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小额论文,人身论文,农村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小额保险的内涵特征
关于小额保险的权威定义有两种:一是根据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界定,小额保险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中低收入人群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二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是依据公认的保险惯例(包括保险核心原则)运营的,由多种不同实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
结合上述两家国际权威组织给出的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中国保监会在起草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中做出了自己的界定:小额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
上述几种定义虽然表述方式有所不同,但关于小额保险的核心内涵却是一致的,即小额保险是一种在成本、期限、保障范围和供给机制方面适用于中低收入群体的风险分担产品,是一种有效的扶贫和金融发展手段。具体来说,小额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一、小额保险服务特定群体
从世界范围来看,低收入人群一般得不到商业保险或者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关注和覆盖。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难以了解低收入人群,特别是地处边远农村低收入人群的风险保障需求,同时由于保险营销和理赔成本较高等方面的原因,传统商业保险的保费水平往往令这部分低收入人群无法接受;另一方面,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偏低,政府通常缺乏足够的财政实力为全体人口提供基本风险保障,同时因为低收入人群通常生活在非正规经济环境中,无法加入到由雇主直接提供或者政府通过雇主提供的社会保险中。但是这个被传统商业保险和国家社会保障所忽略的低收入群体,由于对风险的抵抗能力远远低于富裕阶层,对风险保障有着强烈的潜在需求,而小额保险正是通过一种自身的制度创新机制,将这部分群体被客观现实抑制的巨大潜在需求释放了出来,形成了与传统保险不同的市场定位。传统的商业保险市场主要面对社会中的富裕阶层,有较强的经济承受实力能担负得起较高的商业保险费用的中高收入者是其主要客户群体,小额保险的目标群体则是处于贫困线上下的贫困和低收入人群,包括处于贫困线附近的农村广大居民和部分城市低收入者,本文所研究的小额人身保险的服务群体正是属于这部分人群。
二、小额保险针对特定风险
出于低收入群体抵抗风险能力弱而经济承受能力又不强的现实考虑,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比,小额保险更关注于发生频率较高且一旦发生会危及低收入者基本生存的风险,所涉及的范围相对于传统保险来说比较狭窄,某些发生频率非常低的风险不在小额保险保障范围之内。譬如,一种小额保险产品专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男主人的工伤风险,因为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男主人工伤会给其家庭带来严重的后果,甚至危及家庭的基本生存。低收入群体在各种风险面前是脆弱的,对于不同风险有不同的优先解决次序(如表1),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低收入群体对风险的关注次序,我们可以发现某些共有的特点:在低收入群体所关注的风险中疾病、死亡、残疾、财产损失等居于前列,而这正是小额保险所关注和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
三、小额保险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流程简单
与传统的商业保险相比,价格低廉、保障适度是小额保险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小额保险服务低收入人群的特点,决定了它只能收取较低的保费,进而决定了小额保险的保额不会太高,保险赔偿和给付仅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为标准;同时由于小额保险的目标客户群体保险意识淡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的特点,要求小额保险产品必须是简单易懂、易于接受的;小额保险流程要求相对简单,一是为了有效吸引低收入客户的需要,低收入群体经济实力有限,灾害事故后急需保险赔偿来恢复生活或生产,希望小额保险的索赔和理赔过程越简单越好;二是小额保险经营主体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的需要,小额保险经营主体通过简化展业、承保、收费和理赔等过程,使小额保险易于销售、易于管理,从而有效减少公司费用成本和隐性成本、提升运营效率,从而最终降低保费。
小额保险的功能定位
小额保险最早出现在美国,但真正得到发展却是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情况来看,小额保险存在于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前,一开始就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经营。与美国不同的是,在发展中国家,早期的小额保险一般是由民间组织发起,或由非政府组织提供,几乎都是非营利性的。随着小额保险的发展,其对低收入群体的风险保障作用逐渐为大众所认识,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开始受到政府的重视,于是,诸如印度、菲律宾、哥伦比亚等国家政府将小额保险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以弥补国家社会保障体制的缺陷。与此同时,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出于承担社会责任、树立积极社会形象的考虑,也开始着手研究小额保险,进入低收入市场,并且通过产品和市场拓展模式的创新,发现以薄利多销的方式小额保险同样能为公司带来潜在和现实的经济利益。
小额保险是现代金融服务向农村扩散的必然产物,并逐渐成为一种市场化的金融扶贫开发手段,除具有积累社会资金、推动经济发展的经济功效外,还具有促进社会发展、稳定社会生活的社会效应,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准公共物品的特性,因此被许多政府作为扩大社会保护战略的一个延伸机制纳入到国家社会保护体系中,并对小额保险的发展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的保护和支持。例如,在印度,保险监管发展局颁布法令,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农村和社会义务,必须在农村等规定地区保有一定比例的业务,同时政府通过税收减免与政策扶持,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市场,尤其是鼓励开发对低收入农村群体的小额保险计划,并且印度政府向印度寿险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补贴其小额保险的超额赔付额,扶持小额保险业务的发展;在塞内加尔,国家社会保护战略将小额保险计划定义为扩大社会保护服务的重要机制;在菲律宾,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减免了特定小额保险项目的营业税,降低了农村保险营销人员的税负,有力地促进了小额保险的发展。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现有模式
所谓经营模式,是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所形成的有鲜明特点的比较稳定的一套规则。农村小额保险在不同国家都经历了各自的实践,这些实践是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背景和不同的政策目标下进行的,从而产生、发展和形成了不同的经营模式。从各国的发展实践来看,目前小额保险的运作模式主要有合作代理、保险公司自营以及互助或合作模式三种。
一、合作代理模式
合作代理模式包括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如商业保险、互助保险机构等和一家代理机构——可以是一家小额信贷机构或任何其他中介销售渠道,保险公司与代理机构之间并没有股权联系,双方只是按照合约安排建立拓展小额保险的合作关系。在这种模式下,专业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者负责产品开发、定价及满足官方监管要求,而代理方则负责销售、承保、保费收取、理赔及损失清算等。
二、保险公司自营模式
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始自20世纪90年代,从时间上看,商业保险公司是最晚进入小额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但其提供的小额保险覆盖的人数最多,约占小额保险总覆盖人数的48.3%,同时也是提供小额保险产品最多的经营主体,其中美国国际保险集团(AIG)与印度塔塔集团(TATA)的合资公司是该模式下较为成功且影响巨大的典型代表。
三、互助或合作模式
互助或合作模式的特点是由互助或合作机构具体开办小额保险业务,互助机构其成员遵循“一人一票”的合作原则共同筹集保险基金并分担风险损失。提供小额保险服务的互助机构主要有三种:一是独立的互助(或合作)保险公司。二是互助保险协会网络,该种网络由互助保险协会组成、形成顶点(apex)结构,也被称为以社区为基础的模式。三是隶属于金融合作社(主要是储蓄和信用合作社)网络的保险公司,主要为网络内部的成员提供保险服务。
表2给出了三种不同模式之间的优劣比较,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与各国或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发展阶段及制度环境等的不同密切相关。
现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模式需改进
结合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笔者提出四种适合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经营模式:
一、商业运作模式
商业运作模式即由商业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方,不依赖任何其他组织或机构,在产品定价、销售、保费收取、核保、理赔、服务等方面,完全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在这种模式下,提供小额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实力雄厚,规模较大,拥有较广泛的服务网络,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支持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目前适合这种运作模式的只有中国人保财险和中国人寿两家,作为最大的产险和寿险公司,两家公司较早进入农村保险场,且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农村销售和服务网络。以中国人寿为例,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人寿在农村的销售网点超过1.4万个,县级以下营销员数量已超过40万,并计划在2010年将县域营销员队伍发展到50万人,将农村网点数量增加到1.9万个,覆盖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公司强大的资金实力和遍布农村地区的销售网络为小额人身保险的开展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二、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运作模式
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运作模式是指基于一定的社会管理需要,政府参与组织、动员农村低收入人群投保,但不承担经营风险,由保险公司本着保本微利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者政府建立低收入人群的一个保险基金,保险公司通过获得管理费的方式提供第三方管理服务。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负责产品开发、精算、核保、理赔、服务与风险管理等,政府根据低收入群本状况以及社会管理的需要,提出初步的产品需求或保险方案,寻找能够满足这些需求的保险公司,然后利用政府自身的公信力,组织低收入者投保,并根据具体业务种类(如目前的“新农合”)提供补贴,使保险公司的销售环节变得相对简单,或者通过团体保单的形式,覆盖一定区域内的绝大多数低收入者。例如,中国人寿重庆城口支公司自2005年以来,针对低收入农民推出了一款保费50元、最高意外伤害保额3万元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产品,其中地方政府补贴30元,农民个人出20元,试点地区较短时间内参保率即达到70%,在当地取得了良好成效和影响。
三、多主体合作模式
作为合作代理模式的一种,多主体合作模式让与低收入人群有着密切联系的公共机构、共同机构、联合组织、团体等(包括“七站一所”)参与到小额保险市场来,譬如:村委会、妇联、残联等基层社区组织以小额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介入小额保险业务,将小额保险产品销售给他们所接触到的低收入人群。在这种模式下,这些团体并不是简单地以获取佣金为目的来销售,是将他们销售的保险与自身的组织目标结合起来,争取在产品和服务等各个方而都能满足本团体成员的要求,并且还承担一些保单管理、保费收取甚至保险理赔等工作,从而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保险运营效率,有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在农村地区开展小额保险业务。例如,中国人寿山西分公司在山西借助基层村委会的力量创造的“个村统保模式”,在山西省以团单统一承保的村子将近1200个,以及与小额信贷机构、农村联保贷款机构合作建立的“联动合作模式”,都极大地提高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覆盖面,从有效地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了保险运营效率,最终实现了保险公司、代理机构、农村低收入群体三方共赢。
四、存款信用与合作社(SACCOs)网络模式
作为合作代理模式的另一种形式,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下,保险公司是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的一个附属机构,向这个网络的成员及其客户提供保险服务,并根据网络成员的不同标准和要求作相应变动。与一般的合作代理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该模式下的两个独立组织不是通过合同方式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是被存款信用与合作社创建并控制的,目的首先是为网络提供服务,等时机成熟后,再为市场上的其他对象提供相关保险服务,这对于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服务质量和费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可以朝这一模式方向发展,2007年3月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正式挂牌成立,目前完成业务转型的邮储银行顺利由原来的“只存不贷”过渡到“存贷兼容”,但由于信贷管理经验不足、资金实力有限等因素的制约,目前邮储银行集中发放的多是小额信贷,而且目标客户群多处于农村或城市郊区边远地带,其中不乏大量的中低收入者。同时保监会已经批准了中国邮政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目前这家定位于“服务基层、服务三农”的保险公司正在筹备开业,在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的推动下,借助中国邮政在农村的4.8万个营业网点,邮政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合作模式和农村强大服务网络的优势,积极开展小额人身保险,为邮储银行甚至邮政成员客户提供以小额信贷保险为主的小额保险产品,在有效降低邮储银行信贷风险的同时,为广大农村及部分城市郊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人身保险服务,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产品开发与创新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得以成功运行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设计合理的小额保险产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开发并不是城市已有产品的简单移植或复制,而应根据农村经济水平、地域文化特点、农民保障需求方向、传统文化观念及价值观念、农业生产周期和收入特点等综合考虑,注重创新产品设计,使小额保险为更多的农村低收入群体接受,尽快实现其应有的保障功能。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要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需求群体的特点,二是需求群体的要保范围。从需求群体看,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对小额人身保险的需求存在着两大特殊性:一方面,小额保险需求的差异性很大。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农村地区农民生产生活状况、收入情况、保障需求方向、传统文化观念及价值观念、生产周期和收入特点都各不一样,因此,我们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发展小额保险,加强小额保险产品创新,开发针对性强、适应性高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避免“一刀切”模式;另一方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项专门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业务,这决定了该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较高,客户对产品价格非常敏感,一个较小的价格变动会导致大量客户决定购买或者放弃。为此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应根据当地收入层次的划分情况,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开发适用于低收入人群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
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需求群体的要保范围出发,结合此前保监会在中西部省区所作的关于农村居民风险状况调查(2008年上半年,保监会选取了中西部8个省区的432个行政村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45%的家庭最担心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事故;担心子女教育和家庭成员患病治疗的比例均略高于20%。)以及小额人身保险各产品风险状况差异(见表2),笔者认为当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开发与创新应遵循如下路径:一是小额人寿保险,针对我国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差距较大的客观现实,针对农村低收入者专门开发一种只在县域以下地区销售的小额人寿保险,产品满足缴费起点低、投保手续简便、保障相对较高的要求;二是小额信贷保险,该险种是以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为切入点,转移农民因疾病、残疾或意外死亡导致的信贷违约风险,而且此产品应成为新时期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重点;三是小额意外保险,主要是提供农村低收入者因意外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风险保障,在产品设计中为增加产品自身的吸引力,可以尝试如果保单持有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未发生意外则可在保障期满时领取所有已缴纳保费的做法对客户来说相当于用利息买保险保障,从现阶段可行性考虑,小额意外保险应以外出务工农民为保障的主要群体,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旅途安全、意外伤害、伤残等小额保险服务,积累实践经验后再将保障服务群体扩大到农村地区的广大低收入人群;四是小额健康保险,主要是提供农村低收入者疾病和生育保险保障,包括直接医疗费用(护理和治疗费用)、间接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食宿费用)两类。出于目前农村地区已存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健康险市场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严重泛滥的现实考虑,农村小额健康保险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利用受政府委托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的机会,与政府协商从新农合基金每个参合者所缴纳的保费中拿出一定数额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从而提高参保者医疗费用的最高补偿金额和补偿比例;农村生育保险,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包括母婴健康、医疗、独生子女保险等一揽子保险服务。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营销渠道建设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居住分散,多数地区农民呈现“原子化”状态分布,同时小额保险件均保费低、保额低,因此要求保险营销成本不能过高的特点,决定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营销渠道构建方面与传统商业保险有着显著的不同,笔者认为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必须建立一个低成本、多样化、多层次的营销网络体系,才能让更多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获得应有的保障。
借鉴国际发展小额保险的成功经验,从我国农村开展人身保险的实际出发,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可以从四个方面建设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营销体系:一是加强与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的合作,如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乡镇银行等,构建农村合作金融的制度平台,为小额保险创造有利的发展空间:一方面,小额信贷机构拥有众多低收入客户群,为小额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交易与运营的便利和潜在的客户群,并可承担保单销售以及部分保单管理或者理赔工作,大大降低保险机构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小额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实施,有助于降低低收入人群体因疾病、死亡而导致的还贷风险,促进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二是针对大多数地区农民居住分散、组织成本较高,当地政府垄断了最大的资源的现状,小额保险提供机构必须寻求与地方政府的合作,积极探索政府介入小额人身保险营销体系建设的途径,比如可借鉴目前新农合发展中的做法,由基层村委会组织、动员低收入村民以“全村统保”的方式加入小额人身保险计划,可极大降低小额保险的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推动小额保险的发展。三是建设小额保险的直销渠道,培养合适本土的农村营销人员。借鉴印度农村小额保险营销员模式,积极探索小额保险的直销模式,培养熟悉当地环境的本土营销员完成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可实现较低销售成本下的渠道构建。针对农村地区生活环境相对封闭,农民注重口碑,对陌生人的信任感较低的现实,在农村发展保险营销员,重要的是村民认可他的人品,能够与农民很好地沟通,将那些人品好、素质高、更容易接受新事物的人纳入到销售队伍中,让他们以保险营销员的身份引导其他村民购买小额保险产品,开拓农村小额保险市场。四是加强与农村地区已有的其他基层社会组织以及农村消费品商的合作,通过与邮局、乡村五站一所、种子公司、烟草公司、化肥销售点、农机销售点等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不同形式的合作,使小额保险的交易附加到已经存在的交易关系上,以降低交易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提高供给效率,推动小额保险业务发展重要合作平台与销售服务网络体系的构建。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索赔与理赔管理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专门提供给农村低收入人群,由于其核保与索赔在确认低收入人群真实性等方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决定了小额人身保险在理赔管理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差异之一是由于农村低收入人群缺乏额外资金来支付风险成本与风险损失,对保险赔偿金的渴望程度强烈,因此要求小额保险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简化理赔手续,保单持有人希望小额保险的索赔和理赔过程越简便越好;差异之二是由于小额保险承保手续比传统保险要简便,致使小额保险的赔偿与保险金给付环节已超越“理赔”本身,演变成“核保核赔双程序”;差异之三是由于农村低收入人群获得保险赔偿要求的索赔文件有时非常困难,迫使保险公司经常使用其他替代性文件完成理赔过程,加大了理赔本身的难度。
然而,由于小额保险核保程序简单,并且受操作成本、欺诈成本和道德风险等因素的影响,从开始接受保单索赔到最终圆满完成理赔,通常是一项极其繁琐复杂的过程,对小额保险提供机构如何在兼顾经营成本的前提下兼顾服务质量和理赔效率的平衡提出巨大挑战。为提高索赔与理赔的质量和效率,借鉴国际简化理赔程序的主要做法,建议:一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科学合理的布局农村小额保险服务网点,同时根据小额保险客户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点,授予基层营销服务部一定的小额保险理赔权限,近距离地为农村人口提供服务;二是在合作代理模式下,寻求农村金融机构与基层组织的理赔协助,在保单持有人提出索赔并且持有完备的索赔材料时,小额保险代理机构可先行垫付小额保险金,然后依据索赔文件与保险机构进行集中交割,以提高小额保险的理赔时效;三是提供小额人身保险的索赔协助,小额保险机构设置小时免费电话服务,指导低收入保户在发生风险事故后如何搜集保险理赔所需要的各种材料,或者是为每位小额保险客户提供一本浅显易懂的索赔手册,以缩短理赔时间,提高索赔与理赔的时效;四是尽量简化小额保险业务流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断创新理赔服务方式,尤其是尽量减少低收入保户的索赔等待时间,及时保障保户利益。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成本控制
从国际经验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关键在于对经营成本的有效控制。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他们并不是没有保险保障需求,而是传统保险价格和成本过高,超过了他们的可承受能力,因此以低收入人群为服务对象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必须要简化业务流程,从而有效降低各项经营成本,使小额保险客户真正获得物有所值的保险保障。各国实践已证明若经营成本能够控制得当,小额保险并非亏损业务,关键看能否找到有效降低成本的办法。借鉴各国小额保险公司降低经营费用成本的各种做法,目前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控制经营成本:一是精简小额保险产品,产品设计上尽量只包含保障成分,剔除产品中的储蓄、投资功能,降低核保要求,这样能大大降低保费并使产品简单透明;二是降低交易成本,通过与低收入人群有密切联系或者有经济往来的机构团体加强合作,使小额保险的交易附加到已经存在的交易关系上,以降低交易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提高供给效率;三是降低渠道成本,尽可能以团体保险的方式或者将小额保险与民间组织的服务自动链接(比如小额信贷保险),以降低管理成本,减少营销费用和避免佣金支出;四是保费集合支付,保费来自民间组织收入、成员账户、成员会费,或是组织服务费,由民间组织代表所有成员向保险公司集合支付保费,以降低归集成本;五是理赔程序简化,保险公司与民间组织建立信任和透明的合作关系,整合与民间组织的流程,尽可能使民间组织承担相应的保单管理工作,简化索赔程序,加快赔付速度,这样能有效降低成本,有助于提高理赔速度,提供客户满意度。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风险控制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作为一项新兴的保险业务,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保险作为一个管理风险的行业,在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过程中也面临多种风险隐患,并且由于小额保险运行环境的复杂性、经营组织的分散性、农村低收入群体行为规范的差异性和抗风险能力低、小额保险市场的不成熟性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对小额保险的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所面临的风险与传统保险相比较,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巨大的差异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经营者主要面临承保风险、理赔风险以及巨灾风险。
一、承保风险
承保风险是指保险经营者在承保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前后所面临的风险,具体又可细分为产品定价风险、客户逆选择风险、保费收取风险、销售误导风险、保险脱落和过期风险等,以下挑选其中两种常见而且对小额保险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做一简要分析。
(一)产品设计风险。产品设计是小额保险经营的核心技术之一,只有基于大量、准确的历史数据而厘定的小额保险价格,才有可能对未来索赔理赔做出相对精确的预测,然而由于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因各种内外部因素的掣肘长期处于空白状态,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缺乏经验数据的历史积累,而且保险机构对农村低收入人群状况缺乏了解,极易造成小额保险产品设计过程中的巨大风险,影响小额保险的稳定开展与经营。
(二)客户逆选择风险。与传统保险市场相类似,主动而积极参加小额人身保险的客户,往往是那些高风险或年老体弱多病者,而且由于小额保险的财务核保与医务核保等承保环节都比较简便,致使小额保险市场客户逆选择更加严重。
二、理赔风险
理赔风险是指保险经营者在接受小额保险索赔并完成理赔期间所面临的风险,又可细分为索赔欺诈风险、理赔技术风险等。
(一)索赔欺诈风险。一般而言,保险经营者应按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这也为一些保护和代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利欲熏心者不择手段地恶意利用保险机制获得不当利益。其他国家小额保险的经验显示,保险赔付中约有5%~30%被欺诈者不法获得,而且小额健康险的索赔欺诈风险更大,保户利用伪造文件,包括死亡证明、医疗票据等方式诈骗保险机构,造成保险经营者的巨大损失。
(二)理赔技术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风险因素不断涌现,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可赔与不可赔之间的界限呈模糊化趋势。无形中增加了保险赔付的难度,产生各种理赔技术层面的风险。
三、巨灾风险
由于低收入农民通常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其面临的各种风险无法得到有效分散,农村发展小额保险虽然可以部分解决农民风险集中的问题,但是,一旦由某种因素如严重自然灾害、疫病、传染病等,导致大面积人群受灾形成大额赔付时,会造成小额保险经营者的资金短缺,严重时甚至会致使保险机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影响保险机构的正常运营。
针对上述风险因素,借鉴各国小额保险机构风险控制的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措施:一是在产品设计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小额保险机构在小额人身险产品开发与设计过程中,结合数据的可得性与有效性,充分考虑可能会影响其正常运营的各种风险因素,科学合理设计保险产品;二是加强相关人员管理。首先是加强个人代理人管理,强化业务员对识别高危客户的培训,把好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卡。其次是加强理赔人员的管理,加大对理赔环节各项索赔条件的审查力度,同时加强理赔技术人员的内部培训,降低理赔程序环节可能出现风险的控制;三是引入再保险机制,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转移可能的巨灾风险集聚,针对小额人身保险的特点,实务中可采取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办法,由小额保险机构事先确定一个维持业务正常运行所需的赔付率额度,对实际超过此额度的赔付转嫁给再保险人,以化解小额保险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巨灾风险。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中政府的作用
从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国际经验来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政策的支持。小额保险具有半商业化和半公益性特征,相对于传统商业保险而言,小额保险的风险特征与成本结构比较独特。从风险特征上看,小额保险业务理赔简单,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保险风险监控上,难度较大。从成本结构上看,小额保险业务高度分散,展业费用投入较高,总体而言,费用成本和赔付成本都不易得到有效控制。如果没有政策支持,小额保险对商业保险公司吸引力不大;对农村代理机构和营销员来说,单笔业务的手续费很少,代理积极性也不高。因此政府功能的介入有利于对小额保险的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深化农业保险改革,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提高保险服务和防范风险能力。近年来,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并于2008年下发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在9个省区的县以下乡镇开展小额保险试点工作,实现了小额保险的初步发展。但是,目前政府部门在积极引导小额保险发展的基础上,还缺乏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优惠政策,使众多的保险公司处于观望状态。
结合目前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发展的实践,政府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小额保险业务的发展:一是在制度环境的构建上,政府应积极探索小额保险的范围、性质、经营主体资格、保险人权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财政补贴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法规体系的构建为小额保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在政策支持力度上,政府还可以通过政策优惠,鼓励农村小额保险的推广发展,运用税收杠杆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和有关保险销售渠道重视、推进小额保险,比如减免小额保险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开展小额保险的农村保险代理机构和营销员进行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等。国外政府的某些做法值得借鉴,例如菲律宾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减免了特定小额保险项目上的营业税,而且降低了农村保险营销人员的税负,很好地促进了小额保险网络的拓展,印度政府向印度人寿保险公司投入10亿卢比补贴寿险公司的超额赔付额,扶持经营小额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三是在小额保险监管上,政府应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农村实际的监管办法和监管措施,探索对非正规组织参与小额保险营销的办法与措施,注意探索与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合力监管平台,同时应借鉴国际经验和总结国内探索,不断完善小额保险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创造优良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监管环境。
结论
农村小额保人身险是现代金融服务向农村扩散的必然产物,并逐渐成为一种市场化的金融扶贫开发手段,除具有积累社会资金、推动经济发展的经济功效外,还具有促进社会发展、稳定社会生活的社会效应,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准公共物品的特性。
通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产品设计和市场拓展模式的创新,加上政府部门的适度政策支持和保险公司的精细化管理,完全可以实现低收入群体、政府及小额保险经营机构三方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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