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定位与范式_服务型政府论文

“节约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定位与范式_服务型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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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节约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内涵的界定是分析这两种政府范式契合关系的逻辑起点。“节约型政府”的内涵主要涉及节约主体、节约涵义、节约对象和节约目的等。在这里,节约主体显而易见是政府。节约涵义一般而言有两层意思:一是“节”,即节制,与浪费相对立。意味着一定的资源消耗或成本投入能够取得一定的效益或收益,否则就是无谓浪费。二是“约”,即集约,与粗放相对立。意味着以相对较少的资源消耗或成本投入能够获得相同的或相对较高的效益或收益,或者以相同的消耗或投入能够获得相对较高的效益或收益,否则就是粗放浪费。

理解这个概念的主要分歧是在关于节约对象及其节约目的的内容上。目前绝大多数论者坚持认为,节约型政府应当指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政府用度。这样,作为节约对象的“资源”或成本就被理解为包括人、财、物、时、知、事等各种物质现象与精神现象,从而节约型政府也就成为一种弹性很大和包容性很强的概念。比如,从节制政府规模的角度说,节约型政府就是指适度型政府;从节约政府公共财政开支的角度说,节约型政府就是指廉价型政府;从节制政府腐败的角度说,节约型政府就是廉洁型政府;从节制政府工作中形式主义的角度说,节约型政府就是指务实型政府;从节制政府办事时间的角度说,节约型政府就是指快捷型政府,等等。

诚然,节约作为政府其他用度的“资源”与节约自然资源虽也有所不同,但也存在着许多明显的正相关的一面,但在节约型政府的内涵中,节约自然资源是其核心内容,节约政府其他用度的“资源”只是作为节约自然资源的重要手段与必要条件而被提出和被要求。而在广义的“资源”内涵定位中,这种自然资源节约的实践指向性显然会大打折扣。

如果将节约型政府内涵中的节约对象定位为自然资源,那么,节约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或者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如果说,节约目的仅仅是为了节制而节制,或者是为了人类与自然之中的某一方面利益,或者仅仅是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之中的某一种效益,那么,也不应是真正意义上的节约,而可能是不同形式的吝啬或者浪费的表现。

至此,“节约型政府”的内涵定位可概括指以相同或相对较少的自然资源消耗或自然成本投入,取得相对较高或较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及其统一,最终能够有利于促进入与自然和谐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的内涵也主要包括服务涵义、服务主体、服务客体和服务目的等。在这个概念中,服务主体显然是政府;服务客体或对象也一般公认为是公民或社会;而服务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维护与实现公民或社会的公共意志与公共利益,这里的“公共意志与公共利益”应是“源于对共同价值准则的对话协调,而不是个体自我利益的简单相加”,应能遵循公民或社会中的个人与群体、部分与整体、眼前与长远、暂时与持续、具体与根本、当代人与后代人的意志与利益的全面协调和辩证统一的原则;在它们之间发生特定的矛盾和冲突时,又应能坚持后者相对优先于前者的原则。

理解“服务型政府”内涵的主要分歧是在于从不同层面或不同角度对“服务”涵义的定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服务”一词的基本涵义是指“为集体(或别人)利益或为某种事业而工作”。但是,在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服务型政府”概念定义中,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层面或不同角度对“服务”涵义的定位:一是基于价值理念的层面或角度,将“服务”定位于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的服务价值理念的树立;二是基于具体职能的层面或角度,将“服务”理解为是从经济建设职能向公共服务职能的转变;三是基于工作方式的层面或角度,将“服务”定位于扩大服务项目、集中服务提供、改善服务态度等政府服务工作方式的采用。

但是,仅仅主张基于政府具体职能或工作方式层面或角度来定位“服务”内涵,就难以全面与深刻地反映上述“服务型政府”概念提出的直接现实背景与动因。因为,2003年我国就确定新时期政府基本职能为“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类型,前三个方面类型中的政府与具体行政相对人之间并未构成一种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而这四个方面职能都应是同等重要和需要加强。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仅仅从政府具体职能定位“服务”内涵,那么就应当意味着,在新时期我们不仅要强调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这一方面的职能要求,同时还应该强调建设宏观调控型政府、市场监管型政府和社会管理型政府这三个方面的职能要求。但是,如果要进一步认为前三个方面的职能类型,实质上也都属于“服务职能”,那么就又可能是出于以下两个角度的理由:

一是认为这些职能的内容与目标在新时期仍都是从根本上代表和实现了公民或社会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是贯彻和渗透了“服务”价值理念,即寓这些非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于服务的价值理念之中。由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与完善的前提下,政府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参与经济建设的职能已经是背离了公民或社会的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从而也就是背离了“服务”价值理念的职能。也就是说,服务型政府的具体职能定位究竟是管制还是服务,是“划桨”还是“掌舵”,应取决于是否根据“服务”价值理念。显然,这种理解已经超越了从政府具体职能定位的层面或角度,而实质上回到从政府价值理念的层面或角度上来定位“服务”内涵。

二是认为政府履行这些职能的工作形式或方式能够适应和满足作为具体行政相对人的公民的愿望和需要,让公民或社会喜于和乐于接受,即寓这些非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于服务的工作方式之中。所谓“严格管理、热情服务”就是指在政府履行管理职能的内容与目标上要严格,即应该切实约束或制止行政相对人背离和损害公民或社会的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的行为;而在政府履行管理职能的形式或方式上要热情,即尽力地适应与满足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的意愿与需要。显然,这种理解就是属于上述的第三个层面或角度,即将“服务”内涵仅仅定位于政府服务工作方式上。事实上,对照“服务型政府”概念提出的背景与动因,这种体现政府工作方式创新的内涵定位只是反映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部分实践路径要求,从而也只能反映出“服务型政府”概念的部分一般属性内容。若我们的认识仅仅停留于此,“服务型政府”建设就可能落入形式主义的窠臼。

故此,“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定位可简单地表述为具有为了公民或社会的利益而工作的价值理念,并将这种价值理念贯彻和渗透于政府制度安排和政府职能定位及其工作方式等公共权力运作的全部环节和过程之中,并最终能够维护和实现公民或社会的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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