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诉讼价值--中国法学会程序法研究会1997年年会纪要_法律论文

纠正诉讼价值--中国法学会程序法研究会1997年年会纪要_法律论文

为诉讼程序价值正名——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97年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法论文,研究会论文,年会论文,法学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1月初在深圳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97年会,面临两大背景:其一是从今年1月1日起,经全国人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正经历着艰难的“磨合”过程;其二是今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五大的召开,十五大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两大背景下——

诉讼法学研究呈现新特点

今年的诉讼法学年会研讨的重点是诉讼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诉讼程序的价值以及刑诉法的实施问题等。从年会的讨论和活动情况看,诉讼法学研究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是诉讼法学的研究更加深入。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作了许多重大改革,需要转变观念。然而,刑诉法的实施并不顺利,对此不能不作深入的探讨。为什么会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究竟应如何认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诉讼程序有何独立的价值?这些问题很自然地摆在人们面前。

二是诉讼法学的研究更加开放。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这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方略的重大改变。许多学者自觉以此为指针开展诉讼法学的研究和讨论,提出应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推进司法改革。年会期间,组织者特意请来了美国、德国的诉讼法学专家作专题讲座,介绍美国、德国等国家的诉讼制度和改革情况。国外的诉讼制度和联合国的有关文件成为学者们研究诉讼法学的重要参照对象。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方针,积极借鉴国外诉讼制度的经验和联合国文件,以及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研究者的紧密结合,使得诉讼法学研究更加开放。

重视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

在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问题上,一般理解为形式与内容、目标与手段的关系,只强调诉讼程序的形式或工具作用。与会者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多数与会者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不是主从关系。程序法除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外,还具有其独立的价值。从程序法对保障实体法实施的作用看,如果没有程序法,实体法就失去存在的依托。从程序法的独立价值看,有学者作了如下归纳:第一,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保障制度强调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体现了公正、民主和法制的观念,使诉讼具有理性活动的形象。第二,诉讼法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实体法的不足,并创制实体法。第三,诉讼法规定的民主、公正程序使判决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尊重,也易为当事人从心理和行为上予以接受。这一点可以说是程序正义的必然效果。第四,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限制了实体法的实施。所以,实体法与程序法没有主次、轻重之分。

许多学者大声疾呼,当前我们应当重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在看到程序法对实体法正确实施的重要作用之外,尤其要重视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健全强制措施制度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原则,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针对刑诉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与会者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强制措施制度的建议。

关于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为六个月,取保候审的期限为十二个月。一种观点认为,各司法机关均可适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限可各自单独计算;一种观点认为,公、检、法适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时,其期限之和不应超过法律规定,并建议具体分配公检法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期限。

关于取保候审的方式与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包括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保证金担保方式为首选和“双保”(即同时要求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现象。有学者认为,作为一般原则,宜以提供担保人担保为首选担保方式,因为保证人担保更有保证的作用。同时,不应采用“双保”方式取保候审,“双保”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保证金的数额问题,应作统一规定,既要有下限,也要有上限,应合理、适度。

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介入刑事诉讼,大大提升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但刑诉法实施中的问题表明,律师的有关权利尚难以落到实处,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其中最突出的两个问题是会见权、阅卷权问题。

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受到次数和时间等诸多限制,如只能有一次一小时,或二次各半小时。学者们认为,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时间应作必要的限定,但会见次数过少和时间太短,实际上使律师难以了解案情,无法实现立法上提前律师介入诉讼的目的。另外,有学者建议,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如果侦查机关派员在场,侦查人员应以应用目光监视为宜,以不能听见会见谈话为度。

对律师的阅卷权,从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看,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许多学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不仅可以到人民法院阅卷,也可以到检察院阅卷;不仅可以查阅、复制、摘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也可以查阅、复制、摘抄人民检察院没有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本案有关材料。

谨防庭审重新走过场

修改后的刑诉法确立了新的庭审方式,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庭审走过场现象,庭审又回复到了改革前的状况。这些情况引起了与会者的极大关注,讨论比较集中的问题主要是庭前审查、证人出庭等问题。

关于庭前审查,一般认为只是程序性审查,而非实体性审查。对庭前审查移送的材料,司法实践中有不断扩大范围的倾向,有的甚至和以前一样,移送全部案卷。专家们指出,对移送的材料,只能限制在“主要证据”的范围内,不应扩大,以保障刑诉法为避免“先定后审”而对庭前审查所作的改革。

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与会者均给予特别的关注。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是新的庭审方式的重要内容,也是庭审改革成功的关键。为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学者们提出了以下对策:明确规定出庭作证是证人提供证据的必经程序;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严格限定以书面方式接受调查的证人证言的范围;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在经济上予以补偿;建立对证人的安全保护制度。

(题图摄影 李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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