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督察:推动建立环保长效机制论文_程晓军

环境保护督察:推动建立环保长效机制论文_程晓军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环境保护局 河南省 471100

摘要:环境监察主要是负责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环境现场的执法工作,是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和指导,对违法环境保护法规的相关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进行相应的处理。环境监察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工作,除了对环境现场的管理以外,还会参与环境污染事故、核安全设施的检查意见自然生态环境的监察等。本文分析了环境保护督察:推动建立环保长效机制。

关键词:环境监察;环境保护;机制

1督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垄断者政府论与责任政府论的集合,推动企业与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天平”回归平衡,减少政府寻租和环境保护“不作为”或“不到位”。垄断者政府论认为政府是垄断供给者,因政治输出功能强大而产生寻租行为;而责任政府论强调政府应该对公共管理产生的问题负责。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就是在环境公共问题日益显性化的背景下应运产生,对我国部分地方的党政寻租、环境保护“不作为”或“不到位”以及决策失误产生的环境负外部性进行常态化和规范化的监督,使政府与企业环境保护的“责任天平”达到平衡,对党政环境保护主体形成刚性约束。政府是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输出者,长期以来的垄断性主体地位使其产生寻租行为,公共问题背后可能隐藏着行政的不作为或不到位,而针对某类问题对政府开展综合性和专项性督察是解决公共问题的有效途径。公共选择学派的垄断者政府论从政府垄断供给者的角度,阐述政府政治系统功能输出过程中会出现腐败和寻租行为,寻租是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不增加任何社会财富和福利。该理论进一步指出,政府产出的供给活动可能缺乏效率与追求效益的环境和动力,因此要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我国各级政府的政治系统输出功能强大,且过去长期依靠GDP指标对党政领导进行政绩考核,许多地方出现大规模基建投资和无选择的招商引资,党政领导干部出现了一些寻租和腐败行为,由于决策制定与执行缺乏对环境影响的考虑,直接或间接产生了许多环境问题。我国的环境问题既有阶段性特征和趋势性变化,也有历史累积性影响,长期以来企业是“靶”,政府是“箭”,“以箭射靶”式的监管片面强调了企业的责任,而忽视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传统的环境管理制度,主要强调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企业成为了环境监管的“靶子”,而忽视了政府监管不到位、行政不作为以及决策失误产生的环境负外部性,使环境保护责任天平“失衡”。公共管理理论从责任政府的角度,认为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也是对政府管理进行监督控制的制度安排。责任政府的建设关键在于通过激励和问责机制保证政府履行职责,提高公共部门运作的整体效率。同时,通过绩效管理、公民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共事务,保证政府的行政行为有规范,使公众对决策制定和执行具有约束性影响,从而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责任政府的理论体现了政府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将环境影响纳入到对政府行政考核的指标体系中,使政府的权力有制度的约束。

2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推动建立环保长效机制

2.1环境问题常态化治理的核心在于

建立长效机制,而机制的建立首先要规范党委和政府的行为。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就是从党政同责的基本理念出发,牵住常态化治理的“牛鼻子”,将原先对重点流域和企业的“点穴式”督察延伸至对政府和党委行为规范的督察。过去解决环境问题常采用“退烧式”作法,一段时间“烧”是退了,但“炎症”没有消除,污染又出现反弹。而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实施有坚实的法律法规基础,也有政策性文件的行动依据,通过“督察进驻”“移交移送”等手段“退烧”,也通过常态化和规范化的环境保护巡视“消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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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就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

作作出的一项新部署和新安排,也是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夯实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大制度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资源环境是公共产品,对其造成损害和破坏必须追究责任,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不能把一个地方环境搞得一塌糊涂,然后拍拍屁股走人,官还照当,不负任何责任。”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作出了新定义,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长远发展的执政理念和战略谋划提出了新要求,对党政领导干部区域环境质量负责有了更鲜明的态度。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除规定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外,还规定实施不同层级的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两部法律为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此外,《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也为《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3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一项常态化和规范化的制度,督察工作既追求“深”“猛”“实”,也严格防范污染反弹,使地方环境问题既能“退烧”,也能“消炎”

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一剂猛药,首先要能“退烧”。一是领导小组和人员的“高配”,保证“督得深”。从2016年1月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河北省可以看出,目前已形成了从中央到国务院,再到部委的督察组织体系,并由省部级官员担任督察主要职务,达到行政级别要求。二是“督察进驻”“移交移送”等手段,保证“督得猛”。督察组进驻被督察地方后,将通过听取汇报、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现场抽查等方式,有问题必查,查而必究。督察结果还将移交中组部,成为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三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保证“督得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将成为实打实的要求,成为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督察既能“退烧”,也能“消炎”。地方的环境问题“炎症”要消去,就要有一套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制度约束。

3提升环境监察工作的措施

3.1清晰明确环境保护督察内容

鉴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定位,完全不同于之前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的环保综合或专项督察。在确定督察内容时,必须结合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和主干线开展督察工作,重点结合党委、政府的发展定位、功能区划、发展思路、发展规划、发展方式、科学决策、政策措施、重大项目、资金投入、政绩考核、干部评价、追责问责等关键环节,深入了解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情况,是否有牺牲生态环境和发展后劲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等情况。

3.2改变环境监察执法形式,加强制度建设

环境监察制度的创新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因此在对其进行创新的过程中,必须针对各个环节来进行,在兼顾整体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应对制度局部的建设问题,确保创新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对于环境监察工作的执法形式,应该用新的眼光进行审视,在制度中对其进行新的规定,使其能够适应当前的新形势,让环保监察工作的效率能够得到有效地提升。

4结束语

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且对于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当代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必须要充分重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创新意识,不断创新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机制体制,积极探索监管新模式;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才能不断提高环境监察效能,适应环境监察执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张成福.责任政府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2):75-82.

[2]葛察忠,翁智雄,李红祥,等.环保督政约谈机制分析:以安阳市为例[J].中国环境管理,2015,7(4):56-61.

论文作者:程晓军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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