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首席财务官与总会计师的双轨运作机制_国企论文

建立首席财务官与总会计师的双轨运作机制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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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内部人控制”问题,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监督弱化,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为改变这种状况,我国在一些试点省、市推行了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暴露出不少在理论和实务上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在委派财务总监的同时,取代乃至废置企业原有的总会计师,而由财务总监来领导企业财会工作,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混淆了两者关系的错误做法。本文拟就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行分析,提出应建立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双轨运行机制。

一、企业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制度的区别

(一)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总会计师制度起源于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会计模式,为满足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的需要,总会计师作为厂长、经理的助手应运而生;财务总监制度则起源于西方国家,在两权分离的企业制度下,财务总监受董事会聘任、委派,为维护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以满足企业所有者经济监督的需要。

(二)任职的条件不同。总会计师主要是根据《总会计师条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来选拔;而财务总监的特殊地位和职能,决定了其必须符合更高的选拔标准,即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有深厚的会计、审计等专业功力,熟悉各项政策法令,并具备较强的综合决策及解决实际问题的业务能力,其中尤为强调必须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高水平的政策把握力,并需经过严格的笔试、面试和考核程序而确定,就试点情况看,许多财务总监都曾担任过多年的企业总会计师或单位财务、审计主要负责人。

(三)任命方式及负责对象不同。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之一,由厂长或总经理任命,并对其负责;财务总监一般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委派(以深圳、四川、湖北等为代表),或经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后由企业的董事会来聘任(以上海为代表),主要对委派机关或董事会负责。显而易见,财务总监首先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负责,其次才对经营者负责;而总会计师直接对经营者负责,对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没有明确的直接义务。

(四)工作性质不同。财务总监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其人事关系隶属于派出机构,任免、考核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由派出机构集中管理和负担,其作为企业董事会成员,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财务总监一般应设专职,不得由董事会正副董事长、经理班子成员或财务、会计、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财务总监直接由派出机构领导对其负责,向派出机构汇报工作,并实行定期轮换制,这就使财务总监在人事利益和经济利益上完全独立于企业,从而为其超然独立地行使财务监督权,确保监管的客观公正性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政治经济保证。相比之下,总会计师的独立性就远不如财务总监。一方面,总会计师由企业负责人任命,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只能处于助手的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其人事行政关系隶属于本企业,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均由企业决定,在休戚相关的连带利益驱动下,决定了总会计师很难超然独立于厂长、总经理之上,有效地担当起监控的重任,反而常常服从和服务于企业的利益需要,唯“长官意志”是从而弱化了监督职能。

(五)职权和工作重点不同。财务总监是从企业外部派驻,代表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和重大经营活动、决策实施方案实施监督、制约。其职责权限界定在监督,即监督国有资产营运、重大投资决策和审查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与经营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具体表现为:对国有企业的整体财务活动进行专业、专职监督;审查和评价财务处理程序的完整性及正确性;业务处理程序的科学性与正确性;管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与完整性;资产的安全性与使用的有效性;债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检查与揭发各种弊端及研究有效对策等。由此可见,财务总监的职能是以财务监督为主,而非传统或一般意义上的财务管理职能。其工作重点是对企业领导行为和企业行为进行财务监督,防止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以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而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能是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要求,带领企业财会部门,围绕企业领导的经营思想,对日常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生财、聚财、用财等理财活动进行管理,当好厂长、总经理的助手。其工作重点是要贯彻企业领导的意图,努力降低企业成本,加快资金周转,完成各项经济指标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六)监督效力不同。会计监督依附于会计核算,会计人员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完成会计监督的,因此会计监督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的结果监督,其主要功效是“治”,“防”只是由此而派生的功效。其缺陷在于虽然能减弱已出现问题的负面影响,却无法达到预警的效果;相反,财务总监制度从防患于未然着眼,通过对重大事项和资金往来实行联审联签,对实际和将要发生的财务收支实行监督,突出了事前、事中的过程监督。可以说,这样的财务监督基本覆盖了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一种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其监督效力无疑要大大优于前者。

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制度的联系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比较不难看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制度尽管有许多不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他们都有权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通过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从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实际工作中,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财务总监既能通过外部监督权的行使,弥补总会计师财务监督乏力的缺陷,形成对企业内部监督的补充和完善,又能从科学、高效的理财角度出发,积极为企业生产经营出谋划策,协助总会计师建章立制和改进工作,帮助有关财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有效地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过去企业普遍存在重生产经营管理而轻国资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问题,通过财务总监的派驻,使企业领导自身的压力加大,国资管理和财务审批方面的随意性受到了约束,从而促使他们注意及时掌握和自觉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财务核算意识和资本营运意识大大增强,必然会更加重视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总会计师等财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亦会得以提高。另外,财务总监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代表,其职权的到位可协助财会部门抵制方方面面的不正当干预,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减少企业经营的非市场干扰。试点实践表明,不少单位的总会计师不仅经常向财务总监咨询或探讨有关问题,而且对厂长经理的财务行为有不同意见时,也愿意寻求其支持与合作。同时,财务总监也经常在检查评价企业财会工作标准和业务质量的基础上,科学地利用总会计师的工作成果,与总会计师默契合作,从而提高各自的工作绩效,避免重复劳动,减轻企业的负担,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总之,一方面,总会计师为财务总监工作提供基础性的工作;另一方面,财务总监为总会计师工作提供保障,他们之间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

三、建立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双轨运行机制

鉴于以上的分析,如果仍延用总会计师单轨运行机制,那么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者缺位、经营者失控等问题就很难解决:如果我们用财务总监制完全取代总会计师制,势必会出现以下的尴尬局面:要么财务总监怎么尽心尽责,也将因其“钦差大臣”的身份而无法得到企业领导的接受和重视;要么他事实上又变为总会计师,难以担负起代表国家对企业经营者实行财务监督的重任。无论哪种结果,都违背了国家派驻财务总监的初衷而适得其反。因此,建立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双轨运行机制无疑是明智的选择,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解决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虚位、所有者对会计信息了解断层的情况下,实行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双轨运行,通过财务总监对经营者行使监督职能,从而达到一种权力的制衡,就可以大大减少会计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极大地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程度。

(二)有效解决了内部监督失控的问题。企业监督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来自企业外部,即政府监督、债权人监督和社会监督。由于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业务繁杂,外部监督不可能详细、及时、全面。他们往往只审查会计核算的最终产品——财务报告。事前、事中监督成了盲点。二是来自企业内部,即内部审计。当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还不如总会计师,造成内部监控的弱化或消亡。而财务总监制度的高度独立性,确保了其对经理层的制衡力,能减少或避免经营者失控,使会计监督落到实处。

(三)有效解决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之一是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低效或流于形式。因此,财务总监制度作为一种以产权为纽带,对国有企业的整体财务进行坚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形式,在强化国有资产监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总会计师制度和其他监督形式所无法比拟的。

四、完善双轨运行机制的两点建议

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双轨运行机制作为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尚处于起步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这都有待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继续研究探讨。笔者提出两条建议以供参考:

1.借着新《会计法》修订实施的有利契机,也应尽快着手修订《总会计师条例》,并将其升格为《总会计师法》。现行的《总会计师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颁布的,有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加以修改和补充。例如,对总会计师的任免应从法规上落实到位,这一点在新修订出台的《会计法》中已得到了体现,对其职责权限要相应予以调整,可增加内部控制权限,而把领导内部审计部门和会计监督的职责移交给财务总监,尽量避免职能的交叉重叠。

2.试点省市的各级政府对原先制定的《财务总监暂行办法》,应根据实践经验及时予以补充和完善,尤其应抓紧制定实施相应的配套政策规章,并及时向国家反馈。财政部可待时机条件成熟时,着手制定实施统一的法规,并对现行《公司法》、《工业企业法》等法规中与财务总监制度相悖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完善。

综上所述,财务总监制度和总会计师制度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各司其职,不可彼此替代,应协调理顺两者的关系,尽快建立起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的双轨运行机制,使国有企业发展得更快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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