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检察实务探析论文_王凤娟

电子证据检察实务探析论文_王凤娟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连云港 222003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和进步,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的过程中日益频繁地使用电子证据,它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本文立足于检察机关运用电子证据的实务操作,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检察机关;电子证据;检察实务

前言

随着国内外计算机技术与信息化技术水平的稳步提升,很多高科技产品得到了普及和推广。司法实践中逐步产生了新型的证据形式,这就是电子证据。这种证据将计算机等多种工具当作载体,以电脑数据为主要的存储形式,借助电脑设备等进行传输。从检察实务来看,以计算机与电脑网络为主要载体的电子数据越来越彰显其在案件判定、证明事实方面的价值。电子证据在查办非常具有代表性的计算机犯罪起到了关键作用,而且在处理以数字化信息设备为关键犯罪工具的刑事案件中,可以和其他证据彼此印证,能够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

一、电子证据的界定

随着科技领域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以及电子技术的发展可以说突飞猛进,在这种情况下,向这种变化较快、特征复杂的事物赋予高度稳定的相关界定或者概念,貌似不够明智或者不够科学。笔者认为,应该从广义上界定“电子证据”这个词汇,从广义上讲,这个概念指的是“计算机在具体执行任务过程中,以数字形式存储或者产生的所有信息”。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它涵盖了操作系统、信息数据库、电子邮件、应用程序、声音邮件信息与相关记录,还包括存储在电脑记忆中其他指令或者信息。”就法律视野来看,人们更重视“哪些事实能够在庭审中证明相关情况,哪些材料能够提交法庭证明相关事实、在法庭上呈现上述材料的规则与方式。”

二、电子证据所具备的特征

1、多样性。人们可以通过图像、文本、视频、动画、音频都等多种形式,表达这些电子证据。在各种类型的电脑操作系统、计算机或者在网络传输的过程中,很可能同种电子数据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

2、无形性。传统意义上的书证、物证等都是清晰可见的、实实在在的实物证据,人们能够借助感官直截了当地把握这些证据。然而电子证据却并非如此,它仅仅是依据特定的计算机运行规则排列组合大量的“0”和“1”,一般使用者难以准确地把握它们的具体含义。在这种情况下,检察事务在使用电子证据时应该准确地判断“0”和“l”的相关规则,以青春地识别它们的具体含义。

3、双重性。它的双重性指的是电子证据具备了易破坏性与高精密性。首先,电子证据是先进科技的一种产物,它可以准确、客观地反映相关事物的真实面貌,其高精密性不应该受到置疑。然而因为电子证据的编辑与修改等都是在计算机与相关设备上操作的,能够巧妙地掩饰已经修改的相关痕迹,不利于被其他人员发现。所以它本身具备了易破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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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取电子证据的相关注意事项

1、办案人员不具备较强的电子证据意识

检察机关与工作人员在常规办案的过程中,受到了传统办案思想的影响,对物证、书证等保持着高度敏感,然而却不能密切关注相关的电子证据,未能及时发现相关资料。

2、技术人员缺乏较强的电子证据搜集能力

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办理此类业务的大部分技术员是有关计算机信息等方面的毕业生,他们能够熟练地应用计算机,然而在如何提取电子证据方面匮乏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国内检察系统也缺乏与之相应的系统性培训。

3、缺乏规范化的操作流程

因为电子证据处于动态变化中,国内司法界对它的具体应用依旧处于研究环节。所以最高检关于如何提取电子证据,也并未制定与之相关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在具体办案的环节中,通常情况下依赖技术、侦查员的经验。它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还可能破坏完整的证据,影响所提取证据本身的法律效力。

4、缺乏专业化的电子数据提取设备

眼下国内检察系统所采取的大多数电子证据提取设施由相关厂家自行研制,质量显得参差不齐,国家权威部门并未对其实施技术认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类证据的证明力与提取效果。

四、健全司法系统使用电子证据的法律制度

1、法制化的电子证据形式

应该借鉴和参考其他国家关于电子证据使用的法律法规,借助国家立法机关的相关立法工作,从法律意义上规范与认可这种全新的证据形式。颁布实施与之相关的证据法规,破除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分类制度,构建新型的证据分类机制,以实现实际检察实务与理论知识的有效接轨,让检察机关在开展电子证据实务的过程中,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章可循。

2、电子证据取证过程的制度化

笔者提议最高检察院按照检察实务的具体状况,构建与之相关的电子证据取证规则,采取具体化的取证流程,而且还要建章立制,打造提取电子证据的各种规章制度。各级检察部门的相关技术、侦查人员在牵涉到此类电子物证时,应该恪守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和流程,保证获取电子证据本身的完备性、有效性与合法性。

3、配备专业化的电子证据取证人员

各个级别的检察机关应该强化对提取和侦查电子证据的相关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定期的电子证据培训计划。强化对电子证据与相关取证过程牵涉到的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把握与认识。切实增强这方面的业务能力,提高思想认识,持续总结与尝试适用于此类证据取证的技术与方法。

从一方面来讲,应该密切联系检察机关的具体办案需求,尽可能地开发出适宜于检察实务中分析与提取电子证据的高精尖设备。从另一方面来看,我国应该自行组建专业化的电子证据提取使用机构,或者对社会具备了相关资质的组织或者机构实施认证,破解电子证据分析与取证的难题,尤其是应该注重一定难度的电子证据的分析与取证工作。

参考文献:

[1]于靖.浅谈电子证据在检察事务中的应用[J].法制与社会,2010,(10下):110-113.

[2]周晓燕.电子证据检察实务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58-65.

论文作者:王凤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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