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对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_环境污染论文

论消费者对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_环境污染论文

论消费者的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事责任论文,环境污染论文,消费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般认为,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某种(某些)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生产和消费商品、提供和接受有偿服务是产生环境污染的两对重要原因,而消费商品和接受有偿服务属于消费的范畴,那么商品的消费者应否对商品产生的环境污染负民事责任呢?商品的消费者应否对商品被消费后遗留的残物对环境产生的环境污染负民事责任呢?商品的消费者应否对生产该商品时产生的环境污染负民事责任呢?有偿服务的消费者应否对服务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负民事责任呢?为了弄清这些问题,笔者从以下4个方面来加以探讨。

一、商品的消费者应否对生产商生产该商品时产生的环境污染负民事责任的问题

如果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在生产环节中产生了环境污染,那么消费者应否对该环境污染负有责任呢?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应该负,另一种是不应该负,笔者认为,应该负。理由如下:

生产商生产商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和公益性两个特点,营利性是指生产商以营利与否和营利的多少作为其是否生产某商品的判断标准。追求利润是市场主体的本性,赚不到钱,生产商是不会生产该种商品的。公益性是指产品的生产目的之一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没有社会的需求,就谈不上生产商的生产行为了。如果消费者有对某种商品的需求意愿,而生产商又可通过生产该种商品达到其营利的目的,那么该种商品便会得到生产。也就是说,消费者的消费“授意”和以追求利润为动机的生产意愿两方面达成的“合意”(有时是双方直接达成,有时是由销售商促成)是生产商生产商品的直接动因。由于生产商品时产生了环境污染,那么这个“合意”就是该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按照侵权损害的理论,生产商和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应对双方的“合意”造成的外部不经济负责,即应共同对商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负全部民事责任。因此生产商和消费者是该污染的民事责任人。生产商和消费者的民事责任的确定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排放的污染物没有超标的情形。

由于技术的限制,生产过程不可能或很难做到零排放,加上商品的生产具有公益性,故生产商排放的达标污染物属于社会公众(也是消费者)和国家的容忍范围。污染物的达标事实说明生产商对生产给环境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对其生产过程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污染已履行合乎法律要求的治理或预防的行为责任。由于该生产商对环境污染没有主观或客观上的过错,故生产商履行环境治理、污染预防和环境管理等行为责任所耗费的资金和缴纳的排污费应打入生产成本,体现在商品的价格中,由愿意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最终承担。从理论上讲,消费者的消费“授意”和以追求利润为动机的生产意愿两方面达成的“合意”必须建立在两个条件之上,即消费者认为该商品的价格可以接受和生产商认为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所包含的利润可以接受。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品的价格不能接受而不购买或生产商认为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所包含的利润太少而不出售商品,那么商品的环境成本始终由生产商承担而没有转移给消费者。

如果生产商所耗费的环境成本(主要包括治理污染所需原料的购买费用、环保设施运转费用、环保设备折旧费、环境管理费、排污费,有时还应包括生产者对自己无过错情况下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所支付的赔偿金)高于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生产商所耗费的平均环境成本,那么相当于该生产商提高了商品的生产成本。如果该商品的其他生产成本加上偏高的环境成本大于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生产商所耗费的平均总成本,且该生产商愿意降低该商品的出厂价格使之具有与同类商品的竞争优势,那么该商品的环境成本由消费者与生产商分担(生产商以减少利润的方式分担)。如果生产商不愿意降低该商品的出厂价格,使偏高的环境成本反映到偏高的商品价格中,那么偏高的环境成本由愿意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承担,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支付偏高的部分(即不购买该商品),那么偏高的环境成本没有发生转移,最终由生产商自行负担,造成商品的积压。市场经济的这种价格机制迫使生产商以最小的环境成本来达到国家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要求,这就要求企业加强内部环境管理。

2、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超标的情形。

对于某些垄断性的行业,生产商(如未入电网的发电厂)利用商品的垄断性,把超标排污费、超标污染损害赔偿金、超标排污罚款或超过同行业平均污染治理成本的部分计入生产总成本,在不愿降低垄断利润的情况下肆意提高商品的价格,强迫消费者接受商品价格中的不合理成分,这种行为违背了民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属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法行为。超标排污费、超标污染损害赔偿金、超标排污罚款或超过同行业平均污染治理成本的部分应由生产商自行负担,不应打入商品的价格由消费者被迫接受。

对于非垄断性的行业,不论生产商是否把超标排污费、超标污染损害赔偿金和超标排污罚款纳入生产成本均应属合法。原因是:市场经济中的商品大战实际上是质量与价格的竞争,只要商品的性能好,价格适宜且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同,那么商品就有竞争性。如果生产厂家在环境费用偏高的情况下削减其他成本或减少单位商品的利润率,使商品的价格和质量也具有竞争性,只要消费者愿意购买该商品,把偏高的环境成本(包括治理污染所需原料的购买费用、环保设施运转费用、环保设备折旧费、环境管理费、废水的排污费、环保罚款、污染损害赔偿)转移给消费者最终承担,这是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的。如果生产厂家在环境费用偏高的情况下不削减其他成本或不愿意减少单位商品的利润率,使商品的价格高于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的价格,则商品不会得到消费者的认同,商品卖不出去,环境成本与其他成本没有转移出去,企业也会因此而陷入困境。企业要想摆脱困境,在竞争日益严酷的市场中站稳脚跟,唯一的出路是保证商品质量的情况下加强内部管理(包括环境管理),努力削减环境成本和其他成本。

二、消费者在商品的消费过程中应否对商品产生的环境污染负民事责任的问题

在商品的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成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人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 消费者在商品的消费过程中由于商品的质量有瑕疵而致环境污染的情况。

如果该瑕疵不能归责于消费者,则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由销售商和生产商承担连带的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假如销售商无过错且承担了全部的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承责方式主要为治理污染、承担治理费、赔偿损失、排除危害四种形式),则销售商可向生产商行使追索权,要求生产商偿还其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过程中的所有费用支出(主要是赔偿治理费用、赔偿排除危害费用、赔偿损失)。对于生产商因个别或少量商品的质量有瑕疵造成环境污染所支付的环境费用应否由该种商品的全部消费者最终分担的问题,前文己述,在此不再重复。如果消费者对污染没有采取及时的、合理的对策,则消费者应对扩大的污染损害部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归因于消费者在使用瑕疵的商品时有过错,则销售商与消费者各自应承担与自己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商品的瑕疵不能归因于销售商且销售商承担了全部的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承责方式主要为治理污染、承担部分治理费、赔偿部分损失、排除危害四种形式),则销售商可向生产商行使追索权,要求生产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部分治理费用、赔偿排除危害费用、赔偿部分损失)。

2、 消费者在商品的消费过程中由于消费者的行为而致环境污染的情况。

如果环境污染的发生仅归因于消费者的行为(不论是否有过错)且不能归因为战争行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时,由消费者承担民事上的无过失责任(承责方式主要为治理污染、承担治理费、赔偿损失、排除危害四种形式)。如果可归因为战争行为、不可抗力,则消费者依事故情况不负民事责任或仅承担相应的公平责任。

3、如果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仅归因于第三者或受害人的过错, 那么第三者或受害人应为该事故的民事责任人,应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民事责任(承责方式主要为治理污染、承担部分治理费、赔偿部分损失、排除危害四种形式),消费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消费者应否对商品被消费后遗留的残物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负民事责任的问题

为了研究这个问题,笔者举两个例子来进行分析:

例一:消费者进饭店用完餐后,饭店洗刷消费者用过的餐具时排放了污水,那么饭店所支付的排污费应由谁最终承担呢?笔者认为,消费者进入饭店后点菜、吃饭的行为表明他(她)已默认接受菜单上所载明的每一个菜、每一碗饭、每一瓶(杯)酒或饮料的价格,而菜、酒或饮料的价格是体现各自的总成本(包括环境成本)的。也就是说消费者进入饭店后点菜、吃饭的行为表明他(她)已默认接受该次用餐的环境成本。因此排污费应最终体现在消费者的帐单中由消费者支付。

例二:某消费者购买了一件用泡沫箱盛装的葡萄,葡萄被消费后会遗留下难以被环境降解的泡沫箱。那么消费者应否对泡沫箱的处理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应承担,那么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呢?笔者下面分两种情况来探讨这两个相关联的问题。

1、如果生产商未将泡沫箱的回收处理费用摊入商品的价格, 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未支付泡沫箱的回收处理费用,那么消费者应自行承担泡沫箱的处理责任,要么自行处理,要么委托别人处理,自己承担委托处理费用。理由是:消费者与生产商或生产商的代理销售商之间在买卖葡萄的合同成立前,生产商或销售商没有明确揭示消费者该泡沫箱要回收处理,这意味着该泡沫箱不用回收,意味着该泡沫箱的回收处理费用未摊入商品的价格。如果消费者仍同意购买,这表明消费者愿意承担处置泡沫箱的行为责任。消费者要承担这种行为责任,要么自行处置泡沫箱,要么委托他人处理而自己支付委托处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商及其被代理的生产商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泡沫箱的处理难度很大或处理费用过高,消费者不愿意自行处理或支付委托处理费,那么唯一的选择是:消费者在购买葡萄时应选择易被环境降解和吸收转化的包装材料。

2、如果生产商将泡沫箱的回收处理费用摊入了商品的价格, 即泡沫箱的回收处理费用已被消费者预先支付,那么生产商应该对泡沫箱的回收处理负有行为责任,要么回收(如采用押金制进行回收)后自行处理或委托他人处理(生产商用消费者预先支付的回收费用来支付委托处理费用),要么每年支付一定的费用给环卫部门(支付的费用额很难计算),让环卫部门处置。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承担的是泡沫箱回收处理的行为责任(即生产商自行处理或委托他人处理),而消费者承担的民事责任内容是:对生产商承担的行业预先支付全部费用。

对以上两个列子的分析表明,商品的消费者应对商品被消费后的残留物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负民事责任,只是消费的情况不同,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差异罢了。

四、有偿服务的消费者应否对服务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负民事责任的问题

一般来说,消费者在接受有偿服务(如理发)后,消费者支付的货币中一般会含有服务商先行或即将支付的环境成本(如大型理发商家因排放有机废水而支付的排污费、在线式污水总量计量仪器的安装和运转费用)。服务商先行或即将支付的环境成本最终是要消费者转承的。如果环保成本高于同行业同类服务者,且服务商愿意降低其他成本或利润,使服务具有竞争性,只要消费者愿意消费该服务,服务商把偏高的环境成本打入服务价格让消费者最终承担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服务商不愿意降低其他成本或利润,则服务丧失了竞争性,消费者也不愿接受其服务,当然也不会产生环境问题和相关的环境污染民事责任问题。

正确地认定消费者的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有助于保护商品生产商、有偿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实现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平衡,使环境民事责任的公平原则得以真正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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