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及其对伦理学的启示_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论文

新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及其对伦理学的启示_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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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基本的概念和范畴,制度分析又是社会科学领域一种源远流长的基本的研究方法和流派。19世纪以前,占主导地位的是以法理为内核的制度分析。这种方法教导人们,在社会体系中,一旦权利和权力分配的法律被制订,就可以准确地了解社会个体和组织如何进行活动;宪法、法律和个体、组织行为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发现在政府的正式结构和制度周围,实际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正式行为与非政府组织,它们改变了法律和政治制度所规定的应然的结果。这意味着,运用那种传统的纯粹围绕法律、正式制度的解释来了解政治活动的方法是非实证的、难以有说服力的。

二战结束后,美国凭借着强大的经济政治实力成为西方世界的中心,西方社会科学的研究重心也从欧洲大陆转到了美国。欧洲学术界长期使用的历史方法、制度——法律方法以及哲学思辨传统逐渐被放弃,强调实证、数量分析的方法在科学主义的推动下成为研究的主流,价值判断在分析中被最小化。经济领域力量的强大以及经济学的显学地位的确立和对其他学科的渗透助长了强调个人和市场本位的文化的扩张,使之成为建构新的解释范式的出发点和基本框架。在这种历史背景和文化底蕴下产生的理性选择范式逐渐成为社会科学的主流范式。20世纪中期兴起并随即主导了整个社会科学领域的行为主义方法,以其形式客观、中立、实证和接近于准确说明现实活动的效力而取代了传统的规范——法理的方法,获得了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霸权话语地位。毫无疑问,行为主义作为社会科学方法论历史上的一场革命,自然有其产生的社会必然性。但是行为主义在追求科学形式、技术、标准方面走得太远而脱离了同实践的关系,以致暴露出大量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对价值判断的冷漠、刻意追求形式化、数理化的描述;忽略了对社会现实问题的研究、忘记了对现实具有重要作用的历史因素等。20世纪70年代以后,行为主义基本上失去了其在研究领域一统的局面,各种研究方法、范式纵横期间,各显其能,同时互相取长补短,呈现交叉化、综合化的趋势。新制度主义方法正是在这股潮流中日渐成型的。

新制度主义首先在经济学中获得新生。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威廉姆森指出,制度主义在经济学中的复兴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80年代逐步走向大众和全面扩张,其标志是国际性专业杂志的出版和新制度经济学国际学会的成立,从而正式宣告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诞生。在新制度经济学产生以前,在经济领域乃至社会科学领域,理性选择范式占据统治地位,理性选择范式继承了亚当·斯密著作中的一个基本假设——“经济人”假设,同时承接了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概念和关于资本主义起源的某些判断方式(例如计算),把分析个人在既定的环境中选择和行动的动机作为范式的解释重点。理性选择范式把理性的个人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和根本的出发点,认为理性个人的选择和行为动机是实现成本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动力。在理性范式那里,制度和文化是既定的,是解释范式的外生变量,对所有个人的影响是均质的,因此不是范式解释中的自变量。与其它理论范式相比,理性选择范式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和解释优势。它在确立基本假设上,采用了“奥卡姆剃刀”的方式,把多余的问题全部去除,使假设简单明了,从而保证了整个范式解释的清晰和系统,避免了通常因为过大的理论雄心而希望面面俱到所导致的理论的内在矛盾。同时,经济领域范围的扩大和经济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渗透扩张,为理性选择理论的个人动机假设提供了确证,使该范式能够在微观层次的解释上更有合理性。由于理性选择范式在基本假设上肯定了既有的制度,突出了个人本位,实际上认同甚至维护了西方社会所倡导的价值,因此长期占据西方社会科学的主流地位。

理性选择范式虽然有明显的解释优势,但也有难以克服的缺陷。突出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认同了既有的制度,没有把制度纳入解释框架,因而对制度缺乏深入的分析,无法为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提出见解,使理论的构建趋于保守。二是理性选择范式对个人理性的判断实际上把人的需求单向化了、过度自然化了,没有考虑到个人的社会需求一面。在对人的需求判断上,理性选择范式实际上背离了它所继承的斯密和韦伯理论的内在精神。三是理性选择范式具有盲目地把西方文化和价值推向普遍主义的危险倾向,忽视甚至无视其他文明和文化的存在,因此在分析非西方背景下的个人选择时难以深入。

为了弥补理性选择理论忽视制度的缺陷,在20世纪60、70年代,许多学科中出现了一种重视制度,希图理清制度在决定社会政治结果过程中的作用的倾向,这种研究倾向被统称为“新制度主义”。之所以“新”,主要是为了与凡伯伦和康芒斯等人在20世纪早期倡导的制度主义区别开来。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中,政治、法律、货币、习俗等制度形式对经济体系的作用或多或少都得到认可。但是,这些传统的研究要么假定制度是外生给定的,或者假定制度不影响经济绩效,如新古典经济学;要么假定制度可以无成本地运行,或者没有专门的分析制度运行成本,如斯密古典制度分析和凡伯伦、米切尔、康芒斯等的老制度经济学分析。由于制度是不重要的,或者制度可以被无成本地生产与选择,所以,不需要专门的制度理论。科斯等新制度经济学家第一次通过边际分析方法解释了现实的制度的内生化及其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新制度经济学的出现引起了经济学界对传统主流方法论的广泛质疑,许多学者用制度的眼光重新审视经济发展的历史与现实,从而在经济学界引发了一场革命性的浪潮。

新制度主义方法在经济学中掀起的革命性浪潮,引起了其它社会科学的极大兴趣,尤其是有着同样悠久的制度研究方法历史的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一方面,这些学科对本研究领域历史上制度分析的优劣重新予以审视,试图挖掘该方法的深层价值。另一方面,这些学科也从新制度分析在经济学领域大获成功而得到启示,重新思考制度的涵义以及制度与人类行为、制度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构建本学科的新制度主义研究范式,以期进一步推动学科的建设。

新制度主义是对传统的制度分析的修正和对行为主义方法论的批判的结果,与传统的制度分析不同的是,新制度主义在吸收了社会学、政治经济学、理性选择、行为主义、历史主义方法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分析,加强了制度同行为、行为的结果之间的相关研究,从而使制度研究方法跨越了规范与经验的鸿沟,在社会过程、战略选择以及制度形成等方面的研究享有了重要的解释权,重新焕发了方法论的生命力。但是,关于什么是新制度主义、它的内容构成如何、新制度主义要解决什么等问题上,众说纷纭。这也是一些学者否认存在统一、完整的新制度主义研究范式的原因。不管怎样,到目前为止,有关新制度主义的研究范式在试图解释制度在社会活动中扮演的角色时,主要围绕着两大基本主题:如何说明制度的起源和变迁的过程;如何理解制度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按照詹姆斯·马奇的看法,新制度主义包括三种: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和新制度主义社会学。而豪尔和泰勒则把新制度主义分为另外三种: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

历史制度主义从现存制度出发,它将制度纳入历史这一宏观背景之中,强调既有制度中的权力关系对新制度生成所施加的不平等影响,认为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实际上与政治结构和正式的制度安排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指出了“路径依赖”这一重要的制度演进的特征,强调制度的“路径依赖”在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对社会发展进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做出了有效解释。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在相对广义上理解制度与个人行为间的关系,特别关心将制度分析和观念等因素结合在一起的分析方法,在分析微观现象和具体行为时,历史制度主义算不上是一种十分有效、明确的分析工具,它未能确切地梳理出制度作用于行为的一条因果链,远不如它在分析宏观现象时来得有效。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实际上是理性选择范式向制度分析方法调整的结果。它继承了理性选择范式中关于行为动机的基本假设,同时又较为充分地考虑到制度对个人行为的约束,揭示了制度在影响行为者之间战略互动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制度对行为者之间战略互动的构造表现为:通过影响行为者选择活动的范围和序列,通过提供有关减少他人相应行为不确定性的信息和实施机制,制度可以引导行为者进入特定的计算过程,并做出相应的行为选择,从而有可能改善行为结果。对集体困境和制度起源的分析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最突出贡献。在这个领域中,道格拉斯·诺斯似乎比其他人看得更深刻,他不仅关注正式制度对人的选择行为的影响,而且指出应该分析包括观念、文化、意识形态在内的非正式制度,这实际上暗示着对理性选择范式中关于个人假设的修正。与历史制度主义相比,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分析更为精确,它从制度发挥的作用及其提供的利益角度来论证制度的存在意义,将人类的主观意向和目的性纳入研究视野来分析社会结果,大大增强了在解释制度变迁时的说服力,尤其是对即时性的社会现象和突发性的社会事件,具有相当的分析价值。

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制度概念不仅指正式规则、程序和准则,而且包括象征体系、认知形式以及道德模型这样的引导人类行为的“意义框架”。这一界定打破了过去学者喜欢把基于组织结构之上的“制度分析”与基于共同价值和共同态度之上的“文化分析”严格区分开来的做法,摒弃了“制度”概念和“文化”概念之间的分裂,促使两者互为交融,同时也强化了该范式在宏观层次上的解释能力。社会学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安排的产生,不是像理性选择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因为它推动了组织的效率,而是因为它有助于提高组织及其成员的社会合法性。因此,社会学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的存在价值时,通常注重“合法性”或“社会适应性”的标准。社会学制度主义者的这一观点,有效地解释了现实生活中大量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得以长期存在的现象,这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和历史制度主义者所不及之处。在理解制度和个体行为的关系上,社会制度主义者不仅强调制度的“规范维度”,而且强调它的“认知维度”,认为制度通过提供作为人类行为依据的认知性文字、行为类别和活动模型而影响人们的行为。制度不是简单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而是指出在特定背景下人们想象他们自己应该做什么。制度不是像理性选择主义者说的那样直接影响个人的策略性计算和行为选择,而是为行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认知版本、类别判断和行为选择模式,影响人们基本的偏好、特定的认同和自我形象的形成,从而间接指导人们的行为。社会学制度主义在某种程度指出了制度可以影响被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个体偏好和认同,告诉人们即使是高度工具性的行为者在进行战略选择时也可能考虑文化的因素,承认制度环境对战略选择的作用。此外,在解释新制度的生成时,提出了合法性和社会适应的原则,较为充分地解决了许多无效率的制度如何得以延续这一问题。

新制度主义的出现,拓宽了人们分析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和现象的视域。作为一种方法论,新制度主义尚未成熟,其内部不同的工具性研究方法之间也存在不一致。从总体上讲,新制度主义的三种分析方法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无论哪一种分析方法,都不可能完全正确地回答政治研究过程中制度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无论哪一种分析方法,又都对分析复杂的政治经济社会现象有重要的贡献。关键在于:不是哪一种方法能够解释所有现象,而是一种研究方法在哪些领域最为有效。当前,一些学者已开始指出新制度主义的不同研究方法之间对话的可能,并预示了不同方法趋向综合的前景。比如,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学者在分析行为者在进行战略选择时开始接纳“文化”或“信仰”的因素。而社会学制度主义者在从宏观视野考察政治行为时,也有意地注重微观层面,结合行为者的主观能动性来分析生活的变革。

新制度主义研究的三大路向对伦理学的研究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根据新制度主义的理论,制度和个体行为之间呈现出高度互动和双向构成的特征:当人们按照社会习惯、制度规定行动时,个体自然而然地作为社会行动者在活动,从事具有社会意义的活动,这些活动反过来又维持、巩固社会习惯和制度。从现实的道德实践来看,道德行为者的活动既可能受制于理性计算的过程,也可能是在行为者所熟悉的道德模式和认知模式的影响下进行的,两者都相当程度上依赖于现存的社会制度架构。

首先,新制度主义揭示了制度在道德行为选择中的作用。人的德性的养成是一个过程,这一过程存在于行为者与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之中,存在于制度设计者、制度化的主体和制度环境之中。更确切地讲,德性产生于行为者的行为与行为背景的互动关系之中,是这种互动关系有意或无意的结果。人的道德选择总是在一定的制度背景下进行的。据此,在我国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要重视制度安排对于个体德性塑造的前提和基础作用。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理性的秩序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必须是理性的自律的。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社会所要求的道德自律是道德主体自由自觉的选择,而不是盲从;是理性对欲望的引导,而不是“存天理灭人欲”式的压抑;是道德主体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主动选择,而不是被迫遵循。这种自律是需要制度安排来保障的,是需要制度安排给人以普遍的预期来养成的。

其次,新制度主义凸现了制度伦理研究的价值。新制度主义重视制度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强调制度影响行为主体选择时的重要意义,从而反映了伦理学由德性伦理走向制度伦理的趋势,凸现了制度伦理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在传统伦理学那里,人们对伦理的理解多从个人行为上来理解,比较重视个人德性,康德甚至把自律原则当作道德哲学的最高准则。自从人类社会迈入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以来,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个体的主体意识、制度伦理问题日益突出。在现实社会中,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总是生活在制度环境中,如果社会结构不合理,甚至不道德,那么,个人的道德行为就不可能起到多大的社会作用。因而,能否在制度上体现道德精神,比个体能否履行道德准则更为重要。与个人德性相比,制度德性具有先在性、统一性和普遍有效性,有着个体德性无可取代的独特功能。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认为,相对于个人的善而言,城邦善具有优先性,城邦的善更为重要、更为完满。他指出:“一种善即或对于个人和对于城邦来说,都是同一的,然而获得和保持城邦的善显然更为重要,更为完满。一个人获得善值得嘉奖,一个城邦获得善却更加荣耀,更为神圣。”(注:《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在现代社会中,制度伦理越来越显示出比个人德性更为重要的价值。

第三,新制度主义为制度伦理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即制度效率与公正相统一的原则。理性选择制度学派认为,制度特别是有效的制度安排是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内在要求。任何制度的产生都体现着对效率的追求。社会制度通过提供一系列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社会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低了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然而,效率并不是制度唯一的价值维度,与效率相辅相成的另一个判断制度之正当合法性的伦理价值维度是正义。罗尔斯明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注: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制度的正当合法性不仅需要以其有效性来证明它自身,而且同样需要以其伦理的正当合理性来证明它自己,从而使社会对制度的创制和选择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和普遍有效的社会合法性。如果说,效率是社会生产的价值目标,那么,正义或公正则是社会利益分配的基本价值原则,两者共同构成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的价值基础。只有公正没有效率的制度不可能真正长久地保持其公正;只有效率没有公正的制度同样也不会真正长久地保持其效率。制度伦理所确认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公正的效率和有效率的公正。这才是制度伦理所要探究和论证的基本主题。

第四,新制度主义揭示了伦理价值观念在制度变迁中的意义。新制度主义十分重视以伦理价值观念为核心的意识形态的制度性作用。“意识形态可以被定义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们倾向于从道德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79页,第380页,第380页。)“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79页,第380页,第380页。)诺斯认为,“社会强有力的道德和伦理法则是使经济体制可行的社会稳定的要素。”(注: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1页。)如果一个社会或一个团体成员中的大多数对系统的公正原则不具有相同的感觉,那么它就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一个社会不同阶级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别如果足够大,那么有可能会引起革命。(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79页,第380页,第380页。)贝尔明确指出:“任何社会都是一种道德秩序,它必须证明它的分配原则是合理的;它必须证明自由和强制的兼而并用对于推行和实施它的分配原则来说是必要的,是天经地义的。”(注: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3页。)只有当一种制度拥有为全社会,至少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行使社会权威的正当性时,才能得到民众的最大支持,由此才能使社会秩序得以维系。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罗宾逊夫人也持相同的观点。她在《经济哲学》一书中指出,任何一种制度都需要一套规则,需要一种意识形态来为它们辩护,并且需要一种个人的良知促使他努力去实践它们。除非社会成员对如何处理事件的恰当方法有共同的看法,否则,社会将无法存在;而这些共同的看法是通过意识形态来表达的。因而,以伦理观念为核心的意识形态总是以具体的、历史的、特殊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它与制度有着“同源”的存在规定。具体的、历史的、特殊的意识形态从根本而言,总是为一定制度服务的,有什么样的制度,便有什么样的意识形态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一定的意识形态总是为一定制度进行伦理辩护,以论证特定的制度的合理性。作为一定时期人类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意识形态,一方面能够论证现存制度的合理性,为现存制度进行伦理辩护;另一方面对于现实的任何制度又具有强烈批判性。随着客观社会生活的变化,对制度的正义评价必然地要求建立一种新的符合人类正义追求的制度,从而使制度发生变迁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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