外加三”,借9元作10元,月利3元,1个月还13元。(注: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1124页;南经庸:《湖北农村金融之建设与统治》,载《经济评论》第1卷第2期,1934年3月。)
第四类:多算日期
从借贷日期上做文章,是债户提高利率、剥削债户的又一手段。
这种借贷在太行山区有出门2分利(算一月)、过6天算一月、两月一季利,甚至出门半季利等名目。(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页。)山西有一种“臭虫利”,又称“日夜忙”,即一天一夜算两天。(注:山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山西金融志》初稿,1984年印,第136页。)兴县高家村,有一种“捆月子”的办法,即约定借期半年,4个月头上提前还也得出半年的利;如至期还帐,则“过三不过五”,6个月零5天就算7个月的利。(注:胡正:《斗垮地主白老婆——高家村诉苦清算大会速写》,引自《晋绥日报》1947年4月16日。)山东临沂、郯城二县“行利帐”的规定更为苛刻,过期一日,增息半月,过期半月以上,增息一月。(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山东省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70页。)在江苏上海县马桥区,借粮不论是前一年11月、12月,还是当年1月、2月,到7月收稻时,都要缴纳同样的利息。(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江西兴国县也是如此,借谷不管是去年11月、12月借的,还是今年1月、2月、3月借的,到7月割禾还债时,都要交50%的年利。(注:《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03页。)无锡梅村镇,则是借款过月一日作一月计,如上月29日借,至下月1日还,利息须以2个月计,如本月5日借,6日偿还,亦须支付1个月利息。(注:倪养如:《无锡梅村镇及其附近的农村》,载《东方杂志》第32卷第2号,1935年1月。)浙江义乌县也是如此,债主用两头月计算利率,如2月28日借的钱,即便在3月1日清偿,也要算二个月。(注:吴辰仲:《浙江义乌县农村概况》,引自天津《益世报》1935年3月9日。)
第五类:粮钱互折
农民在借粮、借钱时,债主根据市场物价的季节变动,对粮食与货币做有利于己的相互折算,核心是“听涨不听落”,以提高借贷利率。
最常见的是农民借粮食以后的粮钱折转。在山西五寨县,地主就有“籽折钱,钱折籽”的放贷办法。沙湾村农民保后子1926年向地主借债40元,当年粮贱,地主就将钱折成40石莜麦。第二年,莜麦涨价,地主又将40石莜麦折钱280元。(注:宏流:《地主剥削式样》,载《晋绥日报》1947年3月30日。)经过粮钱互折,二年间合年利300%。方山县“放土债”的办法则是,春夏之际借莜麦1斗,时价1000文,加5行息,至秋后偿还时,如莜麦价格涨至1000文以上,就以1斗加息半斗归还莜麦;如莜麦价格降至1000文以下,就按借麦时1000文的价格加息还钱。如债户愿还莜麦,就按借时的高价折合成低价时的莜麦数额,另加息归还。(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年印,第834、857、824页。)在河南鲁山县,有“双保险”、“两头利”之说,即借粮还钱者,粮价“听涨不听跌”,还债时按借用期间的最高粮价计算金额;借钱还粮者,粮价就低不就高,归还时按借用期间的最低粮价折算粮数。(注:程岷源:《高利贷形式何其多》,载《鲁山文史资料》第4辑,1988年。)在江苏萧县长安村,贫民借粮时按当年最高市价折成银元,到收获时再按较低的市价折成粮食归还,譬如借麦1石,按该年最高麦价每石10元计算,到收获时,麦价跌至每石5元,就按此将10元折成2石小麦清偿债务,利息达100%。(注:江苏省立徐州民众教育馆:《长安村农村经济调查报告》,载《教育新路》第12期,1932年12月。)在涟水县,农民于春寒时借粮,收获后以钱偿还,粮价以春价计算,随涨不随落,故贷谷1斗,非2斗莫偿。(注:陆国香:《苏北五县之高利贷》,载《农行月刊》第1卷第1期,1934年5月。)安徽来安县安乐乡也是如此,春天借粮1石,到清明时作价,听涨不听跌,待粮食下场时再依当地市价折成粮食付还,通常借粮1石,须偿还2石左右。(注:安徽省财政厅等:《安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第1册,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1、291、299、299、320页。)在湖北,农民春耕时借谷1石,以同样的方式于秋收时还谷达3石。(注:程理锠:《湖北之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5599页。)在湖南衡阳县,称这种借贷为“标谷利”,四、五月间借谷1石,以最高价折为现钱,第二年七、八月间又以最低价折谷偿还。与上述萧县长安村不同的是,还要加月利6-7%,总共利息竟达原本的3倍以上。(注: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黎明书局1933年版,第1125、1124、1125页。)
也有借钱还粮的折转情况。如浙江南田县的“放谷债”,借银10元,至夏秋早稻或晚稻收获时,以较低的市价折合还谷。(注:施沛生主编:《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上海广益书局1924年版,第9页。)安徽滁县大王营乡,债主先估计秋收新粮上市的价格,再按此对半付钱折成粮食放予债户,群众称为“随市作价,听涨不听跌”,如稻谷上市估计每石8元,仅借4元或4.5元,秋收时债户还1石。(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歙县岩寺区一地主借给农民30石粮的钱,按4千元1石折成粮,而当时粮价2万元1石,等于借1石还5石,借30石粮的钱要还150石粮。(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
第六类:粮食与粮食及其他实物的互折
债主不仅将粮食与货币相互折算,还常因季节价格变动将不同种类的粮食及其他实物相互折转,以加重对债户的剥削。
首先是不同种类粮食的折转,即春天借米,麦收后麦贱米贵,就以米折麦,稻收后米贱麦贵,就以麦折成米。如江苏武进县称“翻头利”、金坛县称“折粮色”,第一年春季借米1石,至夏季加利2斗,时米贵麦贱,每石米等于3石麦,若无力还米时,则将1.2石米折麦3.6石,到秋季收获后,米贱麦贵,就再将3.6石麦转为3.6石米;若再不还,到第二年夏季变为4.32石米,再折成12.96石麦,到秋收时又变成12.96石米,如此轮番折转,重重盘剥。(注: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改革文献》,1952年印,第539—540、539、540、395页。)无锡县有“八斗九年三十石”之说,也是以粮折粮的方法,借8斗米,经过9年,要还30石。(注: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改革文献》,1952年印,第539—540、539、540、395页。)武进县戴田村的周某以此方式放米2石,5年后即成70石。此类高利贷在武进县梅港乡称米麦“轮番打转”,太仓县称米麦“利加利”,常熟县称“捉麦账”,盐城县称“种子钱”。(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17、20、61、439、47、61、140、216、439页。)
还有粮食及其他实物的混合折转。如武进县涂野村为斗、麦、纱、稻相互折算,一农民于春季2月借斗4.5石,麦收时折麦8.8石,此后又折成8包纱,稻收后再折成24.5斗稻。(注: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改革文献》,1952年印,第539—540、539、540、395页。)
以上只是对流行的能够归类的高利贷习俗做了简单的举例和描述,其他名目仍有不少,恕不赘述。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资料没有记载诸高利贷习俗的起源和演化,故无从知晓它们的增删流变。但是,从其他有关古代高利贷的研究来看(注:参见刘秋根、乔幼梅、韩大成等人的论著,兹不一一记录。),上述民俗有相当稳定的继承性。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民俗学讲究“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这当然有其道理,但从类型和模式而言,也有其共性,只是表现形式略有差异而已,以上所述两个地区的高利贷习俗即可证明。(注:不仅在国内,其他国家也有可能存在类似习俗,如1920年代越南湄公河三角洲的佃农,因“缺乏生产和消费资金,他们被迫在稻谷价格昂贵的播种季节贷款,而在收获季节——稻谷价格奇低时——偿付与贷款等值的稻谷。其结果,地主的实际利率接近200%。”(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这一习俗与中国乡村的“粮钱互折”是一样的。)
三
高利贷作为一种陋俗,对债户生活带来的影响是极深的和恶劣的,最突出的表现是有些债户被高利贷者掠去土地;有的被迫出卖房宅,卖儿鬻女;还有的将妻子、儿子送至债主家作佣人;更有一些债户陷入破产的深渊。总之,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际的矛盾和冲突,危害了社会稳定。
流行各地的民谣表达了农民对高利贷者的痛恨情绪。如河北清苑的农民流传“八斗九年三十石,十个骡子驮不完,二十五年整一万,升升合合还不算”。(注:河北省统计局:《28年来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载《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1988年增刊第2期。)山东胶东地区也有一首歌谣:“使了财主的钱,好比上贼船,利上又滚利,典儿卖女也还不完。”(注:朱玉湘:《中国近代农民问题与农村社会》,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5页。)在苏南等地流传“农民身上两把刀,租子重、利钱高;农民出路有三条,逃跑、上吊、坐监牢。”(注: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改革文献》,1952年印,第539—540、539、540、395页。)还有一首三字民谣,“驴打滚,印子钱,高利贷,利加利,一还三,年年翻,一年借,十年还,几辈子,还不完。”(注:江苏农村金融志编纂委员会:《江苏省农村金融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1页。)湖北宣恩县流传“背债是个无底洞,马打滚,利滚利,不知哪辈人还得清。”(注:龚人汉:《解放前的民间借贷及高利贷剥削》,载《宣恩文史资料》第4辑,1989年,第146页。)江西宜春县,农民称交租还债为“过三关,关关好似鬼门关。”(注: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金融研究所编:《湘鄂赣革命根据地银行简史》,1987年印,第79页。)在安徽肥西县上河派村,老百姓“称高利贷为黑心钱,绝子绝孙钱。”(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据费孝通先生的调查,江苏吴江县住在县城的高利贷者每人都有一个外号,如叫“剥皮”,“这一外号说明了公众的愤恨。”(注: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95—196、201、196页。)
不仅如此,高利贷也一直受到社会精英的道义谴责。如吴辰仲说:“如果繁重的租佃是农村中吮吸农民膏血的魔鬼,高利贷就是寄生在农民肠胃中的毒蛇。它的残酷和势力的无孔不入,是难以其他东西来比拟的。”(注:吴辰仲:《浙江义乌县农村概况》,引自天津《益世报》1935年3月9日。)土地研究专家萧铮等人1936年向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交的议案中强调:“农民一经负债,即如投入万丈深渊而没由自拔,往往以小康之自耕农,寝假而流为佃农、雇农,甚至流离失所,铤而走险,以酿成今日哀鸿遍野,匪盗如毛之危状。”(注: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编,财政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页。)也正因为此,高利贷也不具备合法性支持。上自中央下至各级政府都曾出台严禁高利贷的政策、法律和条例,如国民政府规定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20%。
然而,社会的看法、人们的呼吁以及政府的规定都没有取得什么实效,高利贷依然在乡村盛行,高利贷习俗并未因政府的法令而停止。(注:李金铮:《政府法令与民间惯行:以国民政府颁行年利20%为中心》,载《河北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应当说,高利贷的危害及其遭到贬斥是很好理解的,但人们不禁要问:高利贷如此之坏,为什么还能长期存在,为什么农民一直抱着不放?这岂不是非理性的行为?这一点正是理解高利贷习俗的难点和关键,但恰恰为人们忽视了。
众所周知,习俗是历史长期演化的结果,有其相对的独立性、稳定性和延续性。人生来就面对先辈们已经准备好的生活惯制,并予以继承和传播,社会习俗形成集体记忆,世代相传。另一方面,习俗之所以被人们接受,恐怕最关键的还是物质的或精神的需求使然。高利贷习俗主要是人们的一种物质需要,是为了解决生活中所遇到的资金或实物的不足,有其存在的内生性质。
首先,借贷供求关系的不平衡是高利贷习俗生存和延续的社会经济基础。国民政府中央农业实验所等单位的统计表明,无论是华北还是长江中下游地区,都有50%以上的农民是负债的。各地的具体调查比上述统计还高,大多数在百分之六七十以上。如果将调查中不愿意告诉外人自己负债以及想借债但因太穷而借不到债者,农民负债比率还要增加。(注:参见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0页;《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第16—19页。)可见,农民对借贷的需求相当迫切。在此情况下,如果出借一方能够满足借方的这一需求,供求平衡,借贷利率不致太高。事实并非如此,而与农民渴望借贷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乡村借贷资金和实物非常稀缺,国家正规金融又难以成长和进入,因此借贷供求极不平衡,借贷交易中完全为贷方市场,借债人处于特别被动的弱势地位。当能借到钱就已是债主对欠债人的最大恩惠时,欠债人很少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从而“养成高利贷之风气”(注: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载《农林新报》第13卷第16期,1936年。)。更有甚者,贫苦农民就是出高利也借不到债了,如河北临城县,农民想用50元以上的钱,无论利息多大,也无处告贷。(注:远:《河北省一个农村经济的调查》,载《中国经济》第2卷第8期,1934年。)山西寿阳县燕竹村,“虽出百分利,跑遍全村,也借不到一元钱!”(注:凉农:《山西寿阳县燕竹村的枯竭景象》,载《农村通讯》,中华书局1935年版,第60页。)山东霑化县,“货款利息,常在10分以上,甚至有到20分左右者,然利率虽高,而取借仍复至难。”(注:《霑化县志》卷六,1935年石印本。)河南镇平县,因富户不愿出借,就是抵押田地也借不到钱。(注: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河南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00、112、113页。)湖北黄梅等县,也都有农民借贷困难的现象。(注:湖北民政厅等:《湖北县政概况》,1934年印,第361、383、401、425、454、485、650、738页。)
总之,农民对资金的需求呈强烈刚性,没有其他“退却方案”,这就是高利贷习俗延续的社会经济基础。在借贷过程中,因借债者主要是贫穷户,其借债又主要用于解燃眉之急的生活消费,从而更加助长了高利贷者重利相强的嚣张气焰,我们可以称之为“饥恶高利贷”。一如经济学家王亚南先生所说的,“只要能借到钱,渡过眼前的生死难关,利息率的高低,是无暇计及的。”(注:王亚南:《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74页。)社会学家潘光旦先生也说:“农民借债,是为了维持全家大小的生活,往往包括当天的夜饭在内。利息低固然要借,利息过高也不能不借。除了马上自杀,完全不做苟延生命的打算,农民在借债和不借债之间,是丝毫没有选择的自由和权利的。”(注:苏南人民行政公署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我所见到的苏南土地改革运动》,1951年印,第17页。)两位学者的见解,诚可谓一针见血之高论。当然,从高利贷者一方的利益来看,因贫困户一般借额小、期限短、抵押品少、偿还能力弱,因而债主放债的成本高、风险大,提高借贷利率就成为保护其利益的一种手段。农学家卜凯就讲到:“贷款风险甚大,而贷款来源,大部漫无组织,致放债人不得不高其利率。”(注:卜凯:《中国土地利用》,成都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1941年版,第660页。)
可见,借贷利率高绝非债主道德恶劣所能解释的,而是市场供需关系和市场残酷竞争的结果。
其次,尽管借贷利率奇高,但在没有高利贷农民生活就很难运转的情况下,他们只能将它视为救命稻草,以渡难关。“为了避免更糟的命运,他多么愿意遵守这种关系的条件。”(注: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208页。)当然也有少数即将破产的农民,通过借贷得以恢复和重建,达到自身福利增进之目的。如江苏吴江县江村蒋姓村民,因父亲、叔叔、姐姐的婚丧嫁娶借了不少债,但经过几年的努力,“总算还清了债,把一个家又扳转过来。”(注:潘乃谷主编:《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8—339页。)为此,一位古代史学者对高利贷评价道:“与破产流亡甚至填死沟壑相比,借高利贷以延续生产、生活,无疑更为有利一些,高利贷资本的最起码的积极作用也就在这里显示出来。”(注:刘秋根:《关于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的历史作用》,载《史学月刊》2000年第3期。)一位美国学者也认为:“学者们写到中国农村的商人和高利贷者时都不抱同情。他们被描述为寄生虫,与他们为农村经济所作的贡献相比,他们更多的是要为其落后负责。”(注:[美]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山东的农业发展》,史建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页。)费孝通先生对江村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结论,他说:“单纯地谴责土地所有者或即使是高利贷者为邪恶的人是不够的。当农村需要外界的钱来供给他们生产资金时,除非有一个较好的信贷系统可供农民借贷,否则不在地主和高利贷是自然会产生的。如果没有他们,情况可能更坏。”(注: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95—196、201、196页。)事实上,在民间也有同样的反映。债户在对高利贷者表示不满的同时,又往往怀有感激之情。正如张一凡所说:“平民在高利贷之下借到了钱,他们不但不对债主仇恨,而且甚至会叩头求拜地感激涕零!凡深入过民间的人,都知道这是事实。”(注:张一凡:《我国典当业之研究》,载《中国经济》第2卷第8期,1934年8月。)河北丰南县张庄子曹荣贵就说,能借到钱就等于救了自己一条命,要领债主的人情。债务到期之前,债户没有不设法还钱的。(注:1999年4月12日笔者访问河北丰南县张庄子村曹荣贵资料。)在安徽六安县安乐乡,农民认为放债者“有良心”,高利贷是“救命钱”。(注:安徽省财政厅等:《安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第1册,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1、291、299、299、320页。)这反映了农民在高利贷盘剥下的矛盾心态与生存哲学。
四
一项传统习俗包括高利贷习俗,只要对民众有用,只要有适宜生存的社会土壤,就会继续存在下去。相反,一旦此风俗不再对民众有用,它也必然会逐渐消失。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境下,此一民俗的消失不一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是受到其他因素的袭扰,譬如外在政治力量的革命,也会引发突变,乃至使之消失怠尽。这种情况有可能导致政治理念与民间社会的内在紧张,即习俗也许一时取缔了、消失了,同时给民众生活带来不便,从而形成难以解决的尖锐矛盾。请看下面的历史事实:
在20年代末至40年代末中共领导的暴力革命运动中,中共鉴于高利贷的残酷性以及农民动员的需要,实行了废除高利贷和减租减息政策。结果,高利贷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高利贷的减轻或废除,无疑使农民得到了许多好处,至少一时卸下了压在头上多年的沉重负担。农民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空前增长,革命积极性也随之提高了。不过,在此项革命政策实施之时,农民的确怀有极大的疑虑。乡里乡亲的宗族观念,穷人的宿命意识,对地主高利贷者的“良心”观念、惧怕心理,对中共政权前途的捉摸不定,固然都限制着农民的斗争积极性,但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担心这一政策实行以后,害怕向有钱人借债更难了。以山东滨海区为例,1942年,各县农民不敢提出减租减息的要求或明减暗不减,就是“害怕这时候青黄不接借不到粮。”(注:《滨海各县佃农迫切要求减租减息改善生活》,《大众日报》1942年5月28日。)
尽管如此,根据地、解放区通过开会、诉苦,讨论“是地主养活了农民,还是农民养活了地主”,启发农民的阶级斗争意识,农民向地主高利贷者清理旧债的斗争仍然开展不起来。有意思的是,农民的担忧竟变成了现实。就在他们开展减租减息和废除旧债的过程中,民间借贷发生了严重停滞的现象,“断奶”使农民陷入借贷无门的痛苦之中。
土地革命时期,邓演达、毛泽东都曾指出:“革命发展的结果,乡村富有阶级极端闭借,许多地方几乎断绝借贷关系,致使贫农社会惶惶不可终日。”(注:引自姜宏业:《大革命时期农民政权的金融事业》,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也都出现借贷关系陷于停顿的现象。在晋察冀边区,聂荣臻说:“过去我们曾发生了这样的问题,减了息财主就不借钱给农民了”。(注:聂荣臻:《晋察冀边区的形势》,载《解放》第115期,1940年1月。)薛暮桥也指出,在山东,“执行减息政策以后,债主们都隐蔽起来,不敢公开放债。”(注:薛暮桥:《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的经济工作》,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3、186、94、94页。)华中淮南根据地也是如此,邓子恢指出:“农村金融停滞,大户人家不敢借,贫苦人家告贷无门,妨碍生产甚大。”(注:本书编写组:《淮南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66页。)六安县安乐乡的贫农由于借不到债,乃至埋怨抗日政权。(注:安徽省财政厅等:《安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第1册,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1、291、299、299、320页。)尤其是当有些农民超过减息法令范围,不还本交息,甚至废除债务的时候,有钱人更不敢放贷,害怕收不回来。晋冀豫区宣传部长王卓如撰文说,农民“有的是过左,想借法令既不给利,又不还本,但不知道这一来会没人出借”。(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页。)
解放战争时期更是如此,封建剥削已成干部群众最痛恨、最觉可耻的东西,反封建剥削观念很容易被扩大化,甚至认为只要有剥削就应该彻底废除。1946年9月28日《晋绥日报》的一篇文章说:“有些干部连借钱认利也不准了”(注:群一:《必须活跃农村借贷关系》,引自《晋绥日报》1946年9月28日。),在此情况下,有钱人更是顾虑重重,不敢放债,他们怕别人说自己富,怕被划为高成份,怕担上剥削的罪名,怕借出去收不回来。山东解放区北海银行业务科在《1948年秋贷工作初步总结》中说资金持有者怕担放债名,认为放债就是高利贷的封建剥削,因而妨碍了私人借贷的开展。(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等:《中国革命根据地北海银行史料》第3册,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6页。)1946年,晋察冀冀晋区获鹿县东焦村一个新翻身的农民无奈地说:“以前碰了歉年,卖地借钱有个活路,如今分地翻身倒也好,但碰上这个时候,就很少有办法。”(注:丁昆:《农村合作经济的道路》,《人民日报》1949年1月14日。)1947年4月,晋冀鲁豫黎城二区村干部集会讨论农村信用借贷时,南堡农会主席说:“以前困难还能借当(指战前),现在出大利也闹不来,真把人憋死了。”(注:《黎城二区村干部集会讨论开展信用借贷》,《新华日报》太行版1947年4月25日。)中共邯郸局1948年2月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甚至指出:“我区封建性高利贷债务实际上早已废除,一般农民不是苦于高利贷,而是苦于借不到钱”。(注: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60页。)
为了解决农民的借贷问题,中共政权重视银行机构的农贷,也开展过民间的互借运动,效果自然是有的,但距离解决问题尚相差甚远。也就是说,旧的经济秩序打破了,新的经济秩序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上述材料表明,在取消高利贷农民没有或很少更有效的融资办法的情况下,暴力革命的外在干预仅能暂时减轻或解决债户的高利贷负担,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借贷问题。在暴力革命与承继传统的问题上,出现了两难选择的窘境。于是,中共提出有违革命理想的措施,就是借贷利率可由双方自由议定,乡村社会的传统机制又有可能发挥作用了。1942年1-2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中指示:“抗战以后,是借不到钱的问题,不是限制息额的问题。各根据地都未认清这个道理,强制规定今天息额不得超过1分或1分半,这是害己的政策”。“抗战后的息额,应以当地社会经济关系,听任民间自行处理,政府不应规定过低利息额,致使借贷停滞,不利民生”(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2-1944),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第16、22页。)。1948年8月16日,《中共中央对晋绥分局关于边缘区减租减息的意见的指示》指出:“今后成立的债务,其息额应依当地社会经济关系,听任人民自行处理。”(注:刘欣主编:《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01—402页。)同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指示:“要宣传借贷利息自由既定的政策,以解除出贷人的顾虑。”(注:该书编写组:《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0页。)更令人惊讶的是,有人公开提出高利贷仍有其利用价值。1942年,中央北方局机关干部在讨论中央土地政策时认为“即使今天农村借贷关系有些还是属于高利贷性质的,但对农民也还是有好处的。至少可救燃眉之急,使地窑中埋藏的资金,周转于社会经济的流通过程中,对根据地有莫大好处的。”(注:薛暮桥:《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的经济工作》,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3、186、94、94页。)薛暮桥也提出,我们可以不应承认高利贷的合法地位,但“对于这种违法的高利贷我们还不可能严厉禁止”,“宁可让这高利贷秘密存在”。(注:薛暮桥:《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的经济工作》,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3、186、94、94页。)此时,习俗就“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注: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71页。)不过,事实上中共并未给予民间借贷的完全自由,各个根据地、解放区经常按照自己的意愿或减息或废除高利贷。即使是薛暮桥,竟也提出如果农民感到吃亏太大,可由他们自己起来要求减息,只能发动债务人自己起来要求减息。(注:薛暮桥:《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的经济工作》,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3、186、94、94页。)这一想法显然是一种权宜之计,显示了暴力革命与承继传统之间的两难选择。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什么情况下,高利贷习俗并未彻底毁灭,它体现了民俗的“变”中“不变”的特点。即便在革命战争状态下,高利贷习俗仍然在暗中残存。新中国成立后,高利贷习俗更为削弱,乃至在许多地区消失。不过,“地方传统可以在某些强制性的改造中暂时在社会地平线上消失,但是,作为一种文化模式,其在当地的社会记忆中,历来都存在”(注: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9—150页。),何况高利贷并未在所有地区灭绝。有意思的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利贷又以新的面目出现,尽管已不同于以前的形式。(注:当前经济学者对高利贷的态度,大多认为应该取缔,甚者提出刑法应设“高利贷款罪”;但也有人认为,“对于高利贷,只要不是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也不一定完全禁止,控制高利贷的主要出发点应该放在通过竞争用正规金融部门提供的充足服务将其挤出市场,或者促使它降低利率、改变经营方式。”(张元红:《农民的金融需求与农村的金融深化》,《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第1期)笔者根据历史的经验,大体同意后者的看法,我们一方面要承认传统习俗存在的社会基础,又不能做它的奴隶,而是要想办法予以改造。)这说明习俗的生命力是非常顽强的,能够超越不同社会形态而存在。这一习俗为我们进行田野考察,亲身体会和记录高利贷活动的动态过程,弥补民俗史料所忽略的实际内容,提供了机遇。
由上可见,高利贷习俗有其存在的社会经济理由,即具有相当的生存理性和经济理性,但也不能回避其道德与公正的缺失。任何历史现象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但存在是一回事,是否公正合理是另一回事。否则,“就会把‘什么是公正’等同于现存的一切”。(注: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208页。)一位民俗文化学者说得好,“现实往往不仅不如人意,而且总是把一些不如人意的东西强加在人们头上。因此,现实的人或人的现实不得不容留这类模式或模素。”(注:高丙中:《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