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评价与反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评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价值评价是不是反映”这是我国价值哲学研究中的焦点难题之一,也是一个烙有当代中国哲学特色的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是因为它涉及到认识论和价值论中的权威命题或历史难题,涉及到若干概念的歧义或逻辑的错位。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理论、逻辑及概念源头上将其彻底理清,为科学价值学的建构廓清道路。
一、问题的梳理与“反映”概念的解析
就常理而言,“价值评价是不是反映”的问题是不该产生的。因为一般而言,价值评价,是主体对客体的价值性质、功能的评价;反映,是客体信息向主体的反映;撇开两个概念的具体内涵不论,彼此的向度也是对立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之间怎么会产生出一个包容性或等值性的“是不是”关系来呢?然而,这个问题不仅存在,而且据一篇《90年代价值论研究述评》文章介绍,它还为“国内大多数学者”所赞同(注:参见马俊峰《90年代价值论研究述评》《教学与研究》(京)1996年第2期,第59-60页。)。有的学者在肯定这一观点时,还曾引用苏联学者的观点为佐证:“事实上,评价的过程尽管是极其复杂的,但它首先是客观的社会存在的反映”(注:[苏]弗·布罗夫《价值与评价》,见袁贵仁:《价值学引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213页。)。当然“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而主张认识是反映和评价的统一,评价不是反映”,笔者便持这种意见。
“肯定说”的逻辑是这样的:因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反映论”,认识就是反映,所以,只要我们“承认评价是一种认识,首先就应该承认它是一种反映”(注: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9月版,第248页。)。这一推理从表面上看,言之凿凿,难以反驳。但仔细分辩一下,就会发现,它从逻辑前提到概念推论,都是有明显破绽或是可以质疑的。姑且不说在整条逻辑链中最少有五个概念(“认识论”与“认识”、“反映论”与“反映”并非同一概念),构不成三段论推理,就是两个所谓的推论前提,都是有待推敲的:
其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反映论”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命题?它的内涵是什么?能否成为推论的前提?其二,价值评价是不是都属于认识?它能否成为推论的小前提?假如上述两个前提都不能成立,所谓“价值评价是反映”的结论自然不能成立。但是,要彻底推翻这一由权威命题和复杂概念构成的推论,却并非易事,有许多基础性工作要做。这之中,首先需要梳理的是与认识论、评价论皆有关联的“反映”概念。“反映”本身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是许多认识论专著都反复强调和加以区别的:广义反映系指客观事物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印痕;狭义反映则专指人类意识对外界信息、客观事物的反映。与认识论、评价论相关的当然是这种狭义的“反映”。对此,是不应异议的。问题是,这狭义的“反映”概念,也是有多层含义的。
一是作为表象感知过程的“反映”,它是指客观对象的信息被人类感知器官的感知过程和在意识表象所形成的映象、镜象。这是“反映”的是低层或者最表层的意思。列宁说“反映”,只是“感觉给我们提供物的正确模写”(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11页。),就是在这层意义上运用“反映”概念的。这种“反映”是人类所有心理情感和意识活动的前提,并不专属于认识。
二是作为认识过程和重要目的的“反映”,它是指人类意识的唯物来源及对客观存在真实把握。这是建立在上述“反映”基础上的“反映”较高层或者较深层次的意思,列宁说:“一切科学的(正确的、郑重的、不是荒唐的)的抽象,都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地反映着自然”(注:《列宁全集》第38卷,第181页。),便是在这一层次上运用反映概念的。“反映”的这一内涵包括了从存在到意识、从感性到理性、从真理到实践等等内容,这些都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重要内容。
三是作为认识结果与认识同义的“反映”。由于“反映”在唯物主义认识论中的重要意义,人类认识的目的就是对客观真理的把握,这使人们有时也将“反映”作为“认识”的同义语来用。列宁便说过:“认识是人对自然界的反映”(注:《列宁全集》第38卷,第194页。)。
显然,“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不是反映论”或“评价是不是反映”,都与所取“反映”内涵相关,这是我们在把握这些命题时必须谨慎辩析的。
二、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反映论”
在我国哲学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反映论”作为权威真理,甚至已不容置疑。“80年代中期,我国哲学界曾有人对此问题置疑,提出了认识选择论和建构论的观点。这一观点受到了大多数人的批评,认为认识的本质不在于选择和建构,而在于反映,但反映又包含着选择和建构。”(注:胡敏中:《非理性:创造认识论解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出版,第1页。)近期还有专著以论战的姿态,强调了反映论作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本质特征以及“作为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内核”的观点(注:陈中立等著《反映论新论——马克思主义反映论及其在现时代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24页。)。但实际上,这一命题的真理性是有限度的。
这里不妨先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反映论”的权威性略加推敲。以笔者孤陋见识,它并非出自经典作家的论述。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认识论上所极力倡导的、不同于前人的“革命”观点,是著名的“实践第一”的观点。如列宁所说,“生活、实践的观点应当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基本观点。这种观点必然会导致唯物主义。”(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49页。)在认识论中特别强调反映论的是列宁,这是他坚持唯物主义批判唯心主义的论战需要。因为唯心主义同样承认认识从感觉、从感性材料出发,承认“感觉是我们知识的唯一泉源”,但却不承认感觉是客观实在的反映,不承认“客观实在是人的感觉的泉源”(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31页。)。因此,要反对唯心主义,就必须坚持反映论原则,承认“我们的感觉、我们的意识只是外部世界的映象”(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8页。)。但列宁自己并没有拔高反映论的意义,而是反复说,坚持反映论是把“人类的‘素朴的’信念作为自己的认识论的基础”(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8页。),强调“关于我们知识的源泉和客观真理的存在等等问题”这是“认识论的老问题”(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34-135页。)等等。实际上,所谓“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反映论”的命题同其它一些“马克思主义哲学”命题一样,我想大半都是来自苏联哲学教科书的罢。
当然,作为一个命题,其出处并不重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反映论”命题具不具有真理性,关键在于这一命题的实际内涵以及它的规定语境。如上所述,“反映”的三层内涵列宁皆曾采用过,但作为“马克思主义认识——反映论”的内涵只能是第二种意义上的“反映”而不是第一种或第三种意义上的“反映”。原因很简单,第一种意义上的“反映”是一般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共同特征,体现不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能动性特征;第三种意义上的“反映”作为“认识”的同义语,将其“嵌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反映论”中只能使这一命题丧失意义。象上述那部旨在捍卫“反映论”的论著,作者一面自述“把‘反映论’和‘认识论’当作同义语来使用”(注:陈中立等著《反映论新论——马克思主义反映论及其在现时代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25页。),一面再来捍卫“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反映论”,只能使人感到诧异——既然“反映论”就是“认识论”,何需再来捍卫!只有第二种意义上的“反映”,才能体现出“马克思主义认识——反映论”能动反映论特征。建立在第二种意义上的“反映”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反映论”命题,强调了认识的唯物源泉、路线、过程,强调了客观实践对认识真理性的检验等等唯物主义能动认识论特征,因此,在反对唯心主义、区别旧唯物主义的语境中,它是一个马克思主义命题,具有真理性。
而问题在于,我们的同志却往往离开这一特定语境,将这个强调认识特征的命题理解为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本质和内容的概括,并从中轻易得出“认识的内容是反映”的结论。这显然是欠妥的。当然,这里涉及到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对人类认识真实内容以及当代科学认识论成果的认识。假如我们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视为一个科学体系而不是僵化教条的话,那么,它能否被归结为“反映论”,则不在于经典作家的论述,而在于当代科学认识论所把握的人类认识的实际情况。如果当代认识论研究仍局限在能动反映论范围内的话,那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反映论”便可以作为一个概括当代科学认识论即“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内容的科学命题;如果当代认识论研究成果已大大超出了能动反映论范畴,而这一命题中“反映”语义的局限又使它难以容纳的话,那么,它就不能作为概括当代科学认识论内容的命题,从中也得不出“认识的内容是反映”的结论。那种为恪守某个命题甚至不惜用它来裁剪现实的做法,本身便违反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反映论和实践论原则。
实际上,许多论者借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绕了一个圈,他们所需要的就是“认识是反映”这个结论。那么,认识是不是反映呢?或者说,当代认识论研究是否仍局限在反映论范围内呢?回答显然是否定的。诸多不同学科的研究已经告诉我们,构成人类认识内容的决不仅仅是反映,还包括评析和建构等多方面内容;反映的重要性只体现在外部信息感知和认识内容真实性这样两个环节上。多数学者已形成的共识是:人类的认识总是从某种尺度、理论模式或知识系统出发的,“我们是按照一种预设的理论去看待一切事物的”(注:[英]卡尔·波普尔:《批判与知识的增长》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64页。)。这里的“看待”,就是一种评析、评价、评估。这就是说,人类在接受外界信息、把握客观规律时,总是要根据既定的尺度模式系统对这些信息规律进行分析评估,然后才能吸纳并在特定的理论模式、知识系统中得出相应结论。与此同时,人类也在不断地完善修正既定的模式系统和进行知识创新。即使真理,作为一种知识形态,也只能产生存在于特定的逻辑形式、理论模型、科学体系以及符号语言系统等等认识模式之中,并且必然要经过主体的评析、评价和筛选。而这,才使得实践检验有其必要:假如人类认识象扫描仪一样,只有一套反映程序,那何必围绕着真理进行论争或实践检验呢?
因此,从当代认识论的现实出发,“认识是反映”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反映论”虽然在特定语境中仍是一个正确命题,但却不是概括当代科学认识论本质和内容的命题,更不能拿来作为“评价是反映”推导的大前提。
三、两类价值评价及其与反映的关系
关于“价值评价是不是认识”的问题,上述《述评》中介绍:“有人主张评价也是一种认识,是价值认识即对价值事实的认识,以往认识论没顾及到评价,只是知识论或认识论,是一个缺陷。持不同意见的人认为,评价不同于认识,认识是对客体的如实描述,而评价则是以主体的体验和情感为基础,是对事物意义的把握,所以它在形式、内容和任务方面都与认识不同。认识论包括不了评价论。”与上一问题的“中国特色”不同,这是一个在近代哲学史上聚讼已久的老问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并难以解决,是由于传统价值论缺少对价值认识论与价值本体论的自觉划分造成的。因为价值评价既有属于价值认识论范畴的,也有属于价值本体论范畴的,把它简单地归结为那一方面都是不全面的。
价值评价有时具有认识属性,这无庸置疑。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只要是出自或触及到理性意识和理性自觉,便必然属于认识——价值认识的范畴。因为所谓认识,就是主体意识借助理性对客观存在的把握,其中理所当然地包括对价值存在的把握。而这种把握,其主要内容就是对客体价值的理性评价。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价值评价都属于认识。这是因为,主客体之间的价值认识评价本质上是属于认识关系而非价值关系。而价值认识关系与价值关系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其区别在于,前者的主体与所评价客体不一定构成价值关系,他可以是非价值关系主体。每个人都经常根据客观的或他人的价值标准或需求对客体进行价值评价。在这些评价中,评价主体必须尽量排除个人的价值取向,以便客观地进行理性评价。而主客体之间直接的价值关系,即价值主体与满足其需求或体现其价值的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则是在价值认识关系之外、不以认识关系为转移的价值本体性存在。在这种价值关系中,主体也会对客体价值表现出某种价值态度、价值兴趣、价值爱好等等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或偏好,客观上同样也表现为一种价值评价。
当然,在现实的价值评价中,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评价经常是相互影响转化的。但影响转化归影响转化,它们毕竟性质不同,不能混淆。由于价值取向评价往往源于情感并伴随着主体的情绪体验、情感反馈,因此,它对主体价值观念、价值尺度的影响是深刻的、难以动摇的,并对主体的价值认识评价产生直接干扰,这是人类在价值实践活动中经常脱离理论的重要原因。科学价值学研究的目的,就是要让人们尽量划清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关系,避免价值取向评价对价值认识评价的干扰,而不是从理论上将这种混淆合法化。
现在,我们便来讨论这两种价值评价与“反映”的关系。显然,无论是哪一种价值评价都离不开反映,但它们所依赖的“反映”内涵以及与“反映”的关系并不相同。价值认识评价,涉及到第二种意义上的“反映”,即包含能动反映论的全部内容。科学的价值认识评价,遵循着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规律。反映既是价值认识评价的前提,提供着价值认识的全部素材,又反馈着价值认识评价的结果。假如反映所提供的信息是片面的,不周全的,所作出的价值认识评价肯定也是难以周全的。同时,对于评价主体来说,他对客体价值认识评价的结果,也都要通过“反映”及时把握。而在价值取向评价中,所涉及到的只是第一种意义上的“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讲,反映也是价值取向评价的基础与前提。鉴于本文题旨篇幅,有关这两种价值评价的区别与关联笔者将另文专论,此处不赘。但作为一般性结论却是清楚的,即客观存在着两种性质不同的价值评价,价值评价不完全属于认识。这样,即使前面的“大前提”能成立,我们也得不出“价值评价是反映”的全称结论。
人们不免疑问:既然逻辑上难以讲通,事理上又矛盾重重,那许多论著中的“价值评价是反映”的结论是怎样推出的呢?依笔者所见,其一,是回避了两类价值评价,只在认识论中讨论价值评价;其二,是借诸种种“特殊”说法以偷换概念。譬如说“评价性认识和评价”“作为一种特殊的反映形式”,是“以反映主体本身的需要和尺度为主导内容,它们是主体性认识过程和结果”等等(注: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9月版,第249、250页。),表面上看,这里只改变了“反映”的对象,实际上却偷换了概念: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被偷换成了对主体价值尺度的“反映”,而这两种“反映”实质上是广义的“反映”即“印痕”或“显示、折射”的意思。再有一种较普遍的说法是:主体的价值评价客观上反映了某种社会存在。这里的“反映”同样是“显示、折射”的意思,强调主体意识的社会性,而并非认识论中的“反映”。换句话说,主体价值评价“反映”(显示)了他的价值尺度和社会地位是一回事,他用这尺度评价客体价值是另一回事;当他用这些尺度来评价客体价值时,并非是在进行认识“反映”。如果我们一定要通过主体的价值评价来认识某种社会存在的话,那也不是价值性认识,而是科学性、真理性认识了。由于这里的概念偷换较为隐蔽,我们不妨举例解释。譬如对同一所房屋,某个贵族认为不太舒服了,而某个贫民则认为它太舒服了。这种价值评价的差异,确实“反映”了不同阶层人们的价值尺度和社会地位差异,但这一结论,是我们作为第三者对贵族和贫民观念的一种科学性认识,它并不是贵族或贫民本身对房屋的价值认识评价;无论贵族还是贫民,他们对房屋的评价就是评价,虽依赖反映,但都不是反映,更无法被反映所替换。假如仅仅是反映,对同一座房屋的评价何以会如此对立了呢?
这里顺便指出的是,由于“反映——认识”论模式的影响,人们习惯于将信息反映视为认识反映,进而将一切依赖信息反映的意识与心理活动都归于认识,结果造成许多相关学科的理论困境,其典型表现是在美学领域中。审美鉴赏同样需要以信息反映为前提,并伴随某种认识和价值评价过程,但审美鉴赏,尤其是前文化审美鉴赏本身却不是价值认识而是价值取向评价。一首歌好听,一幅画好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满足了人们的生理心理审美快感需求,由于人们生理心理结构的差异,便产生并表现出不同的审美趣味。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南腔北调各有所好,便是指这种趣味差异。这种发生在非理性层面上的趣味差异,就是审美价值取向差异,它是价值认识所无法解释的。前辈们听的津津有味的京剧,后生们却毫无兴趣;少男少女们入痴入醉的摇滚乐,老头老太却大摇其头!传统美学模式将审美鉴赏中的这种审美信息反映关系混同于认识反映关系,是造成美学研究中关于美本质困境的一个重要认识论原因。(注:详尽论述参见拙著《审美鉴赏系统模型》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2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