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不能衍变成减税降价论文

减税降费不能衍变成减税降价

文/孙丽红 (北京哈莫尼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完善增值税制度,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的税收政策改革,惠及全部纳税人,并且从加大进项税额可抵扣范围即减少销项之处两个方面下降,双管齐下降低纳税人税负。本文所探究的减税降费不能演变成减税降价问题旨在为推进这场税收政策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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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红包双管齐下降低纳税人税负

2018年,为完善增值税制度,国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次降税,是自1993年以来,首次直接降低了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的适用税率。降税方式直接,影响范围广泛。

2019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再次将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次降低税率,在2018年降税的基础上,除了将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的纳税人税率下调了18.75以外,进一步扩大进项税的抵扣范围,允许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限期内加扣进项税款。此次的税收政策改革,惠及全部纳税人,并且从加大进项税额可抵扣范围及减少销项支出两个方面降,双管齐下降低纳税人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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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应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2)加强管理。目前,煤炭建设项目在控制和激励体制方面还不够完善。由于控制不足,导致设计方案和工程造价质量不高,因此,需要建立健全一套严格的标准来控制其质量。另外,还需要有良好的激励制度,以调动设计人员和造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这些政策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稳定增长的决心。文件明确禁止任何单位不得巧立名目,瓜分减税降负好处,使减税降负工作落地,落到实处,更不能允许部分纳税人侵吞其他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3.在市场中有强势地位的购买方或是最终环节销售方独享减税红利

减税的好处更多的是获得者是:按6%税率缴税的购买方,小规模纳税人,在市场中有话语权的合同当事人或者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纳税人。因为这些纳税人的购买方或者没有要求其降税的借口(6%的税率在此次降税中不需要下调税率),或是没有要求零售企业降低价格的话语权或是没有定价权,而不必减税降价,从而使这些经济体成为减税政策的最大受益人。

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还有很多期盼。民之所盼,政之所向。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强化宣传辅导,有效引导预期,更要抓好督促考评,务求落地生根。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政策实施效果更给力、更有感,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得到最严格的贯彻落实。

曲解减税政策的现象及严重后果

(一)主观刻意曲解税收改革政策法规,将减税降负变为减税降价

前述合同的销售方也采用同样的办法,要求上游销售方降低了原有合同价格,以转嫁自身损失。减税政策本意是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经济环境,却在实施中变成了倒向上游销售方的多米诺骨牌,不断的侵蚀上游的减税利益。以上处理方式的结果是将国家让渡给销售方的税收红利保留在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建设单位,因该项建设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亦即将减税政策变为国家“左兜掏右兜”,并没有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既定作用。

虽然不少购买方或是一些从事政府投资审计的人员要求将合同价格按降税幅度下调影响的不是法规出台后的所有合同,但影响了在至法规发布日所有未执行完毕的合同额。尤其是建筑服务业,合同期限可达18个月或以上,造船业订单甚至排在三年或五年后,这些类型的企业受影响程度会更深,时间更长。国家降税本意是为了有力促进创业创新,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对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而非鼓励市场扭曲购销双方的公平地位,被迫将政府让渡的收益仅保留在零售业甚至于政府为主体的建设单位。

至2019年4月30日,国家连续发文,从政策层面要求将减税降负落到实处,禁止任何第三方转嫁减税红利。在专项排查整治期间,税务总局在北京12366纳税服务中心设立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举报投诉专席等多项措施,保证税收红利不被瓜分。

表1

(二)将减税降负变成减税降价的实例

1.审计人员的建议造成减税降负变为减税降价

某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在2019年初接受对项目2018年度报表审计时,审计人员提示项目办财务人员,2019年4月1日起国家将降低货物的销售税率,要对正在执行的合同采取一定措施,要求销售方降低未供货物的合同标的含税价格。因该项合同为含税的固定单价合格,合同总价中包含有销项税金,审计人员要求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合同额调整,现行合同额=原未完成的合同额÷(1+16%)×(1+13%),即将原未完成的合同价格下调2.59%。审计提出这项要求的理由是购买方如果不这样做,就是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鉴于此,项目办与销售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下调了未完成的合同额,以满足审计要求。

2.合同销售方迫于购买方压力不得不减税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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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述2018年及2019年减税政策规定可以看出,政策降低了税率,但并未要求降低货物及服务价格,从而使关税政策的受益人一方面通过少缴税款减少现金流出,另外因税率降低而增加了不含税收入,相应增加纳税人的利润。政策出台后,并未见商品房,生产、生活用品等价格下调,也说明了这一点。国家并没有指定某一环节的纳税人可以单独地享有这项优惠政策的成果,而是国家从税收收入中分享给全体纳税人的一项红利。但无论2018年还是2019年的降税政策,都存在人为刻意曲解,无视税收公平原则的现象,将国家减税红利的受益者变为了部分有市场定价权的销售方或是合同当中强势一方的购买人。在买方市场下,有一些购买方忽略双方合同的报价方式,无论是按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报价的合同,均强迫销售方降低一个税点,以销售货物为例,第一次降税时原含税合同额为117元的,要求降低合同额至116元,第二次降税时要求将原合同额为116元的,降低到113元,强制性地将应由销售方享有的国家减税的好处转移至购买方。这样的结果导致处于产业链中游的购买方作为下一环节的销售方因同样被对其购买方让渡了一部分减税红利,而不断向上游施加压力,将上游销售方应享有的利益据为己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践踏了合同的公平性。完全违背了国家减少税收收入用于激励企业发展的初衷,无法体现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不能充分发挥减税降费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要警惕借减税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不论哪里出现这样的苗头必须坚决打掉,决不允许以任何名目揩减税的油,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

开展第三方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专项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整治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做好信息公开宣传辅导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4.减税降负变成减税降价对各环节的影响举例

机会致病菌:正常情况下,大多数大肠杆菌是非常安分守己的,它们不但不会给动物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反而还能竞争性抵御致病菌的进攻,同时还能帮助合成维生素K2,与畜禽是互利共生的关系。只有在机体抵抗力降低等特殊情况下,这些平日里的 “良民”才会兴风作浪,移居到肠道意外的地方,造成相应部位的感染或全身播撒性感染。因此,大部分大肠杆菌通常被看做机会致病菌。

假设:A公司服装生产企业,B公司面料生产企业,C公司为化学纤维生产企业,三个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存在增值税减税或免税的特殊情况。在2019年2月(减税政策出台前),B公司与C公司签订合同,由C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前为其提供一批生产用化学纤维,含增值税的合同价格为280000元,购进原材料价格145000元,其他生产成本为80000元。2019年3月,B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于2019年4月底前向其提供生产用面料一批,含增值税的合同价格为450000元,除了原材料采购外,发生的其他生产成本为100000元。A公司预计将这批面料生产后,市场售价为人民币700000元,发生的其他生产成本为150000元。为了便于计算,假定上述A、B、C公司的全部业务,未发生其他增值税事项,不考虑附加税费;C公司交货时间为2019年4月7日,B公司向A公司交货时间为2019年4月28日,A公司于2019年6月将该批服装全部销售完毕;C公司无法要求其供应商降低合同价格。

2.2.6 经预处理的空白脂质体+米索硝唑溶液 精密量取“2.1”项下空白脂质体+米索硝唑100 μL,加入800 μL甲醇破乳,涡旋5 min混匀,加入50 mg/mL ZnCl2甲醇溶液100 μL,涡旋5 min混匀,室温静置15 min,12 000 r/min离心5 min,取上清液,即得。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上述货物销售增值税税率由16%减至13%,下面是按照正常减税政策和曲解的减税政策计算对比情况表,以反映不同理解下对三个企业增值及企业利润的影响。

通过表1可以看出,因C公司不能将降价压力向前序供应商传导,在刻意曲解关税政策的情况下,因减税政策而应实现的利润增长没有实现,反而导致利润下降。B公司仅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少,利润未能得到增长。而整个环节中,A公司不但享受到减税政策应给其带来的利润增长,同时将前序B公司和C公司应增加的利润以及由此导致C公司降低的利润额全部转移至A公司,成为减税降负政策下的唯一受益人。这明显违背国家减税降负政策出台的目的,侵害了其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明晰政策执行,保证减税不降价

国家在减税政策落实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要求牢固树立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是硬任务的理念,高度重视、迅速部署,严明工作要求,扛牢压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决不允许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名目揩减税的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开好票”,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针对在执行中,部分纳税人混淆概念,强占其他纳税人应享有的利益,将减税降负变为减税降价的恶意行为,呼吁国家层面对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保障市场弱势群体应得权益不受侵蚀。另一方面,要求作为市场经济组成部分的纳税人,尊重法律,诚信为主,切莫见利忘义,损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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