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农业企业化的条件:建立农地使用权市场和统一经营权市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市场论文,经营权论文,使用权论文,条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现行农地制度的主要弊端
竞争性目标激励机制缺乏,导致传统农区农地过度分散,难以形成大、中、小适度有别的农地规模经营类型及合理的比例关系,使农地利用中采用新的经营机制困难重重。我国现行农地单一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平均联产承包家庭责任制,缺乏具有经济推动力的农地流转集中机制,加之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兼业化的存在,致使农地利用时,很难在农户之间适当拉开距离,形成大、中、小适度有别的农地规模。在这种条件下,不论农民的农业生产技能有多高,也不论他对农业多么有兴趣,经营水平有多高,多么有经济实力,他只能平均承包被分割成小块的农地,无法扩大农地规模,采用先进的生产手段和企业化的家庭农场形式经营农地。这样,种地的农民就缺乏一种人生的奋斗目标,因为农地耕种经营再好,也只能是小规模的,而小规模农地经营几乎没有希望达到个人自我价值实现的目标,就更谈不上目标激励作用了。结果表现在投资行为上,农民不愿对农业进行扩大再生产性的投资,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就不能稳定和持续发展,只能随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变化。如果我们建立一种能把农地适度分成大、中、小三种不同类型,通过竞争承包到家庭农场,让种田能手承包相对较大规模的农地,使他们朝着企业化的家庭农场发展,主要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耕种经营一般的农民,承包相对次等规模的农地;耕种经营较差的农民,承包最小规模的农地,让后两者主要从事自给性农业生产。如果这部分农民因此而发生生存困难,应通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这样通过竞争就能在农地利用中形成一种优胜劣汰机制。同时,这种优胜劣汰机制的产生也有利于国家在农地利用中实行像工业那样大中小不同规模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宏观投资、金融等政策。
二、农业企业化经营的制度创新:建立不可规模化农地使用权市场和可规模化农地统一经营权市场
根据以上分析和认识,我们提出了下面的理论假设,即把农地按能否连片规模化种植经营为标准,分为可规模化农地和不可规模化农地。所谓可规模化农地是指地理位置、灌溉、机耕等条件较好,受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限制较小,易于形成区域化规模种植的耕地。对此在坚持现行农地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统一经营权革命”以改变农地不断碎化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地的统一经营权名存实亡的现状,进而解决农地的统一经营机制问题;所谓不可规模化农地是指地理位置、灌溉、机耕等条件较差,或受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限制较大难以形成适度规模的中低产农地和四荒地。对其进行“使用权革命”,以解决农地产权关系不清和农地流转等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变革,需要建立两种市场:(1)不可规模化农地使用权市场;(2)可规模化农地统一经营权市场。而建立上述两种市场首先需要科学确定不可规模化农地和可规模化农地两者各自在集体经济中所占的比例,根据农地集体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我们认为,可规模化农地在集体经济中的比例应大于不可规模化农地,但这一界定并不是绝对的,山区或贫穷边远地区可以例外。
(一)关于不可规模化农地使用权市场 所谓不可规模化农地使用权市场,就是把前面所说的难以形成适度规模的中低产农地和四荒地使用权推进商品交换领域,实现这部分农地的彻底转让。此处所说的转让是指由集体所有制经济向非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转让,不包括农户之间的农地使用权转让。通过这种转让,以培育“非集体所有”(永佃化)的农地资产所有者队伍。具体的实施办法是:首先将各类不可规模化农地按现有人口、人劳比例或按户承包到家庭。第二,对各类不可规模化的农地进行测评,确定其价格,再卖给各承包者,若承包者无力购买,可以承包的方式继续经营,但不得超过一定时限,否则收回承包权让他人购买。第三,出售不可规模化农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应全部上交乡财政,主要用于建立粮食规模化生产发展基金,因此这里不存在瓦解或蚕食集体所有制经济问题,只不过是集体所有财产形态的变化——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而已。第四,出售后的不可规模化农地使用权可以转卖、入股、继承、赠予、抵押、租赁等。购买对象在起步阶段,主要限于本村民小组的农民,条件成熟时可以是跨农村社区的自然人或法人,最后可以扩展到城市居民和法人。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出售不可规模化农地使用权,可以把农户部分储蓄导向农地产权市场。1996年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表明,1993、1994、1995年全国农户储蓄余额分别为:3576.2亿元,4816.0亿元,6195.6亿元,连续三年如此庞大的储蓄余额象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利用得好就会促进农业生产,否则就会冲击消费品市场,破坏农业生产。通过出售不可规模化农地使用权可使农户储蓄中的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抑制农民在住房、婚丧等方面的超常规消费,缓解消费基金对社会的冲击。二是卖掉中低产农地使用权后的收入,可作为地方投资用于粮食生产的技术改造、农田水利、机械建设和风险保障,以增强粮食生产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安全性。三是在财政、信贷偏紧的情况下,把部分农地资产由实物转化为货币,用于投资,这就给地方政府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施农业产业化或企业化政策创造了条件。为深化农业经济体制改革与农业经济发展拓宽了道路。
(二)关于可规模化农地统一经营权市场 可规模化农地统一经营权是指:适度规模农地上作物种植类型的统一决策权、统一播种、统一耕作、统一灌溉、统一施肥、统一植保、统一收割、统一销售等权利的总和。可规模化农地统一经营权市场,是指依据农地集体所有权在保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将前述可规模化农地的统一经营权与各农户承包所得的农地使用权分离,并把这部分农地相对区分为较大的可规模化农地(占少数)和中等适度的可规模化农地(多数)两类,然后将它们推向市场,由市场竞争机制来决定谁该拥有这两类农地的统一经营权,意思是通过招标和投标使最有才能的经营者以最合理的市场价格取得经营权,最后由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和经营者签订协议,确定双方的权责利,同时规定,中等适度的可规模化农地统一经营权的购买者主要限于本村民小组或行政村的农民;而较大的可规模化农地统一经营权的购买者,可以面向全社会,重点是有经济实力的法人或自然人,目的是为工业、商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形成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体系提供农地市场条件。总的原则是,谁把农地经营得好,就让谁来掌握经营权。
可规模化农地统一经营权的买卖方式,可以是亩产科技承包、利润承包(适合经济作物)和租赁承包等形式。其经营权买卖价格的内容主要由原农地使用权承包者的最低生存保障费(农地生存保障功能货币化,即由农地经营权的购买者给农地使用权的出让者购买最低生活水平保险)和集体提留构成。原农地使用权承包者有优先向可规模化农地经营权获得者提供劳动力的权利。
实行这种变革的好处,一是使可规模化农地的经营权“人格化”,切实分开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发展功能,有利于在农地所有者、使用权承包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相应的责任传导机制、权力制衡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从而把责、权、利落实到经营者身上,最终实行企业化的家庭农场经营。二是为农业企业家的成长提供广阔的舞台,经营权市场建立之后,一批农业企业家将会应运而生。三是可规模化农地统一经营权市场形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它间接地实现统的功能。
三、建立“两种市场”实现农业企业化的可行性和配套措施
(一)可行性 建立不可规模化农地使用权市场和可规模化农地统一经营权市场的实质,是在农地利用中引入竞争性效率机制,使农民在以农地为核心的生产资料利用规模上合理适当地拉开差距,这样做是否可行呢?首先,从农民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农村改革进程看,农村改革二十年来,农民之间在富裕程度等方面已明显拉开距离,这些差距锻炼了农民的心理承受能力。因此,如果我们从公平出发把不可规模化农地使用权卖给所有农民,而从效率出发把可规模化农地统一经营权卖给优秀农民或有经济实力的经营者,使农民在农地利用规模上合理拉开距离,同时严格控制大中小不同规模之间的比例关系,让少数优秀农民率先实行企业式规模化家庭农场经营,以此先富起来,再去带领其他农民共同致富,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可以在农地利用上真正落实党和政府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另外,农村改革中出现的“两田制”、“三田制”和“四荒地”拍卖等举措,也为建立“两种市场”积累了初步经验。
其次,从全国每年行政村平均拥有的农用生产要素水平来看,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资料,到1994年每个农村行政村平均拥有小型拖拉机10.27台,大中型农用拖拉机0.84台,大中小型机引农具12台(部),农用水泵24.1台,抽水机10台,平均每村拥有耕地118.32公顷(1774.94亩),平均每村占用国家农业财政投资约7.8万元。平均每村拥有农业劳动力557人,这些人当中蕴藏着许多种田能手,种粮大户的存在就是例证。所有这些都为建立“两种市场”奠定了物质基础。这样的物质基础,客观上要求通过市场实现他们各自的价值,因为市场可以改变这些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现状,实现“人尽其才,地尽其用,机(械)尽其能”。
第三,现行的农产品价格水平也比较有利于“两种市场”的建立。从比较利益较低的粮食来看,1995年水稻的定购价为1.09元/公斤,议购价为1.72元/公斤;小麦定购价为1.09元/公斤,议购价为1.53元/公斤;玉米定购价为0.85元/公斤,议购价为1.38元/公斤(注:刘江等:《中国农业发展白皮书》,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这些主要粮食作物的价格,为农地经营者提供了一种较为有利的经济预期,换句话说较为有利于农地市场的启动。按照1995年的小麦玉米定购和议购平均价格1.215元/公斤计算,假定一位北方农民耕种50亩农地,两季平均亩产为500公斤,该农民的年总收入为:50亩×500公斤/亩×1.215元/公斤=30375元。根据我们调查估计,农民经营50亩农地的成本最大不会超过20000元,纯利润为10375元,这一结果说明,现行的粮食价格有利于农地的市场化经营,只要我们真正建立“两种市场”,农民会自动找到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等的农用资产规模组合点。
第四,建立“两种市场”的制度设计思路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我国国情复杂,农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任何农村改革制度的设计都必须考虑这一特点。“两种市场”的构想正是从这一特点出发进行设计的。因此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按照“两种市场”的设想,在农业剩余劳动力大部分已经转移出去,耕地较早集中起来的发达地区,其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可规模化农地统一经营权市场,不可规模化农地使用权市场只作为对前者的补充和完善,通过重点对可规模化农地统一经营权市场的建设,把农地交给确实优秀的经营者。对于农业剩余劳动力大部分未转移出去的传统农区,则可以采取“两种市场”并重建设,既要考虑农民的生存保障,又要兼顾农业经济发展。通过“两种市场”,实现以农地为核心的农用资产重组。对于贫穷落后地区,可以按照“两种市场”的思路,先将农地划分为两种类型,继续延用现行的办法,将耕地承包给农民经营,等经济条件成熟时,再将它们市场化。“两种市场”的设想所具有的这些适应性,说明了它具有普遍的可行性。
(二)配套措施 建立“两种市场”实现农业企业化的配套措施涉及问题较多,难以在一篇文章里全部给予说明,但我们可以指出的是,这些配套措施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1)农地产权市场管理制度建设;(2)适合农业特点的农民职业保障制度建设;(3)农地金融制度建设;(4)农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设;(5)农机租赁业发展制度建设;(6)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制度建设;(7)农产品流通制度建设等等。