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书籍、印刷、纠纷的社会史--以晚明“朱赵实墨”为中心_南乐县论文

文书、书籍、印刷与纠纷社会史——以明末《祝赵始末》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末论文,始末论文,文书论文,纠纷论文,书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崇祯十六年(公元1643年)十一月初一,举人、丹阳县学教谕、常熟人祝化雍①家的墙壁被邻居进士赵士锦率众拆除,长期以来,赵士锦宣称祝化雍房产应归其媳陈氏,因为祝化雍先人是陈父的奴仆,祝化雍先人的房产就是陈父的房产。祝化雍应对赵士锦的办法就是躲着他,即使赵士锦在墙那边百般辱骂。但这次,墙壁被拆,祝化雍无处可躲,他被赵士锦抓住锁在屋中,逼他立刻签立房契。虽然身体无可逃,但灵魂可以,他上吊自杀了。常熟百姓虽然同情祝化雍,但更顾忌乡宦赵士锦,里甲地保不举报,邻里无人作证,祝化雍夫人王氏虽呈状署县,因祝化雍系自杀致此事无法立案。祝化雍已暴尸七日,王夫人不甘心丈夫就这样冤愤而死,她撰写揭帖并大加刊刻,一部分在常熟和丈夫任职地丹阳街衢张贴,一部分送发丈夫的学生——丹阳诸生,她还随揭帖附上请求诸生帮助自己为丈夫复仇的信函。于是丹阳诸生浩浩荡荡奔赴常熟,此时,常熟乡绅开始介入此事,以钱谦益、瞿式耜为首的乡绅默许了祝化雍夫人、丹阳诸生和常熟士民的义愤举动,赵士锦房屋瞬间被夷为平地,丹阳诸生在赵士锦堂基中掩埋了老师,完成了王夫人的意愿。②

      上述事件,首先是一起因社会身份变动而引起的邻里财产纠纷,导致社会身份变动的原因是读书仕进,故本文将借此讨论知识的力量及其与中国社会等级的复杂关系,比如知识如何帮助祝化雍完成了政治、法律身份的跨越,但又不足以消除社会生活和社会观念中身份的鸿沟。其次,这是一场强迫签立文书和拒绝签署文书间的博弈,赵士锦始终想得到祝化雍亲手签立的房产契约文书,甚至不惜以暴力相逼迫,故本文将据此讨论文书与基层社会习惯、秩序的形成,赵士锦想用文书建立两家关系的新秩序,殊不知其以暴力获得的契约本身就是违反契约精神的。再次,这是一起借助书籍和经典号召儿子为父亲、妻子为丈夫、学生为老师复仇的事件,故可借此分析书籍、经典的力量如何使针对自身和他人的暴力道德化。最后,这是一起女性以印刷揭贴和书信的方式有效动员诸生和市民,最终形成的“士变”和“民变”。故本文可借此讨论印刷之于公共正义、社会新道德情感主体的形成的意义。

      二、书籍与社会身份:可以改变和难以改变的

      据《江南通志》、《苏州府志》、《选举志》,祝化雍是天启元年(1621)举人;赵士锦是崇祯九年(1636)举人、崇祯十年进士。③祝化雍中举比赵士锦早十五年,但他没能更进一步,崇祯十六年(1643)被逼自杀时,“年未五十”,《祝赵始末》、《王氏复仇记》皆云其“会试”“下第旋里”,也就是说,十五年来,祝化雍始终奋战在科举道路上,社会身份未能持续上升而多有所阻。赵士锦,系出名门,祖父赵用贤,伯父赵琦美,父赵隆美,兄赵士春,赵士锦虽中举较晚,但一鼓作气中举、成进士,且与兄同年会试,其兄更荣膺探花。可见,自崇祯九年,祝赵间科名态势出现逆转,这可以比较合理地解释何以崇祯后赵士锦来与祝化雍争产,何以各记事都强调赵士锦“进士”身份,王应奎说:“赵与兄同登甲榜,声势赫奕,迥出祝上。”王氏揭贴云赵士锦“觇夫下第归家”而大打出手,也暗示祝化雍科第失败与赵士锦行为间的关联。

      祝赵冲突不仅是举人和进士间的冲突,之后有更复杂的社会关系背景和深刻的阶级矛盾。赵士锦背后是亲家陈必谦,祝化雍背后是作为陈必谦奴仆的先人,祝化雍先人与陈必谦仆主关系使赵士锦占有祝化雍房产有了借口并成为可能。明朝努力取消良贱划分,不承认奴仆身份的政治法律存在,但律学家每每发现法律中针对奴仆的条款,表明社会生活中奴仆关系的普遍存在。如雷梦麟《读律琐言》说:“庶民之家,当自服勤劳力作,故不准存养奴婢,则有官者而上皆所不禁矣。律言奴婢殴家长、奴婢为家长首、冒认他人奴婢,岂尽为功臣之家言之哉?但功臣之家有给赐者,而有官者皆自存养耳。”④明代诉讼中,法官也承认良贱和奴仆关系的事实存在。如《唐明律合编》卷二十二“良贱相殴”条《辑注》曰:“然今问刑衙门,凡卖身与士夫之家者,概以奴婢论。”⑤此外,现代研究者还指出:明代奴仆与主人不太稳定的一世相统关系有变为固定的世代相统关系的奴仆“世仆化”的倾向;⑥构成奴仆的身份要素是“佃主田、住主屋、葬主山”;当主家的地产、房屋转卖、转赠他人后,原佃仆、奴仆转属新主人;明代地方法律执行和社会习俗中,主仆关系可以解除,前提是仆人离开主人的土地、房产、坟地等。⑦

      我们以此来审视祝化雍身份以及祝赵纠纷的本质。尽管诸记事的叙述者都十分同情祝化雍,但都承认祝氏先人为陈必谦奴仆,则祝化雍乃世仆。王应奎《柳南随笔》记钱谦益论祝赵纠纷是:“幽有鬼神,明有王法。宿世有冤对,现在有报应。”《祝赵始末》、《王氏复仇记》记丹阳诸生到常熟后钱谦益的表态:“在陈既可以无君,祝亦可以无主。”可见,在钱谦益心目中,祝化雍确为陈氏奴仆。祝化雍夫妇从未反驳、也从未承认其与陈氏的仆主关系,只强调现宅乃“祖基”。祝化雍自杀前遗嘱云“恶邻赵士锦逼占祖基”,王夫人揭贴说“痛夫化雍祖基,与豪宦赵士锦邻,并百计谋吞”。倘若其先人是陈必谦奴仆,则其祖基岂非恰为陈必谦“故业”?陈必谦嫁女于赵家,赵士锦说陈必谦将祝氏世仆转赠其女、祝氏房产为其女“妆奁”,所以他理直气壮地宣称赵家是祝氏房产的拥有者。问题是,即使祝氏祖基为陈必谦故业,何以在漫长的时间里陈必谦从未与祝化雍有纠纷呢?如果主仆关系以某种服役的方式存在,主家有无权利自行收回房产,将仆家赶出主屋呢?更何况明代通过“主奴法律身份的伦理化”,将主奴关系纳入家庭宗法关系中解决,明代陈确设想的主奴理想的相处之道是:“家仆谓之义男,即有父子之义,于父仆则有兄弟之义矣,于义女、义男妇亦然。君子当一体万物,而况家人乎。”⑧则陈必谦赠予祝氏房产也并非不可能。无论如何,由赵士锦出面讨要房产都显怪异,但赵士锦利用了明代国家法律的灰色地带和社会习俗中主奴身份惯例挑起了这场纠纷。

      祝化雍或许以某种方式摆脱祝姓以及相关身份,化雍参加科举、做官时用顾姓,但习惯如此强大,乡人、亲友甚至家人依然称其旧姓。我认为即使其先人或祝化雍以金钱或其他方式解除了与陈必谦的主仆关系,买断了主家的房产,都无法真正改变其出身低贱的身份处境,祝化雍的悲哀来自于社会观念、社会心理方面的深刻歧视。在视“一日为师,终生为父”、“一与之醮,终生不改”为美德的社会文化观念中,一旦人与人之间建立某种关系,则希望永远保持这种社会关系。谢肇淛《五杂俎》卷一四云:“今世流品,可谓混淆之极。婚娶之家,惟论财势耳。有起自奴隶,骤得富贵,无不结姻高门,缔眷华胄,余尝谓彼固侯景、李建勋之见,而为名者,甘与秦晋而不耻,何无别之甚也。余邑长乐,长乐此禁甚厉,为人奴者,子孙不许读书应试,违者必群击之。余谓此亦太过。国家立贤无方,即奴隶而才且贤,能自致青云何伤,但不当与为婚姻耳。及之新安,见其俗不禁出仕,而禁婚姻,此制最为得之。乃吾郡有大谬不然者,主家凌替落薄,反俯首于奴之子孙者多矣。世事悠悠,可为太息者此也。”⑨可见,长乐县甚至不让奴仆子弟读书应试,其他可考者,江西吉州、赣州亦复如此。⑩祝化雍所在的常熟,或许比较宽容,祝化雍是成功的,他通过书籍,中举,入仕,在国家层面取得了政治法律地位,在地方公众社会,也得到了相应的名义上的待遇,“邑有公事”,他可以出席“诸绅会议”,但就在他出席乡绅会议时,沈孝廉公然嘲笑他的奴仆出身。《祝赵始末》载:“邑有公事,当集诸绅会议。值严寒,有孝廉沈某者,见化雍至,故作嘲语曰:‘今日真寒甚,鼻中涕乃突然而出。’吴下以奴仆为鼻,沈故借景揶揄之。同坐皆匿笑。”即使如谢肇淛这样相当开明的文人,也只认同国家以贤招士,主张天下人在读书、科举之路上的平等,反对跨越阶级的联姻,尤其不认同因经济变化而建构的新的主仆关系,可见社会对国家权力的过滤,等级观念在社会生活、社会心理层面盘踞甚深,绝非仕进可以轻易消除。

      三、文书秩序和逼订契约:契约精神及其悖反

      中国古代很早就形成了以契约文书约束守信、治理邦国的意识。《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小宰”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一曰听政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三曰听闾里以版图,四曰听称责以傅别,五曰听禄位以礼命,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八曰听出入以要会。”据郑玄注,这里的“比居”、“简稽”、“版图”、“礼命”、“要会”、“质剂”、“傅别”、“书契”是各种形式的文书,(11)后三种分别是买卖、借贷、赠受双方订立的契约,(12)孙诒让还分析了三种契约的不同形式,傅别、质剂是一份契约一分为二,各执其半,以能对合为验证;书契则一式两份。(13)

      敦煌文献中有不少契约文书实物,比较清晰地展示了文书订立过程。如伯P.4525《放妻书》:

      盖闻夫天妇地,结因于三世之中,男阴女阳,纳婚于六礼之下。理贵恩义,深极贪爱因浓。生前相守抱白头,死后要同于黄土,何期而情称怨,互角憎多,无秦晋之同欢,有参辰之别恨,偿了赤索非系,树阴莫同,宿世怨家,今相遇会。只是妻□敲不肯藂,遂家贫须却少多,家活渐渐存活不得。今亲姻村老等与妻阿孟对众平论,判分离别,遣夫主留盈讫。自后夫则任娶贤央同牢,延不死之龙,妻则再嫁良媒合卺,契长生之奉。虑却后忘有搅扰,贤圣证之,但于万劫千生常处□□之趣。恐后无信,勒此文凭,略述尔由,用为验约。(14)

      夫妇先在亲姻村老这些地方、家族主持公道者面前公开讲述(“对众平论”),提出愿望,亲老作出判离决定,夫妇双方都表接受,最后为防“无信”,订立此文书。这一契约的订立,体现了作为缔约者的夫妇双方的自由意志和平等精神,作为凭据,具有信用约束的作用。

      中国古代社会存在较稳定的契约秩序,元杂剧《风雨像生货郎旦》为我们提供一个例证。春郎和奶妈张三姑因家庭变故流落在外,张三姑担心这样下去会饿死孩子,于是将孩子卖给洛河边的完颜氏拈各千户,她虽然不识字,但也有意识要“得个立文书的人来,可也好那”,正好遇上路过的货郎张

古,张

古为她写了一张文书:“长安人氏,省衙西住坐。父亲李彦和,奶母张三姑,孩儿春郎,年方七岁,胸前一点朱砂记,情愿卖与拈各千户为儿。恐后无凭,立此文书为照。”“立文书人:张三姑,写文书人:张

古。”张三姑“画了字”,然后仔细保存这件文书。(15)可见,立契、藏契已成为基层社会习惯,契约和立契行为影响着古代中国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

      明代社会,似乎凡事皆有契约。陈继儒辑《捷用云笺》为各式契约提供模本,可用来分析当时较为普遍的契约意识和契约精神。如兄弟分家所书“分关”文书曰:“兄弟和同同议,遽请尊长亲戚等,各将受分祖父及自己续置基地、屋宇、田园、树木、财物、器用等项品搭均分,祝神拈阄为定,诸凡开载明白,俱系至公无私,各宜安分,照关管业,不得争长竞短,致伤和气。今恐无凭,立关书几纸一样,永为子孙为照。”(16)分家兄弟自由、平等地讨论(“和同同议”),决定缔约内容(“各将受分祖父及自己续置基地、屋宇、田园、树木、财物、器用等项品搭均分”)和形式(“祝神拈阄为定”),请尊长亲戚公证,保证分关程序、契约内容的公正、公平,文书的真实有效,分关者“各宜安分,照关管业”,显示出文书的约束力,目的是建立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秩序:“不得争长竞短,致伤和气”。

      与祝赵纠纷相关的文书有“卖义男契”,卖、赠“房契”。明代《卖房契》大致如下:“立卖房屋基地人某同某等,今因饥寒无措,情愿将自己受分房基地几间,东至某,西至某,南至某,北至某,已上四至明白,上连瓦盖,下连地基,门窗户

,一任完全,寸土木石,不致损折,托中某人,尽行出卖与某为业。当日三面言议,时值价银若干整。银契两相交讫,并无分毫悬欠。先时尽过亲房族内人等,凡包套重叠、典卖不明之类,一切俱无。如有不明,出卖人自管明白,不干买主之事。所作交易,系是二比情愿,故无逼抑债负准折等情。自卖已后,听从买主管住,无得别生异说。如有悔者,甘罚契内价银一半与不悔人用。恐后无凭,立此卖契为照。”(17)买卖房产必请中介,写清房屋四至、间数,特别强调买卖双方“情愿”买卖、买卖过程中绝无逼抑等情形存在。为了达到契约的平等精神,违背契约者(“有悔者”)受到“甘罚契内价银一半”制裁,受损害方则得到有利于自己的救助(“罚银”与“不悔人用”),此契约较充分地体现了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又如《卖义男契》:“立婚书人某都某图某人,今有亲生男子立名某,年方几岁,为因家下贫穷,饥寒无奈,是以夫妇商议,同亲某人等,浼托中亲说合,与某名下养为义男,当日接受礼银若干,一并完足,言定抚养成人,与依婚娶,终身听从使唤,不致躲懒走闪,此系二比情愿,并无重叠、来历不明等事,亦无货利、准折、逼勒等情。自今以后,系是本主之人,生不归宗,死不归墓。如或逃归、拐带,卖主与中人承当。倘风水不虞,系是天命,与主人无干。敬立婚书,并本男手印,悉付本主,收执存照。”(18)明代买卖义男在“婚书”的框架中进行,故有“中亲说合”,也起第三方公证的作用,卖义男费用被婉转地称为“礼银”,从此义男归主家所有,生主家,葬主墓。主家的义务是“抚养成人,与依婚姻”,义男的义务是“终身听从使唤”,不得“躲懒走闪”。契约中也特别强调买卖和契约订立过程中的双方都是“情愿”的,绝无“逼抑”情形存在。

      依明代惯例,赵士锦若要名义上拥有祝化雍房产,至少需要出示祝化雍先人为陈必谦义男(或奴仆、佃仆等)的文书、陈必谦将世仆(其先人至祝化雍)及房产转赠其女为妆奁的文书;祝化雍要证明其现居为祖基,则要出示相应文书,如其祖脱离“主仆之分”的文书、此房产受赠或买卖文书等,但诸记事都没有提及这些过去订立的文书,似乎祝化雍、赵士锦都无法用旧文书对事情秩序进行还原,于是赵士锦想用新文书来重构秩序。怎样能得到祝化雍的新文书呢?祝赵纠纷在很大的意义上是围绕这一中心情节展开的。

      赵士锦要得到祝化雍亲笔所书房契,必须要与祝化雍见面,祝化雍也了解此点,他就是不露面,一直让妻子王氏出头。于是赵士锦妻、媳让王氏来赵家,让王氏带信请祝化雍面谈,祝化雍还是没有出现,于是赵士锦妻子、媳妇隔墙辱骂,激祝化雍出来,祝化雍真能隐忍,记事说他“忍辱有年”,就是不出现。后来,他去丹阳做官,事情搁置了下来。等到崇祯十六年十一月归家,赵士锦看到与祝化雍见面的机会又来了,(19)他让人拿着银子,假说要买祝化雍的房产,终于见到了祝化雍,“逼立文契”,祝化雍拒绝,赵士锦将祝化雍锁在房中,逼立文契,祝化雍应该是用逼其立契的纸笔写下了“遗书”,然后自杀。至此,赵士锦想用新文书重新构建秩序的企图宣告破灭。如果赵士锦对亲笔签署的文书没有迷恋的话,事件可以有不同的发展走向。如他可以伪照文书,因为明代伪造文书之类已是一种产业。赵士锦也可趁着祝化雍去丹阳任职、家中只剩妇孺而暴力占有房产,但赵士锦没有这么做。赵士锦将暴力用在强迫祝化雍签署文书上,违反了一切明代契约文书“系是二比情愿,故无逼抑等情”一条,违背了契约的自由、平等精神,即使契约被逼立,其本身也是不合法的,其用新契约建构新秩序的努力也是徒劳的。

      七八十年后,自称陈必谦后人的陈庆在常熟打了一场与契约文书和奴仆身份有关的官司。何焯《与常熟□知县书》曰:

      前月吴世兄偕宝宫二世兄抵舍云:有家人陈庆于前岁窃去身契,反冒称前代陈益吾少司空之后,令伊父具控案下,复有不惜身名陈庆亲族为之证佐者,致蒙老父母世台先生差提陈庆从前所写甘服送赵,仰见仁人君子之用心,矜悯官裔沉沦下贱,亦欲南乐后人归于忠厚,长者其所严切批示者,皆所谓匪怒伊教,初非直据单词,独于南乐后人有所摧抑也。但此间所见南乐辛未同谱诸先生皆云南乐身后往吊,犹见陈庆在彼服役,生前并无少司空宗族公恳南乐捡还身契之事……而少司空去今已七十年,其陈庆之是否良贱不能周知的确……敢请老父母世台先生暂时霁威严,容治弟辈细询邑中老成,不欺读书自好之人。如果少司空的裔,自当立遵明谕,治弟辈焉敢左袒南乐后人,使栾郤降为皂隶,如其非也,则南乐亦本□进士,身没未几,其子弟即以虻虫维多而不能掉尾,尤为可哀,仍望电断,惩其奸伪,此实先后缙绅均被其赐者也。(21)

      前月吴世兄偕宝宫二世兄抵舍云:有家人陈庆于前岁窃去身契,反冒称前代陈益吾少司空之后,令伊父具控案下,复有不惜身名陈庆亲族为之证佐者,致蒙老父母世台先生差提陈庆从前所写甘服送赵,仰见仁人君子之用心,矜悯官裔沉沦下贱,亦欲南乐后人归于忠厚,长者其所严切批示者,皆所谓匪怒伊教,初非直据单词,独于南乐后人有所摧抑也。但此间所见南乐辛未同谱诸先生皆云南乐身后往吊,犹见陈庆在彼服役,生前并无少司空宗族公恳南乐捡还身契之事……而少司空去今已七十年,其陈庆之是否良贱不能周知的确……敢请老父母世台先生暂时霁威严,容治弟辈细询邑中老成,不欺读书自好之人。如果少司空的裔,自当立遵明谕,治弟辈焉敢左袒南乐后人,使栾郤降为皂隶,如其非也,则南乐亦本口进士,身没未几,其子弟即以虻虫维多而不能掉尾,尤为可哀,仍望电断,惩其奸伪,此实先后缙绅均被其赐者也。(21)

      前月吴世兄偕宝宫二世兄抵舍云:有家人陈庆于前岁窃去身契,反冒称前代陈益吾少司空之后,令伊父具控案下,复有不惜身名陈庆亲族为之证佐者,致蒙老父母世台先生差提陈庆从前所写甘服送赵,仰见仁人君子之用心,矜悯官裔沉沦下贱,亦欲南乐后人归于忠厚,长者其所严切批示者,皆所谓匪怒伊教,初非直据单词,独于南乐后人有所摧抑也。但此间所见南乐辛未同谱诸先生皆云南乐身后往吊,犹见陈庆在彼服役,生前并无少司空宗族公恳南乐捡还身契之事……而少司空去今已七十年,其陈庆之是否良贱不能周知的确……敢请老父母世台先生暂时霁威严,容治弟辈细询邑中老成,不欺读书自好之人。如果少司空的裔,自当立遵明谕,治弟辈焉敢左袒南乐后人,使栾郤降为皂隶,如其非也,则南乐亦本口进士,身没未几,其子弟即以虻虫维多而不能掉尾,尤为可哀,仍望电断,惩其奸伪,此实先后缙绅均被其赐者也。(21)

      此事颇具讽刺和有趣之处在于:第一,因陈庆“窃去身契”,所以钱家无法证明陈庆是自家奴仆,在诉讼中,常熟县令判钱家败诉。可见文书契约的重要性。第二,何焯信中提出两条证据证明陈庆应是钱家奴仆,并且不是陈必谦嫡裔。第一条证据,钱南乐去世,“辛未同谱诸先生”去吊唁,见陈庆在钱家“服役”;第二条证据是钱氏生前陈必谦宗族并没有出面恳求钱氏捡还“身契之事”,可见奴仆关系可以以某种方式解除,同样文书也是重要的。第三,不管陈庆是否为陈必谦嫡裔,总之,在陈必谦去世七十年后,其后人即可能沦为他人奴仆,可见社会身份变化之快。

      四、书籍、典故与号召复仇:赋予复仇以正义

      青城子《亦复如是》卷二讲述了一个“定罪二十四字,遂成十余年铁案”的故事,显示文书、文学之于诉讼的影响力。神奇的二十四字是:“白骨烧成黑炭,黄金买转青天;十两能偿一命,万金可杀千人。”(21)祝赵纠纷中王夫人揭帖面向广大路人,也用近似的明白晓畅、夸张有力的文句昭示赵士锦的罪恶:“广收亡命,蓄意叵测。抄万家,杀万命,今则杀及命官。目无国纪,罪恶贯盈,人天共愤!”但祝化雍对妻儿、王夫人对丹阳诸生表达复仇倡议时则用书籍和经典,以此彰显书写者的文化身份,激起读书人的身份和文化认同,并将倡导的暴力复仇行动纳入经典文化谱系中赋予其正义、道德和文化属性。

      虽事发突然,祝化雍自杀前还是给儿子留下了简短的遗嘱:

      行年未五十,被恶邻赵士锦逼占祖基,朝夕詈骂,辱及尔母,凌虐万状,含冤自经。虽类匹夫小谅,实出万不得已。横死之后,为伍尚者,为伍员者,听儿辈为之,我躬不阅,遑恤我后。

      崇祯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父含泪遗嘱

      “匹夫小谅”,出自《论语·宪问》:“子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如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袵矣。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也。”(22)祝化雍将自己的自杀行为归入孔子所言“匹夫匹妇之为谅”的系列,虽然“小谅”相对于管仲成大事显得微不足道,但就其本身而言,则是“信”“节”的一种,可见他是将自己的自杀行为看作对凌虐的不屈服和反抗,而非软弱和无作为。“为伍尚者,为伍员者,听儿辈为之”,典出《春秋左氏传》。《左传》“昭公二十年”楚平王执伍奢,费无极进言道:“奢之子材,若在吴,必忧楚国,盍以免其父召之,彼仁必来,不然将为患。”于是楚王以“来,吾免而父”诈召伍奢二子,伍奢长子伍尚谓其弟员曰:“尔适吴,我将归死,吾知不逮,我能死,尔能报。闻免父之命,不可以莫之奔也;亲戚为戮,不可以莫之报也。奔死免父,孝也;度功而行,仁也;择任而往,知也;知死不辟,勇也。父不可弃,名不可废,尔其勉之,相从为愈。”(23)于是伍尚归,与父同死,伍员逃,后为父报仇。祝化雍遗嘱说,不管儿辈是“为伍尚”,凭着一股血气,激情杀人或被杀,与父同死,还是为“伍员”,以后为父报仇,全凭儿辈决定,但儿辈必得有所作为,方不辱父命。叶绍袁《启祯记闻录》云其“遗书嘱子复仇”,是恰当的解读。“我躬不阅”两句,出《诗经·邶风·谷风》。遗嘱虽短短数语,但全出经书,重要的是他妥帖地将自己的自杀行为、儿辈以后的行为与《论语》、《左传》、《诗经》等经典的世界连成一片,赋予其正义和力量。

      王夫人给丹阳诸生的倡议书也充分体现了书籍对人行动的指引以及倡议者将一己当下行为纳入典籍框架所产生的感召力,甚至具胁迫的力量。其倡议书曰:

      愿诸君敦侯芭之谊,举鲍宣之幡,助我未亡人执兵随后,共报斯仇,则大义允堪千古。

      《汉书·扬雄传》云:“时有好事者载酒肴从游学,而巨鹿侯芭常从雄居,受其《太学》、《法言》焉。刘歆亦尝观之,谓雄曰:‘空自苦!今学者有禄利,然尚不能明《易》,又如玄何?吾恐后人用覆酱瓿也。’雄笑而不应。年七十一,天凤五年卒。侯芭为起坟,丧之三年。”(24)孙永祚诗将祝化雍比作扬雄,一位穷而不适时的纯粹学者,王夫人也作此比,因祝化雍时为丹阳教谕,此处用典更显贴切。她希望丹阳诸生皆为侯芭,能为师“起坟”,因此时祝化雍已暴尸七曰,所以王夫人的“敦侯芭之谊”是实际的,也是非常有难度的请求和召唤。“鲍宣之幡”出自《汉书·鲍宣传》,鲍宣为司隶时,敢对丞相孔光及其官属执法,两者纠纷交由御史中丞裁决,侍御史至司隶府逮捕司隶从事,鲍宣闭门拒绝让侍御史抓人,因此以无人臣礼、大不敬、不道罪下廷尉狱,于是“博士弟子济南王咸举幡太学下,曰:‘欲救鲍司隶者会此下。’诸生会者千余人。朝日遮丞相孔光自言……又守阙上书”,声援鲍宣,最终“上遂抵宣罪减死一等,髡钳”,诸生在政治、司法上取得小胜利。(25)王夫人让丹阳诸生“举鲍宣之幡”,号召诸生集合起来,形成声势浩大的队伍,高举正义之旗行进在进攻赵士锦的队伍前列,而自己则手执兵器跟随其后,一起为祝化雍报仇。王夫人用书籍和典故清晰地勾画了她的复仇战略部署和战术运用。

      通过书籍和经典,祝化雍将自己的自杀放置在“信”“节”的层面上,将儿辈为父报仇放在伦理道德框架中;通过书籍和经典,王夫人号召学生为老师聚集,接过汉博士弟子的正义大旗,帮助自己为丈夫复仇,也完成学生为老师复仇的使命。就这样,她将这一声势浩大的复仇行为置于不畏权贵、为正义斗争和学生运动史的谱系中赋予其不朽的意义:“则大义允堪千古”。正如黑格尔所言:“精神上的道德力量发挥了它的潜能,举起了它的旗帜,于是我们的爱国热情和正义感在现实中均得施展其威力和作用。”(26)

      五、印刷揭贴与生员、城市群众的集体事件:制造舆论与公共正义

      在祝化雍尸体放置七日,地方官府、乡绅里长犹未强势介入、给予有利于祝家的结论时,王夫人采取行动,她写揭贴、写信,刊刻、散布这些印刷物,成功地发动了一场学生、群众的集体事件。揭贴,生员、城市群众集体事件是明末社会特有的景观,已引起学者的注意,如夫马进讨论明末反地方官的“士变”,将揭贴看做是“明季士变常见的方式”(27)。陈宝良称之为“明代生员参与地方事务的另一种方式”(28),巫仁恕称其为“明清城市的‘集体行动’”,并论及“揭帖对动员群众的效果”(29)。但这些研究都是从诸生、城市群众角度展开,我将从以下角度讨论:女性效仿诸生揭帖的书写,她如何利用揭帖揭示地方官府、乡绅里老正义权威的丧失,而期待揭帖的阅读者、许多本不可能主持正义者主持公道,而揭帖的阅读者如何将自己定义为新的伦理王国的立法者和执法者,成为具备理想的道德及情感的社会主体。

      明万历年间,有识者已认识到诸生作为一个社会群体的行动能力和力量,他们多以否定、批评的态度看待之。如范濂《云间据目钞》成书于万历二十一年(1593),在卷二《论风俗》中,他将生员集体行动的起点定在万历十五年(1587),称之为“士风之弊”。(30)吕坤万历二十年(1592)著《明职》一书,其“明职”以“朝廷设官分职,衙门各命以名”的“专曹设职”为标准,讨论了二十五个地方职务,为之“发明职掌”,其中亦有“弟子之职”,且独一无二地设两章加以发明,可见此时生员在地方的影响力。吕坤“弟子之职”一谈“读书缘由”,二谈“作人道理”,“作人道理”主要讨论“士风”,这是明末清初谈论士风问题较早、态度较平和、较深入全面的一篇,可据此作些分析。吕坤首先指出生员在明代国家和地方社会受重视程度和影响力,然后拈出“士风”“尤当首戒”的“三事”,这“三事”,在吕坤眼中,已成为“士风”的严重问题。“三事”之一是近来社会舆论普遍认为生员对“高位者(尊)、年长者(长)”不够谦逊、恭敬。他从弟子“卑幼”的自然和社会特点出发,劝告生员当礼敬尊长,为防止卑幼对尊长非理性屈从,吕坤将礼敬尊长放在“尽道”的意义上加以强调,所谓“夫礼非以尊人,尽吾道耳”、“尊长尚存谦虚”,更何况卑幼!吕坤从学生“清苦正直(读书人物质条件清苦,但未染社会恶习,故正直、有理想)”的特点出发,指出自古以来“学校”承担“公论”之责,然后指出近来“士风”的第二个问题:“浮薄”,其表现是“以爱憎为毁誉”,利用自己的“口舌”、“笔墨”之厉,“以口舌代戈矛”,“意所不快,造作谤言,写帖匿名”,使学校失去了公论的力量。第三是从破坏国家法纪的角度批评学生的“朋党”(集体行动)行为。他的“朋党”行为所指:“乃借斯文之名,倡义气之说,或一士见凌于乡党,则通学攘臂争告于有司,或一士见辱于有司,则通学抱冤奔诉于院道。”即学生以“斯文”、“道义”自任,互相声援,与“乡党”、地方“有司”对抗。他用归谬法论证学生不当采取集体行动,因为天下人都可以根据各自社会身份和社会关系联合起来,如“一民被刑,则百姓聚扰于公庭;一卒当诛,则三军聚扰于帅府;下至于工商吏卒里老,无不各有同衣,无不名重同雠”,则社会会发生“民变”、“军变”、工人运动、商人运动等等,“势必至于私党横行,纪法尽废,此大乱之道也”。吕坤是站在相信有司和国家法纪可以主持公道的立场上论证诸生不必组成“朋党”,他说:“即士为人侮,一士之口足以讼一人,即其人该灭族之罪,一士之力足以上告天子,下告方伯,明正典刑,况天下处处衙门,自有重士体面。”他还指出生员的集体行动,并非出于每个生员个体的独立意志,很多人只是受裹挟者,“朋党既成,去者以不去者为薄行,甚者以誓相要,以骂相激,以利相鼓舞,奈之何不强相从乎?”(31)从本质上瓦解生员群体行动的合理性。透过吕坤的指责,可以看到明万历年间,一个不敬畏尊长、以为自己道义在握、并努力行使自己的道义权威的生员群体在社会中已头角峥嵘,甚至横冲直撞。如万历四十四年(1614),松江府五学生员联合发讨董其昌檄文所云:“苟有人心,谁无公愤?凡我同类,勿作旁观!当念悲狐,毋嫌投鼠,奉行天讨,以快人心。”(32)学生“同类”的集体意识和“奉行天讨”的代天行道的正义行动姿态十分清晰。

      在晚明,如果当时人认为有司和乡党不能主持公道,则可能求助于地方生员,祝化雍夫人王氏就是这样思考和行动的。《民抄董宦事实》中松江《五学檄》开篇曰:“闻之恶盈而降罚,天理之公;冤惨而必伸,人心之正。”王夫人揭帖也宣称赵士锦“罪恶贯盈,人天共愤”,而人类谁能“奉行天讨”?王夫人揭贴强调,丈夫含冤自杀后,“今署县公出,暴尸七日,地方不敢举报,诉捕不敢准呈,邻里不敢作证”,即地方官府、乡绅里长、邻里百姓,所有对此事知情者和对此事有调查权、裁决权的人都不能主持公道,既没有国家的审判,也没有乡绅的调停,人间公道缺失,达到了“地惨天昏,神号鬼哭”的地步,故王夫人以揭帖的方式告知无知情权和审判权的公众真相,期待这些人主持公道。

      从历史事实的角度看,王夫人揭帖所揭示的地方政府不作为状况可能是真实的。据冯桂芬《苏州府志》,崇祯十五年(1642)闰十一月刘定勋任常熟县令,但其次年卒于官,新县令曹元芳崇祯十七年(1644)方履任,祝赵纠纷发生在崇祯十六年(1643)十一月,正是常熟县政府群龙无首之时。(33)而且,明末地方政府与地方乡绅间,乡绅往往处于强势地位。钱谦益《与蒋明府论优免事宜》最后云:“往岁议清客户,杨父母每告人曰:极欲周旋,只是钱老先生不肯为之。听然解颐,今日口快手痒,不能自禁,复为台下发此狂言,转复自笑也。”(34)“蒋明府”,名文运,崇祯十年、十一年间常熟县令,“杨父母”,指杨鼎熙,崇祯初年常熟县令,虽然钱谦益语涉自嘲,杨鼎熙或许只是为自己的不作为开脱,亦可见地方官对乡绅表面或实质性的倚重,所以《王氏复仇记》“野史氏曰”发表感慨道:“长吏中有义纵、王温舒命断斯狱,岂不大快人心哉?”然而明末难有汉代义纵、王温舒那样能搏击地方豪强的地方官。“野史氏”甚至认为虽然诸生将赵士锦宅夷为平地,在赵氏堂基筑坟,也只是私人复仇,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国家司法公正,所谓“死者徒死,生者竟生。营兔窟而安身别业,势焰依然;覆马鬣而赍恨重泉,沉冤谁诉?”(35)王夫人揭帖所言当时常熟乡绅、长老未能调停也应是事实。《柳南随笔》说:“(祝赵)两家并赴其(钱谦益)门,请为主张,钱不应。”《祝赵始末》、《王氏复仇记》都说等到丹阳诸生“云集”常熟时,瞿式耜始“不避嫌怨,特为侧身谨解约”。祝化雍自缢,确实人命关天,但陈必谦、赵士锦是常熟极重要的乡绅。赵士锦已如上述,陈必谦,字益吾,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进士,天启中官南御史,以疏论梃击、移宫二案及劾戚臣郑养性而声名大著,崇祯初起原官,累擢都御史,抚河南,历工部尚书。(36)其为官清廉,能约束下属,(37)他是东林党重要人物,(38)深得东林中人的信任,(39)他是常熟屈指可数的乡绅,钱谦益遇家乡事务首先就跟他商量,(40)他也是钱谦益的姻亲,(41)非常难得的是,在乡人眼中,他有极好的声誉,即使是在发生了其亲家赵士锦逼死祝化雍事件之后,(42)所以常熟乡绅不好站队。但祝赵纠纷中有些现象也值得思考。如果说当时常熟县令空缺,但不远处就有苏州知府、苏松巡按等衙门,似乎王夫人并没有积极主动寻求国家法律和地方乡绅来主持正义,她有自己的主动选择。

      王夫人首先选择丹阳生员为之主持公道。王夫人为丹阳地区印刷了五百多份揭帖。根据明代科举史料,丹阳县学应有廪膳生20名,增广生20名,附生约四五百名,(43)王夫人的五百多份揭贴就是确保丹阳县“合学诸生”都能拿到一份,她期待每个丹阳县学学生都能参与行动,事实上这一愿望得到了实现,他们“云集响应而麕集于虞”。丹阳诸生来常熟是准备打持久战的,他们“担襆被,裹糇粮”,表现出高昂的斗志、强大的行动能力,“人人攘臂裂眦,欲甘心于天水氏以报私仇”。王夫人召唤丹阳诸生为之主持正义,不但因为其夫是丹阳县学教谕,与诸生有私人关系、私人情感和义务,更是建立在对明末诸生的群体特征和力量的认识和信赖之上。丹阳诸生来常熟后不畏权贵,他们大声指责常熟乡绅没有公共道德良知:“贵邑礼义之乡,固宜声罪致讨,共申公愤。何乃首鼠两端,人人模棱坐视?”宣称作为诸生群体:“晚辈虽懦儒,颇知在三之节。”宣称他们才能作出正义的裁决。当乡绅们听到“在三之节”时,一定想到晋哀侯大夫栾共子之语:“民生于三事之如一,父生之,师教之,君食之……唯其所在则致死焉。”(44)诸生舍生取义的姿态令人震慑。他们还威胁说如果他们不能为师伸张正义,一雪耻辱,他们会采取更大的行动:“急走京师,击登闻鼓,泣诉九阍。”常熟乡绅噤不发一言,钱谦益拂袖而去,认同诸生,可能也是因为势难阻挡。当丹阳诸生指责常熟乡绅时,常熟诸生可以选择站在同邑乡绅一边,实际上他们认同丹阳诸生,《祝赵始末》、《王氏复仇记》载:“于是丹阳诸生奋臂一呼,邑中士民响应数千百人。”可见明末诸生的群体和公义认同较地域的私义认同更为强烈。

      其次,王夫人选择城市民众为之主持公道。王夫人在常熟、丹阳街衢贴满揭帖,告知不知情、无知情权、不能参与其事、敢怒不敢言的大众,明末社会存在着众多潜在的渴望参与社会事务的人。如上文提到的《民抄董宦事实》,松江五学生员发檄后,董其昌去走学院、抚台门路,“激动合郡不平之心”,于是“各处飞章投揭,布满街衢,儿童妇女竞传‘若要柴米强,先杀董其昌’之谣。至于刊刻大书‘兽宦董其昌,枭孽董祖常’等揭纸,沿街塞路,以致徽州湖广川陕山西等处客商,亦共有冤揭黏贴,娼妓、龟子游船等项,亦各有报纸相传,真正怨声载道,穷天罄地矣!”学生集体行动扩大为城市百姓的集体行动,揭贴、报纸在社会各色人等中传递、流布,众人借此谈论同一话题、参与同一事件,董其昌方也以揭贴方式想争取群众,其“堂兄董乾庵、董光大等,犹持董宦冤揭分送”,但百姓拒绝接受董方揭帖,“被百姓各出扇于袖中,或拾砖块乱打”。可见众人不是被动地接受揭贴和舆论,他们相信自己有正义的同情和判断。《祝赵始末》、《王氏复仇记》记载祝赵纠纷发生后,有许多虽远离此事、没有参与权只能沉默但内心同情弱者、有正义感的愤怒的大众存在,所谓“事闻阖邑,人心不平实甚。然畏赵势焰,无敢过而问者”。王夫人揭贴为这些人提供了释放愤怒、表达同情和正义的契机,他们据此参与到这一事件中,当丹阳诸生奋臂一呼,即有数千百的响应者,“飞甍掷栋,尘烟蔽天,响振山谷,瞬时间赵居顿为平地。”

      宣鼎《夜雨秋灯录》以文学笔法讲述了明末陆季真的有关书籍、身份的故事,可与祝化雍事件参看。陆季真父本为农民,被乡里报充催租隶,沦为奴,因收租不易,常受县衙杖笞。陆季真幼嗜读书,通经史,因其家身份低贱,不得应童子试,但其好学如故。季真长大后,学贸易,家渐康,购田地,设市廛,一时名士乐与之游。一单姓孝廉亦每每折简苦邀季真,季真遂与之来往。某年秋,季真为父设七十大寿宴,邀单孝廉,单孝廉大书一额一联拜寿。额作:“天保正逢”,联作:“鼻祖定茶神,无怪殊荣,邀杖国;头衔书菊隐,正拈好句,怕催租。”额嵌“保正”,首联嵌“杖”,次联用“催租”,讥笑季真父身份和季真身世。季真不禁唏嘘感慨:“仆自问生平无一得罪乡里,奈何文人戏谑,动辄訾吾父子短处?”(45)当然,文学是令人欣慰的,小说借狐精的无所不知狠狠地教训了单孝廉,批判了唯身份论者的可笑、可鄙,而历史中的祝化雍们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通过纠纷社会史的框架中讨论文书、书籍、印刷与社会等级、社会秩序、社会行动、公众意见以及女性之间的复杂关系,可得出如下结论:

      (1)祝化雍通过书籍、读书,跻身明朝廷官员行列,但其奴仆身世,使其在地方公共生活中备受歧视,邻居赵士锦利用国家法律的灰色地带和社会根深蒂固的身份观念与之争产。可见,书籍、读书可以改变其政治法律身份,但不足以消除社会生活和社会观念中社会身份的鸿沟。

      (2)中国古代社会,契约意识深入人心,立契、藏契已成为基层社会习惯,契约意识和立契行为影响着古代中国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依明代惯例,赵士锦若要拥有祝化雍现住房产,至少需要出示祝化雍先人为陈必谦义男(或奴仆、佃仆等)的文书、陈必谦将世仆(其先人至祝化雍)及房产转赠其女为妆奁的文书;祝化雍要证明其现居为祖基,则要出示其祖脱离“主仆之分”的文书,此房产受赠或买卖文书等,但诸记事都没有提及这些旧文书,祝化雍、赵士锦都无法用旧文书对事情秩序进行还原,于是赵士锦想用新文书来重构秩序,这使得祝赵争产过程仿佛是一场逼立文书和拒立文书间的博弈:赵士锦千方百计想获得对方亲笔签署房产文书,不惜使用暴力,与契约精神背道而驰,祝化雍则用逼立文书的纸笔写下自己的宁死不屈和令子复仇的遗书。

      (3)通过书籍和经典,祝化雍将自己的自杀放置在“信”“节”的层面上,将儿辈为父报仇放在伦理道德框架中;通过书籍和经典,王夫人号召学生为老师聚集,她将这一声势浩大的复仇行为置于不畏权贵、为正义斗争的学生运动史的谱系中赋予其不朽的意义,其“大义允堪千古”。

      (4)王氏身为女性能仿效生员的做法书写、印刷揭帖,能体察自明万历以来生员作为群体参与社会事务、宣称自己是正义道德的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新士风并推波助澜,王氏宣称地方政府、乡绅里老以及所有知情者皆受制于恶人,不再拥有正义和道德权威,也就失去了处理纠纷事件的权威,她呼吁揭帖的阅读者——主要是诸生和城市群众成为正义、道德的权威,为之主持公道。借印刷之功,许多本没有参与权和审判权的地方生员和民众聚合成众,完成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民间审判。

      ①祝化雍,原姓祝,然以顾姓中举,赵宏恩《江南通志》、冯桂芬《苏州府志》中的《选举志》皆作“顾化雍”。《祝赵始末》、《王氏复仇记》云:“祝孝廉者,姓顾,名化雍,字仲求。”本文为叙述简便,统称祝化雍。

      ②有关祝赵纠纷的文献,主要有无名氏《祝赵始末》(丁祖荫编:《虞阳说苑甲编》,1917年校印本)、无名氏《王氏复仇记》(国家图书馆藏历史档案文献丛刊《明清笔记史料丛刊》,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11年;又见《香艳丛书》三集卷一,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影印本;《说库六》,新兴书局,出版年不详)、叶绍袁《启祯记闻录》卷三(于浩辑:《明清史料丛书八种》,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和王应奎《柳南随笔》卷三(《历代史料笔记丛书》,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前两种为详本,后两种为略本,除此之外,详本“祝氏”作丹阳教谕“祝化雍”,字来仲,略本作“祝谦吉”,《柳南随笔》云其为桃源教谕,字“尊光”。据冯桂芬《苏州府志》(光绪九年刊本),明末常熟确有祝化雍、祝谦吉两举人,祝化雍天启元年举人,丹阳教谕,祝谦吉崇祯六年举人,桃源教谕。我倾向于此事件中祝氏为祝化雍,因为:(1)前两种文献虽作者不详,但详述纠纷始末,有些细节绝非听闻者或后人可杜撰。如王氏揭帖云崇祯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夫下第归。明朝会试、殿试三年一次,二、三月举行,何以云十一月方下第归?实因崇祯十六年,会试时间推迟。叶绍袁《启祯记闻录》卷三载:“缘□骑内躏践,破及临清等处,南北道梗,入觐各官及应试举人,俱不得北上。……□后北出境,更期于八月中会试,如乡试之期焉。”(第455页)王应奎虽为常熟本地人,但生活于康熙、乾隆时;叶氏虽为同时人,但其记事得自传闻。(2)祝谦吉与赵士锦兄赵士春皆为复社成员(参见陆世仪:《复社纪略》卷一),与张溥、蒋棻为好友,深受杨彝赏识(参见张溥:《祝尊光稿序》,《七录斋集文集近稿》卷二),且兄弟三人(其二弟,或即《复社纪略》常熟复社成员中的祝升吉、祝泰吉),交友、编书,十分活跃(参见张溥:《三科文集序》,《七录斋集文集近稿》卷五),在常熟算得上名流盛门,绝非势单力薄者。与之相对,祝化雍除登科记录名外,仅见其与常熟孙永祚有一次酬唱,孙诗形容祝化雍为一介贫儒(孙永仲《雪屋集》[明崇祯古啸堂刻本]卷六《雨后访祝来仲破山山房》有“子云起草处,凉雨过山微。石径携藤席,松枝掛葛衣”句),与事件中祝氏情形更吻合。(3)桃源距常熟路途遥远,非合学诸生迅速可至,丹阳诸生至常熟为老师复仇更合理可信。当然即使此祝氏为祝谦吉,对本文论述影响也不大。巫仁恕《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为之分析》将祝谦吉与祝化雍视为一人,称其为诸生,云其赴丹阳会试等等都是错误的(见巫仁恕《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为之分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05、295-296页)。巫著所搜事件甚多,偶有疏漏也是可以理解的。

      ③赵宏恩:《江南通志》卷一百三十、卷一百二十三;冯桂芬:《苏州府志》卷六十一、卷六十。

      ④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十二,怀效锋、李鸣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79页。

      ⑤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十二,第595-596页。

      ⑥参见蒿锋:《试论明代奴仆制度》,《烟台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

      ⑦参见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郭万平、高飞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14-258页。

      ⑧陈确:《乾初先生遗集》卷十一《仆说》,续修四库全书本,第1395册,第77页。

      ⑨谢肇淛:《五杂俎》卷十四,历代笔记丛刊本,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291页。

      ⑩参见邵长蘅:《邵子湘全集青门賸稿》卷七《奉政大夫提调江西学政按察使司佥事加一级邵公墓碑代》。

      (11)参见《周礼正义》,《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878页。

      (12)参见《周礼·地官·司徒》第二“质人”条,《周礼正义》,第737页。

      (13)孙诒让:《周礼正义》,《十三经清人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77页。

      (14)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196页(识读和句读引者略有修改)。

      (15)臧懋循:《元曲选》,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645-1646页。

      (16)陈继儒辑:《捷用云笺》卷六“关约类”,《四库未收书辑刊》本,第548页。

      (17)陈继儒辑:《捷用云笺》卷六“关约类”,第552页。

      (18)陈继儒辑:《捷用云笺》卷六“关约类”,第553页。

      (19)据钱谦益《中宪大夫四川敘州府知府赵君墓志铭》(《牧斋初学集》卷六十一《墓志铭十二》,《四部丛刊初编》本),赵士锦父赵隆美卒于崇祯十四年辛巳(1641)三月,年六十一。《大明会典》卷十一《吏部十》“丁忧”:“内外官员,例合守制者,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与为所后父母,例应守制,开明呈报,俱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续修四库全书》本)崇祯十四、十五、十六年,赵士锦应守制在乡,但不计闰月,十六年十一月也应服满起服,不知为何滞留在乡。

      (20)《义门先生集》卷六,《清代诗文集汇编》本,第207册,第207页。

      (21)孱弱的年轻人六次为兄长告状,都因其兄被害已逾十年而未能立案,善刀笔绅士为年轻人报仇决心感动,替他写诉状,臬台阅讫,当即口准。年轻人报仇成功(见青城子:《亦复如是》卷二,《笔记小说精品丛书》本,重庆:重庆出版社,2005年,第46页)。

      (22)《论语注疏》,《十三经注疏》本,第2512-2513页。

      (23)《春秋左氏传正义》,《十三经注疏》本,第2091页。

      (24)《汉书·扬雄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585页。

      (25)《汉书·鲍宣传》,第3093-3094页。

      (26)黑格尔:《柏林大学开讲词》,黑格尔:《小逻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32页。

      (27)夫马进:《明末反地方官士变》,《东方学报》第52册,1980年3月,第595-622页;夫马进:《“明末反地方官士变”补论》,《富山大学人文学部纪要》第4号,1981年3月,第19-33页。

      (28)陈宝良:《明代儒学生员与地方社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374页。

      (29)巫仁恕:《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为之分析》,第2、294页。

      (30)范濂:《云间据目钞》,《笔记小说大观》本,第114页。现代研究者也认为,明末民变是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变化的结果(可参见商传《关于晚明城市民变的几点思考》,《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5期)。

      (31)《吕坤全集》(中册),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992页。

      (32)《民抄董宦事实》,《丛书集成续编》本,第26册,第200页。

      (33)冯桂芬:《苏州府志》卷五十三。

      (34)钱谦益:《牧斋初学集》卷八十七《奏疏·议》,《四部丛刊初编》本。

      (35)叶绍袁《启祯记闻录》云“通城士民及祝所莅本庠青衿……讼之各台,祝氏妻及子叩阍上疏,欲洩其冤……”但叶绍袁推测:“但朝家忽遭改革,此等事恐置之不暇问矣。”(第465页)

      (36)赵宏恩:《江南通志》卷一百五十一《人物志》。

      (37)参见王应奎:《柳南随笔》卷五“前明之季有张景良者”,第94页。

      (38)参见《东林列传》、《东林书院志》等。

      (39)参见缪昌期:《与钱牧斋》书,缪昌期《丛野堂存稿》卷六,崇祯十年刻本。

      (40)参见钱谦益:《与蒋明府论优免事宜》,《牧斋初学集》卷八十七《奏疏·议》。

      (41)参见孙奇逢:《孙徵君日谱录存》卷二十九“十三日”日记。

      (42)参见计必奇:《明季北略》卷二十二“陈必谦”条。

      (43)洪武二年(1369),朝廷定府学生员数40人,州学30人,县学20人,给予廪膳,称廪膳生或廪生。洪武十三年(1380),在京府学增至60名。洪武二十年(1594),维持廪膳生定额外,招收增广生,人数不限。宣德二年(1427),控制增广生数量,在京府学60名,在外府学40名,州学30名,县学20名。正统十二年,有大臣建议设立附生制度,学额不限。徐渭《养贤堂记》说:“国初县学籍诸生廪膳二十人,增广倍之……迨弘正以来,至于今,附学者多至四五百人。”(徐渭:《徐渭集·徐文长逸稿》卷十九,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005页)

      (44)《国语》卷七《晋语一》,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第89页。

      (45)宣鼎:《夜雨秋灯录》卷六《陆季真》,《续修四库全书》本,第1789册,第365-3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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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书籍、印刷、纠纷的社会史--以晚明“朱赵实墨”为中心_南乐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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