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再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投资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风险投资与高科技企业
资金短缺历来是我国企业面临的巨大难题。由于高科技企业有投入高、风险大、创建初期规模小等特点,这个难题在高科技领域就尤为突出。由于资金短缺,科技成果向实际生产力的转化率就低。据统计,我国每年申报专利技术7万多项,省部级以上创新科研成果3万多项,但转化为商品并形成规模效益的仅占一成多,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科技创新成果约70%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低又会进而导致科技创新发展缓慢。目前,我国高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20%左右,而西方发达国家高达60%以上。
要解决这些问题,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世界著名的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无不与风险投资的支持相关。在信息技术产业中,数据设备公司(DEC)是在波士顿的美国研究发展公司(AFD)的支持下成长起来的;著名的半导体公司intel就是在风险资本家罗克的支持下发展成为世界电子工业巨人;此外,Compaq、Dell、Apple、Microsoft等公司也是在风险资本的支持下成长起来的。
在我国,风险投资业正在形成一个新兴的产业。早在1985年,我国就建立了第一个风险投资企业“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在1998年的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关于借鉴国外经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被列为“政协一号提案”,以此为标志,开创了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新局面。目前,我国已有近百家风险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亿元以上,各种风险投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视美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大学生高科技创业公司,1999年7月,与上海第一百货公司签订了风险投资协议,成为我国第一例本土化风险投资案例,1999年底,视美乐多媒体超大屏幕投影电视中试成功,产品于2000年12月投放市场。
虽然风险投资业在我国有发展并壮大的趋势,但我们必须看到,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风险投资业还很落后。美国风险投资业最初的ARD公司发展到现在拥有4000多家风险投资机构的规模,用了50多年的时间,而我国风险投资业仅发展了十几年,而且发展缓慢,时至今日,仍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其中的原因值得研究。
二、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中的问题
1.风险投资主体数量太少,规模太小,抗风险能力差,而且运行不规范,未起到风险投资的作用。由于高科技企业未来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因此,风险投资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投资主体必须具有较大规模,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才能对多个高科技风险项目进行投资,以某些项目的高额回报而补偿另一些项目的损失,从而达到化解高风险的目标。而且,只有规模大,对每个项目的投资才大,才能有足够的资金保证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目前,美国已拥有4000多家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资金达480亿美元。相比之下,我国风险投资主体规模可谓相形见绌。我国现有风险投资实体仅近百家,很多公司只有1000万左右的资本,其投资实力可想而知。而且,很多小型风险投资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干脆将资金投向成熟产业,根本未起到风险投资的作用。
2.风险资本成分单一且不合理。高科技投资的风险性很高,由于技术领域的日新月异,今天的第一很可能在明天就降为第二,其市场价值也会随之发生巨大的变化。因此,让政府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或者让国有银行对这些企业进行贷款,都要冒很大风险,加之由于缺乏稳定的评判标准和监督机制,很容易形成腐败,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所以,从国家政治、经济稳定的角度考虑,政府不宜过度参与风险投资。在国外,风险投资的主体是社会公众、大企业、金融机构、各类基金等私人部门,政府只有少量参与。而在我国却恰恰相反,风险投资资金主要由政府部门发起,其主要成分是银行贷款、财政拨款。大多数公众投资者和企业、基金组织因为缺乏完善的投资渠道和风险资本退出机制或缺乏相应的优惠政策而对风险投资持观望态度。风险投资成分的单一又进一步加深了其规模过小的问题。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民间资本的逐渐壮大,这一问题有所改善,但形势仍不容乐观。
3.风险投资主体缺乏既精通投资又精通企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在风险投资方式下,投资者与被投资者间是产权关系,即投资的主体对客体有一定的产权,具体表现为拥有公司的部分股权,这样就把投资的主体和客体的利益联系起来,使得投资者自觉主动地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提供各种咨询和服务,甚至推荐人才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但我国的风险投资主体往往缺乏这种精通企业管理和投资的复合型人才,在监督或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其所有者的身份又使其不愿放弃这些权利,因此他们与高科技企业间往往不能很好地协调,难免影响企业的发展。
4.风险投资业的制度缺陷。一是市场制度缺陷。证券市场的不完善已成为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瓶颈”。首先,对企业来说,他们在初创和成长阶段往往规模较小,急需发展资金,但现有证券市场却是为成熟的大企业而设,相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往往门槛过高,企业难以逾越规模障碍。其次,对风险投资主体来说,他们的目的就是通过风险投资实现资本快速增值,因此,他们在一个投资项目成功并获得巨额回报后,需要及时撤出资本,进行下一轮投资,但现有证券市场不允许法人股参与流通,虽然允许协议转让,但还是限制了风险投资主体的撤资行为,从而限制了其进一步发展壮大。以上两个问题严重阻碍了高科技企业与风险投资主体的联合发展。二是法律制度缺陷。在国外,往往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如《知识产权保护法》、《专利法》等,企业不必担心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因而高科技企业和风险投资者愿意尽全力发展科技事业。而在我国,虽有类似相关的法律,却不甚完善,且监督执行不力,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
5.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发展滞后。在这里,必须将风险投资所有者和管理者区分开来,事实上,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往往是一个合伙人制的团队,他们的工作是为资金寻找优秀的赢利项目。但目前在国内,投资中介机构的人员素质和生存状况却令人担忧,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成为中介机构发展的巨大障碍,许多资金和项目的拥有者在面对中介机构时考虑得最多的是:“他们要是拿了钱跑了怎么办?”而且,中介机构发展的停滞不前,造成资本和项目双方信息交流方面的局限、信息不对称形成许多错误的印象,导致战略性的市场决策错误,势必使风险投资行为更加保守。
6.政府优惠政策的支持不够,风险投资业缺乏动力机制。在国外,政府为了鼓励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往往采取信用担保、税收减免或延期支付等优惠措施。如英国政府对私人金融机构向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贷款的80%提供担保,而且个人投资者可以免税。我国在这方面的措施不多,而且力度不够,无法充分调动风险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1.高科技产业和风险投资业应从宏观上制定各自的发展规划。高科技企业要与科研机构和高校密切联系,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模式,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努力缩小与国外同行业的差距,降低风险,提高收益率。风险投资业要在加强人才吸收的同时构建多元化风险投资网络,实现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组织形式多元化,投资渠道多元化。风险投资主体应当是企业、金融机构和公众投资者等多种成分,其中尤其应重视民间资本的投资实力。随着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比重逐年上升,民间资本也相应地在投资领域活跃起来。例如,以万向集团为主要股东组建的浙江省首家民间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万向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1月29日在杭州宣告成立,其领导人鲁冠球已摆出大举进军风险投资业的姿态,其实力以及对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不可低估。在组织形式上也应采取灵活的形式。有实力的大投资者可以单独进行风险投资活动,实力相对较弱的小投资者可以采取入股的形式共同组建风险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在投资渠道上也应多元化,如通过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通过证券市场投资,通过协议直接投资于高科技企业等等。
2.建立二板市场,完善证券市场上风险投资资金的退出机制。二板市场主要发行高科技风险企业的股票,上市发行的标准低于主板市场且公司上市实行注册制,即企业只要符合上市标准就可申请上市,这就为无资格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特别是处于初创时期的高科技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机遇。一方面,企业能从市场上筹集到足够的发展资金;另一方面,由于二板市场是一个全流通市场,不再有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的区别,也就不再有流通限制,因此为投资者的风险资金退出提供了便利,促进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在美国,这种股市为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Intel公司、Microsoft公司都是借助著名的NASDAQ市场发展壮大的。1999年11月25日,我国香港地区的二板市场创立,一年以后,相继有49家高科技公司上市,共筹集资金约162亿港元,为其发展壮大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我国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二板市场。目前,这种呼声越来越高,我国的二板市场也是呼之欲出,甚至已有2000多家二板市场的“发烧友”与券商签订了拟在二板市场上市的初步协议。国际上二板市场的建立模式通常有两种:“附属模式”和“分立模式”。“附属模式”即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放在同一个交易所共同运作,拥有共同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两个市场的主要差别是上市标准及监管标准的某些差别:“分立模式”即在主板市场之外另设一个独立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并采用全新的上市标准。从总体来说,“附属模式”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率,集中控制风险,因而更适合国际趋势和我国实际。应当注意的是,虽然二板市场上市标准较低,但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严格监管,尽量降低市场的风险,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政府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政府可以加强对高科技产业和风险投资业税收优惠的力度,或者建立类似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的机构,对风险投资业提供一定程度的政府担保,这样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政府还可以适度参与直接投资,这是风险投资的“放大器”,一方面能直接扩大其规模,另一方面,由于增加了投资者的安全感,对民间投资起了引导作用,从而也间接地扩大了风险投资业规模。另外,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具有公开性和采购数额巨大的特点,不仅能支持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巨大的市场,而且对于防止腐败现象,节约政府开支具有积极作用。
4.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并且加大监督执行的力度,切实保护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解决他们与投资者联合发展中的后顾之忧。
5.加快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及项目评估机构的发展。风险投资的业务运作,需要相当成熟和相当复杂的规范,例如,仅在对创新企业和创新者的“尽职调查”中,就有“整体行业趋势”、“企业经营状况”、“产品技术”、“管理战略”、“企业财务”、“法律事务”等诸多内容,而在“尽职调查”时,风险投资者要会见创新企业的所有领导人,无论这家创新企业有多少创建者,风险投资者要观察创新者的素质,了解其经验和专长,甚至对其进行“心理素质”和“工作风格”的测试。这样复杂的业务对许多投资者特别是非专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者来说,独立完成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必须要有专业的投资中介机构和项目评估机构的参与。加快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投资项目评估专门机构,由有经验的评估专家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以指导投资者进行有效的投资,就成为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