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组织定位之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组织论文,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行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对于我国企业改革和政府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应对加入WTO后的国际市场竞争的挑战,其重要意义和作用,已无需赘言。然而,面对一个要尽快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将跨越式地实现全面现代化的宏观大背景,行业组织应取什么样的科学定位、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则在认识和实践上还都不十分清晰,有必要展开进一步的分析与探讨。
行业组织的法律定位
目前,我国行业组织的法律定位,可以说是既清楚,又不够具体、明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现实的行业组织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法规明确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但由于该法规的管辖范围较为宽泛,对行业组织来说就显得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与有针对性的规范。
比如,该法规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些条款分别对于某种类型的社会团体,如政治性、志愿性、慈善性社团组织等,可能是需要的,但对于行业组织而言,似乎就没有必要作这样的规定。再如,该法规明确规定:对在同一行业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这对于学术性、综合性社团组织,作如此限定有其一定的意义,但同样对于行业组织来说,也不能一概作此限定等等。由此看来,为促进行业组织的规范健康发展,亟需制定专项法规、规章加以明确。
行业组织的市场定位
行业组织属于社会经济组织,其市场定位的客观依据,是由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市场需求决定的。在我国,目前这方面的需要,是强烈而迫切地存在着的。
一方面,是来自企业的客观需求。随着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面对愈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态势,尤其是直面我国加入WTO后的压力与挑战,众多分散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迫切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联系、联合起来,以维护和实现某些共向的利益,包括单个企业自身无法满足与实现的特殊需求与利益。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为控制并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需要获得社会化、专门化的服务和帮助;二是企业为降低市场交易费用,避免无序竞争的伤害,需要获得信息、协调利益、反映要求、维护权益等。而这些在传统体制下,主要是依赖于政府供给的,如今这种供给越来越不适应需求,且对大量的非国有企业而言,来自政府供给的渠道本来就不够畅通和有效。各类企业都渴望通过建立一种社会化的机制,并从社会化的渠道,获得这方面的有效供给,包括满足今后会不断生长的各种各样新的需求。
另一方面,是来自政府的客观需求。一是政府要转变职能并精简机构,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大量过去由政府包办的办企业、办社会的职能,需要有序地分离并尽快地转移。二是政府可直接调配的各种资源日益匮乏或短缺,政府为保证其主要任务与目标的完成,必需将有限的资源集中配置到满足全社会公共需要的领域和环节中去,其逻辑结果必然是进一步地作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抉择。三是政府出于自身宏观调控职责的考虑,既需要有相关组织载体来具体承接过去政府供给的功能,又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载体,来具体实施对大量分散企业的管理与调控。四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确实无力、也根本不可能提供企业所需要的所有服务。由此,各级政府均对行业组织寄予厚望,并倾注了大量的热情与关爱。
然而,考虑行业组织的市场定位,必须弄清楚一个基本的关系,即企业需求与政府需求孰先孰优的问题。从当前的表面现象看,政府需求较之企业需求,似乎更为强烈与迫切。其根本原因还在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政府还在做一些办企业、办社会的事情,真正的企业需求事实上被某种程度所替代、削弱或遮蔽、压抑。应当看到,企业需求是真正的市场需求,而政府需求本质上是服务于企业需求和社会需求的。明确这一点十分关键,它关系到行业组织的生成机理、组织原则和宗旨、运作机制、社会地位和作用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的价值判断。因此笔者认为,行业组织的市场定位,首先是满足企业需求的,于是才会有其民间性、非营利性等性质,以及自愿、自主、自立、自律等原则可言。
行业组织的功能定位
所谓行业组织的功能定位,是指其社会功能而言的。一言以蔽之,属社会中介组织。
既然作为一种社会中介组织,行业组织就不应当企求直接的社会作用。它只能通过对企业和政府的双向作用,对其他社会组织的横向作用,发挥联系、表达、沟通、协调的独特功能。行业组织必须保持其相对的社会独立性,它既不是政府部门的下级,也不是成员企业的上级,要依靠自身内在的体制和机制,对一个个相关事件作出独立的判断,并根据此种判断,确定其作用于企业或政府的方向、表达方式等,从而影响企业或政府的行为。
行业组织也不应当直接谋求市场作用。它并不代表或替代单个企业,去直接地占领市场、左右价格、影响供求,而只能为成员企业提供一个对话的平台,通过对话达成共同的利益取向,从而达到间接地开拓市场、影响价格、平衡供求的目的。行业组织应无自身独立的法人利益,不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更不能受制于某一成员企业的操纵,构成与其他成员企业的竞争关系,而应当通过发挥协调、沟通作用,促成成员企业之间的、包括与非成员企业之间的有序、公平竞争。
诚然,当行业组织的成员与其他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等产生矛盾和问题时,行业组织可以代表其出面沟通与协调,这时行业组织发挥的仍然是社会中介作用,最终依然要靠成员企业去作为。
对行业组织作如此社会功能定位,是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分工原则的,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的。
行业组织的组织定位
关于行业组织的组织定位问题,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规范标准,不仅使行业组织自身难以清晰界定,又与其他社会组织发生混淆,亟需加以认真疏理。
首先,需要明确行业性社团组织与其他社团组织的界限。由于行业组织一般是指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带有产业性质的联合组织,因此可明确其成员一般为法人单位。这种以法人或自然人为边界的划分方法,可以较为清晰地界定行业组织或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的社团组织。如:因管理是一门专业,故企业管理协会不应属于行业组织,而是专业性社团组织;企业家协会由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名义联合而成,则应是联合性社团组织。再如:电镀协会、软件协会若是以同行业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可界定为行业协会;若是研究电镀或软件技术的,则应界定为学术性社团组织等等。
同时,也可以在社团组织的名称规范方面,加以必要的区分。如行业组织一般应称协会、同业公会、商会(或工商会);学术性社团一般称学会、研究会等;联合性社团一般称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等;专业性社团一般可称专业协会、基金会等。
此外,需要特别提出讨论的,是存在着一类较为特殊的行业组织(或称准行业性组织)。有一些经国家法律法规认可,具有特殊专业资质,并能以自然人名义经营这种资源(执业)的行业,如律师、会计师、医师等。在国外,这些以自然人联合组成的社团组织,也称为行业组织,并存有吊销执业资格等的行业自律机制。对这类较为特殊的行业性组织,笔者认为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坚持法人参与是行业组织的特征,即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联合组成(包括个人执业也必须经过法人登记)该行业的行业组织,同时由政府授权该行业组织,履行对特殊专业资质或执业资格的管理权。二是允许作为一类特殊的专业性行业组织,由自然人联合组成行业性社团组织,可视作行业组织或准行业组织。
其次,需要明确行业组织中各类组织的界限。一般来说,行业组织包括行业性的协会,这里又有大、中、小行业之分。如纺织行业协会、纺织机械器材行业协会、毛麻纺织行业协会、服装行业协会等。也有工业类与商业类等之别,如纺织品商业行业协会、服装鞋帽商业行业协会等。包括专业性的行业协会,如铸造协会、焊接协会、热处理协会、包装协会等。还有产品性的行业协会,如自行车协会、香精协会、制皂协会、洗涤剂协会等。由于行业组织是企业自愿参与的民间组织,绝对地以限定的行业分类标准(这里又有行业、专业、产品类之分)不符合行业组织的宗旨,故可以采取:一是在名称上加以规范与区分,如行业性的协会必须冠以“行业协会”的字样;专业性的行业协会可要求其冠以“同业公会”的名称,如铸造业同业公会、热处理同业公会等;产品性的行业协会直接称“协会”,如自行车协会等。二是明确在同一地域内,不允许成立相同名称的行业性、专业性、产品性的行业组织。除此之外,应真正按照行业组织的宗旨,由各经济组织自愿选择、依法自主组织。
同时,政府对发展行业组织,应有明确的政策导向和宏观把握。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今后应重点发展专业性、产品性行业组织,因为这类行业组织更能体现并表达同行业企业的共同利益。至于传统意义上以政府专业管理部门为界的大行业社团组织,如轻工、纺织、机电、化工行业协会等,即使从应对加入WTO后国际竞争挑战的角度看,也是过于宽泛了,很难采取有针对性的共同对策,且与当今市场经济中不同产业、行业的相互交叉和渗透,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广泛存在,各个企业经营范围的交叉和渗透等现实情况不符。若让企业充分地自主选择,这种大行业的行业组织,也必将逐步萎缩直至消亡。但考虑到政府职能转移的需要,以及要加强对各类企业的宏观管理与调控,可采取组建行业协会联合会的方式,如工业行业协会联合会、商业行业协会联合会、服务业行业协会联合会等,也可组建更大范围的如工商行业协会联合会。这类行业协会联合会,可借鉴国外公法社团的做法,明确规定每一个行业协会必须参加一个联合会组织。另外,也可以采取组建总商会(或工商总会)的方式,明确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加入。今后,政府主要通过这类行业组织,加强对企业的间接管理,而不再直接面对众多的行业组织进行行政性管理。
再次,需要明确不同层次行业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目前,我国有全国性行业组织,有省市自治区和区县的地方性行业组织,也出现了跨省市的区域性行业组织,同时还成立了部分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在这些不同层次的行业组织之间,其相互关系并不十分清晰。如:有的地方性行业协会,既是全国性行业协会的成员单位,又参加了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联合会;在全国性行业协会中,既有省市一级、也有区县一级的地方性行业协会成为其会员单位,又有地方性企业直接加入全国性行业协会;有的地方性行业协会,是全国性行业协会的分会,而大多数则是独立的地方性行业协会。为此,可作些调整与规范,如明确全国性行业组织,其成员单位必须是各省市自治区的同行业协会(可包括相关联的一些行业协会);而对中央直属的企业单位,则可根据属地化的原则,参加相应地方的同行业组织,同时为加强中央直属大企业之间的联系,可组建联谊性的社团组织;而对区县一级一般不作硬性规定,由于同行业的企业数量减少,可不提倡成立专业性、产品性的行业组织,一般可以组建商会或工商会那样的行业组织,企业可直接选择参加省市一级的行业协会组织。
行业组织的职能定位
关于行业组织的职能定位问题,讨论得比较多,也较为清晰。
如国家经贸委曾发文,就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问题,提出了行业组织的三大类职能,即为企业服务的职能,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职能。具体又分为17项任务或工作:(1)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3)创办刊物,开展咨询;(4)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5)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6)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7)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8)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9)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10)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11)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12)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13)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14)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15)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16)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17)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当然,上述职能从三大类来看,是每一个行业组织应有的职能,具体的工作或任务,则应根据行业组织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发挥应有的作用。总的原则,应当是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既要代表,又不能代替;既要发挥现有的功能,又要根据企业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探索、创新、履行新的职能。
行业组织的运行定位
所谓行业组织的运行定位问题,实质上是运行机制的选择并确立的问题。
一般而言,自愿、自主、自治、自律等,是行业组织运行的基本要求。但要真正建立一整套符合四自要求,并为之服务的运作机制,却不是现实每一个行业组织都具备的。行业组织要具有强劲的生命力,要增强其吸引力和凝聚力,首先必须确立全心全意地为成员企业服务的思想,以不断满足成员企业的实际需要为根本出发点,尽可能地为成员企业提供各种优质服务,使成员企业切实感受到有所得益,由此才会产生企业参与行业组织活动的内在驱动力。
其次,行业组织要具有权威性,政府必须让权威于行业组织。同时,行业组织作为独立的法人,要敢于从维护所有成员企业的共同利益出发,坚决惩处成员企业的违规违约行为,直至将成员企业除名。
再次,行业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政府要在政策上给予足够的支持。包括政府向行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在税费政策上给予优惠,允许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开展部分经营性活动(如将现有政府办的公开出版的报刊,交由行业组织和社团组织办,以获得经营收入等),向某些行业组织无偿提供或优惠提供办公用房等等。
最后,行业组织内部要建立规范的、真正体现自主和自治原则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如明确政府公职人员不得担任行业组织的领导成员;行业组织的领导班子必须经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产生或罢免;建立严格的民主决策的程序等。
行业组织的管理定位
按照现有法规、规章的精神,现有行业组织的管理,一般采取分级管理、分类管理和双重管理的体制。其中,分级管理比较明确,操作性也强,而分类管理则在探索之中,也是行业组织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要进一步加强对不同类别的行业组织特性的研究,然后有针对性地加强科学管理。
至于双重管理,体现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应当予以坚持。但双重管理的具体方式,似有改进的必要。现实的双重管理,一重是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一重是相关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且实质上是以后者为主的体制。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这种源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方式,用之于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实属弊大于利。可采取以专司社会事务管理的政府部门为主,加强对行业组织的依法管理与监督,同时授权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行使原政府主管部门的大部分职能(有些属国家宏观产业、行业导向方面,由政府通过政策等加以调控),以形成新的双重管理模式。这样做,也符合管理层级的科学原理,两个同级政府部门的双重管理,无法有主次之分,而一重是社会团体,则另一重的政府部门可真正发挥以其为主的管理功能。
总之,只有行业组织的各种定位清晰了,才会产生正确的实践活动,也才有可能促进行业组织真正健康地发展,并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