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兴国家:国家理论的新形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论文,理论论文,新形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问题是政治哲学领域一直关注的问题。自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20世纪60、70年代主张全面检讨马克思主义解释传统,提出创建和重建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任务以来,对国家理论的诸多讨论都不再是抽象的、孤立的,国家问题也绝非是单纯的制度形式和权力形式问题,它还涉及到理解社会结构和社会历史的方式。因而,国家理论总也离不开对这些方面的关注:国家的功能和形式变迁、国家的自主性、国家与资本以及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等等。在全球化进程加速的今天,这些关注的方面化解成全球资本与民族国家、全球公民社会与民族国家、全球治理与民族国家等诸多具体论题,构成了国家理论的新形态,并且从中透露出越来越综合的方法论——复兴的国家理论力图把对国家的规范性研究和经验性研究结合起来,力图把国家的工具性、国家的自主性、资本的积累、社会力量的兴起结合起来,假定经济、其他制度和生活世界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一致,由此说明国家在社会关系层面上的平衡功能的必要性,说明国家连接各种社会关系的制度化作用的本质等等。正如杰索普所说,“国家可以被界定为社会性嵌入的、社会合法化的和策略性选择的制度、组织、社会力量以及围绕着(或至少与其有密切关系的)想像的政治共同体作出集体性约束的决定而组织起来的相对统一的整体。”(注:Jessop B.,The Future of Capitalist State,Polity Press,2002,p.40.)。本文试图对上述国家理论的新论题和新方法作出一个初步的考察。
一、国家理论研究的方法
所有国家理论都具有“规范性”,理论的发展有其连续性,并不断地受到其他理论的影响。同时,国家理论也是复杂的社会实践的一部分,总是有一定的现实针对性。因而对国家的认识取决于如何对待现实与理想的关系。在西方,20世纪60年代以来对现实影响较大、在社会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国家理论——达尔的政治多元主义国家学说、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国家学说和杰索普的新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都结合了国家角色的实体考察与规范性研究,即以最接近事实的解释框架来认识国家面临新挑战时的变革模式以及转型。
以发展美国20世纪50年代的多元民主模式、参与式民主补救合作资本主义的缺陷为主要研究工作的罗伯特·达尔,为把握特定时代的突出特征不断调整着研究方式,从只关心政策输入的经验主义转变成理论与经验的结合。在早期,达尔持经验主义的立场,以现象主义者所主张的理论结构为背景,结合了基于规律决定的因果论,构建出了由影响政治的因素组成的封闭系统。但这种研究方式忽视了多元的、支配性社会中“国家的结构选择性”,即国家总是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往往不是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社会力量和接纳所有目标。在后期,达尔认识到了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复杂性,认为精确反映这些因素的社会科学研究并不充分,他接受了新康德主义认识论的观点,将自治的权利从政体扩展到其他领域(注:Dahl,R.A.,A Preface to Economic Democracy,Polity Press,1985,p.111.)
同样,在冯·哈耶克那里,经验规律也没有成为解释因果关系的充分条件。哈耶克的反中央经济统制的观点虽然与19世纪50、60年代的凯恩斯主义向左,而被置于政治的荒野中,但是他并没有简单地主张“最小国家”。在哈耶克看来,国家有两个功能:保护个人自由,即国家干预私人生活的范围应该受到限制;促进物质和精神的增长,即国家要处理好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冲突。但由于建构理性主义的限度,作为设计产物的社会制度都受到知识的限制,而且自发秩序也并非是达到一个可知目标的条件,而是不断实践的结果,因而国家干预应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且应该关注市场主体间的本质和知识的社会分配,在这里,经验主义的本体论和理想主义的认识论得到了结合。
新马克思主义者鲍勃·杰索普在福利国家消退、新自由主义盛行的特殊历史背景之下,描绘了在战后的英国特别是20世纪70、80年代所出现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变革,并旨在构建一种资本主义的国家理论以反映当代政治转型与在西方工业社会重新构造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之间的关系。他早期的工作综合了一致理论、冲突理论以及交换理论,这构成了其研究的理想主义基础;中期的工作主要对马克思主义的经济、政体和意识形态理论加以重释;到了近期,他将早期的符号模型引入到基于规制理论和拉克劳、墨菲的商谈理论之上的国家理论中,并吸收了普兰查斯、福柯的观点,继而提出“策略性国家”的概念,即国家根植于社会,存在着各种亚系统和权力中心,并且国家作为制度的集合体,只有通过政治体系将决策和组织相连才能发挥作用。(注:Bob Jessop,State Theory:Putting Capitalist States in Their Place,Polity Press,1990,pp.365-367.) 这不仅表明杰索普的研究工作已经从新马克斯主义的政治经济领域转向了对置于广泛社会秩序中的国家的分析,而且“策略性国家”的概念也体现了抽象理论与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实际操作之间的关系。通过这种综合的分析方法,杰索普试图在美国社会科学兴起的“使国家回到注意中心”与新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社会中心之间寻找一条中间道路。这种探究方式受到卢曼的自我再生理论的深刻影响,既强调国家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也主张要发挥一种有用的、启发式的功能,不再把国家与社会对立起来。
虽然这三种理论无论在对国家的定义上还是在将国家置于广泛的社会关系中的方式上都存有差异,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某些有趣的相似之处:他们对国家的特征作出了适当的讨论;对国家、文化和经济形式的关系作出了各自的分析;都基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立场。简言之,他们对国家概念、国家作用的讨论总是与社会秩序的理论相连。例如,在达尔那里,政治体制的多元性与社会体系中的公民导向和普遍的公民身份有着紧密的联系,他主张给予大众以参政的机会,提倡有组织的公共辩论,这使得公民的自我决定成为可能。在哈耶克那里,国家要对主体间能力的发挥负有责任,任何正式或者非正式规则的制定都是为了使个体行为能够保持连贯和符合理性。在杰索普那里,国家是一个辩论的场所也是通过结构和策略的相互影响制度化了的干预领域。(注:Mark J.Smith,Rethinking State Theory,Introduction xii-xiii,Routledge Press,2000,p.241.) 虽然并不能说这三种理论有着完全相同的研究方式,但是,他们都视国家为社会关系的界限,并旨在分析国家与经济、文化的关系以体现“政治的社会性”。
规范性研究和经验性考察结合的研究方法,为以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的双重视角研究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它也必然要求在全球化加速的现实背景下,转变对国家的研究议题。全球资本与民族国家的关系,全球公民社会与主权国家,各种治理机构与国家形成的伙伴、协作关系,已经成为人们目前普遍关注的问题。所有这些议题都不是抽象的理论讨论,而是更加具有经验意义,且都不是“国家中心”的。
二、全球资本与民族国家
今天,在发达工业国家和大多数新兴工业国家中,金融开放度不断增大。外汇、货币市场工具、银行票据、债券和股票等国内市场比10年前更加开放,虽然这些市场资本流动并非是最佳的。到20世纪90年代,资本流动性空前增强的看法已经在大多数国家政治中扎下了根,不可否认,布雷顿森林汇率体系崩溃后的这些年里,资本市场一体化产生了重大的政治影响,国家在兼顾汇率稳定性和国家货币政策自主上越来越难发挥作用,这构成了对政治合法性的最基本担忧。但是现实政治又表明,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没有放弃对自由流动的资本、金融市场、跨国公司以及国家的债务结构进行政治管制,国家的管理权威并没有被全球资本市场所替代。
国际结算银行近年公布的调查数据令人吃惊地表明,在资本全球化过程中货币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积累如何加速发展。如果以美元不变价格计算,国际金融货币资本在20世纪90年代平均年度增长率为10%,与此同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实际国内生产产值平均年度增长率明显低于3%。据世界银行计算,1993年世界社会生产产值为23.1兆美元,年底公布数字世界范围内投入交易的有价证券大约为60兆美元。其中用于直接投资和商品交易的资金所占比例仅在5%至7%之间,这意味着相当多的资本流入“以钱生钱”的有价证券或金融衍生物交易市场,转入金融投机活动。近年来,为了避免在国家货币和货币使用发生变化时出现汇兑风险和交易风险,开始使用新的流通手段——例如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物的交易,但这也使投机成份和金融风险进一步升级。作为一种高风险、高利润的投机性交易,期货期权投资只需付少量定金即可进行大宗交易。资本雄厚的私人投资者如能准确预测到收益丰厚的机会,短期内即可获得梦想的利润,而那些不大机灵的市场参与者就会受到相应损失。而且市场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的金融衍生物避开交易所进行交易。随着世界范围内各种金融市场的网络联结将进一步加强,在银行信贷与有价证券发行之间、一国范围内的流通与国际流通之间、市场现金流通手段与金融衍生物之间、以及在各种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物之间的诸多差异将会变得更加模糊,这种日益发展的一体化将进一步刺激资本跨越国境的涌流。(注:转引自张世鹏:《论资本全球化》,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1997年第2期。)
在一个以放松控制和全球化为特征的世界金融体系内,专家们对突发事故的恐惧日益增长。流通速度越来越快,汇率变动也越来越频繁,宏观经济周期和利息周期搅到一起,金融经济越来越严重地与现实经济基础相脱节,世界各主要经济强国的金融管理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在抑制全球性经济事件所导致的最具破坏性的后果方面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这种状况反过来又使得这些机构越来越无力应付金融危机;当前金融市场的制度构成和市场管制方面的缺陷以及私人手中拥有的大量流动资金,都严重限制着各国政府采取协调行动的可能性;与此同时,日益增加的国内金融危机的次数也使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极力推进的金融稳定模型和各民族国家自身制定的经济政策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
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关于资本相互依赖的基本政治原因讨论在学院内外都非常热烈。由于国家热衷于推动经济、就业和扩大国内资本市场力量,一些研究把重点放在竞争性的、系统层次的动态经济上;另一些研究则强调自由意识形态和处于主导性的阶级利益压倒性影响的共同作用。
与此同时,研究者开始寻找资本全球化的后果。一些人认为金融开放加大了全球金融危机的风险,并努力发现各国政府和中央银行为控制风险所作的工作;另外一些人则认为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和持久性是当今世界政治新机制的基本要素,同时也是发达工业国间相互关系中日益明显的制约结构。根据这一观点,资本全球化是现存的发达工业国家庞大的福利制度灭亡的内在动力,也是发展中国家努力实现经济开放的内在动力。
不管观察家是否喜欢这种资本跨国和跨地区市场迅速发展的现象,这都是一种唯物主义的全球观。如果将主权理解为政策的自主权,那么国际资本流动就必然包含丧失国家主权的意义。但这种极狭义的定义忽略了大量有关国家主权的法律概念描述和包含国际经济相互依存意义的政治交换的研究。政策自主性和国家主权的缩小还低估了20世纪90年代三场金融大危机带来的深刻的历史教训:灾难性的危机时刻总是展示了现代社会国家的最终政治权力所在。在实际中,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在根据本国的利益重新制定和执行经济政策。例如面临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和脆弱,国家在处理国内外债务时采取了新的方法,一方面减少债务,一方面使外债有效地为本国经济服务;在对待跨国公司上,国家可以通过规范合法化实现限制跨国公司转移动产和生产要素自由的目的,防止跨国公司内的权力腐败以及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特别是在原材料开发领域国家可以强制改变跨国公司的行为。
可以看到,全球化正在将世界整合到一个单一生产方式和单一全球体系中,并且把不同国家和地区融入到全球经济中,空间障碍的消除和地理逻辑对生产逻辑的服从史无前例。在这一过程中,世界资本主义的政治重组远远滞后于其经济重组,结果是经济虽然全球化了,但全球化所展开的社会关系却没有政治制度化。威廉·罗宾逊认为,历史唯物主义者关于国家的概念并非必然地与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随着人类社会物质基础的变化,其制度组织迟早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其结果便是跨国国家的兴起。跨国国家包括全球社会的制度和实践,这些制度和实践维护、捍卫和发展全球资产阶级的霸权。当然,跨国国家和民族国家之间并非是敌对的和互相排斥的,民族国家并没有“萎缩”和边缘化,只是其功能发生了改变,民族国家的功能正在从制定国家政策转向执行超国家机构制定的政策。民族国家已经被纳入为跨国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变成了推行全球资本主义战略的积极工具,成为了跨国资本统治的传送带和过滤器。(注:William I.Robinson,Capital globalization and the transnationalization of the state,in Mark Rupert and Hazel Smith ( ed.) ,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Globalization,Routledge,2002,pp.210-229.)
相比之下,艾伦·伍德在《全球资本,民族国家》一文中指出,尽管国家并非是资本主义创造的,现代国家连同领土和主权这些现代概念,出现在一种与资本主义毫无关联的社会关系中。但是,在资本主义独特的政治和经济的结构性分离中被内化、变形以及不断成熟的地域国家,已经和资本主义的社会生活组织融为一体了。资本主义的出现是和民族国家的进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从那时起,这种紧密联系就塑造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扩张。在全球化时代,阶级仍然在民族国家中构成,“全球经济规则需要经由民族国家的地方干预”。因此,尽管承认国际经济生活中的相互联系正在不断增长,伍德认为仍然没有理由相信全球化资本主义使得地域国家必须被一些超国家的主权所取代,也没有理由相信由这些政治实体所型构起来的民族国家经济空间必须被取代。当前的经济全球化不会导致民族国家的消亡。事实上,并不存在抽象的全球经济,全球经济仍然由民族经济的实体构成,资本主义的一般法则和全球资本的力量主要还得依靠特定的民族和地区形式展现出来。全球的经济动力要继续依赖民族经济和民族国家的力量来推动。全球化本身是一个民族经济和民族国家的现象,不考虑民族经济中的不平衡发展以及竞争性和不承认民族资本主义中为争夺统治权而在国际联合和斗争中的经常性冲突,是无法弄清楚全球化的。即使存在着真正的联合运动,它更多的也是采取区域化的形式而较少采取全球化的形式,而且即便是在区域联合的层次上,民族国家的离心力量仍然在起作用。比如在最富雄心的跨国联合——欧盟——中,合作和竞争之间,一体化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冲突也是极其明显的。(注:Ellen Meiksins Wood,Global capital,national states,in Mark Rupert and Hazel Smith ( e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Globalization, Routledge,2002,pp.17-39.)
全球化资本主义可能导致经济扩张主义与资本主义赖于确保社会稳定和政治再生产的政治权威的地域性限定形式之间的矛盾激化。但经验性的考察告诉我们,20多年来逐渐形成的国际资本市场是各个国家的国内优先选择和对外战略政治交互作用的产物。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有效的管理权威是否会被全球资本市场取代,一种地域政治形式是否仍占核心地位是一个开放的、未决的问题。
三、全球公民社会与民族国家
全球公民社会发端于上世纪末,是公民社会运动和全球化运动在新形势下的结合。迄今为止几乎所有关于全球公民社会的论述都涉及到了它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观点可概括为:全球公民社会的形成离不开国家的支持,但也构成了对国家主权的挑战,促进了以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合作互动为特征的全球治理体系的发展。
在“去领土化”和公民社会确立“合法性”的进程中,国家都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是否选择向全球开放以及选择何种程度的开放,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后,除了主权国家,没有任何一种力量可以对这个问题做出回答。同样地,公民社会合法性地位的确立,也是各国政府的一种策略性选择。在90年代,许多国家都修订了法律,使公民组织的发展成为可能,这尤其出现在一些后全能主义国家中,如罗马尼亚和俄罗斯。在其他国家,比如泰国和日本,也对公民组织实施了限制性的许可。(注:Jan Aart Scholter,Global Civil Society,in Ngaire Woods ( e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Globalization,Macmillan,2000, p.183.)
在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中,国家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这首先表现在国家为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安全和制度空间。(注:Mary Kaldor,Global Civil Society:An Answer to War, Polity,2003,p.109.) 公民社会组织的存在为国家的法律体制所允许,尽管各国都对公民组织的发展设立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在法国,仅仅在1990年就建立了6万多个社团;在巴西圣保罗,有近45,000个非营利组织在发挥作用,而整个巴西有近20万个非政府组织在发挥作用。(注:莱斯特·萨拉蒙、赫尔穆特·安海尔:《公民社会部门》,载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页。)在全球层面上,据《国际组织年鉴》统计,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在过去10年中增长了四倍。(注:转引自戴维·布朗等:《全球化、非政府组织与多部门关系》,载约瑟夫·S.奈等主编《全球化世界中的治理》,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229页。)
其次,国家为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资源。许多公民社会依靠政府获得资助,在德国、日本、美国、意大利、英国等国家中,非营利组织有大约41%的收入来自政府,相对于私人募捐和服务性收入而言,政府成了非营利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全球性的公民组织也以来自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资助为主要活动经费。据世界银行报道,过去15年中,世界银行已资助60个国家的100多项社会基金项目,总额近40亿美元。(注:保罗·韦普纳:《全球公民社会中的治理》,载俞可平主编《全球化:全球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190页。)
可以认为,全球公民社会的出现部分地源于国家体系的支持,后者提供的合法性以及制度和物质资源是前者得以发展的基本前提。当然,国家对全球公民社会的支持是有选择的。在发达国家中,几乎每一个地方的公民社会部门都由四个部分组成,即教育和研究、健康、社会服务和文化与娱乐组织。这四个部分占据了公民社会部门近80%的开支。在发展中国家,公民社会组织结构不尽相同,发展组织和住房组织起到了重要作用。全球公民社会组织则更多地集中于某些具体的全球议题,比如全球疫苗和免疫联盟、清洁空气倡议、遏制结核病倡议及全球水事伙伴关系等。那种单纯以实现公民权利为目标的全球公民组织只在少数。这些事实表明,当扮演一种提供补充性社会服务、帮助国家解决问题的角色时,全球公民社会更可能获得国家的承认和支援。此时,两者之间可以达成一致,并结成友好合作的关系。
若论国家与全球公民社会的一般关系,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尚未受到根本性冲击的国际体系中,主权国家是主动者和操控者,是权力的实际掌握者,全球体系的权力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全球公民社会尚没有分享到权力的一杯羹。这一点从全球公民社会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方式中也可以看出来。在联合国的官方网站上,民间社会组织在联合国和全球施政中发挥影响的方式被归纳为三种。一是业务参与和伙伴关系,主要是借助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的业务和基层经验,加强联合国项目和方案的范围和效力。二是通过宣传、运动和抗议、对话和协商等多种形式影响政策和政策对话。三是通过参与讨论、提出建议、参与管理等方式影响国际机构的施政进程。公民社会的这些功能,用迈克尔·爱德华兹(Michael Edwards)的话说,就是只拥有声音而非选票。(注:Mary Kaldor,Global Civil Society:An Answer to War,Polity,2003,p.14.)由此可见,全球公民社会远不像许多乐观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已成为多元世界体系中的一元,它的地位仍是边缘化的,它之于国家的关系取决于当它被用作一种政治策略时所欲求的目标。
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将全球公民社会看作一种消极存在,忽视它作为一个具有多重涵义的概念所包含的可能性。从经验事实中看,全球公民社会对主权国家构成的压力是实实在在的。它们的倡议如关于禁用地雷、取消债务和保护环境等问题的倡议,常常能赢得全世界成千上万人的支持;它们的建议有时也能获得国家的采纳,如在国际非政府组织“饥荒对策机构”的斡旋下,韩国于2004年接受了朝鲜咸镜北道罗先市出口的商品。不仅如此,全球公民社会的一些组织与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结成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在国际政策的制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联合国系统内的妇女、儿童和青年、农民等群众组织经常会参加联合国的审议进程。而且,全球公民社会并不满足于影响主权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议程,许多公民组织旨在谋求超越国家体系的价值分配方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成功地排挤了颁布会计标准的政府间努力,1998年以来发挥了得到西方七国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认可的重要作用。国际商会(ICC)代表了来自130多个国家的私营公司和协会,它宣称自己在制定管制跨界交易行为的规则中拥有“无与伦比的权威”。这些规则尽管是自愿性的,但它们每天为数不清的、金额庞大的交易活动所遵循,并已成为国际贸易结构的组成部分。此外,国际商会还提供国际仲裁法庭,它是世界首要的仲裁机构。(注:戴维·赫尔德:《治理全球化:权力、权威与全球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迄今为止,全球公民社会仍不能完全绕过主权国家行动,但它却展示了在国家或政治权威之外参与、决策和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在20世纪的超国家政治发展中,全球公民社会部门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公私伙伴关系非常明显。(注:John Keane,Global Civil Socie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p.9-10.)国与国的外交关系,在国际关系中仍然举足轻重,但它现在得到了非政府组织活动的补充,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被后者所取代,或者被后者推到次要的位置。(注:John Keane,Global Civil Socie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p.9-10.)全球公民社会常常能通过与非政府朋友的联合以及向政府间组织求助成功地向主权国家和国际体系施加压力,它不仅影响着主权国家的价值分配,也影响着全球的价值分配。不但如此,全球公民社会积极有效的运作还促进了主权国家的传统治理模式朝向全球治理模式的转型。
四、全球治理与民族国家
在全球化进程中,传统主权国家领域内的事务日益具有了跨越边界的特征,许多问题如果不纳入全球视域就得不到有效解决,比如国家安全和经济竞争;同时,全球性的公共问题也日益增多,比如生态环境和人类和平。如何有效地治理这些问题便成为全球化中的一大课题。禀着为解决全球问题提供一个全面和整体的方法的宗旨,全球治理应运而生,它被认为是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各国公民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共同利益而进行地民主协商和合作。
无疑,国家主权正经历着全球治理的挑战。首先,全球治理的前提之一是把国家概念从领土性中解脱出来,非政府组织及其跨国联合和全球性的社会运动在促成国家与非国家主体合作的同时,也承接着国家转移的部分职能。其次,国际组织治理的加强与日益增多使全球治理对国家主权有一定的削弱。以《国际法》准则与多边协定为权威中心的国际组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而日益得到加强。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是这些国际组织的代表。再次,全球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带来了发展中国家主权的弱化。全球治理的最早萌芽是适应民族国家的殖民扩张而产生的,这就意味着全球治理从一开始就具有对强势国家的依附性。在全球化的今天,这种依附性并没有消失。20世纪90年代后期知识、政治和经济领域中的新自由主义力量塑造了全球治理的主导模式。这种模式将市场看作是世界上惟一起作用并影响一切社会子系统的调节者,其制度化的焦点也在于由国际金融机构、七国集团各国的财政部、私人性国际商业团体以及世界经济论坛等一些国际关系委员会所组成的网络。网络中各种不同的行动者,都“大力参与了对权力关系、法律规范、生活方式、劳动方式、全球社会(以及民族国家社会)的虚拟世界的塑造”(注:贝克:《全球化时代民主怎样才是可行的?》,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使得表面上是“后政治”的世界社会,实质上却是在摆脱了民族国家关系之后形成的一个高度政治化的世界。受此影响,“全球治理”很可能成为一件理想主义外衣,下面隐藏着狡诈的经济自由主义与西方国家的意图和价值观,发展中国家很难进入全球治理的主流。
全球治理现实地挑战着国家主权,但全球治理机制的成熟也需要国家的支持与合作。这既是因为全球治理本身存在的缺陷,也因为解决全球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建立多层次的治理体系。
不可否认,全球治理与扩大社会福利、保证人类安全以及减少贫困和饥荒的治理美景之间仍有差距。这首先表现在,国际组织在完成其主要任务时,如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公共物品,显现出制度和管理能力上的不足。考尔(Inge Kaul)、格鲁伯格(Isabelle Grunberg)和斯特恩(Marc Stern)认为目前并没有找到一个有效的方法来保证全球公共物品的提供,因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还没有跨越三大障碍:管辖权的障碍、参与的障碍、激励的障碍。(注:Bob Deac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the EU and Global Social Policy.In Globalization and European Welfare State.New York:Palgrave,2001,p.68.)另外,目前的世界贸易制度有着明显的缺点,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策经常被认为是干扰性的,并且其自身负担也成为导致政策失败的因素。“短期资本流政策,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有着或者是潜在地具有着不稳定性。迄今为止,世界经合组织的投资者已经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七国集团国家(G7)的干涉,来防范市场危机和投机动荡的出现。但是这些规制和治理是最低限度的,只能够防止危机程度的加深和作为西方投资者的最后防护。”(注:Paul Hirst.Democracy and Global Governance.Paper for forum on identity and democracy,Rennes,Brittany,September 20th 2002.)
其次,全球治理缺乏合理性。虽然健全和发展一整套维护全人类安全、和平、发展、福利、平等和人权的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一直是全球治理的基本目标,但是全球富人与穷人、富国与穷国之间两极分化的加剧,缘于性别、种族、文化、宗教等的社会排斥的不断扩大,以及全球市场和全球资本在满足世界大多数人利益的同时仍不能保证避免破坏自然环境(注:Cox,R.,Globalization,Multilateralism and Democracy,in Approaches to World Ord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P.524-537.),都表明全球治理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
再次,全球治理缺少全球协调、管理、制裁的机制。世界统一的政治纲领和行为标准仍然没有进一步确立,这“产生了相当的政策非理性、制度间的斗争、管辖权的重叠,以及竞争性政策网络的扩散”(注:托尼·麦克格鲁:《走向真正的全球治理》,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全球治理在战略上的管理不足也降低了政策的有效性和影响力;并且没有制度和法律上的保证,使得全球治理中容易出现服从性的缺陷,如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和激励,在环境治理问题中经常会出现搭便车现象。
最后,国际组织的制度缺陷以及全球治理机制的合理性缺失都根源于民主的不足。但无论是国际关系理论家还是民主理论家所研究的超越国界的民主,即“跨国民主”或“全球民主”(注:Tony McGrew,Transnational Democracy:Theories and Prospects.http://www.polity.co.uk,2003年10月17日下载。),却存在着双重的矛盾。一方面,全球政策无法代表全世界各国及其公民的意愿,并且还没有建立起超国家的责任模型,民主有着空间上的限制。另一方面,即便全球民主得以实现,它也更趋向于强化和合法化全球资本,而不是对全球权力加以控制。(注:Tony McGrew,Transnational Democracy:Theories and Prospects,http://www.polity.co.uk,2003年10月17日下载。)
如何弥补全球治理中的合法性缺失和有效性不足,以更好地解决全球问题?在赫尔德看来,要形成以社会为基础的、世界性的多边主义,必须做到四个方面:提高政治共同体在多个领域的内在关联性,包括社会、经济和环境领域;加深对叠加的各层机构的理解,即要在各个层次——地方的、国家的、地区的、全球的——制定集体规范和活动的实施方案;深刻地认识到跨国层次需要更多有效、负责的决策;从地方向地区及全球扩展和改革现存的多层次、多边的政治,使其在操作过程中具备透明、负责和民主的原则。(注:David Held,Globalization After September 11th,http://www. polity.co.uk,2003年10月17日下载。)可见,面对全球治理的不稳定性,政治家和理论家都没有回到民族主义的立场上,而是旨在适应地区化和全球化的背景,试图通过发展和深化多层次的治理结构来寻找出路,在此之中,国家无疑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面对全球治理带来的冲击与影响,主权国家积极地制定维护国家主权的应对策略,建构新的国家主权。这包括,主权国家不应再被理解为“统治的力量”,而应当被当作一个相对独立的治理中心,一个在一定的范围内提出治理模式、实现其合法性并监督其实施的治理中心;全球公民仍然生活在一定的主权国家内,并且受到主权国家的公民身份限制,主权国家仍然拥有“最高的统治权”,各个主权国家都是全球治理网络体系中的一个结点,受整个治理网络的制约,并且在一定的范围内主权是可以共享的;主权国家是主要的治理实践者,主权权力主要是用来分配治理的权力、监督治理的实施、通过适当的形式与合法性来安排治理活动;全球治理相当于一个全球政体,主权国家是其中的具有自治权利的“选民”。全球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每一个具体的治理活动都有一个主权国家作为治理中心,主权国家对一个个处于暂时协调地位的治理中心负责,随着治理活动的结束,这个治理中心也就完成了历史。
要实现多层次治理的高效率和充分民主,也离不开国家的支持。一方面,国家与地方的权限不能仅仅依据行政上的“等级制”划分,而更应依据运作上的效率与效益划分,形成国家与地方“在创新和公共经济问题上的持续对话”。另一方面,国家对地方的支持并不是指加强国家对地方的干预和控制,而是指国家要给予地方政府以“真正的导航”。例如,国家应保证跨地区以及地方当局与私营经济间的良性竞争;要求地方政府定期向市民报告社区参与和实施决策的方式;尽量迫使地方当局平衡它们的预算等等。通过国家的“杠杆作用”使地方政府的管理符合平衡效率与民主的标准。根据1992年由格哈德·班纳带领下的国际工作小组所进行的“地方政府的民主与有效性”研究,这些标准包括:在民主控制下的行为;公民和顾客导向;政治与行政的合作;分权管理;控制与反馈;发挥雇员潜能;通过竞争保持创新能力。简言之,国家在对地方当局解除管制的同时,也采取了重新规制的策略,以引导不同行为体在不同层级上充分利用被赋予的各种机遇。
在考察了民族国家在资本积累和社会凝聚力的维持上是否还扮演主要角色之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民族国家的架构尽管日益式微,但它在组织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政治和正在形成的全球市民社会中仍然占有首要地位,换句话说,民族国家不是在消亡,而是正在被重新想像、重新设计、重新调整方向以回应一系列挑战。相应地,对国家的研究在现时代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在全球化背景下,全球资本、全球公民社会、全球治理与民族国家的关系研究构成了国家理论的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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