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本质与所有制的关系_所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本质与所有制的关系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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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问题,一直是个敏感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几乎是把公有制当作社会主义的同义语来使用的。然而,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最新概括,恰恰没有直接从所有制上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①在此之前,邓小平同志谈及社会主义都论及公有制的问题,而南巡讲话的论述却变换了角度,无论如何,这与传统理论直接从所有制上规定社会主义的提法有很大的不同,其理论的蕴涵值得我们深思。

社会主义社会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设计未来社会蓝图时一贯明确坚持的思想。全面而深入地考察和理解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和公有制关系的理论,是我们坚持所有制改革的正确方向,把握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前提。

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结构的理论出发,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历史趋势来看待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必然性的。在他们看来,任何社会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社会从基本结构上可区分为三个方面: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生产关系既是生产力赖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社会形式,又是一个社会和其他社会在性质上相互区别的内容。可见,社会形态的区别,实际上就是生产关系的区别。在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整个生产关系的基础,对生产关系的其他方面或环节具有决定意义。把握不同的生产关系的区别,主要就是把握所有制之间的区别。“给资产阶级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②

社会主义社会,既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级,也是整个“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直接对立物。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在单个国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③为了强调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在所有制上的这种差别,马、恩特别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④

由上面的引述可见,社会主义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性质的基本思想。离开了生产关系的公有制特征,就无法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对此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和态度。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就决不能放弃坚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然而,马克思在关于社会主义及其所有制实现条件的理论预测和现实社会主义的实际进程是不一样的,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方向并不意味着对马克思的全部理论预测照搬照抄。

现实的社会主义没有从理论所规定的那一端开始,它首先在经济上比较落后的国家取得了胜利,而经济发达的国家则组织成为完整的世界资本主义的国家体系和社会主义相抗衡。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主义的国家不仅不能走向消亡,还必须强化自己的政治、经济职能并长期存在下去,为了战胜资本主义,提高社会主义的吸引力,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首先致力于改变经济落后的状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并适应生产力的状况,建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在经济体制上,要从“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发展”(马克思语)这一历史前提出发,补上商品经济这一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期动员各种社会因素迅速增强社会主义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水平。

传统社会主义没有看到理论预测和实际的历史进程之间的不一致所提出的新课题,反而以教条主义的态度来对待马恩关于社会主义和公有制关系的理论、脱离生产力的实际状况,片面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抽象意义,把国有制当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标准形式予以绝对化,把国有制、计划经济体制、废除商品、货币、市场等统统和社会主义的本质联系起来。这样,就完全扭曲了马恩关于社会主义和所有制关系理论的原意。

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首先从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的高度批判了传统理论脱离了生产力的状况侈谈生产关系性质的错误,指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从根本上来说只能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揭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发展的前提。其次,又指出了社会主义本质的第二层含义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样就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公有性质内在地揭示了出来,离开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社会主义要实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是不可想像的。可见,邓小平同志虽然没有直接从所有制上论述公有制和社会主义本质的关系,但并没有离开公有制来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他否定的显然是传统理论对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关系的理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围绕着两个方面进行的:一方面,在不断推进国有制经济的“两权分离”的同时,努力促进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增长,以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所有制格局;另一方面,逐步引入和增强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不断减少计划经济的作用范围,国家对经济的干予逐步迈向间接宏观调控,并最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

在上述改革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我国公有制经济成分在比例上虽然下降了,但社会的生产力却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增强了,社会主义的吸引力增大了,同时,公有制经济本身也增强了活力,获得了很大的发展。这一变化在理论上意味着什么呢?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构成一个社会经济形态的经济基础,是一个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在这里,“占统治地位”是我们理解上述变化的关键所在。

首先,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相对于被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而言的。如果一个社会只要求一种生产关系存在,只有一种所有制形式,那么,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就无从谈起,可见,多种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并存是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正常存在的条件。由于生产力的存在只能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因此,生产关系在所有制也必须多种成分并存,传统理论把占统治地位理解成为唯一的存在,其结果,自然是窒息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占统治地位”是与社会生产在一国范围内独立形成体系的现状相联系的。由于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那些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基础和决定意义的部门,规定着其他经济部门的运行状况和发展方向。从生产关系上来说,这些部门的生产关系及其所有制的性质,就具有“统治地位”。

再次,从对企业的控制来说,“占统治地位”又可表现为混合所有制下某种所有制的优势地位或控制地位。由于现代股份制的发展,企业的投资主体日趋分散化,多元化,股东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所有制各不相同的法人,股东对一个企业控制权的获得,往往并不需要掌握绝对优势的股票数量,而只需掌握一个相对优势的股票数量就行了。这种控制权就是“占统治地位”,在混合所有制的情况下,企业的行为是由占优势地位的股东来决定的,企业的所有制整体性质不表现为混合,而在实际上是由“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性质来决定的。

当然,如果单纯从数量上来看问题,一种所有制成分在整个经济中所占比例愈高,就越能保证它的“统治地位”,但理论分析和实际经验都表明,过高的比例又会影响经济的活力。所以,只有当社会的整体经济机制尚未健全,还不能通过一定的结构方式把所有制的经济成分都纳入统一的运行轨道时,为保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需要通过数量上的绝对优势来实现某种所有制的“占统治地位”。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这种情况表现得尤为明显。

由此观之,关于社会主义在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到底应当是“主体”,还是“主导”的争论,其答案就很清楚了:无论是占主体地位,还是占主导地位,其实质只能是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统治地位。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一个大的系统,确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和所有制的关系,应当从系统论的整体观念出发。系统是一个由不同的要素或部分按一定的方式结构起来的整体。系统的整体性质和功能是通过结构方式对系统各要素和各部分进行整合的结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通过一定的所有制结构形式对多种经济成分进行整合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公有制经济的统治地位,在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同时,确保社会主义社会的质的稳定性。由于我国现阶段还未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制之后的公有制到底应采取什么形式尚在探索之中,因此,对各种所有制成分进行整合的机制也还没有形成。在此情况,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更符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邓小平同志在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时,显然是预见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确立之后,对所有制改革将会迅速凸现出来,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会使公有制生产关系在具体表现上五彩纷呈,公有制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结合将会构造出一个全新的公有制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体系。至于公有制经济的改革到底如何进行,它的具体结构形式是怎样的,这只能由实践来解决。任何先验的规定都会造成对人们思想的新的束缚。所以,邓小平同志只是从整体性质和功能上对它进行了论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一论述体现了邓小平同志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所有制的改革愈来愈集中于对国有制本身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这一趋势的具体表现。那么,这一改革是不是要最终消除国家所扮演的所有制主体的角色呢?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途径作一深入的考察,以把握所有制改革的最终趋势。

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在任何一种生产关系中都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按照马克思对生产关系的研究,生产关系从其运动过程上可具体划分为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基本环节,所有制的基础作用体现于这四个环节之中。然而,在自然经济中和在商品经济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对生产关系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的程度是有大小程度之分的。在有国家干预因素的市场经济中,其差别更加显著。

在自然经济中,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因而所有制对生产关系诸环节的基础作用,决定作用是直接实现的。例如,在封建经济中,地主凭借对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和生产工具的占有,就可以直接支配农民的劳动,生产过程的进行、占有剩余产品、生产和分配及其由此产生的消费都是在地主的直接指挥控制下进行的。

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情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商品生产是为社会进行的生产,产品需要通过交换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虽然可以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但是,如果资本家的生产决策和整个市场的需求不相吻合,则产品的价值就不能实现,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也就不能实现。和自然经济相比较,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对生产关系诸环节的决定作用在微观上不是增强了,而是降低了。这种降低根源于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造成资本主义社会周期性的经济危机。

为了消除这种危机,保证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进行,资本主义的国家开始介入社会的生产过程,干预社会的经济生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进行全面的调控。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已形成独立职能,而在垄断时期得到全面的强化。因此,从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来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作用是不断强化的。从生产关系实现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强化过程,它实质上意味着国家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决定作用降低的一种宏观补偿。微观经济组织中所有制的决定作用降低了,但它通过国家干预在宏观得到了校正。所以,我们说,资本主义国家是资本家阶级的总代表。

按照马克思的经典分析,所有制属于社会经济基础的范围,国家属于上层建筑的范围,二者的界线是很清楚的。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总的来说,并没有超出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范围。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社会主义国家所具有的特殊性质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在实现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时,具有了完全不同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社会主义的国有制使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起来。

从理论上来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实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直接结合,劳动人民应该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唯一主体。然而,如前所述,现实社会主义是以国家的长期存在为条件的,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整体占有是通过国家来实现的。国家是生产资料的人格化主体,体现着公有制;而劳动者则分为不同的群体,组成不同的经济单元,实际占有着生产资料的某一部分,体现着“部分公有制。”这样,社会主义国家就获得了一个前此所有类型的国家都不曾有过的特性:一方面,它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手中的政治工具,是“政治的国家”,另一方面,它又是一定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主体,是“经济的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这种一身兼二任的特性,使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对生产关系诸环节的决定作用发生了分解:劳动者组成的各个利益不完全相同的经济单元在微观上通过对生产资料的“部分公有制”进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活动。而这种“部分公有制”因利益的不完全一致又不能完全决定整个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全社会的宏观决定作用,只能通过国家来完成。这样一来,社会主义公有制对生产关系诸环节的决定作用就是通过两个主体的活动来实现的,在微观上通过一个个独立的经济单元,在宏观上通过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之处,就在于它对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进行了成功的分解,清楚地划定了两个部分的各自作用范围,并通过市场机制使两个部分的作用高度耦合起来。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失误之处也就在于,它只发挥国家这一整体公有制主体的作用,从而剥夺了部分公有制主体的作用,使经济的发展失掉了劳动者个人动力的推动。

由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愈发达,宏观调控就愈重要。而社会在现阶段又不可能在国家之外产生一个纯经济的调控组织,因此社会主义国家“一身兼二任”的现象将会长期存在。无论市场经济体制使“两权分离”达到什么程度,或者所有制的改革使公有制经济采取了新的非国有的具体形式,都不能改变国家作为“最终所有者”的地位。由于作为社会总代表身份的国家总是通过国家行为来履行自己作为公有制主体的职责的。所以,国家对公有制的功能分解一旦完成,就会对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产生相同的作用。换言之,作为公有制主体的国家,其主体作用的发挥,不仅决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实际运动,也同时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实际运动,凡进入社会生产体系的各种性质的经济成分,都毫无例外地在所有制功能上被分解掉一部分,并接受社会主义国家力量的支配。在这里,国家是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关系发挥作用的,而不是作为上层建筑发挥作用的。因而这决不是什么“上层建筑决定论。”

邓小平同志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主要着眼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宏观运动,他没有直接提到公有制是充分地考虑到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性:“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⑤

综合以上三个部分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作为自己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的方向;但公有制不等于国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多种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要着重从“占统治地位”的高度来建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要充分考虑并注意发挥国家在生产关系方面所有制主体的地位和作用。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最新概括之所以没有直接论及所有制问题,是为了与传统理论划清界限,并考虑到当前对所有制进行改革的现状及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性,在实质上,已内在地把公有制问题包含在社会主义的本质之中。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43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5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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