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问题的角度对民族问题概念的再思考_民族问题论文

从社会问题的角度对民族问题概念的再思考_民族问题论文

社会问题视角下的民族问题概念再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问题论文,视角论文,概念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2013)06-0035-06

民族问题是民族理论的基础概念,也是当前民族理论研究中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重要命题,准确界定民族问题的概念和范围,才能清晰界定民族政策的对象和目标,科学认识民族问题的发生发展规律,进而保证民族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有效性。但就是这样一个基础性概念,长期以来却未能在学术界内部、学术界与官方之间取得充分的共识,也对现实的民族工作开展造成诸多困扰。本文将借助社会学的社会问题理论和研究视角进一步思考民族问题的内涵和外延,以利于在相关理论建构和理论应用两个层面推进相关研究的深入和创新。

一、民族问题的传统概念界定及不足

正如有学者所言: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面对帝国主义对中华民族的民族压迫和国内统治阶级对各民族的压迫,都不得不重视民族问题,提出了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系列主张,但这种表述是不够系统的,服务于具体问题的解决。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开始面向全国开展民族工作,这就需要系统地确立新中国的民族理论、政策[1]。民族问题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族问题是一种可以感知的社会现象,因为科学的陈述和分析要求概念明确,界定其概念就成为研究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由于中国国情所致,也由于研究视角的不同,甚至还出于学者个人在进行知识整理和集成时的偏好等原因,当前我国对民族问题的理解经历了一个在具体实践面前不断修正提炼,不断中国化的过程,先后大致形成了以下三种对民族问题概念界定的思路。

一是狭义论,即认为民族问题就是各民族之间的矛盾问题[2]。新中国建立前后,毛泽东已经就民族问题,特别是中国民族问题的解决作过一些论述。20世纪50年代,他在《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列为十大关系之一,民族问题被列为一种人民内部的矛盾,认为党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消灭历史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身先进民族的行列,共同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3]。李维汉在1962年指出,中国民主革命中的民族问题包含“帝国主义对中国各民族的压迫”和“国内的民族压迫”这两部分内容[4]。显然,从建国之初民族问题概念的研究已经可以看到民族与阶级之间的紧密关系,以及阶级斗争学说对于我党理论分析视角的影响,后来伴随着“左”倾的错误扩大,一段时间里,民族问题的分析逐步被阶级问题分析所替代。1958年,中共中央批转青海省委《关于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反革命武装叛乱事件的教训的报告》的批语中指出:“在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不把握阶级实质,是不能彻底解决民族问题的”[5]。此后“左”的错误蔓延,阶级斗争思维成为分析解释民族问题的官方话语。“文革”结束后,为了纠正“左”的错误,丁汉儒、黄铸等人先后著文对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进行纠正,丁汉儒提出替代概念:“所谓民族问题,就是民族矛盾。”[6]彭英明对这一定义作出阐释:“民族问题就是民族关系中的矛盾问题。这种矛盾是指不同的民族之间的矛盾。”“民族差异是民族问题产生的基本原因。有民族存在,就会有民族差异。差异就是矛盾,矛盾就是问题,这是一个客观存在”。“民族的差异和特点,本民族群众会对它产生深厚的感情,如果彼此不理解,或者不尊重,就很容易刺激民族感情,而产生民族矛盾,形成为民族问题”。“民族偏见,也容易使民族之间产生隔阂和歧视,形成为民族问题。”[7]狭义论的民族问题定义逐渐得以确立。

其实,从认为民族问题的实质就是阶级问题,到限定和纠正这一说法,其背后所内含的分析路径并没有发生转换,就是以矛盾对抗的视角看问题,诚如龚永辉所言:“三十年后评价当年确立的狭义民族问题概念,虽然突破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禁锢,但指导思想上还没有脱离二元对立的‘斗争哲学’,只是将这种‘斗争’思维从民族内部转向了民族外”[8]。

二是广义论。该观点认为凡是涉及民族的问题都是民族问题。最为权威的表述就是江泽民1992年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界定:“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学界将其概括为“一个发展,三个关系”。该界定根据新时期社会特点和社会发展需要,突破了将民族问题限定为对抗性矛盾的传统思路,注重民族问题与其他社会结构的相互关联,使民族问题的分析更加具有综合视角。但这一视角并未终结关于民族问题概念的争论,王希恩研究员就指出,民族问题广义论“外延过宽,由此混淆了‘民族问题’和‘民族现象’的区别”,认为“‘问题’就是‘矛盾’,只有发生矛盾才会产生问题,有问题就需要解决,而许多民族现象只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无所谓矛盾,也无需人们去解决的”[9]。

三是综合论,即在方法上将民族问题的广义论作狭义化解读,从而实现狭义论与广义论的调和,学术讨论与官方表述的统一。如金炳镐诠释民族问题官方表述时指出:“民族问题绝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看,它不仅涉及民族自身的发展,还涉及民族与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之间、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而引发的问题”[10]。该诠释突出了“由此而引发的问题”,一句之差,背后折射的却是思路差异。如果说广义论的民族问题界定不强调对抗性矛盾,突出关系互动视角,而综合论的思路则是在坚持对抗性视角的前提下,将相关互动关系作为对抗的背景看待。

纵观以上民族问题的三种概念界定,各自都有自己的问题指向和时代考量。狭义论界定,在强调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背景下,是将复杂的民族问题简单还原为阶级问题,意识形态层面是为了建立马克思主义的主导性地位,在实践层面上则是为了通过阶级斗争的手段消灭一切可能危及新生政权安全的潜在敌人,进入新时期仍然坚持狭义论,在思维上有斗争性意识形态的惯性作用,更为实际的考虑则是阶级话语弱化后民族意识增强,国家安全的维护显得日益重要。广义论界定,是在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后,对抗性的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阶级的对立被各阶层的合作所替代,市场经济发展后要求转换社会治理模式,学术界对民族与其他人们共同体的联系在范围与程度方面的认识进一步提升,于是关系互动的视角取代对抗性视角成为解释民族问题的新思维。综合论界定,是基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利益调节加快,原有利益结构迅速改变,人们的利益意识增强,各种形式的利益纠纷出现,社会矛盾的调节成为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学者在思考民族问题时,也对矛盾性的一面尤为重视。

以上三种对民族问题的概念界定站在特定时代立场上,背后折射出的是对抗冲突视角与互动合作视角的差异和冲突,这可以归结为学术发展的时代特征。而不同的概念界定使民族问题的理论建构及现实应用也呈现一些不足甚至困境,本文将其归纳为下述两种情况。

一是对民族问题的理论解释力仍然不足。因为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概念界定,当前都仍然缺乏足够的系统化的研究。其具体表现:首先是在学科体系内部,民族问题仅仅是整个民族理论体系的某一个知识点。从理论的逻辑而言,这个点与整个体系的关系是具有内在联系的、多层次的、动态的。由于现有的民族问题概念仍然停留于对一些原则性的、方向性的内容进行宏观的表述,还缺乏对它们彼此的关系进行更加基础性的、明确的界定。由此,在与一些上层概念,如国家、阶级、民族,与同层次概念,如民族过程、民族意识等概念的关系上似乎都缺乏关联分析,也不能为其他低层次概念的分析提供支持,更难以对现实生活中许多具体而生动的相关现象作出清楚的理论阐释。其次是在学科外部,民族问题概念难以在其他学科范围内进行诠释,难以与其他学科的术语进行对话,无法吸收其他学科的理论成果。这种粗放性直接导致了民族问题概念自身理论解释力不足。从某个角度而言,民族问题的界定分歧实际上是对社会结构等更加基础性问题的分歧的反映,表明了相关研究的不足,其深层原因是各种界定都缺乏对各自基础理论视角的自觉。以上三种民族问题的总体性表述,在学理上还存在根据具体场景的需要作出细微分析的必要性。

二是民族问题理论应用容易导致两极化现象。由理论研究与现实工作的内在联系所决定,民族问题的界定在服务于民族工作的过程中,其理论解释力的不足,会直接导致民族工作在对相关现象的分析和处理方面具有随意性,容易左右摇摆。一方面,如果仅仅重视、突出民族问题的矛盾冲突性一面,实践中就极易出现相关工作“过分偏重”甚至“越位”现象。比如社会稳定本身并不是民族问题,维稳也仅仅是民族工作要面对的内容之一,但是,当它与民族、与民族地区联系在一起并且被赋予了强烈的问题意识的时候,我们看到,民族工作部门每年把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到与之相关的预防性工作中,一些负责具体事务的民族工作者不分节假日、24小时不关机,随时待命准备应付突发事件,个人身心都承载着巨大的压力;一些上级部门将维稳作为考察民族工作的重要指标,一旦发生问题并且处置不当就将对其工作作出消极评价,维稳工作的过度操作似乎难以避免。另一方面,如果仅仅强调民族问题与其他人们共同体的关系,也容易陷入泛化民族问题的泥潭。比较极端的案例便是20世纪90年代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的平远街个案,当地曾一度成为贩毒、走私军火等各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灾区,在该事件从产生、发展到解决的整个过程中,曾经因为顾及到此地为某一民族聚居区,将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看作民族问题,错误理解执行民族政策,使得该违法犯罪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面效果,最后经过从中央到云南省领导对事件的正确定性后才得以解决。该个案说明,如果涉及少数民族的事件定位不准确,背后折射的是我们对于民族问题界定的不准确,对于哪些是民族问题,是否需要政府介入,对于民族问题的处理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处理等在理论上认识不清。无论是过度重视矛盾冲突还是泛化民族问题,都不能妥善地应对当前民族工作实际,如果在理论上提高民族问题概念的解释力,就有利于民族工作的开展获得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社会问题视角下的民族问题概念界定

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按照术语工作词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237.1—2000:“概念”是对特征的独特组合而形成的知识单元。尽管我们承认研究视角以及研究方法的差异等原因都可以导致对概念界定的不同,力图将现有的三种民族问题界定统一起来也不现实。但是,任何一个概念总是对其本质属性的归纳与提炼,都有内涵和外延这样两个基本特征,其界定必须符合逻辑。由此,本文试图遵循形式逻辑的相关原则,通过“属加种差”的思维路径来思考民族问题概念。

我们看到,定义项为了解释被定义项的内涵,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邻近的属概念,一是种差。如“人是能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动物”这一定义,“动物”是人的上一层次属概念,种差则是指定义项中除了邻近属概念以外的其他部分。它指明了被定义项与其同层次的其他种概念的区别,如“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说明的是“人”与其他动物(同层次概念)的区别。[11]当我们根据这一方法思考民族问题概念时发现,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社会问题是民族问题邻近的属概念,民族问题应该具有社会问题的一般性特征。确定邻近属概念以后,我们需要界分民族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的种差,也就是确定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涵义和适用范围。沿着这一思路,本文形成了以下认识。

(一)民族问题具有一般社会问题的普遍性。

社会问题是社会学中一个重要研究范畴,界定者众多。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定义社会问题就是公众的问题,是社会中许多人遇到的公共麻烦。社会的公众问题常常包含着制度上、结构上的危机,也常常包含着马克思所说的“矛盾”和“斗争”。[12]美国学者斯卡皮蒂认为,一般的公共问题具备了两个条件就变成了社会问题:“1.大部分人必须认为是社会问题。2.大部分人或者社会上一些重要成员必须相信这个问题可以通过社会运动加以解决。”[13]台湾学者张镜予认为:“凡是危害社会秩序的事件,扰乱大众生活的行动,就是社会问题。”[14]美国学者鲁宾顿、温伯格等则指出,社会问题是一种宣称的情况,而这种情况与相当数量的一群人的价值观念相抵触,并且这些人认为应该采取行动,以改变这种宣称的情况[15]。相对而言,文森特·帕里罗在《当代社会问题》一书中的界定更加具有综合性特点,他认为社会问题应该包括四个要素:(1)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害;(2)触犯了社会里一些权力集团的价值观或准则;(3)持续了很长时间;(4)由于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群体会作出不同的批判,对它们的解决方案也往往多种多样,因而在如何解决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16]

本文认为,文森特·帕里罗分析社会问题的相关要素界定,为我们从社会学视野认识民族问题与社会问题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更加容易把握细节的思路。因为民族问题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在已有的经验基础上似乎都具备以上条件,而且这些条件彼此之间既存在逻辑联系,也比较客观地界定了适用范围。对此,我们有以下一些理解。

首先,民族问题作为一种“问题”而非某种现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可能对民族成员个人或民族群体造成伤害,对于社会稳定与发展造成伤害。这种伤害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可以体现为针对少数族裔的不平等,使少数族裔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会流动等方面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受到歧视,这种不平等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不平等,也可以是事实上的权利无法实现。这种因为民族身份而导致的伤害涉及的范围带有公共属性,因为它即便表现在民族成员个体身上,其中所蕴含的民族性因素并不属于个人。

其次,民族问题得以产生的原因、包含的内容,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都不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判断,也正因此才成为了“问题”。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主流价值,这种主流价值既可能是普世价值,也可能是占人口多数人群的价值判断。比如当少数族裔与占人口多数人群的价值判断出现冲突的时候,民族问题必然应运而生,其表现形式可以是民族成员个体之间的,也可以是群体的,甚至可以借用国家的形式表现出来,就如同我们在阿以冲突问题上所看到的那样。

再次,民族问题的发生具有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持续性。一种转瞬即逝的社会现象往往被视为偶发事件而存在。但是民族问题作为一种“问题”,一种社会的失调现象存在,即使是表现为突发的事件,往往在这种“突发的”的偶然性中存在着必然性,即它们具有自身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性的走向和产生轨迹。这种民族问题的内在机制就决定了它们不是转瞬即逝的孤立现象,而且,也只有在时间和空间上持续、频发的出现,才能引起社会关注;反过来看,它们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持续性也说明民族问题发生的背后有着更加基础的结构性因素的作用。

最后,民族问题的解决方案存在多解性。由于民族问题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社会影响、利益主体等都具有多样性,当各方矛盾的主体在利益协调上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对于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价值基础本身具有分歧,往往导致各方无法对民族问题的解决作出统一判断,或者即使有了统一判断,由于理论认识不足或不同的利益主体价值立场的冲突,难以得出有效解决问题的统一方法,显示了此类社会问题涉及面的多样性、广泛性,以及解决此类社会问题的难度。

从历史上到现实中,以上这四个要素,在理论和实践上、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交汇使民族问题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必然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重要性的特点,否则就只是一种偶然现象,还不能上升为一种需要关注的社会问题。

(二)民族问题具有作为特定社会问题的特殊性。

民族问题不同于其他社会问题,就在于它要体现民族这一人们共同体的属性,是具有民族性因素的社会问题。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民族的界定表述为: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这一界定,包含了客观民族特征和主观民族认同两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使民族问题彰显自身特点,即无论具体的民族问题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问题内容、社会影响等有何不同,但一般都因为涉及民族性因素才得以成立。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民族成员个人或者民族群体因其客观可辨识的民族特征及民族身份而遭遇的问题。我们承认每一个人都同时具有多种社会角色,在不同的事情上,个体会代表特定的社会角色,选择不同的行为模式。只有当一个问题是基于其民族特征及民族身份的辨别而存在时,这个问题才具有民族问题的属性。以民族间通婚问题为例,如果两人只是从学历、外貌等个体性因素考虑,就不具备民族性,如果两人都从各自的民族身份出发考虑相互的婚姻问题,这一问题就具有了民族性。如果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离婚率居高不下甚至不断增加,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如果增加的原因是当地不同民族通婚的家庭因民族身份选择离婚,那么这就构成了一个民族问题。二是个人或者民族群体因其民族认同、民族感情而引发的问题。龚永辉指出:“民族问题是一种转换生成的现象,它的原生形态是一般社会问题,民族意识则是一般社会问题转换生成民族问题的思想基础或者说精神条件。”[17]当以民族为出发点来思考分析解决这种问题,往往激发民族成员个体或者群体感受到自己的民族利益、民族感情受到伤害,起而维护自己的民族利益,其方式往往可以通过民族认同动员同一民族同胞,以民族为单位展开行动,进而形成特定形态的民族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以上客观民族特征和主观民族认同两方面的因素既视为民族性因素,也视为一般的社会问题由此成为民族问题的基本属性。

综上所述,民族问题作为具有民族性因素的社会问题,兼具社会问题的一般性和民族问题的特殊性。按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可以认为,民族问题,是基于民族特征、民族身份、民族意识等民族性因素导致的特殊的社会问题,它至少具有四个特点:(1)对民族个人或群体造成伤害,对于社会稳定与发展造成伤害;(2)违反社会对于民族、民族关系以及民族与其他类型的人们共同体关系的主流价值判断;(3)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具有持续性;(4)解决方案具有多解性。

三、在民族问题概念拓展基础上的后续建设

一般说来,任何一个反映观察对象特定内涵的概念总是立足于某种特定的视野,而一种新视野、新内涵的确立必然带来相关问题的更新。从社会学视野思考民族问题的概念,作为一种理论创新的尝试,并不以文本的一次表述作为结束,还需接受逻辑和经验的双重检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作出新的调整和规范。本文认为,从社会学视野下思考民族问题的概念,可以在理论建构和理论应用两个方面进一步进行相关的后续建设。

(一)有利于民族问题理论体系的构建。

民族问题的理论建构是民族理论学科体系建构的重要内容。而学科的建构是一个集成过程。当前民族理论以及学科体系仍然存在若干不足,这是学界的共识,我们还不能够说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的内在关系已经被发现,一系列科学概念已经提出,一系列命题已经被证明,更不敢坦言我们对这些内容已经能够以比较系统、适当的方式加以整理。借助社会学视野思考民族问题的概念,有利于在以下多个方面推进民族问题理论的体系性建构。

1.在学科内实现理论体系的整合。首先是推进民族概念这个上一层次概念的准确精练。因为民族问题概念根基在于民族概念的分析,是对民族概念客观论和主观论的综合应用,通过应用民族概念界定的基本思路,来实现对民族问题之民族性与社会性的充分阐释,对于民族问题概念的理论阐释,也可以反过来验证和推进民族概念的界定和分析。相对而言,民族问题概念更加接近经验研究层次,该概念的准确与否可以直接由经验研究和经验事实来检验,概念的修订具有更加客观的事实依据。通过民族问题概念的修订,可以反映上一层次相关概念不同取向的利弊得失,让这些更加基础的元概念借由民族问题概念的实践应用得到检验和修正。其次是在同一层次概念而言,民族问题概念的拓展,有利于分析与民族意识、民族关系等同层次概念的关联性。因为民族问题概念与民族意识、民族关系等紧密相关,这些概念与上一层次民族概念具有同源关系,在科学厘清民族概念的基础上,民族问题与民族意识、民族关系等同层次概念的相互关联将得到更加清晰的界定,这些概念的相关性、互动性将进一步加强,基于这些概念的理论创新将成为可能。最后是向下推进下一层次派生概念的创新。民族问题概念是个中观层次的概念,本身就具有综合的特征,应用性较强。在直接使用民族问题概念来展开研究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经验命题研究中,有利于派生出诸多的新概念,从而促进整个学科的概念生产。

2.在学科外实现多学科对话。当前信息时代的多学科交叉及彼此渗透似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基本特征。我国民族理论研究已经涵盖民族及民族问题的方方面面,其许多研究对象还可以分别从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民族学、人类学、国际关系等传统学科的视角切入,民族理论与它们之间形成了学科之间的部分重合、交叉关系。从社会学视角界定民族问题,可以在学科对话中产生以下作用:一则采取新的界定路径,打开向外吸收其他学科成果的通道。即将民族问题确立为社会问题的一种,借用社会问题的相关理论进行理论推导,这意味着民族理论在研究民族问题时必须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必须吸收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这将有利于学科之间的话语共享,吸收其他学科的优秀成果,为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话和整合创造条件,为民族理论学科的多学科对话并融为更大的学术体系创造条件。二则采取新的界定路径,确立多学科得以整合的原则机制。即对民族问题进行拓展理解,虽然借鉴了社会学等学科的成果,但是并非完全的照搬照抄,新的民族问题界定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向,那么实践作为检验理论的重要标尺,在共享学术话语的同时,各学科的研究视角接受民族政策实践的检验修正,从而使得各学科之间获得对话的平台和综合的可能。

(二)提升理论应用的可操作性。

除了逻辑的验证,对民族问题进行再思考更重要的功用是指导实践,有利于指导具体的民族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因为对民族问题进行更加细致而具体的概念界定,进行比较准确的特征描述,在事实上构成了清晰的限制性条款。将民族问题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社会问题,使民族问题作为社会问题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得到更加清晰的界定,有利于防止民族问题泛化。因为新概念将民族问题的民族性因素予以明确化,指出必须是“基于民族特征和民族身份,经由民族意识激发的特殊社会问题”,那么缺乏这种民族性因素的问题就无法进入民族问题的范畴,同时,给予四个特征的限制——“对民族个人或群体造成伤害,对于社会稳定与发展造成伤害;违反社会对于民族关系的主流价值判断;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解决方案的多解性”。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是细致而具体的,是对民族问题民族性和社会性的具体化,可操作性强,比照这些限制性条款,有利于民族工作者厘清民族问题与普通社会问题和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与区别,为民族工作清楚界定民族问题的范围,为真正做到“是什么问题就作什么问题处理”、“防止泛化民族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同时,确定了民族问题是社会问题的一种,就可以在尊重民族问题特殊性的前提下,借助关于社会问题研究和治理的理论工具,对当下的民族问题作出科学判断,从而在一个更加宏大的社会结构背景和时代背景下作出更加长远的规划,以期能够更加具有前瞻性地分析问题,提出更加具有指导性的建议。

以上思考仅仅只是一个开始,还将需要在进一步的检验争论中作出新的调整。

收稿日期:201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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