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商业保险促进住房改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中心副主任任星洲访谈录_商业保险论文

利用商业保险促进住房改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中心副主任任星洲访谈录_商业保险论文

利用商业保险推动住房改革——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所副所长任兴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副所长论文,住房论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论文,商业保险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房改的深入,与住房相关的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其面临的风险因素亦在加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所副所长任兴洲认为,当前如何发挥保险业在加快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推动作用,是保险业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也是保险业务拓展的一个良好机遇。

五大风险不应全由政府承担

任兴洲说,在我国原有住房制度中,住房的投资、经营、维修、损坏和灭失的风险全部由国家承担,居民个人基本没有住房风险意识和担忧。但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住宅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方面的经济主体关系、利益关系、住房资金的流向将发生重大变化。城镇住房不再只是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简单分配关系,而是出现了投资者、房产开发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购买者、消费者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多重而复杂的关系。依据这些关系的变化,住房风险不再仅仅由国家承担,不同的利益主体也必须承受各种住房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

1.住房开发投资的风险。在新的住房制度下,住宅产业的开发和投资不再采取国家计划下达规模、国家无偿投资建设的方式,而是由房产开发商作为开发建设主体,通过获得投资(各种投资或贷款)——开发建设住房——销售住房收回投资、取得利益——还贷付息——再投资这样的循环来实现自身的发展。在这一循环过程中,为促进销售,开发商一般需要向购买者提供分期付款(按揭)等信用方式。而一些购房者客观原因不能按合同履约付款,这就给房产开发商带来资金难以收回的风险。

2.住房损害和灭失的风险。这种风险对拥有产权的购房人而言是个人财产的损害和丧失;对提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来说,是抵押物的损害和灭失,不可避免地造成其对抵押物的留置权、处置权的损失。

3.贷款购房者还贷能力降低或丧失的风险。这种风险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影响最大。随着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的增加,银行将承受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还贷能力降低甚至完全丧失的风险。鉴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产业结构、就业结构调整时期的现实,这种风险的可能性比以往更大,这将给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经营带来风险。

4.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存在着难以变现的风险。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收缴其抵押的住房后,也要承受住房难以变现的风险。因为住房的变现不仅要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还要求金融市场的稳定,如果这两个市场不稳定,银行将难以处置收缴的抵押物,其风险则由银行承担。

5.房产商的交房时间、房屋质量和所售住房产权关系是否明确等风险。这些风险将给购房者的利益带来损害。近年来在住宅市场发育过程中,屡屡出现这方面的纠纷和投诉,表明这些风险的存在是非常现实的。

上述风险的存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住宅市场发育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这些风险使住宅市场发育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解决不好必然影响住宅市场的发育和城镇住房新制度的建立。这些风险不仅不应由政府承担,也是政府所承担不了的。但政府可以积极引导和支持将专门经营风险的商业保险业务引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通过商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和运作,分担各利益主体自身无力解决的风险,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险种结构亟待拓展

目前我国的险种结构少得可怜,任兴洲说,在国外,与住房相关的保险业务量占商业保险公司业务的相当比重,保险公司根据住宅市场的要求和信用制度发展的需要,设计了与之相适应的险种。

1.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的房屋保险。这一险种对于房屋所有者主要是防止所属房屋的损害和灭失。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冰雹、暴雨等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等。对一般房产所有者而言,投保此险种是自愿的,这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般业务。但对于以房屋作为抵押物而从金融机构借款的人来说,如果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要求借款人必须办理房屋保险,则这种保险就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在我国1997年发布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就对借款人投保房屋保险作了明文规定:“以房屋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同时规定,房产“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通过借款人的房屋保险,使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减小,将促进住房担保贷款业务的增加,也使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增加。目前,我国已有些财产保险公司开办了房屋保险业务,应总结其经验,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加以推广。

2.抵押贷款寿险。这是人寿保险公司向抵押贷款购房人推出的保险业务,即购房人在办理抵押借款的同时,投保人寿保险,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果投保人丧失工作能力或故去,则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投保人所欠贷款或按揭的余额。这一保险业务主要是防止了借款人因伤、病、故等原因而无力偿还贷款的风险,对利益主体各方都有利。因此,自然受到购房者、房产商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欢迎。目前,已有保险公司在国内推出了这一保险业务,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已批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推出这一险种。这项保险业务在我国将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一般是贷款金融机构要求借款人投保的险种,即借款人在借款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为其作偿还贷款的保证,银行据此向购房者贷款。在贷款期内如果借款人非主观意愿而不能如期还贷,则由承保人赔付银行的损失。作为保证保险,这种险种有一定的风险,但如果运作得好,也是一个值得很好开发的险种。

除以上保险业务以外,还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发新的保险业务,这不仅会推动住房体制改革的进展,减少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各方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保险业自身的成长和发展。我国保险业恢复的时间较晚,尽管近些年来保险业务呈快速发展之势,但无论从业务范围,还是险种结构,都有待进一步开发和拓展。住房制度改革及对住房保险业务的客观要求,无疑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保险业应该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当然,由于住房改革过程中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开展与之相关的保险业务时,还应做好大量的调查研究、险种设计和报批等工作,不宜盲目推出新险种业务。

放开保险资金运用范围

在一些发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了商业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和比例,保险资金(主要是人寿保险)的一部分,可以用于住房贷款,这种资金运用因国家不同而有不同的运作方式。任兴洲认为,战后日本有效利用保险资金推动住房建设发展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二战后,由于经济恢复与住房建设发展争夺资金的矛盾相当突出,日本采取了主要由官方金融机构融通住宅建设资金的办法,设立了“住宅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司”等专门的住房金融机构,主要职能是依照政府的住房政策,对购建住房者提供优惠长期低息贷款。住房金融公库不直接吸收存款,主要资金来源是财政投资性贷款,其中一部分吸收的就是保险资金,包括厚生保险、国民年金、简易人寿保险金等。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贷给住宅金融公库及住宅开发建设机构,或由这些机构直接投资建造公共住宅,或由住宅金融公库向低收入者发放住房贷款,由住宅金融公库等机构向保险公司还本付息,寿险公司不直接向购建房者贷款,这就避免了直接向个人贷款可能带来的风险,确保了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又因为住宅金融公库等机构的背景和住宅投资具有相对长期和盈利稳定的特点,使寿险资金的运用有稳定的收益,资金运用的风险很小。就住宅金融公库而言,吸收寿险资金利息不高,又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不仅促进了金融公库的经营和发展,也解决了国民购建住房的资金需求。从1950年到1993年,住宅金融公库住房贷款资助了830万户低收入家庭,约相当于全日本自有住房家庭的25%。

目前,我国商业保险的资金运用范围和渠道比较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以及国务院允许的其它资金运用方式。

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初始阶段,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保险监管体制不完善,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比较薄弱,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实行较严格的控制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确保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但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改革发展过程中经济关系的调整,如何更合理、更安全、更有效地运用保险资金应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目前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运用范围过窄,一方面在利率几次大幅下调的情况下,银行存款收益降低,从而出现较大的“利差倒挂”现象,使保险机构的经营存在风险隐患;另一方面,住房制度等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银行信贷资金不仅规模有限,而且多为短期资金,不宜过多用于像住房投资这样的较长期投资贷款。寿险资金的特点则决定了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因此,应该考虑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这项资金,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服务。当然,在运用中还应注意保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要有相应的法规给予规定。

标签:;  ;  ;  ;  ;  ;  

利用商业保险促进住房改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中心副主任任星洲访谈录_商业保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